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傅女士用自己半生的积蓄,在繁华的县城购买了一处新房。房主傅女士将其新房的装修工程交给了和自家有点亲戚关系的赖某及廖某,不幸的是赖某已有九个月身孕的妻子在新房装修现场不慎触电身亡。
赖某最初欲与房主协商赔偿,遭遇拒绝后恼羞成怒,将妻子的灵堂设在傅女士的新房内,在亲朋好友均去吊唁后,又将房主诉上法庭,索要巨额赔偿。而未得到乔迁之喜却招来诉讼的房主一怒之下也将赖某告上法院,索要巨额损失。赖某和傅女士的纠纷经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得以解决。
装修现场 孕妇触电
2006年3月5日,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的傅女士用多年打工积攒的钱购置了一套位于蕉岭县城长兴路总面积约160平方米的单元住房,总价款8万多元,这已花去了傅女士大半辈子的积蓄。同年8月中旬,傅女士办好了房产证,拿到房屋钥匙就忙着装修想尽快解决一直以来租房所带来的不便。为了能使新房既美观又能省钱,在家人的建议下傅女士将该新房的地板水磨装修工程和瓷块镶贴装修工程分别交给与自己有一点亲戚关系的赖某,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并没有签订合同。为了加快工程进度,经过赖某介绍,傅女士又请廖某镶贴瓷块。
装修施工期间,赖某怀有九个月身孕的妻子林某经常来施工现场看望丈夫,知道丈夫干活累,虽然已有身孕的林某有时会帮丈夫干些轻活。
据了解,赖某及廖某装修时所用的电是从楼下接上来的,不知什么原因后来这条电线被剪断了。经过整修,电接通到傅女士的房门口,同年9月4日上午,不知谁把接来的电线挂到了门的上沿,门是被打开着的,并用水桶挡住以免被关上。据赖某讲,以前电线都是从地面上过的,因为当天做地板水磨工程,地上有水所以才将电线从门上沿接过。赖某在傅女士的房屋内进行地面水磨作业时,林某又到施工现场。上午11点,林某要回家煮饭,当林某与丈夫打了个招呼后向门外走去,刚刚迈出门,她就随手把外面的不锈钢门关上,就在这一瞬间,赖某就听见妻子的一声惨叫。妻子已怀有九个月身孕,到底发生了什么?赖某顿时惊出了一身冷汗,急忙跑出来,扑鼻而来的是一阵焦味,看到这种状况就赶忙一把拽断电线,打开门,只见其妻林某人已软绵绵的躺在地上。这时正在房内镶贴瓷块的另一个包工头廖某听见有动静也跑了过来,一同把林某抬到附近的卫生院抢救,后转到当地人民医院急救,但是林某还是撒手人寰丢下了丈夫离开了人世,胎儿也死于腹中。据查,林某触电主要原因是她在外出关门时绞断了挂在不锈钢房门上正在用于切割瓷块的那根电线。
林某死后,其遗体被送往蕉岭县殡仪馆,傅女士也很伤心,并劝赖某节哀顺变,还是赶紧操办妻子的后事。第二天,傅女士出于亲戚关系一早就到殡仪馆吊唁,然而却被赖某的亲戚堵住了。赖某的亲戚认为林某是在傅女士的新房内且因其引接电线不当而触电身亡的,傅女士出于人道主义理应承担丧葬费等费用。傅女士当时也认为应该给赖某出些经济上的补偿,然而赖某亲戚提出的费用着实让傅女士吓了一大跳,他们要求傅女士给25万元私了。傅女士当时就急了。这时傅女士才明白,原来他们是想让她赔偿死亡补偿金,而不是简单地出一下丧葬费就能了事。经过赖某与傅女士商讨了一整天,傅女士当时说好会先拿出5000多元作为补偿。但据赖某讲述,令他气愤的是傅女士出尔反尔,叫他在某处公园等着。然而赖某等了一个下午,一个人影都没看到。
而傅女士则认为,死者林某既不是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不是被雇用人,且自己在事前已经劝说过她不要再来施工现场了。另外,引发事故的电线不是她引接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傅女士还认为钱不是她不愿给,而是让她缓一缓,“5000元对我们农村人来讲可能一年都存不到,不是哪个家庭都能马上拿得出来。我又不是富翁,筹钱必须给我点时间” 傅女士无奈地说。据知情人士讲述,傅女士不愿给钱主要是没有弄明白自己在这件事中有无责任;给死者家属适当经济补偿后,会不会因此而承担全部责任。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顾虑傅女士才不愿给付适当的补偿。
由于傅女士和赖某经协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傅女士也未先行垫付或预付丧葬费用。为了迫使傅女士就范,赖某在亲戚朋友的鼓动下,遂于9月6日上午强行把林某的尸体从殡仪馆转移至傅女士新房内设立灵堂,举办丧事。林某的五、六十个亲戚朋友都曾去悼念。在办丧事期间,赖某不仅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还在新房外墙南北面分别悬挂“还我公道”、“冤!冤!!冤!!!”的大幅黑色标语,引来众多群众争相围观。赖某的举动已激怒了傅女士,亲情、人情丝毫无存,不仅坚决拒付任何经济补偿,且当即报警要求警方出面处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干预下,9月7日晚上,赖某才将林某的遗体从傅女士新房运走。
自己花了8万多元买的新房,住又不敢住,卖又卖不出去,赖某的行为给傅女士的身心造成伤害,对其生活、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该不该诉请法律,向赖某讨回一个公道呢?一想到赖某妻子两条人命都归西了,自己又于心何忍。傅女士真是左右为难。正当时,法院的一纸传票惊醒了正在徘徊的傅女士。赖某向蕉岭县人民法院诉请傅女士与另一位包工头廖某赔偿丧葬费1万多元、死亡赔偿金9.38万多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4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各项费用共计25万多元。惊魂未定的傅女士也随即向蕉岭县人民法院诉请赖某赔偿购房款及装修费合计11万多元。
