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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村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解纷主体

2009-09-08 09:30:02 作者:马静华 陈一鸣 来源:诗性正义 justice.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问题提出与资料来源

 

当前,农村纠纷解决研究可谓视角多元,但现有视角对解纷主体的功能、作用的研究还存在技术上的不足。[1]各种解纷机制的研究表明,任何一种解纷机制总与解纷主体的功能、作用密切相关,解纷规则与方式是通过解纷主体的能动作用而形成,解纷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亦要受制于解纷主体的判断与权衡。按这样的思维,从技术层面——而非权力运作层面——对解纷主体本身作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考察应当包括:纠纷解决主体对纠纷解决过程与结果实际产生什么影响?为何产生这种影响?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旨在研究农村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解纷主体,考察其对纠纷解决过程、方式与效果的权威影响,揭示这种权威影响的形成机制,扩展已有研究成果。为此,我们选择川东北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转化型农村”为调查对象。[2]笔者之一在那里有近20年的生活经历和进行社会调查所需的关系资源,并在柑村进行了为期10天的集中调查,调查方式主要是问卷和访谈。[3]

 

二、柑村解纷主体的构成状况

 

在农村,解纷个案很难记录下来,所以我们无法取得在一个较长时域内柑村各种解纷主体的准确解纷数据。表1、表2的数据尽管不是各解纷主体在两个阶段的实际解纷数量及比例,[4]但还是能大致反映某一时期各解纷主体解决各类纠纷的总体格局。

 

表1:1980-1991解纷总数量为179起时柑村各解纷主体的解纷情况

解纷主体       

-------- 

纠纷类型

家族宗族

各种村庄能人

村组干部

乡政府、法庭

不同主体解决同类纠纷数量

解纷数量

%

解纷数量

%

解纷数量

%

解纷数量

%

解纷

数量

%

邻里纠纷

4

2.2

6

3.4

22

12.3

3

1.7

35

19.6

耕地、林地边界及用水纠纷

2

1.1

11

6.1

17

9.5

2

1.1

32

17.9

庄稼、林木等财产(损害)纠纷

3

1.7

10

5.6

18

10.1

2

1.1

33

18.4

计生纠纷

2

1.1

6

3.4

14

7.8

2

1.1

24

13.4

婚姻、家庭纠纷

5

2.8

8

4.5

13

7.2

7

3.9

33

18.4

其他纠纷

4

2.2

7

3.9

9

5

2

1.1

22

12.3

同一主体解决各类纠纷

20

11.2

48

26.8

93

51.9

18

10.1

N=179

 

 

 

 

 

 

 

 

表2:1992-2005年3月解纷总数量为197起时柑村各解纷主体的解纷情况

 

解纷主体

------- 

纠纷类型

家族宗族

各种村庄能人

村组干部

乡政府、法庭

不同主体解决同类纠纷数量

解纷数量

%

解纷数量

%

解纷数量

%

解纷数量

%

解纷

数量

%

邻里纠纷

3

1.5

13

6.6

6

3

 

 

22

11.2

耕地、林地边界及用水纠纷

2

1

5

2.5

2

1

 

 

9

4.6

庄稼、林木等财产(损害)纠纷

2

1

7

3.6

3

1.5

 

 

12

6.1

计生纠纷

 

 

10

5.1

5

2.5

3

1.5

18

9.1

农业负担纠纷

3

1.5

32

16.3

12

6.1

5

2.5

52

26.4

婚姻、家庭纠纷

4

2

20

10.2

12

6.1

12

6.1

48

24.3

其他纠纷

2

1

22

11.2

8

4.1

4

2

36

18.3

同一主体解决各类纠纷数量

16

8.1

109

55.3

48

24.4

24

12.2

N=197

 

 

 

 

 

 

 

 

1980~1991年柑村各类纠纷数量387起,其中各类解纷主体得以介入的数量(解纷数量)为179起,1992~2005年3月的相应数量分别为408和197起。[5]根据表1,在179起解纷总量中,村组干部解纷数量93起,占51.9%,[6]在各类纠纷解决中都处于一种均衡优势,是这一时期主要的解纷主体。各种村庄能人的解纷数量48起,占26.8%,与村组干部相比,处于一种均衡弱势,但已属重要的纠纷解决力量。家族宗族与乡政府、法庭解纷总的数量及解纷比例都很低。这一时期柑村各解纷主体的构成呈金字塔结构,从塔基至塔尖依次为:村组干部,各种村庄能人,家族宗族,乡政府、法庭。

