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知识何以可能”这一问题,自康德以来国内外已有充分的研究,形成了认识论和知识论这两门成熟的学科。而对于“规范何以可能”的探索,尽管国外已有丰硕的成果,国内却比较薄弱。这与中国长期是个
“朕即法”的国家有关。既然统治者就是立法者,而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特殊利益就是立法的根据,那就没有必要去考虑立法的客观根据与合理程序,甚至必须阻止这方面的思考和探究,才可以无所顾忌地为所欲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作为社会调控系统的整个规范系统的各个部分,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它们有的必须废止,有的必须修改,有的可以保留。此外,还必须确立一系列新的规范,以适应新的时代。在当今中国,由于社会分层的加剧和利益的多元化,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壮大和博弈,使得规范的废、立、留、改, 再难以由少数人随心所欲地操作了,人们日益重视规范确立的客观的根据、充分的理由与合理的程序。这表明,探索和解决规范何以可能的问题,建立关于规范的科学理论,已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它对于中国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对于加强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整个人类,特别是近代以来的历史进程来看,规范的确立,已从最初的自然而然的产生或“朕即法”式的形成,愈来愈成为自觉的有组织的行为,成为市场行为、民间行为、国家行为和民主程序的协调运作。因此,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并使之制度化,从而保证规范的制定和履行的正当性、合理性、公平性、普适性和有效性,早已成为西方有识之士愈来愈重视而且处置妥当的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转型而导致的原有规范系统的日益加剧的混乱和调整,使得这一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引起各方人士的关注。这表明建立规范理论的社会条件已经逐渐成熟。
社会生活可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实然领域,另一个是应然领域,前者受规律支配,后者受规范调控。相应的,人们也把人文社会科学分为两类,一类以实然领域如经济领域的客观规律为研究对象,形成经济学等学科,另一类以应然领域如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的规范为研究对象,形成伦理学、法学等学科。规范论是以规范的总体为研究对象的, 规范的总体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政策规章、团队纪律、风俗习惯、技术规范、科学规范、艺术规范、宗教规范和社交礼仪等等。规范论与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某一特殊领域的规范如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而规范论则以所有规范构成的规范总体为研究对象。规范论的研究成果对伦理学、法学和政策科学等关于规范的具体学科有指导意义,而伦理学、法学和政策科学等学科的成果则为规范论提供研究的素材和概括的基础。
规范论和本体论、历史哲学及认识论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关于世界包括人的历史及认识“是如何”的理论,而前者则是关于“应如何”的理论。规范论与价值论关系最密切,但它们也是有区别的,价值论重在探讨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关系,而规范论则要对调整主客体之间关系、主体之间关系、客体之间关系的一切规范加以研究,而不仅仅研究主客体的价值关系。对规范的研究是涉及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在哲学内部,它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伦理学、法哲学、社会哲学、历史哲学和现代逻辑、语言哲学等二、三级学科有关。在一级学科之间,它与自然科学中的技术科学,与社会科学中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宗教学、民俗学、语言学、教育学、心理学和制度经济学等许多学科有关。规范论这个学科或方向,是生长在哲学和诸多学科交叉地带的跨学科研究,是横跨形上、形下二界的研究,这样的研究需要多学科的专家通力合作才能做好。我们期盼有志于此的前辈、时贤关注或继续关注这一领域,为建立科学的规范理论而共同努力。
有的学者认为,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研究规律的学科具有客观性;而规范是由人来确立和改变的,因此研究规范的学科不具有客观性。我们认为,关于规范的学科也是有客观性的。规范论不仅仅把各类规范作为现象来描述,它还要深入研究规范领域的规律,如各类规范的形成、发展、变化和消亡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正像经济学是通过研究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来揭示经济规律一样,规范论也是通过研究各种各样的规范现象,来揭示规范领域的规律的。尽管规范论是关于“应如何”的学科,但是它也要说明“应如何”深处的“是如何”;说明指导人们“应如何”的各种规范,如《婚姻法》“是如何”形成的、是如何变化的,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而这一工作就是我们准备尝试地去做的。
