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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自由

2009-03-25 21:00:27 作者:徐梦秋 来源:http://blog.sina.com.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探讨了规范和规律、规范和价值的关系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来考察规范与自由的关系。

    根据客观规律和因果必然性而确立一系列规范的目的在于,调控主体的行为,使之符合客观规律、客观必然的要求,禁绝违背客观规律、违背客观必然性的行为,从而保障主体活动的顺利和预期目的的达到。可见,规范的作用在于保障主体活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而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就是自由,所以遵守一定的规范是进入自由境界的门户,必然性是通过规范这一中介而与自由发生联系的。

    孔子说他自己:“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而不逾矩。”能够随心所欲又不违反规矩(周礼),这就是孔子所达到的自由境界,它是合目的与合规范的统一。而孔子之所以能达到合目的与合规范的统一,按他自己说,是因为他50岁的时候,就把握了“天命”。天命是古人对宇宙间不可抗拒的必然性的神秘化、人格化的理解。如果去掉它的神秘化、人格化成分,指的就是自然和社会的客观必然性。孔子关于他个人追求自由的若干阶段的自述,包含着由必然(天命)至规范(周礼)达自由的。

    对正确的规范的遵循,是达到自由的条件,但它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是因为对规范的遵守有自愿、自觉和被迫、盲从两种情况。如果主体在某种外在因素的强制下遵守规范,那他是不自由的。只有在规范正确反映客观必然性,而且主体也自觉自愿地用它来约束、指导、调控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规范才是通向自由的桥梁;而自觉自愿地以一定的规范来约束和调控自己行为的状态就是自律状态。所以,客观必然转化为行为规范之后,是通过主体的自觉遵守即自律而通向自由的,在规范和自由之间也有一个中介──自律。这种自律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为基础的行为规范,是行为者自己确立的,至少是认同的;其二,行为者对这些规范的遵循是自觉自愿自主的。这用康德的一句话来说就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不过此处的“法”已不仅仅是康德所说的道德律令,还泛指各类行为准则、行为规范,而且立法的根据也不是“先验的自我”或“天意”,而是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正确的行为规范,对于尚未认识到它们之所以确立的原因和客观根据的人们来说,是强制性的,他们对这些行为规范的遵守是被迫的,因而总觉得受到种种束缚,很不自由,很不自在。这是一种他律状态,但他律会向自律转化。当人们认识到正确的规范是客观必然性的反映,因而是行为目标实现的保障的时候,他们对行为规范和准则的遵守,就会由盲目变为自觉,由被迫变为自愿,并养成习惯,渐渐达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界。

    各种不同类型的规范对于引导主体走向自由的作用是不同的。

    在执行肯定性规范的过程中,主体的自由表现在:(1)自律者对合规范从而合规律的行为方式的选择,对不合规范因而不合规律的行为方式的放弃,是自愿自觉自主的,这就是意志自由。(2)凡规范都有普遍意义,肯定性规范规定的只是一般的行为模式,而一般的行为模式在不同的场合可以有不同的施为方式。这就为主体在执行规范时,留下了自由设计、自主决定各种具体行为的充分余地。这也是意志自由的表现。例如,交通规则规定机动车经过教学区须减速至每小时××公里以下,至于减速到这个限制以下的哪个具体数值,这完全可由驾驶者本人自由自主地决定。(3)肯定性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和活动程序是合规律的,因而是最节省脑力、体力和资源并且能获得最佳效果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相对于违反规范从而违反规律的蛮干及其恶果而言,这是行动的自由。