与前一时期相比,表2所示的柑村解纷主体金字塔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村组干部解决各类纠纷比例剧降至24.4%,而各种村庄能人解纷比例飙升至55.3%,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解纷主体。家族宗族的解纷力量日益式微,乡政府、法庭的解纷比例虽超过前者,但其解纷作用并未明显增强。这一时期柑村解纷主体金字塔从下至上依次为:各种村庄能人,村组干部,乡政府、法庭,家族宗族。

解纷主体金字塔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柑村各种解纷主体的权威格局。在对乡村力量格局的理论分析中,“权威”话语的使用极为频繁。尽管有人认为权威“不是结构性的产物,而是文化批评的产物”,[7]但相对于乡村“权力”概念,“权威”的含义更加宽泛、模糊,这正好适合对乡村秩序维持力量的描述。以柑村各种权威的形成机制及其在解纷中的实际功能为依据,将之归为四类:传统权威、新型权威、常规权威和正规权威。家族宗族是传统的解纷主体。各种形式的村庄能人,涌现于1980年代后,要么有较高的人格魅力、要么有一定经济地位、要么有一定社会背景、要么在老百姓眼中有一定文化或见过大世面,属于新型权威。传统权威和新型权威具有非制度化特征。[8]村组干部是农村基层常设性秩序维持力量,也是村级常设性解纷主体,属常规权威。在模糊但根深蒂固的村民认知里,乡政府、法庭都是国家法律的代表者,其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的最好诠释,[9]与常规权威相比,属正规权威。后两种权威属“科层式权威”之列,是制度化的。[10]

上述分析揭示出柑村解纷实践中一个显见的矛盾:传统理念中,代表国家法律的乡政府、法庭是正式的解纷主体,村组干部是常规的解纷主体,由它们解决农村纠纷似乎理所当然。在柑村,事实上既不正规也不常规的各种能人权威在村庄纠纷解决中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由此引出一系列理论问题:不同的解纷主体如何对解纷过程、方式与结果产生影响?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解纷主体格局?

 

三、解纷主体与解决实践——以解纷过程、方式和结果为视角

 

当一起纠纷发生后,不同权威会以解纷主体的角色参与纠纷解决,并对解纷过程、方式和结果产生程度不等的影响。常规权威和新型权威在两个时期都是解纷主要力量,其地位变化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柑村解纷主体金字塔的整体格局,因此,我们将重点分析这两类解纷主体与解纷实践之间的关系。根据不同解纷主体解纷实践的具体情况,或采用以个案分析,或采用一般性描述,或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

(一)解纷主体与解纷过程、方式的关系

1.村组干部解决纠纷——兼谈正规权威解决纠纷

村组干部主要解决邻里、田边地角、家庭纠纷及行政性纠纷。因纠纷性质不同,村组干部解决纠纷过程、方式也就有所区别。

 

个案一:普通纠纷

L与H的耕地接界处有棵小梧桐。从梧桐挂籽两家就开始关心这棵树。有一年终于发生紧张、激烈的争吵。组长C闻讯赶到,努力拉开双方。然后,C甩给L、H各一根叶子烟。抽完烟,C大致了解到纠纷的焦点。本着“崖高一丈,各管五尺”的原则,C判定此树归L。H提出,树一直由他看护,而且荫着他的庄稼,树归L不公平。C提出,树归H,每年桐籽四成归H、六归成L。双方表示接受。

 

C对本纠纷的解决过程可概括为:介入—制止—调查—定性—处理。这大致反映了村组干部解决一般性纠纷的通常程序。在一起纠纷发生后,村组干部介入的方式要么是亲赴现场,要么是纠纷双方闹上门来;接下来是“消火气”,先让纠纷双方缓和下来,或将双方隔开,避免恶化为治安、刑事案件;然后对当事人谈话调查,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极少情况下找群众作证;第四步是对纠纷事实判断定性,判断标准一般是村民认可的“道理”;最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自己所理解的“公平”原则对纠纷作出处理。

普通纠纷经村组干部调解后有三种处理方式(表3)。最普遍的方式是在村组干部的批评、劝说、监督下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在两个时期分别达62.4%、68.8%。这种处理方式兼具调解与和解之优势,使纠纷“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11]对基本靠熟人关系维持的农村社会,这种方式有特殊意义:一是其目的不仅仅是解决纠纷,还在于促进当事人正常关系的恢复;二是既解决纠纷,又能维持原有的邻里、亲情等社会关系。

 

表3:1980-2005年3月柑村的村组干部处理各类纠纷的方式的数量及百分比统计

解决纠纷

 

期间

批评、劝说、监督下自己解决

村组干部主持下当场调解解决

不服解决闹到乡

政府或法庭去

村组干部解纷总的数量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1980~1991

58

62.4

32

34.4

3

3.2

93

100

1992~20053

33

68.8

11

22.9

4

8.3

48

100

 