诉上法庭 责任分清
2006年11月21日,蕉岭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开庭当天双方都来了很多亲戚朋友,旁听席座无虚席。一边是家里死了人的赖某一方,另一边是新房被他人强占开设灵堂的傅女士一方,双方在没有开庭前就已经吵成一团,法院将如何判决,双方当事人心焦如火,旁听席群众拭目以待。
当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电线是谁授意接驳的?原告赖某说是镶贴瓷块的人接上去的,具体是谁接的自己也不清楚。听廖某讲是傅女士同意接的。赖某的委托律师也认为,傅女士的套房并没有打穿入套房内的电源线孔,也没有任何防漏电的防护措施,所以发生事故后傅女士与廖某理应承担责任。
同时,第二被告廖某也承认电线是傅女士叫他去接的,他也打了电话给傅女士,因为房地产商把电线剪断了。而傅女士则是另外一个说法“电线到底是谁装上去的,她也弄不明白,当时也没有人征求过她的意见,并不是像第二被告廖某所说的经过她的同意”。并且傅女士的委托律师认为,稍微有一点用电常识的人都不会把电线从铁门上端通过,是施工人员造成的不安全隐患,与傅女士无关,责任应由施工人员承担。在事故现场做小工的张某则说,房地产商告诉他们楼上的电都已接到每家每户各自的套房门口,当时,就安装电线的问题曾打过电话给傅女士,是傅女士同意接的。
对于为什么要在别人的新房内做丧事?赖某解释说,主要是傅女士出尔反尔,拒不支付丧葬费,进而激怒其家属所造成的,确属无奈之举。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傅女士在定做、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其与另一位包工头廖某应分别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三项费用各为4万多元和8万多元给赖某。赖某的行为属侵权,判其赔偿房主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赖某和廖某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8月29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赖某、廖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各自独立向傅女士承领房屋的地板水磨和瓷块镶贴装修工程,赖某、廖某自己提供劳动工具,按傅女士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傅女士与赖某、廖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林某作为赖某的妻子,到工作场地帮赖某干活,与傅女士不存在雇佣关系。廖某在完成所承揽的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电工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引接电线从门板上经过,不符合安全用电的操作规程,给涉案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林某在已有九个月身孕的状态下,本应注意自身安全,但还到处于施工状态的施工场地观看、帮赖某工作,属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死亡,其应承担相应责任。廖某用来施工的电线在傅女士知道和同意的情况下引接,傅女士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各方当事人对一审确定的因林某死亡的各项赔偿费用20多万元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一审确定廖某承担40%(四成)、傅女士承担20%(二成)赔偿责任,其余40%(四成)由林某本人负责正确,市中院也予以维持。同时,市中院认为傅女士、廖某对林某死亡事故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亦不存在共同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所以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赖某的妻子及其腹中九个月大的胎儿不幸触电身亡,赖某作为家属,其悲伤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正当途径予以解决。但赖某在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时,采取过激行为,将其妻子的尸体从殡仪馆强行转移至傅女士的新房内,并大张旗鼓地举办丧事活动,这一行为虽未给傅女士的新房造成实物上的损害,但有悖于公共秩序,且致使傅女士的房屋发生价值贬损,实质上构成了侵权,理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房主傅女士与另一位包工头廖某分别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三项费用各为4万多元和8万多元给赖某,而赖某赔偿傅女士房屋(购置及装修)损失2.5万元。
