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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人类学及民族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状况

2009-01-27 12:41:01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法人类学是人类学和法学二者科际整合的一门学科。人类学(Anthropology)是研究人类的体质和社会文化的科学,其特点是整体性的跨文化的比较,使用的手段主要是田野调查的方法。法人类学的初始对象涉及的主要是无文字状态下较为原始的各民族社会的法律制度。法人类学的历史始于 19世纪,是西方国家为统治他们占领的殖民地的需要,才开始调查了解和研究这些地区与宗主国不同的法结构和异质的法文化样态,以便对不同地区、不同种族进行有效的统治,减少因异质法之间的冲突而造成阻力。

人类学早期的许多经典著作,同时也是法人类学的著作。如瑞士法学家巴霍芬(Johann Jacob Bachofen)1861年发表的《母权制》、英国梅因爵士( Sir Heenry james Sumner Maine)同年发表的《古代法》、美国进化论者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1877年发表的《古代社会》乃至恩格斯 1884年出版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可以说进化论派的学者大都是法学家出身[1]。以后结构功能论者如马林诺夫斯基、布朗及美国的人类学者霍贝尔、格尔茨都以不同种族的原始法律问题的研究居多,并因此得以扬名。

 

 

日本的人类学研究应该说起始于19世纪末期。最早单独以讲义的形式开设课程可追溯到明治、大正时期,被誉为日本人类学之父的坪井正五郎于明治26年(1893年)在东京大学开设了民族学(Ethnology)这门课程。日本著名民族学者鸟居龙藏曾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在我国的台湾、贵州、云南、四川和内蒙古进行过旅行考查和实地调查,但鸟先生的成果多是介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没有涉及民族法律问题。从20世纪初开始,特别是30年代以后,日本为配合侵占中国台湾、东北和蒙古地区的政治、军事统治需要,曾派一批学者在台湾、华北、东北和内蒙等地进行风俗习惯和习惯法方面的调查。如内田智雄、仁井田升在华北,岛田正郎在内蒙、福武直在华北、江苏等,调查者在调查地都收集了大量社会与法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发表了一批社会及家族制度方面的调查成果。其中末弘严太郎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共6卷,岩波书店1952-1958)对战后法社会学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现在仍被视为日本法人类学的古典之作,他本人也被誉为日本法社会学之父”[2]。1895年甲午战后,日本占领台湾长达50年,为适应统治台湾各族人民的需要,加紧了对台湾习惯法的调查研究工作,以台湾总督府为中心进行了大规模的实地调查。1900年成立“临时台湾旧惯习调查会”,日本对台湾原住民习惯法的调查研究成果较多,也较为系统。整理的报告有:《蕃族调查报告》(1—8,1913—1922);《蕃族惯习调查报告》(1—5卷,台湾总督府 1915—1922),书中所设的调查项目有蕃社、家族、亲属、婚姻、财产制度等(崔莲:《中国少数民族研究在日本——以建国前日本有关中国少数民族研究文献为中心》,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 8期);《高砂族调查全书》(6卷,1936—1939)等;研究方面的著作有冈松参太郎著《台湾蕃族惯习研究》(全8卷,1921,该书是以招婚及招婿婚关系为中心,论述台湾原住民的“父系主义”和“母系主义”的著作),《高砂族惯习法语汇》(帝国学士院出版1941)和冈田谦著《未开化社会中的宗族》(1942)等。

1931年9月日本占领了我国的东北地区,便加紧了对该地汉族、蒙古族社会习俗与习惯法的调查。主要成果有:兴安总署调查科调查资料第4辑《蒙古民族习惯法》(1934年 7月印刷);满族调查组的《关东法廷中反映的中国民事习惯汇报》都是较早涉及蒙古和东北地区民族习惯法的调查研究报告。

