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佳案——刘晓原律师访谈
2009-11-24 13:13:57 作者:刘晓原 来源:http://www.ideobook.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L:我们是9月8 日的火车,9月9日到达上海的。
到上海以后当天上午,我,李士兵,还有杨佳父亲及其好友,总共6人来到闸北公安分局找到他们领导。找他们领导的目的是,因为杨佳杀死的都是警察,这些死伤的警察都是无辜的,既然他父亲来了上海,他父亲希望通过闸北公安分局的领导向死难的警察家属带去慰问,也可以说是替儿子来向他们谢罪。不管怎么说,杨佳袭警杀人他父亲来到上海找死难者警察家属就是希望表达他的心情,也符合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
之后我们马上赶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时间大约是在10点左右。门卫问“你们什么事情?”我们说“我们这次来是找信访部门反映情况。”门卫再次问“你们到底有什么事情?”我们答“我们找领导反映事情”门卫说“信访部门在另外一个地点办公,你们到那边去”。当我们准备走的时候,保安又问“你们具体什么事情?”,我们说“不去信访办也可以,我们找王智刚法官”“找王法官。”准备叫传达室打电话,后来听说我们是为了杨佳的事情,他就说“那你们要找他也必须通过信访部门”。
我们来到二中院的信访室,在接待室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填写了信访登记表。内容大致是,来访的事由,登记职业啊,身份证啊。
我们对接待人员说来二中院有二件事情,第一想找王智刚法官要一份杨佳案的一审判决书,第二是杨佳父亲希望会见杨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的家属要会见被羁押人员,首先需要办案机关的同意,再公安机关的批准。因为杨佳一案刚刚判决下来,在不知道杨佳是否上诉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办案机关还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人员非常热情,他说“我给你们打电话联系一下。”他们说的上海话,我们也听不清楚也不明白,大概是告诉电话那边,什么人来了什么事。但是接待人员告诉我们说“王智刚法官有事,来不了接待你们”我们说“那能不能找其他的法官,或者找刑事厅的厅长副厅长都可以,哪怕是审判员也行,书记员也可以。”他说“那我再打个电话”。他又打了个电话过去,还是说的上海话,挂了电话他说“我已经叫其它法官去找找他们,你们就在这里坐一下”。过了大约十分钟,接待室的人说“你们这么多人,你们可以到我们楼下一个单独的会议室接待室,你们在那坐会等等可以吗?”他们一直的态度都是很好,我们也就同意了。
到了楼下,我们坐了将近二十到三十分钟,来了两个法官,一男一女。我们问男法官的姓,他说“姓徐”,我们问他“你是厅长吗?”他说“不是”又问“那你是副厅长吗?”他没有否认.他说“你知道我姓什么就可以了,至于职务就别说了”,女法官姓屈。两个法官问我们“你们有什么事情?”我们就又把那二点重复了。同时把我们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还有要求要判决书的申请书和要求的判决书。他都拿去复印了,他说“好,我上去我们厅里研究下,一会答复你。你们在这里等会”我们同意,两个法官就上楼了。
大约三十分钟过后,又两个法官下来了,也是一男一女。下来就问“杨佳一案的。”我说“对,我们都在这里。”这个法官姓叶,叫叶剑平,是杨佳案的一个审判员,来的女法官估计是书记员。来了之后说要给我们做笔录,女法官做笔录,叶法官就针对我们第一个问题做答复,对杨佳父亲说“你在9月5日给杨佳写的上诉状,还有给杨佳的一封信,我们于9月8日都收到了。今天上午我们有法官去看守所提讯了杨佳,杨佳做了一个笔录,他说不想父亲介入这个案件。”他们马上把笔录给杨福生看了,笔录内容大约有两张纸,两页都有杨佳的签名及年月日,其中有一行提到上诉问题,大意是杨佳提起了上诉,但是书面上诉状还没有写完,还有一条就是希望他的父亲不要介入这件事情。接着说“你们提出需要一份判决书,可以给你一份”。当时我就提出“我重复一下,法官那个笔录能不能让我看看?杨佳是否上诉了?”他答“杨佳当庭宣判的时候就口头上说了要上诉。”我说“据媒体报道,没有说要上诉啊?”他说“有口头上诉,就是上诉状没有写”。得到这条认可后,我提出“法官,我们要求会见杨佳,理由都写了,你看我们是否能去会见。”他说“既然杨佳不希望他父亲介入这个事情,你们还有必要去会见吗?”我说“杨佳不希望他父亲介入这件事,并不表明杨佳不要他的父亲去会见。你最好还是让杨佳的父亲或者是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去会见,由杨佳亲自对他的父亲或者父亲聘请的律师说不要他父亲和他父亲的律师介入,那大家就都无话可说了。因为被告人有权力拒绝某人做他的律师或者是会见”。
下午,李劲松律师和秦凯律师等几人到了上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杨佳,到了看守所以后,看守所还是不让进,他们与看守所的人员交涉了几个小时,从4点多开始直到7点才离开,最后好象看守所的人答应要向上面请示,但是到现在一直没有下文。
