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侗族习惯法规范订立与实施的文化场域
2009-01-27 13:19:08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一 、鼓楼的最初型态与功能
湘黔桂三省侗族居住的地区多产杉木,干直叶茂,很久以前侗族的先民常在大杉树下纳凉休息,唱歌、“摆古”(口传历史)、议论村政。后来在构思建筑“蓝图”时受此启发,便修建杉树形状的鼓楼,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我们从现今黎平县岩洞区述洞村保留的独柱鼓楼可以看到巨杉的影子。[①]干栏式建筑的最初形式是树居,就是在一棵大树叉上架起木板,支起立柱,再用草或树皮盖上屋顶,这样可以防止野兽的袭击和洪水灾害。鼓楼从形态上可以从“树居”中窥其源头。
侗族人民自古以来就有集中居住的特点,较大的侗寨上千户,小者三、五十户,基本上是一寨一姓。侗寨鼓楼一般是按族姓建造,每个族姓建一个鼓楼。所以鼓楼是家族和侗寨的象征性建筑。侗族祖祖辈辈遵循着“先修鼓楼,后起住房”的古训,也就是说先集中物力、财力、人力把鼓楼修好,然后再修自家的住房。因为华丽、高大、艺术成分高的鼓楼能增强家族的自豪感和优越感,并能保佑后代,荫及子孙。所以侗歌中唱道:“未曾建寨先立楼,砌石为坛祭祖母,鼓楼心脏作枢纽,富贵兴旺有来由。”[②] 由此也可以看出鼓楼又是祭祀祖先的场所。
有学者认为侗族鼓楼与汉族村镇的炮楼和羌族村寨的碉楼是同一性质的建筑,主要是报警御敌的功能,以后派生出其它一些功用。[③]这种说法不准确。侗族鼓楼内设大鼓可以报警,但作为御敌的场所无法与“炮楼”和“碉楼”相比,因为木制建筑最怕火攻,不可能全寨人都集中到鼓楼上来抵御敌人的攻击。到上世纪50年代侗族社会组织功能发生很大变化,“各款”军事联盟的功能已不复存在,鼓楼也就完全失去了它的防御功能。所以说鼓楼应该是家族和侗寨凝聚力的象征。
二 、作为民主议事和制定“约法款”的场所
看过鼓楼的人都会感受到它建筑华美,秀丽多姿,在村寨中鹤立鸡群,位于寨中央。最高的有16层,最下一层为四方大厅,可容数十人至百人不等,地中央为火塘,周围有粗木板凳。往上,一层比一层面积小。楼上层置一面大鼓,用原木挖空做成鼓框,两面蒙牛皮,以竹钉固定。鼓的两端钉入铁环,悬于楼的梁柱上。有事时以槌击鼓,声音浑厚,响彻村寨。
陈国钧在《侗家中的鼓楼》中谈到击鼓议事的细节:“当寨内发生某件事,必召众会议时,有一专看守鼓楼名为‘传事’者(又名管脚,全寨每年给他一千斤谷为酬),他就进鼓楼攀登木柱到顶,敲动皮鼓,并大声呐喊,敲时急徐多寡,皆有定则。鼓声‘统!统!’可闻数里。击第一度,是表示有事召集,那时寨人都放下工作侧耳细听;接着击第二度,是表示催告速来鼓楼;到后听第三度,是表示马上就要开会了。大凡击鼓三度之后,各寨有一代表,齐集于鼓楼不误。”
侗族“款词”中说:“官家设衙门,侗人选乡老。”在乡老(或称寨老)的主持下聚会鼓楼讨论村内重大的事情。中小型的会议在楼内一层召开,大型群众集会在楼前石板铺成的广场(鼓楼坪)上进行。乡老主持议事,或议防御土匪骚扰,或议扑火防火,或者议定粮食价格,[④]或是商议兴建村寨公共设施,或是议定保护田中庄稼。通常在每年的5、6月份粮食紧缺,外面市场上粮价暴涨为解决村内缺粮的困难,不使粮食外流,寨里要讨论稳定粮价,禁止粮食外流的办法。
农耕社会是经验型社会,社会经验多、年长的人最有发言权。所以侗族村寨有敬老之风,每寨都有为人正直、办事公道、谙熟古理的乡老。他们是自然领袖,根据情况的变化,人数不等,人员也不固定。他们对村寨事务最有话语权,有一定的决定权,但他们不享有特权,只不过是平等群众中的一个头领而已。“开会时间由老年者先发言,说明事实和见解。几位老年者商酌定后,就问年轻者赞成不赞成?因为事由老年人者出主意,但要年轻人去执行,所以必得他们赞成才愿照着执行。会议时各人杂坐无序,谈不到先行仪式,看去似乎杂乱无章,毫无条理,实则会议的其精神,却有独到之处。他们问的言论是极端自由,任何人都可以尽量发表意见。但许多年轻者素来敬老,认为老年者见多识广,要打什么主意当然由老年人者去考虑,年轻者却自信只有执行的能力,不敢妄说一辞。所以凡事由老年人者表示应该如何处理的意见,一经征讯老年者的同意后,只要年轻者应诺一声,便各分头实干,从不迟疑一下。”[⑤]