在村组干部的主持下当场调解解决是较重要的处理方式,两个时期分别达34.4%和22.9%。找出一个双方可接受、消弥纠纷于基层的调解方法,是村组干部最乐意的解纷方式。因为这最能体现村组干部的个人能力,也最能获得当事人、其他村民和上级领导的良好评价。从解纷主体角度,这种解纷方式的优点在于:其一,村组干部对本村本地每个人的性格、脾气知根知底,能迅速找到适合双方特点的解决办法。其二,村组干部拥有“威望、面子、情理”等权威性资源,动之以情理、施之以严威,当事人易接受其调解方案。

不服村组干部调解而“闹”到乡政府甚至法庭的情形极少见,但因此涉及另一种解纷主体——作为正规权威之乡政府、法庭等。到了乡政府,可能介入纠纷解决的通常有两种人:一是乡干部,他们调解纠纷的套路与村组干部没多大区别,但其权威性略强,当事人接受其调解的可能性略大;二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12]到那里寻求帮助的通常是纠纷关系中的弱者或受害者,诉求“司法”机关即意味着不再顾及与对方当事人的熟人关系,也表明对乡村组干部不再寄以希望。司法助理员主要依法为双方评理并提出解决方案,但调解结果不具强制力。如司法助理员也无法调解,则当事人或诉诸法院,或不了了之。对于法院,村民们一般敬而远之,借用村长话说,“打官司是不划算的,就算是打赢了官司问题也不一定能够解决,所以这一二十年打官司的人不多”。

当然,并不是所有纠纷都会经历“村组—乡镇—法庭”的路径,部分纠纷在村组之后不了了之,也有个别纠纷可能不经过组村而直接找到乡政府甚至法院。

 

个案二:行政性纠纷

L逾期未交超生款。乡计生办W带队在C的引领下到L家收款。L要求来年缴。W态度强硬:“不缴,还是老办法——搬东西。反正有台打谷机!”相持中L突然说:“好,我缴,我去拿钱。”L直奔墙角,迅速拾起两把菜刀:“我L的婆娘是生了二胎,是该缴罚款,但现在没钱,硬要搬东西、蹬房子,先过我这一关!”一直不吭声的C村长见事情要闹大,拨开人群,大声喝叱:“你娃儿想干啥子?要杀人呐,你娃儿敢!”村长几句狠话镇住L并伺机夺下菜刀。在C的斡旋下,最终达成如下协议:L把打谷机搬到村长家,作价抵部分罚款;L负担中午的伙食;L应在来年五月缴清罚款。

 

这是一起由村干部出面解决的行政性纠纷。村干部在调解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角色。从解纷主体的视角,行政性纠纷的解决程序与解决方式都有别于普通纠纷,对此,我们通过对C村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角色和功能的具体分析来解读这种差异。

(1)W的协助人

法律权力在农村的实践往往要借助于政府治理权力的基层触角——村级治理机构。[13]W非常清楚,尽管手持象征国家权力的罚款单,但毕竟是向人家收钱而不是送礼,需要村长协助:其一,村长是通晓村情民意的权力人物,离开他办事就少条腿;其二,村长是自己的下级,因而是自己人,可以依赖。村长C是如何协助W的呢?在L冲冠一怒、W进退维谷时,村长挺身而出,既遏制了危局,又协调了分歧,既协助了W的工作,又维护了W的面子。在解纷过程中,既然C是“政府的人”,则必须维护政府的利益。因此,至少在公开场合,C都是训斥、批评L,并促成L的妥协。从政府协助人的角度,村干部发挥的作用更积极、主动,在形式上也更具偏向性,绝不是普通纠纷解决中的公正权威立场。

(2)L的庇护人

“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农村干部在名义上是国家权力的末梢,但村干部的真正的根本还是在农村……在特定的情况下,村干部完全可以并经常运用其知识来对付国家。”[14]村长明里是W的协助人,暗里是L的庇护人,一方面,在纠纷发生前,C采用“反映情况”的方式替L求情:村长在为W带口信时就反映——“L家里今年比较‘恼火’,人、畜都得病,又生了娃娃。可不可以过了年再说?没有钱,白跑一趟不划算。”名为反映情况,其实是对L的一种开脱。另一方面,在W和L矛盾激化时,村长的庇护立场更表露无遗:C在竹林中私下劝阻L时是这样说的——“没想到W今天这么逗硬,没想到你会这么激动。这要得啥子!现在按我说的做:第一,向W说愿意以打谷机作价抵罚款,并主动把打谷机搬到我家。宣传队一走,要用的时候你就把它搬回来,下次W要来,我提前通知你,再把打谷机搬到我那儿去;第二,要主动把W等留下来吃中午饭,以表诚意,没有酒到我那里去拿。”这种解决方案表面上满足了W的要求,其实更设身处地保护了L的利益。