规范论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可概括为“规范何以可能”。规范何以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生学意义上的,二是合理性意义上的。
发生学意义上的规范研究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类的发生学层次上的研究,二是个体发生学层次上研究。
类发生学层次上的研究主要描述人类社会的各种规范怎样形成,如何变化;阐述规范形成及变化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主要是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条件);揭示规范形成的方式与机制。既要研究各类规范形成的特殊方式和机制(如道德规范形成的方式和机制就与法律规范不一样),也要从中概括出规范形成的一般机制。发生学意义上的研究是历史的、实证的研究,可以借助道德、法律、政策、民俗和宗教戒规的形成变迁史来研究。这种研究的特点在于,如实地、中立地描述规范的形成、变化、发展和消亡,就像生物进化论描述物种的起源和进化一样。它对规范的正确或错误、合理或不合理、可行或不可行,不作评价,不置可否,只是客观地阐述各类规范产生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其是如何由可能变为现实的。例如,它对“切勿乱伦”、“严禁近亲结婚”等一系列性规范的正确与否不作评价,只是客观地说明,是什么情境使得人类获得了从滥交走向有节制的性行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使之实现在制约性行为的一系列规范中;而在当代,又是什么情境,使得原有的一些性规范在“性解放”中逐渐崩解。对规范的人类发生学研究,包括对人类社会综错复杂、千差万别的规范系统的静态的记录、描述、分类与说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中国民间禁忌》、民族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当代中国宗教禁忌》等著作,都是这方面研究的代表作),静态研究是动态研究的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个体发生学层次的规范研究,主要利用发生认识论、儿童心理学、脑科学、教育学的丰富成果,探讨个体的规范意识和规范行为的形成、发展与变化。无知无识的乳儿是如何形成规范意识的,幼儿是如何在游戏中掌握技术规范并学会适应社会规范的,神经系统的发育、认知的发展、语言的形成、权威的灌输、同伴的互动等因素对个体规范意识及行为的形成与变化有什么影响,青少年“反叛期”的心理冲突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等等,这些都是个体发生学意义上的规范研究所要探讨的问题。而哲学层面的思辨也经由发生学意义的上述两种研究而进入实证领域,与实证研究发生良性互动。以上两个层次的研究都是实证研究,充分体现了规范论这个学科的客观性。
当我们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规范形成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及其如何从可能转变为现实的时候,规范的功能与作用这一问题就凸显出来了。规范具有调控、指导、制约、鼓励、许可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功能和作用,正是因为具有这一作用,才使得规范的产生成为必要,也具备了可能。不同的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是不同的。规范大体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作用在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规范的作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规范又可分为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规章制度,等等,它们又各有自己的作用、作用方式和作用范围。从另一个角度来划分,规范还可分为肯定性规范、否定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肯定性规范(如“儿女应孝敬父母”)、否定性规范(如“切勿偷盗”)、授权性规范(如“凡公民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各有其特殊的作用、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对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深入的研究,揭示各类规范的特殊本质和特殊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各类规范共同的本质和功能,这是在发生学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完成的理论建构的重要任务。关于规范的功能和作用的研究也是实证的、客观的。