1939年2月日本占领中国海南岛,开始了对海南各民族习惯和习惯法的调查。1942年到1944年日本海军调查部门编印有关黎族社会的调查报告,其中学术价值较高的是第5辑中冈田谦的《海南黎族的社会组织》等。1943年牧野巽对海南进行了田野调查,地点在海南岛北部的琼山地区安定县的5个村落和南部崖县的 1个村落,提交题为《海南岛的村落及宗族组织》(1943年),该报告共 27页,其“序”中指出:这次调查目的是海南岛的习惯法情况,要研究法的旧有习惯,特别是村落审判权、刑法、保甲制度、依据户籍的通婚范围、婚姻习惯、宗族组织、祠堂、族长、同族集团、家族审判、族谱、宗族共有财产等问题,并与广东、台湾等地进行了比较。

日本法人类学真正起步是在二战以后。上世纪50年代随着文化人类学(民族学)这门课程被正式纳入大学的正规教育体制,东京大学、东京都立大学、南山大学率先开设该课程,在日本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界有“三大老铺”大学之称。以后开设有关课程的学校逐渐增多,但除筑波大学外,大多是以讲座形式进行的。在日本大学中,对这门课程一般称文化人类学或社会人类学,也有称民族学的[3]。所以作为其下属学科之一的法律研究,有的称法人类学或法社会学,也有称民族法学的。对此,在各个大学的教学和研究中称呼不甚相同,这与各大学这一学科的学术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在南山大学,由于该校这一学科深受德奥文化历史学派的影响,故而称民族学;东京大学先设人类学专业,1961年起设文化人类学课程;东京都立大学则设社会人类学。因此,以法律研究作为其下属学科的名称自然不同,但绝大多数还是称法人类学或法社会学,称民族法学的为数不多。[4]该学科各种名称的并用的混乱现象,不独日本,可以说是世界性的现象。世界上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主要学派诸如英美学派、欧洲大陆的各种用语都曾相继传入日本,所以各种名称在日本的不同时期的含义也不尽相同。其称呼的命名和分类,因国家、学者而不同,要了解各国、各种名称使用的范围和含义,必须追溯各个国家这门学科的起源和传统的分类方法。

法人类学也好,社会人类学也好,民族法学也好,究其内涵与外延既有相近相似之处,又有相异之点,但无论冠以何种名称都以各民族不同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但从研究成果的侧重点看,法人类学着重于对后进民族,特别是无文字状态下以及行政管理机构不发达的民族社会法律进行研究,而民族法学则着重于国家形态下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践与民族地域固有法律的研究和调整问题。

 

 

民族法学或法人类学对日本来说是外来的学问,战前日本的文化人类学(民族学)主要是从欧洲的德国和奥地利输入的,深受德奥的学术体系影响,故而社会文化方面的研究称民族学(Ethnology)。1934年成立的日本民族学会是日本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全国性研究团体,该学会杂志名为《民族学研究》,学会和杂志的名称沿用至今。日本国立民族学博物馆是 1974年建立的全国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中心,一直以民族学命名,由此可见该领域学术用语与德奥的传统有着不解之缘。

战后随着美国学术思想的渗透,在一直取向于美国的日本学术界,文化人类学(Cultural Anthropology)这一词汇开始流行,法人类学一词也渐渐为人所知,也与民族法学并用。社会人类学(Socia Authropology)也是战后流入日本的,主要是关于社会组织、亲属结构、亲属制度方面的研究,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也被称为法社会学。

