日本法人类学及民族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状况
2009-01-27 12:41:01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法人类学是人类学和法学二者科际整合的一门学科。人类学(Anthropology)是研究人类的体质和社会文化的科学,其特点是整体性的跨文化的比较,使用的手段主要是田野调查的方法。法人类学的初始对象涉及的主要是无文字状态下较为原始的各民族社会的法律制度。法人类学的历史始于 19世纪,是西方国家为统治他们占领的殖民地的需要,才开始调查了解和研究这些地区与宗主国不同的法结构和异质的法文化样态,以便对不同地区、不同种族进行有效的统治,减少因异质法之间的冲突而造成阻力。
人类学早期的许多经典著作,同时也是法人类学的著作。如瑞士法学家巴霍芬(Johann Jacob Bachofen)1861年发表的《母权制》、英国梅因爵士( Sir Heenry james Sumner Maine)同年发表的《古代法》、美国进化论者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1877年发表的《古代社会》乃至恩格斯 1884年出版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可以说进化论派的学者大都是法学家出身[1]。以后结构功能论者如马林诺夫斯基、布朗及美国的人类学者霍贝尔、格尔茨都以不同种族的原始法律问题的研究居多,并因此得以扬名。
一
日本的人类学研究应该说起始于19世纪末期。最早单独以讲义的形式开设课程可追溯到明治、大正时期,被誉为日本人类学之父的坪井正五郎于明治26年(1893年)在东京大学开设了民族学(Ethnology)这门课程。日本著名民族学者鸟居龙藏曾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在我国的台湾、贵州、云南、四川和内蒙古进行过旅行考查和实地调查,但鸟
1931年9月日本占领了我国的东北地区,便加紧了对该地汉族、蒙古族社会习俗与习惯法的调查。主要成果有:兴安总署调查科调查资料第4辑《蒙古民族习惯法》(1934年 7月印刷);满族调查组的《关东法廷中反映的中国民事习惯汇报》都是较早涉及蒙古和东北地区民族习惯法的调查研究报告。
1939年2月日本占领中国海南岛,开始了对海南各民族习惯和习惯法的调查。1942年到1944年日本海军调查部门编印有关黎族社会的调查报告,其中学术价值较高的是第5辑中冈田谦的《海南黎族的社会组织》等。1943年牧野巽对海南进行了田野调查,地点在海南岛北部的琼山地区安定县的5个村落和南部崖县的 1个村落,提交题为《海南岛的村落及宗族组织》(1943年),该报告共 27页,其“序”中指出:这次调查目的是海南岛的习惯法情况,要研究法的旧有习惯,特别是村落审判权、刑法、保甲制度、依据户籍的通婚范围、婚姻习惯、宗族组织、祠堂、族长、同族集团、家族审判、族谱、宗族共有财产等问题,并与广东、台湾等地进行了比较。
日本法人类学真正起步是在二战以后。上世纪50年代随着文化人类学(民族学)这门课程被正式纳入大学的正规教育体制,东京大学、东京都立大学、南山大学率先开设该课程,在日本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界有“三大老铺”大学之称。以后开设有关课程的学校逐渐增多,但除筑波大学外,大多是以讲座形式进行的。在日本大学中,对这门课程一般称文化人类学或社会人类学,也有称民族学的[3]。所以作为其下属学科之一的法律研究,有的称法人类学或法社会学,也有称民族法学的。对此,在各个大学的教学和研究中称呼不甚相同,这与各大学这一学科的学术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在南山大学,由于该校这一学科深受德奥文化历史学派的影响,故而称民族学;东京大学先设人类学专业,1961年起设文化人类学课程;东京都立大学则设社会人类学。因此,以法律研究作为其下属学科的名称自然不同,但绝大多数还是称法人类学或法社会学,称民族法学的为数不多。[4]该学科各种名称的并用的混乱现象,不独日本,可以说是世界性的现象。世界上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主要学派诸如英美学派、欧洲大陆的各种用语都曾相继传入日本,所以各种名称在日本的不同时期的含义也不尽相同。其称呼的命名和分类,因国家、学者而不同,要了解各国、各种名称使用的范围和含义,必须追溯各个国家这门学科的起源和传统的分类方法。
法人类学也好,社会人类学也好,民族法学也好,究其内涵与外延既有相近相似之处,又有相异之点,但无论冠以何种名称都以各民族不同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但从研究成果的侧重点看,法人类学着重于对后进民族,特别是无文字状态下以及行政管理机构不发达的民族社会法律进行研究,而民族法学则着重于国家形态下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践与民族地域固有法律的研究和调整问题。
二