C所扮演的“庇护人”角色是或明或暗的。在公开场合,C不便也不敢直接表达对L的同情与支持,否则就可能形成与L共同对抗乡镇干部的局面,那样的话可能断送自己的政治生涯;但在私下,C以“自己人”的身份对L的劝导则极易使后者接受其建议,这种效果是C如果充作完全中立的调停人难以达到的。

(3)W与L的“中间人”

公开的“协助人”和隐蔽的“庇护人”的双重角色使得村长C能被W与L同时认可,成为名副其实的“中间人”。作为“中间人”,村长不是在W与L之间进行录音机式的意见传达,而是综观全局,寻求“将双方的分歧维持在一个共同认可的基础上”。[15]双方争议的焦点很明确:W要在今天全收罚款,L只愿次年交纳。而C的思路就是:说服W只收取部分罚款,说服L交纳相应部分。在这一思路指导下,对L,以“庇护”为主,恩威并济,通过“竹林密谈”说服L交出打谷机;对W,以“协助”立场为主,同时晓以利害,“L这个小伙子,吃软不吃硬,闹出事情来,不好收场……”C将L劝开,放弃了极端行动,就等于帮了W等的大忙,C的面子不可不给;且C提出的“以物当罚”的方案也在W等的心理“底限”之上。这样,C提出的解纷方案尽管无所谓法律意义的“公正”,却是解决当时、当地社会冲突的理想方案。

在这起计生罚款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村干部既是“导演”,又是“主演”,还“跑龙套”,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推动着纠纷解决。

2.村庄能人解决纠纷——兼谈传统权威解决纠纷

如果仅从解决纠纷的一般“程序”看,村庄能人与村组干部的角色、功能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从个案的解决方式和过程看,他们之间则有很大不同。下面以一起柑村能人解决农业负担纠纷为例,来具体认识其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过程的特色。

(1)纠纷起因

2000年12月初,两位村干部到某小组收“提留款”,好不容易才在一家大院发现一群人打牌。当着村干部,村民们抱怨开了。老百姓讲起话来很有特点,一是几个人同时在讲不同的事情,二是讲问题一般不讲原委,也不作铺垫,往往三言两语仅讲自己的苦情和不满。一时间整个大院子弥散着一种农村社区特有的“诉苦文化”。一句话:“提留款太高,大家不愿交。”面对村民,村干部态度强硬:“任务是上头下的!不交,肯定不行。”村干部话一落音,村民炸开了锅,“我们不交,总不可能来抢噢!”村民群体抗议,由此形成纠纷。

(2)村庄能人介入

次日逢场,两村干部约见该组四位“能人”。[16]村干部开始向几位能人诉苦:昨天的事,你们也知道,大家都当过干部,请体谅一下现在当干部的难处。

L:现在的提留款确实越来越不像话,年年上涨,哪个受得了?

C:村民心里也梗着一些事,比如,全村都安装上有线电视和电话,惟有一组没有安装。

S:可不可以为一队“开个口子”,今年缓交。

最后,四人同意帮忙,动员村民先交一部分提留款,条件是年前为一组装上有线电视。

其实,村庄能人正是村干部寻找的 “中间人”。在村干部的视野中,村庄能人的主要作用就是出面斡旋、协调,促成村民们交纳“提留款”。但村庄能人既有对村干部的“同情”,也有作为普通村民的利益。村干部与村庄能人之间的“密议”实际上是村庄能人单方代表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就解决纠纷而进行的一次较平等的协商。这次协商,可视为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纠纷解决的“缓冲”阶段。

(3)第一次村民小组会议

如何使四位能人的意志转化为大部分村民的意志,四人决定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给村民们“好处”,作为支持其提出交纳“提留款”建议的交换条件;第二步是在向村民提供“好处”的过程中,顺带提出交款要求。

第一步策略产生了第一次村民小组会议,会议内容是讨论安装有线电视问题。村民同意集资安装有线电视,但有人提出村上在催提留款。C顺势接过话说:“要安装有线电视,可以要求村里只收一部分嘛。”村民认为恐怕不行,L说:“可以通过村上要求乡上理解,现在都说为农民办实事,这就是实事,如果大家愿意,我们伙几个人找村干部找乡上,先交一部分提留款。”结果达成:今年先交一部分款,并议定下次开会再具体讨论提留款问题。