日本对外来的法人类学的接受与学习首先体现在对西方一些著名学者有关法人类学著作的翻译和介绍上。主要有恩格斯《家族、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西雅雄译、岩波文库1929);弗雷泽《金枝》(5卷,永桥卓介译、岩波文库(19511952);摩尔根《古代社会》(上、下,青山道夫译,岩波文库19581961);马克尼罗《纠纷中的社会科学》(千叶正士编译,东京创元社 1970);马林诺夫斯基《文化科学的理论》(姬冈勤、上子武次译、岩波书店1958)、《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惯》(青山道夫译,新泉社 1967,该书 2002年发行新版,附江守五夫的“解说”);《原始人的性生活》(泉靖一、蒲生正男、岛澄译,新泉社 2002年新版),德拉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构造与功能》(青柳まち子译,新泉社 19752002年新版附蒲生正男“解说”);列维斯特劳斯《构造人类学》(荒井育田等译,みすず书房 1927);霍贝尔《法人类学的基础理论—原始人的法》(千叶正士、中村孚美译,成文堂1984);罗曼《法社会学》(村上淳一、六本佳平译,岩波书店1977),格鲁威兹《法社会学》(潮见俊隆、寿里茂译,日本评论社 1956);格尔兹《文化的解释学》(吉田祯吾译,岩波书店1987)、《地方性知识:解释人类学论集》( 尾原景昭等译,岩波书店1991);鲍尔迪姆《纠纷的一般理论》(内田忠男译,钻石社1971);韦伯《法社会学》(世良晃四郎译,创文社 1972);夏威尔《斗争的社会学》(堀喜望、居安正译,法律文化社 1966);莎乌那《フオークウェイズ》(青柳清孝等译,青木书店 1975);德马休普《法社会学》(川岛武宜等译,东京大学出版会 1962);埃利希《法社会学的基础理论》(河上伦逸、弗普里西特译、 みすず书房 1984);辛西亚.库班《纠纷下的社会性别与民族——超跃民族的认同》(明石书店);本尼迪克特《菊花与刀——日本的文化类型》(长古川松治译、社会思想史1963)等。在日本,西方法人类学代表著作者先后被翻译出来,这对日本的法人类学面向世界,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有重大的意义。这个过程比中国早了二三十年。在翻译著作中颇值得一提的是西村幸次郎教授主持监译的《中国民族法概论》(亚洲法丛书24,成文堂1998)[5],这在几乎是青一色的西方法人类学翻译著作中,可称为“一花独秀”。

日本一直声称是单一民族的国家。[6]在日本历史上除爱伊奴族曾经存在过有别于日本民族独特文化外,民族研究的资源并不丰富。所以,爱伊奴传统习惯法的研究对日本法人类学者是责无旁贷的。这方面的主要成果有:安西光男《北海道法制史》(《司法研究》第17辑);泉靖一《河流地缘下爱伊奴集团中的IWOR》(民族研究16,3-4);杉浦健一《河流地缘地带爱伊奴的亲属组织》(民族研究16,3-4);北构太郎《地域秩序与社会认识—爱伊奴文化法人类学分析》、《通过财产流转的社会控制》(带广畜产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论集7(4)1989)、《社会变动的解释论》(同上8(1)1990)、《爱伊奴固有法与日本法政策》(汤浅道男、小池正行、大滋编《法人类学地平》成文堂192)常本照树《爱伊奴民族法的变迁—从“旧土人保护法”到“爱伊奴文化振兴法”》(自由学校“”小册子,4,札幌自由学校“”2000)等。这方面研究资料有:原殖民问题恳谈会编《关于爱伊奴民族的新法问题.资料编》,1988);河野本道编《爱伊奴政策法规类集》(《爱伊奴资料集》2.北海道计划中心1981)等。学者们在研究爱伊奴传统的生产、生活及习惯法文化基础上,纵观从明治时期开始实行的《旧土人保护法》到《爱伊奴文化振兴法》的历史发展,认为:“从法人类角度来说,根据“爱伊奴同志会”(ウタリ协会)于1984年5月提出的“关于爱伊奴民族的法草案”的精神,在日本国会和地方议会应有爱伊奴代表的常设议席和平等选举权等问题,涉及到法的多元论和文化多元论范围,即我国在吸收近代西方国家普遍主义法理念时,忽略了它与异质文化发生紧张冲突时的综合处理方法和理论。日本是在文化的同质性这一暗谈的前提下形成的作为划一管理主义理念而形成了吸收型法文化的特点”[7]等观点都触及了保护爱伊奴人生存、政治、经济权利及在西方法理念和制度的吸收和引进过程中如何保护日本固有法文化等深刻的问题。