民族法学或法人类学对日本来说是外来的学问,战前日本的文化人类学(民族学)主要是从欧洲的德国和奥地利输入的,深受德奥的学术体系影响,故而社会文化方面的研究称民族学(Ethnology)。1934年成立的日本民族学会是日本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全国性研究团体,该学会杂志名为《民族学研究》,学会和杂志的名称沿用至今。日本国立民族学博物馆是 1974年建立的全国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中心,一直以民族学命名,由此可见该领域学术用语与德奥的传统有着不解之缘。
战后随着美国学术思想的渗透,在一直取向于美国的日本学术界,文化人类学(Cultural Anthropology)这一词汇开始流行,法人类学一词也渐渐为人所知,也与民族法学并用。社会人类学(Socia Authropology)也是战后流入日本的,主要是关于社会组织、亲属结构、亲属制度方面的研究,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也被称为法社会学。
日本对外来的法人类学的接受与学习首先体现在对西方一些著名学者有关法人类学著作的翻译和介绍上。主要有恩格斯《家族、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西雅雄译、岩波文库1929);弗雷泽《金枝》(5卷,永桥卓介译、岩波文库(1951—1952);摩尔根《古代社会》(上、下,青山道夫译,岩波文库1958—1961);马克尼罗《纠纷中的社会科学》(千叶正士编译,东京创元社 1970);马林诺夫斯基《文化科学的理论》(姬冈勤、上子武次译、岩波书店1958)、《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惯》(青山道夫译,新泉社 1967,该书 2002年发行新版,附江守五夫的“解说”);《原始人的性生活》(泉靖一、蒲生正男、岛澄译,新泉社 2002年新版),德拉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构造与功能》(青柳まち子译,新泉社 1975。2002年新版附蒲生正男“解说”);列维斯特劳斯《构造人类学》(荒井育田等译,みすず书房 1927);霍贝尔《法人类学的基础理论—原始人的法》(千叶正士、中村孚美译,成文堂1984);罗曼《法社会学》(村上淳一、六本佳平译,岩波书店1977),格鲁威兹《法社会学》(潮见俊隆、寿里茂译,日本评论社 1956);格尔兹《文化的解释学》(吉田祯吾译,岩波书店1987)、《地方性知识:解释人类学论集》( 尾原景昭等译,岩波书店1991);鲍尔迪姆《纠纷的一般理论》(内田忠男译,钻石社1971);韦伯《法社会学》(世良晃四郎译,创文社 1972);夏威尔《斗争的社会学》(堀喜望、居安正译,法律文化社 1966);莎乌那《フオークウェイズ》(青柳清孝等译,青木书店 1975);德马休普《法社会学》(川岛武宜等译,东京大学出版会 1962);埃利希《法社会学的基础理论》(河上伦逸、弗普里西特译、 みすず书房 1984);辛西亚.库班《纠纷下的社会性别与民族——超跃民族的认同》(明石书店);本尼迪克特《菊花与刀——日本的文化类型》(长古川松治译、社会思想史1963)等。在日本,西方法人类学代表著作者先后被翻译出来,这对日本的法人类学面向世界,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有重大的意义。这个过程比中国早了二三十年。在翻译著作中颇值得一提的是西村
日本一直声称是单一民族的国家。[6]在日本历史上除爱伊奴族曾经存在过有别于日本民族独特文化外,民族研究的资源并不丰富。所以,爱伊奴传统习惯法的研究对日本法人类学者是责无旁贷的。这方面的主要成果有:安西光男《北海道法制史》(《司法研究》第17辑);泉靖一《河流地缘下爱伊奴集团中的IWOR》(民族研究16,3-4);杉浦健一《河流地缘地带爱伊奴的亲属组织》(民族研究16,3-4);北构太郎《地域秩序与社会认识—爱伊奴文化法人类学分析》、《通过财产流转的社会控制》(带广畜产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论集7(4)1989)、《社会变动的解释论》(同上8(1)1990)、《爱伊奴固有法与日本法政策》(汤浅道男、小池正行、大塚滋编《法人类学の地平》成文堂1992)、常本照树《爱伊奴民族法的变迁—从“旧土人保护法”到“爱伊奴文化振兴法”》(自由学校“遊”小册子,4,札幌自由学校“遊”2000)等。这方面研究资料有:原殖民问题恳谈会编《关于爱伊奴民族的新法问题.资料编》,1988);河野本道编《爱伊奴政策法规类集》(《爱伊奴资料集》2.北海道计划中心1981)等。学者们在研究爱伊奴传统的生产、生活及习惯法文化基础上,纵观从明治时期开始实行的《旧土人保护法》到《爱伊奴文化振兴法》的历史发展,认为:“从法人类角度来说,根据“爱伊奴同志会”(ウタリ协会)于1984年5月提出的“关于爱伊奴民族的法草案”的精神,在日本国会和地方议会应有爱伊奴代表的常设议席和平等选举权等问题,涉及到法的多元论和文化多元论范围,即我国在吸收近代西方国家普遍主义法理念时,忽略了它与异质文化发生紧张冲突时的综合处理方法和理论。日本是在文化的同质性这一暗谈的前提下形成的作为划一管理主义理念而形成了吸收型法文化的特点”[7]等观点都触及了保护爱伊奴人生存、政治、经济权利及在西方法理念和制度的吸收和引进过程中如何保护日本固有法文化等深刻的问题。