昨天上午,张建国律师等几名律师到了上海市名江律师事务所,到了事务所后,大门关闭,门口贴了一份7月8日的告示,大致内容是不接受媒体采访,不见当事人,本所有其他事物。但是他们把门敲开了,进去后,一名江律师事务所的人很警惕,就问“你们要干什么?”,他们答“我们有个案件需要咨询。”当一提到杨佳,他们就开始不高兴了,双方发生了争执,对方都报了警,警察知道这件事后也没有说什么。
他们此行去名江律师事务所的目的是两个,一是向他们了解杨佳母亲的下落,因为谢有明律师在7月的时候说在北京找到了杨佳母亲,并办理了授权委托,那么大家都希望知道杨佳母亲到底在什么地方,为什么至今下落不明。二是想了解下案情,一审的情况如何?能否向我们介绍下,还希望看到他的委托书。杨佳的父亲当时也去了,但是这也是没有办法的,昨天上午他们再一次去了上海市二中院,也是希望通过法官了解杨佳母亲的下落,为什么要找法官呢?因为熊烈锁律师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领取一份判决书的时候,他们打电话给王智刚审判长,得到的答复是“不能再给你们一份判决书了,已经给杨佳母亲一份判决书了”。这就表明他们也知道杨佳母亲的下落,不然的话你怎么给杨佳母亲判决书。但是他们并没有接待,只是信访办的人接待,接待员只说什么都不知道,说找杨佳母亲与他们无关。
杨佳这个案件,我一直在关注,关注的时间比较长,我写了十多篇文章。
关注这个案件,尽管网络上有许多舆论,但是我并不是支持杨佳杀人,我们关注就是因为感觉这个案件有特殊性,受害的是警察,同时上海闸北公安分局也是一个受害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案件严格来说,本来涉及到自己的案件,他更应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办理此案,不能有遮遮掩掩。
就现在的案情来看,司法机关在办理这个案件中引起民众的质疑,开始的作案动机现在一直不明确,后来杨佳母亲无缘无故的失踪,还有一个是执法机关有没有过错这方面。上海市公安局在7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的很明确,杨佳会为了一个盘查行为积怨几个月,去杀了6个人,这件事情是不是这样简单?如果案情确实是这样简单,如果公安机关对他的盘查完全是文明执法,执法有依据也没有任何的不当行为或者暴力行为的话,那我们就会感觉,如果杨佳因为这样去报复行凶,我觉得他真的是精神病,是不是必须是有这样的一个精神病的患者才会有这样的做法。如果公安机关完全是文明执法的话,你为什么两次上京调解,并答应赔偿一部分钱。在这点上看,你不能说明你没有过错,至少做法也有些不当,以至引发这个暴力事件。
杨佳这个案件,杨佳的辩护律师也有问题,当然很多网友质疑他是政府的法律顾问这个身份处置的问题,这个方面上看,虽然他不是闸北公安分局的法律顾问,但他是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但是我不知道,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是否需要负责闸北区下属的行政机关的所有法律事物,是否由谢有明律师负责。如果是的话,他确实是发生利益冲突。如果不是的话,律师法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他是没有冲突的。我是这样看问题的,必须要客观分析去看问题。在律师这个问题上我感觉,在7 月份熊律师孔律师在受杨佳父亲委托来会见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批准的,因为修改后的律师法,今年6月份实施以后,写明了律师会见是不需要批准的。那么检察官来的时候又拿出一个笔录,那个笔录你又怎么使人相信这个确实就是杨佳本人的真实愿望表述。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应该让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去见一下杨佳,可以不谈案情,就针对你父亲聘请的律师来了,你是否同意,首先核实这点。如果杨佳说同意,那杨佳母亲又聘请了律师,那么只能选择一方律师,因为辩护人只能有两个。而上海检察院又没有做,这有留下了疑点问题,而且那时候已经证实了杨佳母亲失踪的问题。杨佳的姨妈都找不到杨佳母亲,杨佳母亲是真的失踪,还是假的失踪,或是被哪个机关控制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机关不让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去会见,而只让杨佳的母亲委托的谢有明律师会见,这样就造成只能别无选择委托谢有明律师了。我们奇怪的是,谢有明律师怎么知道杨佳母亲的下落。