战后随日本经济、文化的发展,日本政府积极推进从经济强国迈向文化强国的步伐,日本学术研究开始面向国际化。法人类学(民族法学)的研究也从国际视野开拓研究领域。日本法人类学者前往世界各地民族地区进行田野调查、资料收集,以期在这个领域取得国际性成果,在法人类学的理论上有所建树。几十年来,在法人类理论和总体研究方面主要成果有江守五夫《法社会学方法序说》(法律文化社1962),青山道夫《民族法学序说》(酒井书店1955),栗木慎一郎编《法社会学研究》(三岭书房1985),黑木三郎《比较社会学研究》(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1984)。

在日本专门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学者不多,千叶正士先生是用力甚勤、著作丰、影响较大的一位日本学者,他的著作《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曾被译成中文,他的思想和观点也曾在中国法学界产生过较大的影响。他的主要著作还有:《斯里兰卡多元法体制西欧法的移植与固有法的适应》(成文堂1988);《亚洲对伊斯兰法的移植》(成文堂);《亚洲法的环境》(成文堂);《亚洲法的多元构造》(成文堂),《学区制度的研究—国家权力与村落共同体》(劲草书房1962);《现代法人类学》(北望社1969);《祭祀中的社会学》(弘文堂 1970);《法与纠纷》(三省堂1980);《法社会学课题追踪》(成文堂1988);《法的边际》(成文堂1991)。编著有:《法人类学入门》(弘文堂 1974)等。千先生的论文很多,无法一一介绍。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千先生的主要观点。

先生的理论上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多元法律的三重二分法。该分类方法冲击了正统的法的分类理论,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能够收容很多的实证经验材料,来分析一国的法律多元问题。他最初是设想创建适合于非西方国家情形的一套分析概念,力图将其法律多元理论建立在日本民族的经验理论之上,即官方法、非官方法和法律原则的三层结构说[8]。后期他修正了上述理论,力图建立一个能够被运用为分析性工具,精确地观察并阐明一个民族(西方的和非西方的)运作中的整体结构的概念框架,即“多元法律的三重二分法”,千叶称其为“最终理论”。第一重二分法是“官方法与非官方法”,认为:国家(制定)法尽管是官方法的典型,但不是唯一的官方法,还应包括国家政府正式认可的教会法、地方法、家庭法、民族法和习惯法[9]。第二重二分法是“法律规则(实证规则)与法律原理(原理性价值)”,“法律规则”指的是某种指定特定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则的正式文学表述;“法律原理”指的是某种与特定法律有特定联系的,建立、证明、有其指向,或补充、批评、修正现存法律规则的价值、理念及其体系。大体上,特定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都是互相影响着共同存在、共同发挥作用的。第三重分类对当代非西方国家尤为重要,尽管它对西方国家也是适用的,即固有法和移植法。固有法从广义上讲是起源于一个民族固有文化的法;狭义则是指在移植现代西方法之前存在于非西方民族固有文化中的法。移植法,从广义上讲是一个民族,从异质文化中移植来的法;狭义上是非西方国家从现代西方国家移植来的国家法。他认为,任何国家的法结构都可以用“三重二分法”加以观察和分析。他通过对日本法文化的研究,提出了法律文化同一性原理(最初称为固有法的同一性原理)这一前提性理论假设。日本人对待权利的态度所具有弹性、不确定、模棱两可的权利概念及“变形虫式”的思维方式,是一种能使人们在保持其个性和同一性的可能范围的灵活行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这种情况完全体现了上述原理,这种原理对人类社会各种法律文化是有广泛的适用性[10]。但必须指出的是,所谓“三重二分法”也存在不能解决的问题,它是静态性的、单线性的分析工具,严格说来只是框架性质的简章分析工具。法津文化同一性原理这一理论假设是否具有经验论证性、合理性和普遍性还是一个问题,[11]这也许是传统的法律人类学关于法律多元的理论的局限性。