战后随日本经济、文化的发展,日本政府积极推进从经济强国迈向文化强国的步伐,日本学术研究开始面向国际化。法人类学(民族法学)的研究也从国际视野开拓研究领域。日本法人类学者前往世界各地民族地区进行田野调查、资料收集,以期在这个领域取得国际性成果,在法人类学的理论上有所建树。几十年来,在法人类理论和总体研究方面主要成果有江守五夫《法社会学方法序说》(法律文化社1962),青山道夫《民族法学序说》(酒井书店1955),栗木慎一郎编《法社会学研究》(三岭书房1985),黑木三郎《比较社会学研究》(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1984)。
在日本专门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学者不多,千
千
千
三
中国与日本是一苇可航的临国,中国是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民族法文化具有丰富的多元性特点,从历史上看日本文化就与中国各民族有着很深的渊源关系。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对中国民族法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
1、总体研究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由于外交关系和各方面原因,中国与日本的文化交流不多,来中国进行人类学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学者很少,到上世纪80年代日本对中国大陆各民族法人类学的研究几乎是空白。中日邦交正常化,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日本学者开始注意中国少数民族法律问题,并逐渐取得一些成果。如西村幸次郎著《现代中国的法与社会》(法律文化社 1995年2月),除探讨了中国改革开放后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外,还特别对少数民族法律政策与风俗习惯;上世纪50—80年代中国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婚姻家族问题及法律的弹性规定等问题加以论述。西村教授所编《现代中国法讲义》(法律文化社2005年1月第2版),就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一些问题从外国学者的视点提出了法律补充和变通过程中所出现的“弹性规定”可能会影响法律稳定性,而走向“人治”的看法。认为:“变通补充法律制度从构成上看,应该包括立法的变通补充和法律实施的变通补充,发挥着在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之间作为缓冲装置的调整功能。在中国“依法治国”的今天,立法上的变通补充无疑最根本的。但从现状上看,为应付当时的实际问题,以法律实施方面的变通补充为依据的情况很多,这并不是法治,而更倾向于人治”[12]。近年来西村
该项目的参加者、西村教授的学生小林正典(现为和光大学副教授)近些年关注中国民族法制建设问题,发表了多篇论文,最近他将以前的成果汇总,出版了《中国的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少数民族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变革》(法律文化社2003),该书由“中国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中的问题”、“市场经济与民族习惯法”、“少数民族可持续发展与民族法制的变革”、“民族法制的课题与展望”四部分构成,共11章。本书重点论述了中国进入市场经济、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在宪法中有关民族法制的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规定之下,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将法制的实现,建立在充分体现民族意志和利益的条件下,面向现代,面向法治,并在这一过程中明确“可持续发展”这一过程和目标。其中第6章特别论述了在民族地区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要重视在少数民族地区还顽强遗留的习惯法问题,不能只重视国家制定法,而忽视习惯法的社会功能[13],在国家制定法中应体现其内容等方面,从一个外国学者的视角,对中国学者还未论及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实地调查资料和具体审判实例的基础上,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解决这些关键问题做了重点凸现。该书是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的最新著作。
2、对中国南方民族的研究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对中国民族法的调查研究成果,与战前相比,南方多于北方。主要有末成男道著《台湾阿美族的社会组织与变化:从上门女婿到娶媳妇》(东大出版会 1983),该书是根据作者从1968到1969年对居住在台湾东部沿海地区的台东县阿美族的一个村落进行长期田野调查的基础上,从法人类学角度对阿美族社会组织进行记述和分析。加藤美穗子《中国现代家族法中的海南黎族家族习惯法的延续与变化》(1、2、3,分别载于《白鸥大学论集》第7卷第2期;第8卷第1期,1993;白鸥法学第2期1994),西村幸次郎《海南岛家族惯行与法》(收入他著的《现代中国的法与社会》),是他在中国海南省进行短期调查的基础上,对海南黎族、回族等民族传统习惯法研究的成果。