合理性意义上的规范研究,同发生学研究对规范的对错不置可否不同,它要反思规范得以成立的理由和根据,考虑什么样的规范是正确的,什么样的规范是错误的;它要对规范的正确与不正确、合理与不合理、可行与不可行进行评价,并提供评价的理由和根据。换句话说,这种研究必须对规范进行辩护或反驳,并为这种辩护或反驳提供相应的证据。它应提供判定各种规范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但这种标准在不同的派别那里是不同的。如,神学家把神的意志视为判别一切规范正确与否的终极标准,大部分功利主义哲学家则把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当作根本标准,还有某些哲学家把规范系统本身是否融贯一致作为基本标准,而马克思主义则把社会实践作为检验一切规范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也有否定终极标准存在的,就像存在主义者萨特或后现代主义那样,但这也必须提供理由。
如果说,发生学意义上的规范研究,旨在说明规范是怎么形成变化的,那么,合理性意义上的规范研究,则重在说明规范要怎样才能够是正确的。自有人类以来就有了规范,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规范。面对各种各样,甚至互相矛盾的规范,该如何判别其对错,该如何取舍,而不至于无所适从,这就是合理性意义上的规范研究所关心并力图解决的问题。它力图给人们提供据以判别、取舍各种规范的阿基米德点。具体说来,一个规范可因其形式的因素(如语言表达式的对错或逻辑结构有否矛盾)而对错,也可因其实质内容(如对某些人的利益的增进或损害)而对错,还可因其作为“应然”与“实然”、“必然”的协调或不协调而对错(协调未必就对,不协调未必就错)。如何才能避免这三方面的错误而确立正确的规范,这是合理性意义上的规范研究所要考虑的三个主要问题,而这种研究也因此可分为三个层次:
其一,规范的形式因素研究。对规范及规范系统所由构成的命题及命题系统,进行逻辑分析;对规范的语言表达式及其所由构成的语词,进行语形学、语义学、语用学的分析,这是规范研究的重要方面。规范形成过程中的逻辑问题,规范确证过程中的逻辑问题,规范系统建构中的逻辑问题,规范运用于具体场景的逻辑问题;“善”的意义,“应当”的意义,“禁止”的意义,“许可”的意义;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评价判断、规范判断的联系和区别,等等,都是必须研究或澄清的。当代西方分析哲学(如元伦理学)和现代逻辑(如广义模态逻辑中的道义逻辑),在这方面有丰富的成果可供学习、借鉴和吸取。摩尔的《伦理学原理》、斯蒂文森的《伦理学与语言》、赫尔的《道德语言》,就是这方面研究的范例。语言形式和逻辑形式的的正确,是规范正确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我们可以根据一个或一组规范的语言形式或逻辑形式的错误而否定这个或这组规范的合理性,但不能够仅仅根据形式的正确就断言规范是合理的或正当的。例如,世界上有一些政治组织,它一方面要求其成员“永远忠于人民”,另一方面又要求他们“永远忠于领袖”。这两个规范就是互相矛盾的,因为一个政治组织的领袖有可能背离人民的利益。所以,这两个规范不可能同时正确或正当,要求人们永远同时遵循是不可能的。这两个规范分离来看,各自的语言形式和逻辑结构都没有什么毛病,但并不能因此就断言它们各自都是正确的。“永远忠于人民”之所以是正确的,不是因为它的形式,而是有别的理由;“永远忠于领袖”,之所以是错误的,也不是因为它的形式,同样是出于其他理由。显而易见,关于规范的语言形式和逻辑形式的研究,是一种客观的研究。
其二,规范与利益、价值的关系研究。规范的作用在于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如“仁者爱人”等规范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鼓励或授权人们去追求、创造、维护某种物质或精神的价值(如“舍身取义、杀身成仁”),禁止某些人对公众或他人的利益的损害(如“切勿偷盗”、“勿损坏公物”)。所以,规范的形成、变化和消亡总是与一定的利益、价值相联系的。由于不同的社会集团、社会阶层各自的利益不同,由于它们所要维护的价值不同,甚至互相冲突,因而同一个规范在维护了某一群人的利益的同时,往往会损害另一群人的利益。如宋代的梁山伯好汉奉行“替天行道,劫富济贫”的规范,这就损害了富人和官家的利益,因而招致了富人的反对和官家的围剿。在类似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判定一个规范或一组规范的正当不正当、合理不合理,往往成为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而很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合理性意义上的规范研究所关注和力图解决的。在西方,近代以来,由于民主体制的建立和言论自由的确立,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和讨论呈百家齐放的态势,康德的“绝对命令”和穆勒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两种基本观点。在中国,自粉碎“四人帮”以来,由于新旧规范系统的激烈冲突,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索和争论,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展开,且伴随着激烈的政治斗争。从实践标准的讨论,到生产力标准的讨论,再到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和传播,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中国人结合自己的国情,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回答。