先生意在建立自己的学科体系和后继人才的培养,很多后辈学者得益于他的指导、爱顾和提供的机会。一些后辈、学生现在已成为日本法人类研究的重要力量,在世界各地、各民族法人类学的研究上取得了一批成果。如汤浅道男《伊斯兰婚姻的近代化》(成文堂);宫本胜《哈奴诺.曼仰族—菲律宾山地民族的社会、宗教与法》(第一书房1986)等。《法人类学地平》(成文堂1992年)一书,是纪念千叶正士先生 70寿诞而出版的一部综合性的学术论文集,体现了当代日本法人类学的研究水平,该书分总论“法人类学的建立与研究”,重点讨论了法人类学的基础、现状与课题;第一部“作为基础法学的法人类学,重点讨论了法人类学与法律思想史、法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符号学、法哲学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固有法文化的各种样态”,分别就现存于各民族的习惯法现象进行专题研究,如日本都市祭祀中的规则、缅甸上部佛教传统法、泰国山地民族固有法、斯里兰卡新巴拉佛教法与国家、菲律宾明都洛岛的固有法、巴布亚新几内的纠纷处理法、非洲班茨系农耕民族的固有法等;第三部“多元法体制下的法文化”,对具有多元法体制并存特点的一些国家的法律文化进行法的解析,如日本爱伊奴固有法、越南旧有传统法、泰国的婚姻习惯法、美国印地安人习惯法,加拿大因纽特人习惯法、墨西哥的固有法、澳大利亚原住民习惯法、伊斯兰教法、中东欧法文化的多元性等。此外,日本的法人类学著作还有稻子恒夫、鲇京正训的《越南法的研究》(日本评论社 1989);中由成明《审判中的法与政》(有斐阁1979);《泰国的传统法》(国立民族博物馆研究报告8,1)等。除著作外,还有一批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如成田弘成《新几内亚的传统社会中的纠纷与交换》(《民族学研究》44,2);奥山甚一《村长对纠纷的处理:斯里兰卡哈里亚达村之一例》(东京都立大学《法学杂志》24,1);前田精士《泰国山地拉瓦族的法》(法律时报 1984, 56,7);石井米雄《泰国的传统法》(国立民族学博物馆研究报告8,1,1983);奥平龙二《19世纪缅甸英国殖民地过程中有关传统法体系的变通的一点考察》(《东南亚研究》23,2,1985);桥爪大三郎《法的符号论》(《符号学研究》,北斗出版社1981);河和利光《法的民族志:围绕法人类学的一点争论》(《法社会学》31,1979);北构太郎《财产移转的社会控制:面向法和社会多元化的认识》(带广畜产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论集 7,4,1989)等。

 

 

中国与日本是一苇可航的临国,中国是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民族法文化具有丰富的多元性特点,从历史上看日本文化就与中国各民族有着很深的渊源关系。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对中国民族法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

1、总体研究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由于外交关系和各方面原因,中国与日本的文化交流不多,来中国进行人类学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学者很少,到上世纪80年代日本对中国大陆各民族法人类学的研究几乎是空白。中日邦交正常化,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日本学者开始注意中国少数民族法律问题,并逐渐取得一些成果。如西村幸次郎著《现代中国的法与社会》(法律文化社 1995年2月),除探讨了中国改革开放后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外,还特别对少数民族法律政策与风俗习惯;上世纪50—80年代中国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婚姻家族问题及法律的弹性规定等问题加以论述。西村教授所编《现代中国法讲义》(法律文化社2005年1月第2版),就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一些问题从外国学者的视点提出了法律补充和变通过程中所出现的“弹性规定”可能会影响法律稳定性,而走向“人治”的看法。认为:“变通补充法律制度从构成上看,应该包括立法的变通补充和法律实施的变通补充,发挥着在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之间作为缓冲装置的调整功能。在中国“依法治国”的今天,立法上的变通补充无疑最根本的。但从现状上看,为应付当时的实际问题,以法律实施方面的变通补充为依据的情况很多,这并不是法治,而更倾向于人治”[12]。近年来西村幸次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族法制综合研究”项目,除日本方面的学者外,邀请了多名中国民族法学者加盟,有吴宗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晓辉(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晓光(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教授)、王允武(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山(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芒来夫(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等,近几年日方的项目参加者每年一次或多次来中国,联合中方的参加者对贵州、云南、广西、青海、内蒙、新疆各民族地区进行多次实地调查,获得了大量的一手资料,不久,日中民族法学者联合研究成果即将问世。