日本学者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研究成果较多,也比较有份量。如铃木正崇《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志》;铃木正崇、金丸良子《西南中国少数民族:贵州省苗族民俗志》(古今书院 1985)。武内房司《清代苗族遗传习俗:关于贵州东南部苗族社会姑娘田习俗》(《中国的传统社会与家族》,
在西南少数民族法人类学研究上还要提及一位对神判问题比较关注的学者伊藤清
在广西壮族、瑶族研究上,日本国立民族博物馆塚田诚之的成果较多,也部分地涉及法人类学的领域,如《中国广西壮族、瑶族及汉族与政治、文化关系的考察》(民博报告14卷2号);《中国广西北部龙胜县的莫一大王祭:年中仪式活动中表现的壮族文化的一个侧面》(《民族学研究》57-1,1992)等。此外,胡起望《大瑶山盘瑶的社会组织》(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94册,1984);《近代瑶山地区土地关系的历史研究》(圣德学园歧阜教育大学纪要,第34集 1997)属于与法人类学比较接近的成果。
3、对中国北方民族的研究
爱新觉罗显琦、江守五夫编《满族的家族和社会》(第一书房1996)一书是由中日共同组织的“满族文化研究会”进行的有关满族家族习惯的研究调查报告。小林正典《青海藏族的赔命价—今天的意义与课题》(《和光大学人间关系学部纪要》,第8号第 1分册,“现代社会关系研究”2003),是在中国青海地区学者对赔命价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作者于 2003年随西村
4、对中国汉族地区的研究。
中国改革开放前后的土地问题以及目前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三农”问题,将成为法人类学研究的热点。日本这方面的主要成果有林惠海《中国中部江南农村社会制度研究(有斐阁 1973),韩敏《责任制与婚姻一安徽省农村的经济变迁及其婚姻模式》(文化人类学研究报告);《安徽北部世原群连续性:革命与改革的结果》(博士论文,东京大学)等。
本文由于写作时间短,加之笔者阅历有限,收集资料不够充分,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处,还望日中法人类学同行不吝赐教,以便将日本法人类学(民族法学)研究情况介绍得更加全面和具体。
[1] 杨方泉.法律人类学研究评述[J]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D410“法理学、法史学”2003(8).
[2] (日本)汤浅道男、小池正行、大塚滋.法人类学の地平[M]东京:成文堂1992. 9.28.
[3] 日本民族学会.日本的民族学( 1964—1983年)东京:弘文堂 1986.
[4] 金少莲.民族学、人类学三题[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 (5).
[5] 原著是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出版的司法部“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 《中国民族法学》,主编吴宗金、副主编张晓辉,是较早系统介绍中国民族法学的出版物.
[6] 日本前总理中曾根康弘在 1986年曾发表讲话说“日本是单一民族,没有人种差别问题”.
[7] (日本)田中成明.审判中的法与政治[J]东京:有斐阁 1979,转引自北构太郎.爱伊奴固有法与日本法政策.汤浅道男等.法人类学の地平.东京:成文堂1992.
[8] (日本)千叶正士. 强世功等译.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9] 同上书.p190.
[10] 同上书.p171 – 172.
[11] 李理.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观及中国的法律多元问题[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2005(2).
[12] (日本)西村幸次郎.现代中国法讲义[M]法律文化社2005.196
[13] (日本)小林正典.中国的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少数民族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变革[M].东京:法律文化社2003.
[14] 崔莲.近20年来日本有关中国少数民族研究文献简述[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2);休恩威.米基约.杨昌儒译校.在日中国人类学面面观[J]贵州民族研究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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