会议过程中,四名能人没有暴露他们与村干部之间的“密议”,也没有一开始即提出自己的主张。而是抓住部分村民认可“可以先交纳部分提留款”的心态大做文章,使局部意见迅速取得优势,从而使村民的“公意”符合自己的意见。这样,村庄能人通过背对背沟通促使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立场接近。

(4)第二次村民会议

为淡化提留款问题,能人们并未首先提出提留款问题,而是重复有线电视问题且很快达成一致。随后提出自来水安装等有利于村民的议题。最后C才水到渠成地提出第一次会议已达成的交纳提留款协议,村民们一致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于是,提留款问题在没有直接讨论的情况下顺利解决。

村庄能人对这次农业负担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很强的策略性:把目标问题放在几个问题中,谈化目标问题的同时又解决目标问题,解决目标问题时又解决了其他问题,做到公私兼顾,公私两利。结合本例,就一般情形而言,村庄能人的解纷方式有四个特点:①介入方式是主动与被动相结合。②关注如何解决纠纷,不搞恪守职责式的“规则之治”;不大谈政策法律,不过分倚重习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两个特点主要不同于乡政府、法庭,与村组干部和传统权威略有相似却很有不同。③注重利用自身能力或条件促进纠纷的彻底解决。例如,在化解事端的同时还为弱者或境况不好的当事人提供帮助、指点出路。这是一般的纠纷解决主体难以做到的。④通过“解纷服务”,村庄能人易从受益方获得“人情”。能人们的解纷行为并不完全是公益行为,它还“代表人与人之间实行社会经济交换的途径,这种‘交换’具有很大程度的‘互惠’作用”。[17]这种“互惠”式交换获得的是“人情”:这次我为你解决了纠纷,帮了忙,下次我家需要帮忙时,你也应关照。支撑“人情”观念的主要因素是传统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18]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原有的“人情”性质的交换又粘附上等价交换的观念。

如果说村庄能人解纷借助的是“魅力型权威”,则家宗族解纷依赖的则是“传统型权威”。[19]表1、表2呈现出的解纷格局表明用传统权威解决纠纷日趋式微。传统权威的基础是传统,载体是宗族中的长者;传统权威解纷遵循的是习惯,而不是变化的社会条件与纠纷具体情况,更不是解纷主体的个人能力;传统权威解决纠纷易使当事人“遵从”,而能人权威解决纠纷则能使之“服从”。这些因素决定传统权威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二)不同解纷主体的解纷效果比较

考察柑村各解纷主体的解纷效果,可采取两种方式分别展开。

第一种方式将受访村民对各解纷主体的总体满意/不满意程度进行比较。把解纷效果区分为满意和不满意两个向度,从两个时期解纷总数量(376起)中分别统计出对所有主体的满意(259起)和不满意(117起)的纠纷数量,再以各主体的满意数量和不满意数量与相应的总量相比,最后得出村民对各主体在这一时期解决纠纷的总体满意程度。据表4所示,纠纷解决主体与满意程度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其一,对非制度化权威解纷满意程度明显高于制度化主体,分别为58.3%、41.7%。其二,在非制度化权威中,对村庄能人总体满意程度的比例远高于传统权威,分别为50.6%、7.7%。其三,在制度化权威中,村民对村组干部总体满意程度的比例亦高于乡政府、法庭,二者比例为30.1%、11.6%。据此,村民对村庄能人解决纠纷的满意程度最高,其后依次是村组干部,乡政府、法庭,传统权威。这恰与柑村解纷主体的金字塔格局一致。

表4:柑村村民对各解纷主体解决纠纷的总体满意程度统计

解纷主体

满意程度

不满意

满意

数量

%

数量

%

非制度化权威

传统权威

16

13.7

20

7.7

村庄能人

26

22.2

131

50.6

制度化权威

村组干部

63

53.8

78

30.1

乡政府、法庭

12

10.3

30

11.6

   

117

100

259

100

 

第二种方式将受访村民对各解纷主体在其解纷范围内的满意/不满意程度进行比较。同样是将解纷效果区分为满意和不满意两个向度,以各主体在两个时期解纷总量为分母,以村民对各主体的满意和不满意纠纷数为分子,得出各主体在这一时期解纷效果比较。表5就反映了这一效果构成状况,在各自的解纷范围内,村民对村庄能人的满意度仍然最高。

 

表5:柑村村民对各解纷主体解纷范围内的满意程度统计

解决主体

满意程度

合计

不满意

满意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非制度化主体

传统权威

16

44.4

20

55.6

36

100

村庄能人

26

16.6

131

83.4

157

100

制度化主体

村组干部

63

44.7

78

55.3

141

100

乡政府、法庭

12

28.7

30

71.4

42

100

 

据表5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村民对村组干部的满意度不及乡政府、法庭,这与表4载明的总体满意度构成相反情况。形式上,出现这种情况系两者的解纷总量不同所致。但问题恰恰是:村民对乡政府、法庭的解纷满意度比传统权威和村组干部的要高出许多,但前者的解纷总量为何远低于村组干部?