该项目的参加者、西村教授的学生小林正典(现为和光大学副教授)近些年关注中国民族法制建设问题,发表了多篇论文,最近他将以前的成果汇总,出版了《中国的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少数民族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变革》(法律文化社2003),该书由“中国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中的问题”、“市场经济与民族习惯法”、“少数民族可持续发展与民族法制的变革”、“民族法制的课题与展望”四部分构成,共11章。本书重点论述了中国进入市场经济、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在宪法中有关民族法制的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规定之下,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将法制的实现,建立在充分体现民族意志和利益的条件下,面向现代,面向法治,并在这一过程中明确“可持续发展”这一过程和目标。其中第6章特别论述了在民族地区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要重视在少数民族地区还顽强遗留的习惯法问题,不能只重视国家制定法,而忽视习惯法的社会功能[13],在国家制定法中应体现其内容等方面,从一个外国学者的视角,对中国学者还未论及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实地调查资料和具体审判实例的基础上,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解决这些关键问题做了重点凸现。该书是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的最新著作。

2、对中国南方民族的研究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对中国民族法的调查研究成果,与战前相比,南方多于北方。主要有末成男道著《台湾阿美族的社会组织与变化:从上门女婿到娶媳妇》(东大出版会 1983),该书是根据作者从1968到1969年对居住在台湾东部沿海地区的台东县阿美族的一个村落进行长期田野调查的基础上,从法人类学角度对阿美族社会组织进行记述和分析。加藤美穗子《中国现代家族法中的海南黎族家族习惯法的延续与变化》(1、2、3,分别载于《白鸥大学论集》第7卷第2期;第8卷第1期,1993;白鸥法学第2期1994),西村幸次郎《海南岛家族惯行与法》(收入他著的《现代中国的法与社会》),是他在中国海南省进行短期调查的基础上,对海南黎族、回族等民族传统习惯法研究的成果。

日本学者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研究成果较多,也比较有份量。如铃木正崇《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志》;铃木正崇、金丸良子《西南中国少数民族:贵州省苗族民俗志》(古今书院 1985)。武内房司《清代苗族遗传习俗:关于贵州东南部苗族社会姑娘田习俗》(《中国的传统社会与家族》,柳田节子先生古稀记念 1993),《清代苗族遗传习俗 》(《清代传统社会及其家族》,汲古书院 1993)等论文,这些论文虽然研究的是清代问题,但论述的是至今仍存在于苗族中的一些重要习惯法现象,特别是他《关于太平天国时期以黔东南为中心的苗族起义》(史潮, 1982年新12号)一文被日本著名学者小岛晋治先生撰文评论为“包含了迄今中国研究和论述中不曾有的许多独特见解,在日本堪称关于贵州东南部苗族起义最早的真正研究”,该文与习惯法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即特别着眼于“议榔”这一苗族中固有的传统自治的村寨联会组织,探讨这一组织与清朝对苗族统治以及苗族反清斗争之间关系的历史强度[14]。这里特别要提及的是由东京外国语大学亚洲、非洲语言文化研究所唐立教授(Christian·DANIELS)、学习院大学文学部武房司教授、贵州省民族研究所杨有庚研究员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由东京外国语大学亚洲、非洲语言研究所(AA研)制作,全书共3卷,分为“史料篇”和“研究篇”,该书收入黔东南锦屏县文斗寨和平鳌寨从清代乾隆到民国时期的部分有代表性的,至今还遗存于该地的林业契约853件,是研究清代到解放前后贵州黔东南地区林业法律关系的重要资料。书中前面由京都大学著名中国法制史学者寺田浩明教授撰写的“解说”和书后第3卷“研究篇”中国唐立、武内房司、杨有庚三位先生撰写的论文有较高学术价值,同时也能说明日本学者对人类学基础资料的重视和注意力。