由此可见,侗族最高权力机构是“议事会”,而不是乡老。因为乡老是自然领袖,是靠自己的本领、经验受到人们尊敬才取得这个地位的,不是权力本身赋予的。他不能强迫村民做什么事情。村寨社会的运行是生活和生产的压力促进每个人按家庭需要从事自己的劳动,乡老不能干预。家族群体对乡老的要求,是让他为家族群体的利益服务,他们是为家族而存在的,不能违背自己社会群体的利益,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家族成员。只有乡老的名字与自己的家族非常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时,才有特殊的个性和享受某种精神优惠。在侗族民主和平等的社会中,个人的自由和集体的平等是一致的,乡老只起到辅助作用,社会感情作用占有支配地位。没有政权形式的村寨社会,社会的运转仍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结构,“议事会”在决定集体事务中的作用,召开“议事会”的方式等是离不开一定社会结构背景的。在“鼓楼议事”中乡老的言论是有效的,但不总是有权力价值,因为他们不能完全控制社会的活动。乡老的权力受到所有家族成员的限制,乡老本人也只希望家族成员甘心情愿地服从他的意见,但不想被迫地服从,因为他指挥做的事都是家族成员应该或愿意做的。
上世纪50年代以后,侗族传统社会组织的社会功能大大萎缩,以致逐渐消失,但是款约文化在侗族民间生活中仍然扮演着一定的角色,法律规范(款条)的社会功能依然很多被保留下来了。[⑦]“款”的重要活动也常在鼓楼进行,“约法款”在侗乡是有法典性质的东西。一般在款首的主持下在鼓楼之中或鼓楼坪上召开款民大会,成年男子听到聚众的鼓声都必须参加,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三江县马脚鼓楼南端便立有侗族款组织订立的《乡约条规》(“款词”)碑刻,告诫人们行善守法。“约法款”一般是针对寨内重大问题,通过订立具体的条款来执行。如限定粮食价格,不准外运时期在村边路口设置关卡检查,违者不但粮食充公,还要根据情节承担不同的责任;兴建村寨公共设施各户承担的费用和劳务的实施细则;保护庄稼,管理好牲畜及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标准;调整和处理寨内各种扰乱地方治安和社会秩序不法行为;商议有关村落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等等,针对以上问题约定共同遵守的“约法款”,并要求相互监督。[⑧]
“鼓楼议事”通过的习惯法规范,也就是在鼓楼议会中制定出的一种乡规民约。它是维护侗族社会秩序的准绳,对保护侗寨,维护社会治安,强化道德观念,打击邪恶习气等起到了进步的作用。
三 、乡老处理民事纠纷,当众评判是非,裁夺断案的场所
侗族村寨是以家族为基础的,因亲属纽带关系,年长者有一定的决定权,处理内部的某些纠纷。但在没有政权和国家机构的情况下,乡老又不具有给村寨成员下达指令的权力,乡老通常是运用习惯法来实施某些决定。由于村寨社会要求严格遵守习俗、道德和宗教信仰,习俗、道德、宗教信仰就成了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工具。乡老的言论、决定,首先想到的是表达符合村寨群体社会习俗、道德和信仰这一基本思想和意愿,这一点在《侗款》中有足够的体现。如果乡老通常不使用强制手段,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手段,而是说强制不符合传统治理观念,并不是怕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所以首先理解村寨社会人们这种心理活动状态,对于理解少数民族村寨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非常重要的。