公平兼顾 定纷止争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林昊冽。林庭长向我们介绍,本案由一件在新房内因装修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而引发了两个纠纷,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个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认定房主傅女士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是傅女士对定做人的选任或指示方面有过失。
在加工承揽法律关系中,由于承揽是独立的合同行为,承揽人是独立的契约人,所以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损害,应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定做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是因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选任定做人有过错造成的,定做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定做的过错,是指定做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做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对定做指示的错误,是指定做人在定做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使承揽人使用危险方法制作,像本案中房主傅女士作为承揽关系的定做人在同意廖某接电线时就属于这种情况。选任过错是指定做人选择承揽人有明显的过错,如傅女士明明知道廖某没有电工上岗操作从业资格,但还是将装修工程交给廖某完成。
廖某作为工程的承揽人已经有一定的从业经验,他应当知道引接电线应该要持有《电工操作资格证书》才可以从事这种特殊作业,但他却在明知自己没有《电工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仍然去引接电线,本身就存在一种过错。廖某作为工程的承揽人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相关注意义务,也就是民法上经常提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民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主要表现在义务人疏于保障义务的不作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表现在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应定位于法定义务,或者说以法定义务为一般,以约定义务为补充(即合同的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建筑物、运输工具、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这方面的保障义务还应包括其控制的场所的环境,如场所内的空气不得有传染性病菌的存在,配备适宜的避险设施等;二是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或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当然,并不是要求所有的进行社会活动的主体都要配备警员、警力,保护在该场所活动的人员,比如你可以要求银行营业部配备保安,或宾馆、娱乐场所要有保安人员,但你不可能要求一个小吃店配备保安人员,当然,虽然你可以不配备保安人员,但对自己所控制的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的预警,以防他人遭受损害,包括警言、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另外,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判断的标准一般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一个善良诚信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合理的注意程度以及预见危害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等。
而赖某在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情况下,就过激地将其妻子的尸体从殡仪馆强行转移至傅女士的新房内,并大张旗鼓地举办丧事活动的行为,林庭长表示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给房主傅女士的身心和生活乃至经济均造成了损害。
房屋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赖某将其妻子的尸体从殡仪馆强行转移至傅女士的新房内,并大张旗鼓地举办丧事活动,在风俗上也是无法接受的。这对于房屋的交换价值会造成实质的损害,会造成房屋的贬值。对于房屋的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可能给所有人、使用人带来心理上或多或少的影响。丧事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
赖某本来是受害人,但由于自己的冲动,不冷静反而让自己成了致害人,还要负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让人感到深深的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