在西南少数民族法人类学研究上还要提及一位对神判问题比较关注的学者伊藤清教授(庆应义塾大学,退休后就职于杏林大学)。他是从事文学研究的,但在神判研究上的几篇论文:《铁火神判的制谱杂记》(庆应义塾大学东洋史研究室编《西与东—前信次先生追悼文集》,汲古书院1985);《古代习惯法中的“神判法”的比较研究》(岸俊男编《日本的古代》7,中央公论社1986);《日本与中国西南的神判》(中日学者合作论文集《西南中国诸民族文化的研究》)等在神判问题研究上具有较高水平,他就日本历史上的神判资料与中国古代进行比较,同时也通过田野调查,揭示了遗留在苗族等民族村落社会中的神判现象,具有“欺瞒作伪”性,正是因为巫师等神判主持者使用各种巫术,使神判朝“人判”的方向靠拢,使本来并不科学的神判体现了正义和共同体的意志。

在广西壮族、瑶族研究上,日本国立民族博物馆田诚之的成果较多,也部分地涉及法人类学的领域,如《中国广西壮族、瑶族及汉族与政治、文化关系的考察》(民博报告14卷2号);《中国广西北部龙胜县的莫一大王祭:年中仪式活动中表现的壮族文化的一个侧面》(《民族学研究》57-1,1992等。此外,胡起望《大瑶山盘瑶的社会组织》(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94册,1984);《近代瑶山地区土地关系的历史研究》(圣德学园歧阜教育大学纪要,第34集 1997)属于与法人类学比较接近的成果。

3、对中国北方民族的研究

爱新觉罗显琦、江守五夫编《满族的家族和社会》(第一书房1996)一书是由中日共同组织的“满族文化研究会”进行的有关满族家族习惯的研究调查报告。小林正典《青海藏族的赔命价今天的意义与课题》(《和光大学人间关系学部纪要》,第8号第 1分册,“现代社会关系研究”2003),是在中国青海地区学者对赔命价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作者于 2003年随西村幸次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族法制的综合的研究”考察团,对青海藏族地区进行短期的实地调查中所收集的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的成果。

4、对中国汉族地区的研究。

中国改革开放前后的土地问题以及目前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三农”问题,将成为法人类学研究的热点。日本这方面的主要成果有林惠海《中国中部江南农村社会制度研究(有斐阁 1973),韩敏《责任制与婚姻一安徽省农村的经济变迁及其婚姻模式》(文化人类学研究报告);《安徽北部世原群连续性:革命与改革的结果》(博士论文,东京大学)等。

本文由于写作时间短,加之笔者阅历有限,收集资料不够充分,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处,还望日中法人类学同行不吝赐教,以便将日本法人类学(民族法学)研究情况介绍得更加全面和具体。

 



[1] 杨方泉.法律人类学研究评述[J]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D410“法理学、法史学”2003(8).

[2] (日本)汤浅道男、小池正行、大.法人类学地平[M]东京:成文堂1992. 9.28.

[3] 日本民族学会.日本的民族学( 1964—1983年)东京:弘文堂 1986.

[4] 金少莲.民族学、人类学三题[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 (5).

[5] 原著是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出版的司法部“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 《中国民族法学》,主编吴宗金、副主编张晓辉,是较早系统介绍中国民族法学的出版物.

[6] 日本前总理中曾根康弘在 1986年曾发表讲话说“日本是单一民族,没有人种差别问题”.

[7] (日本)田中成明.审判中的法与政治[J]东京:有斐阁 1979,转引自北构太郎.爱伊奴固有法与日本法政策.汤浅道男等.法人类学地平.东京:成文堂1992.

[8] (日本)千叶正士. 强世功等译.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9] 同上书.p190.

[10]  同上书.p171 172.

[11] 李理.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观及中国的法律多元问题[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2005(2).

[12] (日本)西村幸次郎.现代中国法讲义[M]法律文化社2005.196

[13] (日本)小林正典.中国的市场经济与民族法制——少数民族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变革[M].东京:法律文化社2003.

[14] 崔莲.近20年来日本有关中国少数民族研究文献简述[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2);休恩威.米基约.杨昌儒译校.在日中国人类学面面观[J]贵州民族研究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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