    否定性规范对自由的作用在于限制那些不利于人的规律和必然性起作用。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是不可抗拒的,是一定要贯彻下去的,这是通常的观点,难道它们是可以限制的吗?可以。规律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起作用的,因果必然性的贯彻是以原因的出现为前提的。例如,缺乏一定的温度(缺乏条件),支配物体燃烧的规律就无法起作用;不下种(没有原因),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必然性就贯彻不下去。否定性规范的目的在于,防止人们的行为成为某种规律和必然性起作用的条件和原因,因为这些规律和必然性起作用的结果是有害的。如防火条例的作用在于消除一切会引起“祝融”肆虐的条件(温度、氧气、可燃物),使得氧化燃烧的规律不能起作用。而不准近亲通婚的律令则能够部分消除引起遗传病的原因,使得导致遗传病发生的因果链条起不了作用。这种“禁止”表面上看是对行为自由的限制,但实质上是对导致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起作用的条件和原因的限制。它表明主体既受规律的限制,也能限制规律。这是主体自由的突出表现。肯定性规范的作用是选择和利用规律,为主体服务;否定性规范的作用是限制规律,使它不能“为非作,歹”。这表明主体已由规律的奴隶变成规律的主人进入自由境界。       

    授权性规范对自由的作用在于把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选择权授予当事人,由他自主决定做或不做。在主体按照授权性规范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场合,主体的自由度显然比服从肯定性规范和否定性规范要大的多。如果说肯定性和否定性规范规定的是主体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的义务,那么,授权性规范则是把权利赋予主体。在遵守肯定性和否定性规范的场合,主体的自由主要表现在自觉自愿自主地履行某种义务如道德义务,以促进或限制某种因果必然性发生作用。例如,遵循了“孝敬父母”的道德规范就履行了子女应尽的义务,从而也就以孝敬父母的心态和行为(因)促进了父母的健康与长寿(果);遵循了“切勿说谎”的道德戒律,就履行了诚实的义务,从而也禁绝了由欺骗(因)而导致的种种恶果。而在按授权性规范行事的场合,自由则是一种权利。如政治自由就主要是政治上的权利。当公民能够充分地拥有和行使其政治权利的时候,他在政治上是自由的。有人以政治自由是一种权利为理由来反对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对此,我们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一系列政治权利?确立这一系列授权性规范的客观根据是什么?如果我们深入考察政治发展史,就会发现: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公职人员的权利,没有出任国家公职的权利,没有发表政见的权利,就像在封建时代那样,就必然导致独裁专制;如果人民获得并充分行使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一系列政治权利,就必定能够建立起民主政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正是根据对这两种必然性的认识(这是一个漫长曲折血泪斑斑的历程),人民才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了赋予公民一系列政治权利的授权性规范。当公民拥有并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一系列政治权利的时候,就限制了前一种必然性的作用(防止了专制独裁),并且贯彻了后一种必然性(建立起民主政府)。换句话说,当全体或多数公民自主地决定参选或不参选、选谁或不选谁的时候,他们是自由的,是根据他们的自由意志行事的,但他们的行为说到底仍然是对政治生活中的上述客观必然性的利用或限制。总之,赋予公民政治自由的各种授权性规范,是根据政治生活的各种客观必然性制定的;政治自由就是能够充分地拥有和行使各种政治权利,而行使各种政治权利的活动就是利用或限制政治领域的各种必然性的过程。由此可见,相对法律规范而言的、作为权利的政治自由,与作为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的自由,并不是不相干的,前者说到底也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

    在遵循肯定性或否定性规范的场合,主体是通过自律达到自由的,而自律就是自觉自愿地履行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所以,也可以说,肯定性或否定性规范,是通过履行义务这一中介来与自由发生关系的。而在按授权性规范所赋予的权利行动时,主体则是通过行使相应的权利来获得自由的;因此,授权性规范是经由权利的获得和行使这一中介来与自由相联系的。综合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说,规范与自由的中介是义务和权利。义务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尽了义务,一般能获得相应的权利;行使权利,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自由是从一定的规范出发的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统一,或者说自由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权利。这样,规范和自由的关系就可图示如下:

     

      把该图与前一章的另一个图结合起来可以得到:

                          

