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及其他
2009-06-27 17:12:55 作者:范愉 来源:http://www.cctvt.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这里所说的“人民法院”,并非中国的基层法院或法庭,而是美国的一档电视法制节目: “People's Court”,这类节目也被称为法庭秀。
上世纪末,曾有一家电视台请我帮他们做一档“法官朱迪”式的模拟庭审节目,当时由于对这种节目类型一无所知,也没有作电视“明星”的兴趣和奢望,遂婉言谢绝了。时隔数年,当我2005年在美国作访问学者期间,所在城市的一个公共电视频道每天轮番播送数档此类节目,由此得见“法官朱迪”真容。鉴于此前对小额诉讼及电视法制节目均有所涉猎,兴趣所至,遂借助电视、网站及访谈,对约7-8档此类节目及其审理的百余案件作了一番经验性研究。
一
“人民法院”等法庭秀节目通常白天播出,在此时间段收视率不凡,受众主要是成年人,女性居多。它们通常具有以下共性:
1、纠纷当事人和案件都是真实的,通常由当事人自行报名,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
2、担任法官的一般是拥有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士,包括退休法官和资深律师,但并非现职法官。他们已经成为一种类型化电视明星,其中一些人也主持其他节目。
3、以法庭为载体,设法官席、当事人席和旁听(现场观众)席,法槌、法袍等道具符号一应俱全,并有法警维持秩序、调节气氛。庭审采用对抗程序,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几分钟,程序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有时可反诉),法官反复询问,当庭做出口头判决。
4、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邻里纠纷(如因相邻权、儿童、宠物、噪音等引起的纠纷)、朋友间的债务纠纷(同居朋友分手后有关房屋租金、财物的纠纷较多)、亲属间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消费争议、雇佣劳动争议和少数交通事故赔偿等,标的额一般较小(我所见最小数额为1.3美元)。当事人多为城市社区底层民众,一些人用语粗俗、甚至常常在法庭上发生激烈冲突或失态。
5、当事人一律没有律师代理,由本人事先准备好书证、照片、录像或物证,可由证人出庭作证(包括当事人的亲属);在涉及宠物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将宠物带上法庭,令人忍俊不禁。
6、法官作为法庭的灵魂,不仅具有极高的权威和自由裁量权,而且个性鲜明,在庭审中声情并茂、手舞足蹈,动辄流泪、愤怒、训斥当事人,并时常与观众进行交流互动,具有很强的表演性。庭审采用职权主义和纠问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家长式或青天大老爷式的裁判。法官甚至会超越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所记载的一个2000年的案例中,原告提出900美元的返还数额,法官则兀自宣称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判决被告支付2000美元,被称为令人吃惊的判决。)。
7、法官强调其审判以现行法为基准,在做出判决时会说明理由,并直接计算支付数额(精确到美分),但有时也会引用法律外的理由,如道德、情理、实际需要、支付能力等。当事人则用各种理由和观点强调自己主张的正当性。
8、法官并无真正的司法权,判决实质上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当事人在参与节目时一般须承诺接受判决结果,因此,很多节目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与仲裁相似。
9、带有鲜明的传媒特色和娱乐性,关注受众和公众的参与和反馈,有些节目在法庭审理现场设有律师观察、观众访谈和记者采访、评论等环节,甚至让观众投票决定判决结果。
除上述共性之外,每个节目又有一些细节上的不同或自身特点,例如:
“人民法院”(People's Court),被誉为最好的法庭秀节目。创始于1981年,已有20多年的历史,曾停办过一个阶段,先后已有4位主持人。现任法官Marilyn Milian(中年女性,拉丁裔),有近2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曾担任地区巡回法院和县法院法官、检察长等职,是两个孩子的漂亮妈妈,从2001年起开始主持该节目。她以其拉丁式泼辣风格著称,有时兴致所至,竟在法庭上翩翩起舞,其睿智、幽默和公平也颇受赞誉。法庭的判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案件直播时,在纽约时代广场设立一个信息中心,观众可通过监视器观看,由一名律师向观众进行采访,并可投票或发表意见,与法庭节目同时播出。
Judge Mathis,法官为男性黑人,威严且雄辩,经常打断当事人发言,一面滔滔不绝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一面敲着法槌径行做出判决。在一起案件中,原告为一女法官,Mathis法官对其维权行为极为不满,用鄙夷的语气加以训斥,并驳回了其主要诉求。
Judge Judy ,即“法官朱迪”,女性,50岁以上,主持该档节目已十余年,知名度颇高。庭审过程中规中矩。