我们认为,衡量“满意”的因素是很多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公正”。虽然村民们不懂得何谓司法公正,但深受各种“青天”故事的影响,农民敬畏法律同时也感悟到法律的公正。与之相比,村组干部解决纠纷不免夹杂息事宁人的考虑,注重纠纷双方的自愿、妥协和让步,这势必影响结果的公正性(传统权威解决纠纷也如此)。因此,容易下意识地将“选择公正的处理方式的砝码加在法律的一边”[20]。另一方面,解决纠纷总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这直接影响人们对解纷主体的选择,也相应造成各主体的解纷总量差异。为调查村民们对不同主体解决纠纷成本的认识,设计了两组问题——哪一种主体解决纠纷花的时间最短?哪一种主体解决纠纷花的金钱最少?统计结果如表6所示。分别有40%、37%的村民认为传统权威和村庄能人解决纠纷耗时最少,村组干部次之。金钱成本的统计情况与之相似。按解决纠纷成本由低向高排序,形成对应关系的纠纷解决主体依次为:传统权威,村庄能人,村组干部,乡政府、法庭。村干部身处本乡本土,极易寻找,时间成本不高,所以在遇到纠纷时,村民们多求助于他们;同时,因解决纠纷而欠下村干部“人情”,请其吃顿饭、送点薄礼、劳务答谢,金钱成本也消耗有限。相反,在村民的观念里,讲法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很高,甚至还搭进破坏熟人社会关系等隐性成本。因此,纠纷双方会更多地求助于村组干部解决纠纷。

成本角度的分析思路也适合解释缘何村民对村庄能人解纷的满意程度及其解纷数量最高,但从整体性来看,绝不能忽视村庄能人“标本兼治”的解纷方式对村民心理的主观影响。

 

表6 :柑村村民对不同解纷主体解决纠纷之成本比较

解决主体

花时最短%

花钱最少%

传统权威

40

38

村庄能人

37

35

村组干部

21

25

乡政府、法庭

2

2

合计

100

100


 

对传统权威的满意程度及其解纷数量均处于最低水平。无论从公正性还是成本角度都很难解释这种状况。根据访谈,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村民们对传统习惯、风俗等抱有疑虑——在一个流动性越来越强的乡土社会,传统习惯、风俗与村民们不断更新的价值观念已存在不少冲突,代表着新型价值体系的村庄能人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权威的地位。

 

四、柑村权威格局的形成——从日常形成机制和解纷实践形成机制的双重视角

 

在柑村,各类解纷主体的权威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解决纠纷的过程、方式与效果。从解释学角度,尚需进一步考察各类权威主体的权威来源。必须明确,解纷主体的权威不仅仅来源于解纷实践,更重要的是来自于乡土社会的日常生活。因此,探究解纷主体的权威形成应基于其日常形成机制和解纷实践形成机制的双重视角。乡政府、法庭的日常权威形成于科层制度,[21]传统权威的来源不言而喻,且两种权威形式在解纷实践中居于次要地位,下文不再详述。

(一)村组干部常规权威的形成机制

1.日常生活中的权威形成机制

村组干部的日常权威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代理人”角色使村组干部富于“科层”权威的色彩;二是变通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令是村组干部强化日常权威的舞台。“在国家权力与农村社会的复杂关系中,村组干部的多重角色已经将其定位在了独立的权力话语系统内。”[22]村组干部凭借国家权力“代理人”的角色,“通过国家政策与村民利益之间周旋的方式,使国家政策的落实政策打了折扣,并让村民感受到自己受了实惠”,[23]最典型的是落实土地和计生政策。

当然,充当“代理人”、落实国家政策并不必然有助于村组干部权威的树立,有时甚至适得其反。最典型的是农业税费政策的落实。农业负担问题使村组干部与村民的关系恶化,在部分村民眼中,村组干部已不是什么“好人”。这使村组干部的日常权威在形成的同时又面临消减。