前面的疑点我们就不说了,那么到审判阶段,法律规定是要公开审理的,法院需要发公告。发公告有两种做法,以前在法院门口都有公告栏张贴出来,有些法院各种配套设施比较先进,大门口有电子屏公告。开庭公告要求提前三天公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在今年7月17日,我得知杨佳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起诉的时候,我一直都在关注他们的网站,因为网站上有开庭排期公示会公布三天后的开庭排期。直到8月20日就没有任何开庭时间公布了,当时我以为是网站出现故障。直到杨佳案开庭前一天,有人告诉我说杨佳案是8月 26日开庭,直到那时候二中院的网站上还是没有消息。到8月27日二中院的开庭排期又显示正常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他之所以不敢在网上公布这个开庭排期,就是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消息,或者是让更多的人去旁听或者让媒体去采访。8月26日,20多家媒体不让进入采访,连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的记者都没进去。法院的解释是审判庭的旁听席都被公安机关预订了,你这样的公开,不向社会公开只向受害一方公开,我想这样的公开审理并不是我们立法本意上的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应该是社会各界都可以旁听,应该让媒体介入,因为杨佳案是一个引起社会广大群众关注的案件。你不让媒体去采访去报道这个案情案件,民众怎么知道和了解这个案件,因为绝大多数群众是无法前往法院去旁听,只能通过媒体去了解。这样的做法让大家更加怀疑,是否这个案件有很多事情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
一审结束后,杨佳父亲聘请的孔律师,他们的遭遇更加曲折,他们任何法官都没有见到,打电话也没有用,判决书怎么都要不到,到看守所也不让见,他们也去公安局和高院投诉了,但是都没有结果。那么我们这次去,情况前面也说了,就拿了一份判决书原件,了解到杨佳已经上诉了。
杨佳案件还有一个重大疑点,这也是二审辩护律师发回重审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杨佳的精神病鉴定。
7月1日谢有明律师被检查机关带去见杨佳,因为杨佳要求只有见了律师才会回答相关问题。但是谢有明律师在见过杨佳后接受媒体访问的时候说“杨佳意识很清晰,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是谢有明律师在见了杨佳后,出来希望公安机关给杨佳做精神病鉴定。一个律师在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向公安机关建议给嫌疑人做精神鉴定,我认为起码从谢律师和嫌疑人谈话的过程中,是否初步判断出嫌疑人是有精神病,不然的话你不会提出要公安机关给嫌疑人做精神鉴定。当然律师不是医学专家不是精神病科专家,他只是通过自己的生活阅历和生活经历对嫌疑人的一个判断。公安机关也接受了谢有明律师的建议,我想公安机关接受这个建议也是经过自己的判断,不然的话为什么律师提出的建议你就接受。9月5日他们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委托了司法部司法科学鉴定研究中心研究所给杨佳做精神鉴定。当天该所4个工作人员到看守所对杨佳进行精神鉴定,前后只用了半天时间就鉴定结束,按照司法规定必须是一个月才能出鉴定结果,而他们却说特事特办,所以半天就有了结果,结果是杨佳没有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他必须接受法律追究杨佳的刑事责任。
这个鉴定我认为是无效的鉴定,为什么说它无效,是因为它没有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依据有三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鉴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司法部司法科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它不是医院也不是医疗机构。第二,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条“人民法院和司法机关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而司法部科学鉴定研究所是隶属于国家司法部的,它是司法部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也就是说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这个鉴定机构应该撤消的,你不撤消最起码你不能做鉴定工作。第三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2007年6月的时候,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的一个鉴定能不能采信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有过一个请示,即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他们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涉及了一份鉴定,也是上海这家司法部鉴定研究所做的司法鉴定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批复为“不能采信上海市司法部精神鉴定研究所的鉴定”。