Judge Joe Brown,法官为老年男性黑人,法庭特色是由现场观众担任陪审团,用投票器决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显得有些昏聩,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谩骂往往无动于衷、不予制止,经常与当事人同时发言,各说各的,法庭秩序混乱。庭审后有电视女主持人的简短评议。
Judge Matchett,法官是位黑人女性,年轻漂亮,富有人情味。如一位女原告哭诉被男友抛弃的经历时,Matchett法官走下法官席与其拥抱,耐心倾听,并将其带入法官办公室加以安慰,最终感动了被告,向原告道歉并接受了其诉求。本挡节目主张调解与和解,并在宣传字幕中打出“帮助和解家庭纠纷”的口号。节目中有时播出电视台录制的相关情节的模拟再现。
Judge Alex,法官为男性、白人,较年轻,态度和蔼可亲,法庭比较正规,节奏气氛相对缓和,法官注重说理。案由、金额、案件号等通过字幕有清晰展示。
除法庭秀之外,美国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电视法制节目,如以律师为主角的"佩里•梅森(Perry Mason)" 系列和"L.A. Law"等,它们往往也以法庭和案件为载体,但有些是由演员扮演的电视剧,角度也各有不同,与法庭秀有一定区别。
二
一般看来,法庭秀很像是美国法庭、至少是小额诉讼法院的真实表现。然而,当我问及美国法律界人士时,得到的回答却有些意外;而且法学教授、法官、律师及法学院学生的看法惊人地相似——这些节目不过是风靡美国的各种真人秀的一种,与真正的司法毫无共同之处。这种回答当然不能令人满意,通过考证和思索,我发现法学界对其不以为然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
首先,法庭秀与真实的小额诉讼存在很大差别。一位律师专门撰文分析二者的同异,指出,尽管某些小额法院(例如纽约市一些社区小额法院)与“人民法院”有些相似,但各地多数小额诉讼却与此有很大不同,法院虽然都会对当事人进行小额诉讼提供指导和各种便利,但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很多小额法庭仍有律师代理,亦很难呈现出法庭秀那样完美的便捷、快速。真实的小额诉讼一般均由法院职员或律师志愿者、而不是职业法官负责处理,程序具有行政化特点,有时难免被大企业或单位所利用(如由律师代表原告一次起诉众多被告追讨欠款等),并存在执行难等问题。本人及其他研究者对小额法院的实证考察也可证明这一点。
小额诉讼的出现实际上源于当代社会的一种理想——创造一种无需律师、本人参与、快速简捷、公平公正的诉讼程序,使底层社会民众能更加容易地接近司法,并克服诉讼程序冗长繁复和高成本的固有弊端。法庭秀节目不仅体现了这种小额诉讼的理想追求,而且将其表演到了极致。理想是对现实的某种折射,正如上述律师指出的:诉讼本来应是最后诉诸的手段,但有时它却成了唯一的解纷途径。而由于律师的作用,诉讼通常是低效的。如果你想自己进行诉讼,那么这类节目能够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其次,法庭秀与美国民事诉讼模式、尤其是与正式的普通程序背道而驰。为了实现小额法院的革命性理想,法庭秀采用了家长式法官、独断的纠问程序和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效率优先的取向不可避免地导致有些草率、甚至随心所欲的“司法”行为,混乱的法庭秩序,以及法律与情理、道德、社区标准的高度混同,等等,这些场景彻底颠覆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传统和形式理性。难怪很多法律界人士愤愤不平地认为法庭秀不啻是对司法与诉讼的恶搞。People's Court中的“People”,除了抽象意义上的“人民”所具有的神圣性和象征性外,具有平民、草根和基层的含义,“人民法院”体现了其接近社区底层民众的取向,也隐含着非正式的意味——这也是人民大学将People's University改为 Remin University,以及贺卫方教授建议取消人民法院中“人民”二字的原因之一。无论如何,这种追求都与正式的法律制度存在一种矛盾:高度简化的程序在力图纠正传统诉讼程序固有“弊端”的同时,也难免会弱化其程序保障,并销蚀其对轻率诉讼的抵御作用。美国法学界对于小额诉讼历来存在着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它代表着未来社区司法的方向,是正式司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有些人则将其定位为社会化的非正式程序,并对以其作为处理社区纠纷的常规途径不以为然,在法学院的教学体系中也找不到它们的位置。无论认同程度如何,鉴于这种矛盾的存在,法学界对媒体通过法庭秀对小额诉讼的理想化渲染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戒,尽管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态度与法律职业的利益与偏狭有关。
与法律职业不同,社会学家往往不去刻意区分正式司法与非正式司法,并注重通过小额诉讼观察底层社会民众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意识。梅丽教授的实证研究《工人阶级的法律意识》(中译《诉讼的话语》)表明,“当法律溶入社区、家庭和邻里生活的时候,它就不再是佩里•梅森所说的法律神话,不再是公民课上或最高法院大法官讲的法律,不再充满着反复的程序和仪式,不再有深奥的语言、复杂的规则、正式的服装和装饰华丽令人生畏的房间”。尽管与法律界立场不同,但社会学界的实证调研所发现的却是相同的事实,即小额诉讼与正式的司法理想相去甚远。底层民众并非热衷诉讼,但由于缺少可供选择的解纷途径,不得不尝试依靠法院,通过在法庭的论坛上交互使用法律、道德和治疗(人格、心理、行为)话语,主张自己的权益,解决自己的问题。在这里虽然可以摆脱法律职业的控制,但其理想却难以真正实现。在社会学界看来,Perry Mason(以律师为主角的案件节目)乃是法律职业制造的法律神话,相比之下,法庭秀至少在案件类型和当事人的态度、行为、关系等方面与小额法院相似,但它们同样与法律的理想相距很远。
