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 买卖纠纷案(一)
2009-03-12 18:06:14 作者:陈太富等 来源:http://david7009.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震惊、恐怖!我从听到这件事开始到现在就没有睡过一个好觉。”20多岁的兰乾说话时,语气中有种疲惫,而造成这种现状的,是买到了“凶宅”——一套曾经发生过命案的房子。在与卖方协商退房不成的情况下,他以“故意隐瞒房屋真相”和“欺诈”的名义,将卖方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从金牛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
装修时
突然得知买了“凶宅”
兰乾是从自贡来成都工作的,他筹资通过房屋中介,买下了位于城西某处一套70平方米的二手房,10月中旬,他将31.8万元房款如数支付给了原房主,一边装修,一边等待办理过户手续。但就在进场装修时,小区的一个清洁工提醒他,不应该简装,应该把原来的装修全部打掉重新来过。他感觉奇怪。清洁工这才告诉他,这套房子曾经发生过凶案,20岁的前房主将一名10岁的女孩残忍地杀害了。
他前往公安机关确认了这件事的真实性,“我非常震惊和恐惧,我平时就对暴力事件十分恐惧,更无法接受购买的房屋中曾经发生过血案,从那天起就没有睡过一次好觉,卖房人隐瞒了‘凶宅’的真相。”他对记者说,“装修工也不干了,第二天就全部撤离了!”
卖主说
我是卖房屋而非卖历史
于是,他打电话给卖主李绕希望协商退房,“他不同意退钱。”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10月19日,他将李绕起诉到金牛区法院,希望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里的凶案发生在2003年,罪犯已经被处以极刑,而罪犯的父亲就是房主李绕。昨天下午,李绕对记者说,兰乾和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的,而且整个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只差没有过户了,“我带中介公司的人到派出所办理变更门牌号的事情时,中介已经了解到了房屋中曾经发生过的事情,是他们没有告诉买主,这跟我没有关系,怎么说是我隐瞒事情真相?怎么是欺诈?”他说,买卖房屋并不是在买卖历史,“很多房子中都发生过死人的情况,难道死过人的房子就不能卖?难道卖掉就违法?”(文中买卖双方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卖房者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需认定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的邓盾律师。邓律师告诉记者,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是以过户登记和产权确认为有效条件的,“如果办理了产权证,买方就不能反悔,如果没有进行最终的产权确认,买方可以反悔,但要承担违约金,卖方将其余款项返还给买主。”
但邓律师说,解除合同必须有前提条件,就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卖方属于欺诈,欺诈行为一般有:不属于自己的房子用于出售、隐瞒房产已被抵押、隐瞒房产存在安全隐患、隐瞒房屋真实面积等等,“如果隐瞒了这些,就属于欺诈行为,买卖合同属于无效。”那么隐瞒房屋曾经发生凶案是否属于欺诈?邓盾说,“在法律中,这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
但邓盾特别提到,我国合同法中有一条有关“公序良俗”的条款,主要是以不道德、有伤风化等为要件,如果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合同也可视为无效。一般情况下,如果违背公民道德、社会秩序、普世价值(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也是法律不允许的,“从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来看,需要法官去认定卖房者究竟有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省社科院社会所专家胡光伟说,买主的行为不能单纯理解为封建迷信。即便某些方面法律条款没有规定,但我们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中国传统观念,买到曾经发生过凶案的房屋,确实会对买房者造成心理障碍。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强调对人心的呵护,所以说,不论是谁,在卖房的时候,应当告知房屋的种种实情,人们的诚信观、道德观由此可以得到培养。”
相关链接
大庆市“凶宅”买卖纠纷
2004年10月,大庆市民张萍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到一套58平方米的房屋,在购房之前,她还专门询问房屋有没有发生死过人的事情,但被中介否定。后来有人向她透露,这套房屋的主人在家里上吊自杀了。在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协商退房未果的情况下,她以售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她的身心带来了很大伤害为由,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但卖主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据价值规律,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卖主高某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返还房款42000元,房产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
陈太富 本报记者 邓晓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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