村寨的执法者为乡老、族长、款首、款丁等,乡老等的权力是为了保证家族群体的利益,防止这些利益受到损害,他们有责任惩治罪恶,但是乡老不能自行惩处暴力者,他们不具有“神性”,就没有独立的惩治权,侗族村寨的乡老不能在脱离宗教的情况下,实现除恶转善的积极作用。所以在侗族村寨乡老个人的工作还重要是道德教化,对一些行为不端者进行说服教育,动员家族群体的舆论和力量来进行挽救。在侗族地区很早就流传着口传的“处罚法规”---《侗款》,其中规定了对严重损害村寨群体利益、违犯款约者的多种制裁方法,轻者有批评救教育、游行示众、罚款、罚服劳役等;重者有杖刑、放逐、杀头等。侗族人把这些处罚条款概括为六种制裁方式,即所谓“六面阴事”和“六面阳事”。 “六面阴事”指凡偷牛盗马、偷金盗银、乱砍滥伐、抢劫杀人、吃里爬外、盗坟掘墓等行为都必处以死刑。“六面阳事”指破坏别人家庭、弄虚作假、偷引田水、偷鸡摸狗、移动界石(、埋岩、栽岩)、引贼入寨,犯者也要严厉处罚。一般来说“六面阳事”是一些尚未构成死罪的犯罪事项。此处,还有“六面厚”,即重罚,“六面薄”,即轻罚,“六面下”,即“无理”等12细则条款,10条规章。
议定重罪时乡老、族长、款首都要到场,举行“鼓楼议罪”,他们聚在一起根据所犯者罪行的轻重,比照“约法款”的规定议定。要处何种刑罚,经过充分的讨论拿出处理意见,这一过程一般都在鼓楼中进行。议罪时几个人的意见不一致,要交“款会”来最后定夺。“款会”是侗族社会的最高裁决机构。
“鼓楼议罪”或“款会”的裁定结果就成为最后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改变。我们在侗族地区调查时常发现鼓楼的立柱上钉着很深的铁钉,问寨里的老人,他们说这是“定罪”后钉到柱子里的,表示一旦做出判决,结果不得改变,除非当事人用嘴或者手将钉到立柱中钉子拨出。表明“鼓楼议罪”和“款会”的最后判决具有不可更改的权威性。所议侗族有“议定的罪,打进的钉”的谚语。
一般来说,侗族村寨轻微的犯罪执行就在鼓楼附近的“款场”上,死刑有专门的刑场。执行者都是罪犯的亲属,这从现代惩罚观念看有些不人道,但在村落社会刑罚的目的是维持稳定和和睦的人际关系。首先要求对犯罪所处刑罚,其亲属必须认可,使其亲属心服口服,没有异言。在和睦的“熟人”社会,如果亲属认为“鼓楼议罪”和“款会”的判决缺乏公正,心中不服,会影响村寨可持续的和睦关系,给村寨稳定留下隐患。由亲属执行本身就表明罪犯家属对判决是赞成的。其次,历史上在侗族村落社会始终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的司法机关,由亲属执行可以有效地避免“复仇”等私力救济行为的出现。
近代以来,侗族习惯法逐渐衰微和废弛,大多数刑事案件交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理。但村寨日常生活中的诸多民间纠纷仍由乡老老根据乡规民约来裁夺。由于侗族文化的延续性和鼓楼功能的特定性,乡规民约的制定还都是在鼓楼里进行,这样就能得到大家的共同认可,因此便具有了“合法性”,也就成了写在人心上的规约,才会在侗族社会生活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种订立规矩的场所和习惯做法一直延续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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