这个批复的依据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第七条。综上几点来看,杨佳的精神病鉴定应该是无效的,由于这家鉴定机构没有主体司法鉴定资格,但是法院的判决书上却说它有鉴定资格,我想上海二中院没有想到我刚才上面提到的三个依据。当公安机关和辩护人都怀疑被告人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而所做的精神病鉴定又是无效的,是否需要重新给杨佳做一份精神病鉴定,即在法律上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以确定杨佳是否有精神病和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还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你必须在确定这个前提下才能开庭审理,否则这构成审判程序违法。
我看了判决书后发现,杨佳的一审辩护律师谢有明对它的鉴定也持有疑义,谢律师再次表示怀疑杨佳有精神病,但是一审法院不重新做精神鉴定而做出判决,我认为这个判决很可能是错误的。如果该案上诉到二审的时候,这个精神鉴定需要重做。
针对杨佳的司法鉴定,我曾经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过二封信件,既杨佳案件还没有开庭的时候,一封是经特快专递递给二中院的院长王信芳法官,另一封是通过二中院官方网站上的网上信访寄过去的。网上信访这个邮件在一个星期以后收到回复内容是“你这个情况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也没有告明什么有关部门。我用特快专递寄出的邮件他们没有回复。杨佳案判决后我给最高人民法院写过一封信,也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的一个举报信箱寄去的,至今也没有得到回复。
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是针对二个问题,一是二中院公开审理的问题,二是关于杨佳司法鉴定的问题。公开审理我前面也谈了,包括不让媒体采访旁听,不让民众旁听,所有的席位都被公安机关预定,像这样的公开审理是违法的是一种变相秘密审判。关于精神病鉴定我也充分阐明了对杨佳做的精神鉴定是无效的。在没有确定杨佳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就开庭审判,这样的审判程序不合法。如果这样的判决下来,一旦生效,很容易使患有精神病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按照刑法规定,患有精神病的无完全刑事责任的人是不用受到法律追究的。如果患有精神病或者是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话要从轻审判。
杨佳案既然已经二审上诉了,我们希望二审审判能够公开,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审理这个案件。现在很多律师对案件的关注,包括一些网民的关注,大家主要都是针对司法机关在办理这个案件中的一些程序上的一些质疑意见,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依法进行审理此案。并不是说要支持杨佳这种暴力袭警的行为,假如杨佳真遭到殴打,那么殴打他的人依照法律程序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当然这样袭警也是必然受到法律追究的。我也是这样同他父亲说的。
Z:今天是2008年9月11日,也就是说他上诉的最后一天。那杨佳是在几号上诉的呢?
L:叶法官告诉我的是“杨佳当庭就说了要口头上诉”。
Z:你是说在当庭说的口头上诉吗?
L:叶法官说“杨佳已经口头上诉了”我就问什么时候,叶法官就说“他表述过要上诉”。可能有这样的情况,有些是带你回去的时候,需要杨佳签字的时候,给他判决书的时候,因为给判决书的时候,即使你们旁听了,你们也没有看到法官给他判决书。因为判决书被告人必须要签字。这个上述期限是从签署的第二天开始算,估计当庭判决后把杨佳带下去的时候或者是到了看守所的时候或者是离开法院的时候,是需要杨佳签一个笔录的,给他一份判决书,也许就是在签判决书的时候还没有离开法庭的时候说的。法院说的那个当庭并不一定是指在审判厅,也许就是在宣判结束后,把杨佳带下去的时候,让杨佳签书一审判决书的时候上面有一栏,写着你是否上诉,或者是签字的时候杨佳表示说法官我要上诉。杨佳只要说了这句话就可以。只要法院认同了杨佳的口头上诉就可以。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上诉有两种,一种是口头上诉,因为如果我是文盲没有文化的话,你要我书面上诉是不可能的,我怎么去写上诉书,还有一种是写好一个上诉状由看守所人员递交给法院这也表明你上诉了。
我不清楚媒体明天会不会发布消息,但是我们那天去见叶法官的时候,我们5人在场,二中院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也在场,我想他这个话说的也很清楚了。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叶法官不会也不敢骗我们或者说谎话。
Z:那么二审是什么时候,排期有没有出?