2.解纷实践中的权威形成机制

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是树立权威的重要渠道。村组干部的“中间人”角色使其拥有一般正规纠纷解决者所没有的“双重知识”。一是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对此,苏力曾有深刻见解——“村干部长期生活在这个偏远的社区中,也许他没有许多如今得到大社会承认的那种上得了台面的知识,但是他的独特生活环境确实是使得他拥有许多可能令外来权力行使者要想行使权力就必须予以重视和考虑的具体知识……”[24]这些知识信息在个案解决中非常管用。另一重知识是“官方性知识”。村干部与乡政府、法庭之间的经常交流使其拥有普通村民所没有的“官方性知识”。在村民看来,拥有“双重知识”的村组干部在纠纷解决中“说话是能够算数的”。因此在调解纠纷时,村组干部只须操弄一种为村落社区的人所认可的办事程序,只要使当事人双方在情理上都能接受,村干部在村民中的权威地位就很容易树立起来。

当前,村组干部权威地位有所下降,原因很多,如土地政策稳定使得田边地角纠纷相应减少,计划生育纠纷由激烈凸显隐退至二线,[25]昔日解纷重点的减少使村组干部失去一个个展示权威的平台。另外,农业负担纠纷异军突起,作为当事者的村组干部更是处遇尴尬。

(二)能人权威的形成机制

1.日常生活中的权威形成机制

能人权威有其独特的日常形成机制。1980年代以来,柑村权威的形成机制趋于多元。村政基层制度改革,使村组干部出现能上能下的趋势,柑村目前的能人权威大多有担任村组干部的经历。教育制度改革使农民子女有机会接受大中专教育并进入各行各业特别是党政部门工作,从而间接提高其父辈在农村社会的地位。经济体制改革使一些商品意识和把握机会能力比较强的村民“先富起来”,典型的是那些经多年历练、视野开阔、社会阅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的外出打工人员。这些社会能人能从外面联系到活,然后回村里带人去干。毫不夸张地说,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人们挣钱的机会。也就是在这一过程中,他们赢得了尊敬。这是村能人权威得以形成的最重要渠道。

能人权威们拥有一般村民所没有的知识结构,因此掌握了话语权力。在乡民眼中,他们是“见过大世面的人”,于是不自觉地心生敬畏。而且,“他们熟知人情世故,在平时迎来送往的人际关系中处得滴水不漏,让人们从内心里佩服。他们的权威地位的确立,并非因为制度的安排,而是由于个人品质的非凡”。[26]

2.解纷实践中的权威形成机制

通过解纷实践巩固能人权威地位,“在国家权力没有直接干预或者干预很少的社会中,这可能是一项共同的原则”。[27]一个村里的纠纷解决往往是通过一些所谓“有人格魅力、有经济地位、有社会背景、有文化、有见识、有胆量、会说话、会办事的人”来实现,在柑村这些人主要是村里的能人。他们不仅清楚各种农村纠纷事件的解决办法,而且懂得村里人的习俗、道德和一般行为原则,同时也乐于管别人家的纠纷。更重要的是,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拘泥于传统,灵活大气,很有“现代感”,当事者也容易接受。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随着村组干部权威的衰落,各种能人更成为纠纷村民的寄托。

 

五、前瞻

 

针对现有视角下农村纠纷解决研究在技术层面的不足,我们作了如上实证性扩展研究。但现有考察尚不足回答:在未来一段时间(约10~20年)内,柑村权威格局将发生怎样的调整?村域内的纠纷解决机制因之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但在上述考察和论证中,已包含“柑村已有的解纷主体的权威格局的形成(因变量)受制于前一时期的经济和社会条件(自变量)等结构性因素”的结论,似乎可以推论,柑村未来的权威格局的调整也将受制于将来一定时期内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结构性因素的变化。

不同的经济、社会政策产生不同的社会矛盾,不同的社会矛盾引发不同的法律政策出台(傅华伶语)。[28]如果说经济与社会条件的结构性变化影响着国家政策的调整,那么反之,国家政策的实施又可进一步催动农村权威格局和相应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按这一进路来展望农村未来的权威格局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就必须考察民族国家正在启动或准备实施的重大政策。以我国政府目前正在实施的“免征农业税”政策为例,[29]可以有限地观察政策实施对农村(包括柑村)解纷主体权威格局带来的影响。

能人权威将受到较大影响。免征政策使负担纠纷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纠纷消失或减少,这些本是能人展示权威的主要平台。进一步讲,免税政策引起的新型纠纷可能不适合能人权威解决。一是新型土地纠纷,因其产生前提、所涉当事人、争执权益较大等特点,能人权威解决将有很大困难,整体上可能倾向于求助较为正规的途径解决纠纷。二是公共品供给矛盾产生的纠纷,免征农业税将造成乡镇财政收入的锐减,地方政府很难保证农村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所需的公共资源,这种供需的突出矛盾很可能会引发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纠纷,能人权威要成为此类纠纷的解决主体几乎不可能。