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的分层,导致了规范的多元化和冲突,使得人类社会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将来能否在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达到这一目的,也没有定论。这似乎否定了规范论这一学科的客观性。实则不然,无论各民族、各时代、各阶层的各种规范,差别有多大,冲突有多激烈,归根到底都是各种利益的反映,各种规范的差别和冲突,说到底都是利益的差别和冲突的反映。这一点是确定不移的,它构成了规范论这一学科的客观性的根据之一。规范论关于规范同价值与利益的关系的研究,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它不仅要描述各种规范的差别和冲突,而且要揭示这种区别与冲突的根源,和解决冲突的合理方式。否则,对规范的研究就失去了意义。至于最后能否形成全人类共同的根本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人类都认同的若干基本行为规范,我个人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而世界各国的有识之士对普世伦理的研讨和建构,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的建构和推行,就代表了这样一种努力和趋势,并已有相当的成效。
其三,规范与事实的关系研究,即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研究。由于事实是由规律来支配的,因此,规范与事实的关系研究,内在地包含着规范与规律的关系研究,即应然与必然的关系研究。自休谟以来,围绕规范与事实的关系,形成了观点对立的两大派。一派认为可以从事实引出规范,从实然引出应然,从“是”引出“应当”;另一派则否认这种可能性。主张从事实引出规范的派别所面临的难题是:如果可以从事实引出规范,从实然引出应然,从规律引出规范,那么,表达“是如何”的事实判断和表达“应如何”的规范判断有什么区别?关于规范的科学如伦理学和法理学与关于事实的科学如物理学和生物学的区别何在?如果规范判断和事实判断都是从事实中引申出来的,那么,这两种判断在它们与事实的关系上便无法区分,这也使得关于规范的科学与关于事实的科学难以区分。反对从事实引出规范的派别所面临的难题是:如果规范不能从事实中引出,如果应然、“应如何”不能在客观事实及其所蕴含的必然性中找到根据,那么,规范的客观根据何在?只好在神的意志或先天的人性或“社会契约”中寻找。而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神,不同的人种有遗传上的不同,不同的群体也会达成不同的契约,于是,在规范问题上,只好否认一致性、齐一性、绝对性、客观性,强调差异性、多元性、相对性、主观性,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使人无所适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主张从实然、必然中引出应然,从事实尤其是经济事实中引出规范。例如,马克思从商品经济形成、发展的客观需要,从价值规律贯彻的必然要求,引申出“自由、平等、博爱”这一近代工商伦理的基本规范。恩格斯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实际上是要求我们通过对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的把握,获得“应如何”的指导,也就是从实然、必然中引出应然,从事实及其规律中引出规范。这是为规范寻求客观性的奠基性的工作、范例和原则性的指示,但相当简约而未充分、完全地展开。把这种原则性的主张具体化,揭示从实然、必然到应然的一系列中间环节,揭示事实与规范、规范与规律的内在联系,从而科学地阐明规范的客观性,并在此基础上阐明规范的一致性和差异性、齐一性和多元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这是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的重要任务,也是至今仍做得很不够的一项工作。
对于规范的发生学意义上的研究与合理性意义上的研究,必须严格区分,但也应该辩证统一起来。发生学意义上的研究为合理性意义上的研究,提供经验的基础和历史的佐证,而合理性意义上的研究为发生论意义上的研究,提供范导和工具。历史和逻辑统一的原则是我们开展规范问题研究的主要方法论原则之一。马克思、恩格斯为我们提供了进行这两层意义上的研究并把它们统一起来的范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对一夫一妻制这一私有制社会的婚姻规范及其各种补充形式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作了发生学、民俗学意义上的研究和描述;并立足于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制的形成这一阿基米德点,对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对男性的制约的虚伪性,作了科学的评价和褒贬;做到了发生学和合理性这两层意义上的研究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客观描述和科学评价的统一。
其他学科关于规范研究的各种方法和路径,特别是实验的方法,也是值得关注和借鉴的。据说,“第一次用实验研究了社会规范的形成过程的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谢里夫”(详见《社会规范研究综述》,《心理学动态》1997年第卷第4期第17页)。国内也有通过实验来研究规范问题的(详见《社会规范学习认同心理过研究》,《教育研究》1998年第1期)。此外,社会调查的方式、个案研究的方式等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哲学的规范研究,应充分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同类研究的方法和成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原文《规范论的对象和性质》发表于《哲学动态》2000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