L:到今天为止是不可能的了,因为申诉期限还没有过。二审也应该是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样要在案件开庭的前三天公布案由,时间、审判长、地点、被告人姓名,这些都要公开,还要允许旁听。那么到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会怎么做,我们现在确实无法预料。
Z:那么在二审期间杨佳能不能再聘请新的律师呢?
L:应该有权力。从目前来看一审在没有接到杨佳的确认,可以说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二审的律师还没有。因为法官也没有告诉我们谢有明律师是否继续做他的律师,还有以前谢有明律师和杨佳母亲签的委托书是只是一审还是包括二审。如果那时候签的协议包括了二审,那么杨佳如果提出要更换律师的话,杨佳也有这个权力。就是如果聘用了谢律师,那我要解除你也是可以的。如果只是签的一审的委托书,那么杨佳父亲请的律师又不让介入这个案件。那就意味着杨佳二审没有委托律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检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为杨佳做辩护人。因为杨佳案是死刑案件,所以必须为他指定辩护人。至于杨佳的辩护律师是他母亲委托的还是法院指定的到目前还不能确定。
Z:那杨佳母亲在一审的时候是否应该出庭?
L:这个没有规定。如果一审的时候杨佳母亲是证人的话,杨佳母亲就不能去旁听,如果杨佳母亲不是本案证人,她要申请旁听是可以的,她也可以去,也可以不去,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从一审判决来看,杨佳母亲不是证人。如果杨佳母亲包括杨佳父亲申请旁听的话,法庭都应该让他们旁听。
Z:那杨佳父亲为什么没有去旁听?
L:这个案件我在8月25日大概是下午1—2点时候,我给杨佳父亲打了电话,告诉了杨佳父亲这个消息。杨佳父亲认为去了也是这个结果,所以杨佳父亲没有去。那么这个案件在宣判的时候,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当天开庭排期上公布了,我马上把消息告诉杨佳的父亲,杨佳父亲还是那个态度,就是审判结果就是那样,所以杨佳父亲还是没有去,只说了“我从你博客上看消息就可以了。”
我们这次来,我是看了熊律师孔律师无共功而返,连判决书都要不到。我想判决书为什么不给他,我很奇怪。7月份的时候熊律师去的时候,只带了杨佳父亲给熊律师写的委托书,到了公安机关他们就说“怎么证明这个就是杨佳父亲的签名。”,这个确实很合情合理,你拿着委托书如何证明杨福生是杨佳的父亲。公安机关就说我们需要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向北京公安核实。第一次他们受到了刁难,这次他们就接受教训,由杨佳父亲所在派出所开具了父子关系证明,杨佳父亲到公正处办理了一个公正授权书,即使是这样他们也没有拿到判决书。所以这次我们叫杨佳的父亲去,我认为效果会比较好。所以我邀请了几个律师和杨佳父亲面谈了,因为不知道那时杨佳父亲是否上诉了。我们是在8号见的面,那么离上诉期还有三天了,那时候我们就提出需要你本人亲自前往,无论如何都要拿到一份判决书,你没有判决书如何进行二审上诉,上诉状都不知道怎么写。还有能不能会见,你本人带律师去了好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杨佳父亲才同意前往,至于他们父子之间有什么事情,我作为律师我也不了解。
Z:那么杨佳他知道他母亲的下落吗?
L:我认为杨佳肯定不知道,谁会去告知杨佳他母亲的下落呢?在很多事件中,亲属是看不到被告人的。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到审判判决生效之前,一般情况下家属是不能见到嫌疑人的,只能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有个条例规定“人犯在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家属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会见和通信。 ”实际中很多都看不到不允许会见的。
Z:那就是说,杨佳到现在也并不清楚他母亲已经失踪?