常规权威的地位大幅提升的可能性很小。其一,免征农业税,村组干部在失去征税压力的同时,也因此失去了部分利益来源,从而失去解决纠纷的利益驱动。这时求助乡政府等正规权威就不可避免。其二,免税改革的主要配套改革对准的是因取消农业税所留下的乡村财政缺口,即精简乡镇机构,减少乡村干部,常规权威的力量将大为削弱。

传统权威在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冲突中将更加缺乏生命力,其解纷地位会更加弱化。

至此,我们似乎感到,在未来的时间场域里,乡政府、法庭等正规权威将会在各种纠纷解决中逐渐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有纷必解纷”。消减纠纷影响,恢复秩序常态,是人类对待社会冲突的共同立场,“解纷”一词本身也表达了人类对待冲突的能动性。[30]从这一点讲,在柑村传统权威难以重建、能人权威难现“独秀”、常规权威持续低迷的格局下,正规权威“站出来”(逐渐成为重要的解纷主体)似乎理所当然。更重要的是,柑村正规权威解纷角色的彰显取决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走向。经济、社会环境变动带来纠纷的新型化,旧有纠纷也将因新因素的注入而复杂化,这都对解纷主体及其解纷方式和效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以免征政策可能引发的新型纠纷为例,在性质上,这些纠纷需掌握有充分资源的权威主体的积极介入才可能彻底解决,因此,作为正规权威的乡级以上政府发挥作用的空间明显较大;而在政府无法解决时,村民们就更求助于代表“正式的法律”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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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静华,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陈一鸣,四川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本文为200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体系的完善》(05-ZD044)的阶段性成果。

[1] 在宏观层面,学者们通常从国家法/民间法、国家权力/乡土权威的互动过程中寻找例证,在微观层面,现有研究又特别钟情于“理性农民”在选择解纷途径时对多种因素考量,都缺乏对纠纷解决主体功能、作用的深入探讨。

[2] “转化型农村”是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因此具有社会学意义的典型性。张立伟:“乡村社会的秩序与纠纷处理”,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154页。

[3] 以户为单位,我们先后取得120份有效问卷,问卷涉及常见农村纠纷。解纷主体也是以柑村和F乡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4] 在纠纷及其解决问题上,村民们喜欢以“80年、九几年、这两三年”等阶段性话语引起话题,这是很有道理的。笔者把柑村近25年大致分成两个时段。

[5] “解纷数量”是第三方作为解纷主体时的数量,是某一时段发生的“纠纷数量”的一部分;基于研究目标,本文不涉及避让、和解等尽管是较为重要的解纷方式。

[6] 解纷比例=各解纷主体的解纷数量/解纷总量。

[7] 同注②,第148页。

[8] 赵旭东将乡村的权威归结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两种。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页。

[9] 同注②,第150页。

[10] 笔者将小组长视为制度化的:一是国家权力在农村基层——乡村组——之间长期遵循“上传下达”和“下报上批”的运行程序,这很容易形成农民关于“国家权力的连续性与等级性想象”(谢鸿飞语)。

[11] 顾培东:《法律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2] F乡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至今仍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13]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14]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15] 同注⑬,第239页。

[16] 苏力认为“村干部是地方性知识的载体”,拥有一般村民和一般乡干部所没有的“双重知识”。苏力也许是正确的,但在一个大村,村干部的这种“地方性知识”其实也是有限的,比他们更具有“地方性知识”的人恰是各村小组的能人,其拥有一般村干部、村民所没有的“双重知识”。

[17] 王铭铭:《溪村家族》,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18] 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21~29页。

[19] 韦伯将统治权威划分为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法理型权威,这种分类方式已为我们熟知。同时,对各种权威类型的使用早已突破韦伯意义的政治范畴。[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7、278页。

[20] 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21] 科层制(官僚制)是建立在韦伯的组织社会学的基础上的,指一种权力依职能和职位进行分工和分层,以规则为管理主体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

[22] 刘传海:“权力缺席到权力多元”,载《民间法》第2卷,第297页。

[23] 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24]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45页。

[25] 进城务工使婚姻突破传统界限,“第二生育战场”得以开辟。

[26] 同注②,第149页。

[27] 同注②,第221页。

[28] 例如:1980年代农村土地法律政策引发了大量田边地角纠纷、邻里纠纷,为稳定民心,政府出台了土地承包多年长期不变政策;1990年代,农业税赋政策引发了普遍性农业负担纠纷,一度成为三农问题的症结,为缓和农业负担,政府又三令五申推行“减负”政策等。

[29] 从2006年1月1日起,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一个“无农业税时代”已经到来。

[30] 顾培东:《法律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饭社2004年版,第26页。

 

马静华、陈一鸣:“柑村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解纷主体”,载徐昕主编:《司法》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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