     这个式子用文字表达就是,主体在实践中认识规律,并据之形成相应的行为方式;包括行为者在内的群体对行为方式的价值(利弊)作出评价,或禁止或许可或鼓励,从而形成相应的行为规范;人们依据一定的规范,自觉地履行义务,自主地行使权利,在调整群己关系、物我关系的过程中,创造幸福,达到自由。或者说,在把握自然与社会生活的各种必然性的基础上,确立相应的技术规范系统和社会规范系统,并据之去处理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既包括改造与索取,也包括维护和协调),逐步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进入自由境界。这是一个“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过程,即根据自在的必然性(天道、天理),自己立法(人道、伦理),自己遵守的过程。但这不是一个消极顺应自然的过程,而是把自在的必然性化作为我的必然性而加以利用的过程。

 

    讨论至此,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1. 自由和规范的关系,说到底就是自由和必然的关系,因为规范是在对必然的把握和利用的过程中形成的。政治自由、道德自由、生产领域的自由等等,当然都是相对特定的规范而言的,但由于各种类别的规范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和体现了各相关领域的客观必然性,所以,各种自由和各种规范的关系,归根到底,都是自由和必然的关系。各具体领域的自由,说到底,都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或限制。

    2.哲学的自由和各个领域的自由的基本关系,是“理一分殊”、“月印万川”的关系,是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抽象和具体的关系。不应在两者之间设下楚河汉界,前者只能寓于后者之中。正像找不到既不是苹果也不是梨子的“一般”的水果那样,我们也找不到既不是政治自由也不是道德自由或其他具体自由的一般自由。这种自由是为了研究而做的抽象,只存在于理论中而不能独立自存于现实中。例如,道德自由,按义务论的观点,是自觉履行道德规范所规定的道德义务,即自律,而与必然性无关。而本文第一部分关于 “不准乱伦”的道德规范的讨论已表明,对这一规范的遵循,实质上是为了限制危害人类繁衍的某种自然必然性起作用,因而是与必然性相关的。所以,道德自由说到底也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它与一般自由的关系,是白马与马的关系。政治自由,按照权利论的观点,主要是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与必然性无关。而我们在讨论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时候,已经阐明:赋予公民这些权利的授权性规范,也是根据政治生活中的客观必然性确立的。所以,政治自由也是与必然性相关的,它与哲学自由的关系是黑马与马的关系。而在生产领域,人类如何借助技术规范系统去驾驭客观规律,达到自由,更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是在艺术创造、学术创新这些充满灵感的领域,也不能天马行空,率性而为。作诗要依照格律,思维要遵循逻辑,表达要符合语法。各类学术规范、创作规范对创造主体的约束是不可摆脱的,因为它们是艺术规律、思维规律、语言规律的体现。所以精神领域的自由也是与必然性相关的,是自由之一般的殊相。限于篇幅,对这些问题在此只是点到即止,容当日后另文详述。

    3.必然与自由之间存在着一系列中间环节,这些环节有认知、价值(利益)、规范、权利、义务、自律、他律等等。相对于这每一个环节,自由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自由是创造价值(幸福)的活动”、“自由是相对于规范而言的”、“自由是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自由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等等。在这些命题中,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是根本的,其余都是派生的。它们共同构成自由的丰富内涵。以前我们没有揭示自由和必然之间的一系列中间环节,因而理不清上述各种命题之间的关系。结果就把这些命题彼此对立起来,各执一端,争论不休。看似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实则管中窥豹,各见一斑。该是把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伦理学、法理学、自由论贯通起来,建立“统一场论”的时候了。必然、应然、自由本来就应该统一起来。

    根据以上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利益主体,为了获得相应的自由,既要争取和维护自己应有的各种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也要自觉地履行各种应尽的义务。由于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系统,在理想的状态下,是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客观必然性的反映;由于遵守规范是自然、社会各领域的规律尤其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所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的自由是同遵守规范的自律互为前提的。而规范的制定者,也必须根据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规律和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来制定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而不能以“朕即法”的方式来宰制天下。

(本文系《规范的基础和自由的中介》的一部分发表于《哲学研究》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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