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显学的法学方法论
2009-05-29 15:08:05 作者:舒国滢 来源:法律思想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每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每一个时代都有各时代的法学思考者和法律解释者,这些思考者和解释者的经验和知识的前提、其所依赖的语言和思想情境各有不同,就可能使他们回答法律问题的方式及运用的话语体系存在差异;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及其变种,受时代之制度推动的法学也会随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时代之精神气质和制度气候的特殊印痕。我们谁也挣脱不了历史和现实情境条件对研究者之视域、问题意识、方法和论述能力的宰制。
当代中国的法学面临着发展方向的选择。它似乎由1978年以来由“政策定向的法学”,经过“立法定向的法学”,开始走向“司法定向的法学”。这是因为法律实践的诸多问题愈来愈集聚在司法领域,如何保证立法上建构的规则在司法上得到统一的、一致的适用,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教义学传统的形成和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论主要是指研究正确地适用法律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的理论。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所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这其中又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体系建构的方法等等。
中国法学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们的法学过去未曾受到过严格的方法论的“规训”。以至于,我们的学者难以保持理性、严谨和科学的问学态度,难以保持思想谦抑的心情,难以抵御形形色色的思想的诱惑和恣意表达思想的冲动;在我们的法学思考中常常可以发现学术传统的断裂、思想链条的中断、思想理路的混乱和思想鸿沟的无理跳跃,缺乏细致入微的分析、论证和说理。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一个侧面为我们的法学建构提供一种关照的镜鉴,一种特殊的精神气质和建立法学知识标准的某种进路。此外,还应当强调:对于建立法治国家而言,重要的不是提出制度的框架和方案,而是制度设计的方法论根据。诚如德国的魏德士所言,法律的方法问题本身就是宪法问题,加强在历史上不断丰富的法律方法意识具有法律实践与宪法政治的意义。
方法论可以将国家权力的分立精确化,有利于平等对待和法的安定性,可以为裁决提供依据、为展开批判性论辩提供可能,有利于法律工作者自我认知、自我监督,确保法的内在道德。我们应当坚持魏德士教授之相同的理念:“科学认知的可靠性及其成果对社会的有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自身是否有能力并准备着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弱点和缺点。这也是法律方法论的主要任务之一。”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说:我们的时代需要方法,法学方法论将在我们的时代称为显学。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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