三
毋庸置疑,法庭秀之所以能在美国流行,除了媒体产业的推动之外,确实反映并适应了某种社会需求。它创造并传播了一种接近正义、社区司法的理念和诉讼模式,表达了底层民众的需求,打破了法律职业的垄断,具有公民法律课堂的作用,无疑不乏积极意义。其相对真实的诉讼场景,对好讼者或许也有些许警戒作用。然而,另一方面,它们客观上确实在传播崇尚诉讼和对抗的意识形态。有些“法庭”有意无意地激化和扩大各种民众间的微小纠纷,将当事人表现出的锱铢必较、偏执无知、谎言谩骂和感情宣泄等作为娱乐卖点和噱头,似乎是想让人们相信,如果不是有这个法庭,这些人必然会刀戈相向。有些法庭则夸大诉讼的合理性和优势,将法庭塑造成无所不能的竞技场,而掩盖了其负面效果。尽管有些法庭秀节目提出了促进和解的口号,法官本人也在积极调解,但事实上达成和解的比例却极小。不足为奇,在这种高度公开和对抗的法庭秀中,不仅调解的主要功能和程序价值,如平和性、保密性和解纷结果的合理性等无从体现,而且在十几分钟内要使当事人立即化干戈为玉帛显然难乎其难。
事实上,美国社会各界早已注意到了这些问题。一部法学院著名的纠纷解决教科书指出,当ADR时代已经来临时,媒体却仍没有任何积极反应:“电视里一贯传达的信息是——‘人民法院’、‘法官朱迪’,以及‘Perry Mason’。我们却没有名为‘调解人佩里’、‘朱迪社区司法中心’或‘人民调解员’之类的电视节目”。一些小额诉讼指南则不忘提醒人们,小额程序的优越性远不及调解。尽管调解同样存在着种种问题和局限,但是对于改善社区自治和人际关系的积极作用至少大于其破坏性。
总之,法庭秀实际上体现了一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悖论:既隐含着对现行诉讼程序的批判,又在制造新的法律神话,同时也显示出当代社会解纷途径单一化的悲哀——诉讼的普及在将当事人从暴力私力救济带入现代司法文明的同时,也在弱化或消解基层社区民众协商自律解决邻里、家庭、朋友以及日常生活、交易之间纠纷的能力。无论如何,法院和诉讼的扩大不能简单等同于正义的扩展,将法治理想寄托在诉讼上,显然并非最佳选择。世纪之交美国诉讼与审判比例和数量的持续下降,也反证了所谓“诉讼爆炸”神话的破灭。
那么,法庭秀、小额诉讼及相关讨论能给我们什么启示?
首先,对于任何制度或现象,应尽可能客观地了解其事实、功能、效果并评价其价值,避免非此即彼的单一化或简单化判断。当代中国在法治进程中显示出对某种普世性的追求,诉讼作为法律意识形态的象征被推崇到极致,并通过媒体传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心理。法庭秀和小额诉讼很容易被法律界标榜为“为权利而斗争”的符号。不只一位访问学者以赞美的语气描述过法庭秀体现的美国人的法律意识及其价值。有位法学博士在法院报上撰文论述小额诉程序,在高度评价其诸多价值的同时,断言有关小额诉讼可能被滥用的观点纯属学者的推论,言外之意,这样的危险或问题并不存在。其实,这种无知和片面才是值得忧虑的——不了解缺点和不足,怎可能建构出合理的制度?无论是法学研究、普法教育、媒体传播还是制度设计,都不应无视或故意掩饰法律的局限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考察各种制度的实际功能和动态发展,客观评价其效果和经验教训,而不能因为价值上的偏好而不惜护短。而在实践中,法律职业群体的洁身自好尤为重要,需严格恪守禁止唆讼的戒律。
其次,立法者、法律职业和媒体,无论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学院学生,还是对自己,都不应制造和传播法律和诉讼的神话或迷信。毫无疑问,我们有理由对法律和司法寄予较高期待,并将法治作为理想。然而,理想主义和一元化意识形态往往会蒙蔽我们的眼睛和判断力,甚至将我们带入歧途。实际上,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职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程序保障与便利性之间,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不可能找到完全的契合和完美的制度设计。中国固然不会出现法庭秀中法官独尊的场景,但大众司法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固有传统,人民司法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与小额诉讼理想本质相通,目的都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让基层普通公众可以不依赖律师而自行启动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曾几何时,我们在司法改革的口号下全盘否定过这一模式,法学家和司法实务界的大量论文至今墨迹犹存;而今天,法律界又开始通过小额诉讼重建这种理想。但是,在当代,这种制度不仅已发生异化,而且同样显示出对国家权力的依赖和社会自治的缺失。换言之,其内在的深刻矛盾依然如故,理念的转变并不会改变事实本身。在上述悖论面前,单纯的推崇与否定显然都不是唯一可取的选择,以多元化路径实现法律和社会公正,才是更为现实、合理的思路。
不言而喻,法庭秀给我们的启示还有很多,但因篇幅所限,姑且就此止笔。
发表于《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2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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