L:我可以断定说,杨佳肯定不知道,我相信司法机关完全没有必要告诉杨佳他母亲已经失踪。因为对这种重犯很多消息是封锁的。我原来做过一个死刑的案件,就是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案件,我去会见被告人的时候,看守所的人都会告诉我,不能说这个案子你没救了,你就是死刑,因为他的情绪会波动。如果看守所的警察告诉杨佳,你的母亲不知下落了,或者法院或者检察院的人告诉杨佳这个消息,这样杨佳情绪不是更不稳定吗?因为我立案起诉了,不立案怎么授权,侵犯我律师的职业权,因为我律师接受了委托,你不立案应该给一个不予立案授权书。你不能说就是不能立案然后强行把律师拉出法院,我认为朝阳法院立案庭不是针对杨佳案是这种做法,很多案件或者是比较敏感的案件,律师要求立案他们都是这样做的。我觉得律师应该不能诉讼法院立案庭也应该投诉控告法院的做法。
杨佳案件他的母亲为什么他们那么敏感,我是觉得很奇怪。杨佳母亲只能是在杨佳袭警案中对杨佳以前与上海警察之间的一些纠纷矛盾是一个知情人,那么作为知情人警察找他去调查,这个也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只要协助调查完以后,杨佳母亲应该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能限制她,当然还包括变相的限制她。从现在看来杨佳母亲莫名其妙的失踪。
北京的警方说7月4日杨佳母亲自行离开派出所了,我不知道她到那去了,上海警方不回应了。我曾经写过文章质疑过北京警方,你把杨佳母亲7月2日带到你大屯派出所协助上海警察调查,这基本上2天时间,杨佳母亲在知道事情以后她心理上是否受到了刺激?派出所你发现杨佳母亲精神恍惚,你是否应该护送她回家?如果杨佳母亲精神恍惚因为儿子袭警受到精神刺激而突发精神病而走失了,我认为警方有责任。还有说杨佳母亲被上海警方带走协助调查了,但是这个消息没有得到证实。但是杨佳母亲应该没有出意外,不会像网上说的,她死了之类是不可能的。如果杨佳母亲已经死亡,谢有明律师是如何找到杨佳母亲办理的授权委托,法官又怎么说判决书已经给杨佳母亲了。据我知道的消息是说,杨佳母亲很可能是在外地,但是也无法证实,这个也不能保证这个消息百分百准确,只是一个说法而已。杨佳母亲的姐姐向北京警方报案以后,北京警方为什么不去查找?并且没有把这个消息挂到北京警方的人口走失网上发布,这个问题杨佳父亲和杨佳姨妈都说过,没有看到关于杨佳母亲走失的消息。这就反映了二个问题,一是北京警方知道杨佳母亲不是失踪,那就没有必要挂到公安网站上让其他公安机关协助去查找。二是你不登上去,我可以告你工作失责,你没有履行你的工作职责,既然你接受报案并且立案了,应该挂到网站上去,让其他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现在二个多月了不知道下落,我们当时给北京警方提供的消息是,谢有明律师在媒体上披露了他在北京找到了杨佳母亲办理了授权委托,这个消息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的,是真实的,不是假的消息。如果是假消息的话,那谢有明律师作为杨佳案的辩护人的话根本就没有权力,那你这就是个假的授权委托了。如果这是个假的委托书的话,那么这样的话一审判决都无效了。所以我们相信谢有明律师在北京找到杨佳母亲这个消息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北京警方是不是有义务去找谢有明律师了解杨佳母亲的下落,然后告诉杨佳姨妈你报的失踪案应该撤消并告知杨佳母亲在什么地方。因为谢有明是杨佳母亲失踪案中的一个知情人,他完全有义务协助北京警方去调查杨佳母亲失踪案件。只要北京警方打电话或者发公函或者亲自到上海去,谢有明律师都有义务协助北京警方查找杨佳母亲下落。北京警方为什么不去做,说明什么问题?现在还有一个说法杨佳家,就是在慧中里小区407楼因为离奥运村非常近,是否担心杨佳母亲离开派出所后有很多媒体采访,或者是某个部门觉得不方便就把杨佳母亲带走了。这些我想民众肯定会提出很多疑问的,包括我们在上海的时候我们也问过,他们不做回应。我们到闸北分局也和信访办的人聊了,他的解释是“找杨佳母亲你们还应该到杨佳所在地去问一问,你们在哪报的案就到哪去询问”其实这个警官的建议是对的。关于杨佳母亲失踪的看法,民众的看法很大。
杨佳案还有个最大的疑问,我始终认为杨佳杀人这我是不能支持的,但是按照社会的一般道德基本价值观来说,杀人犯肯定会受到民众的谴责。现在就有个疑问了,我们从网上看到竟然有不少人认为他是英雄是个大侠,民众应该是理智的能够理性的看待这个事情。那么为什么现在颠倒过来了,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价值标准颠倒过来?我认为二个方面,一是多年的警民关系,警察总是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有时还有违法行为发生警民关系紧张。二是在针对杨佳案,公检法机关做法遮遮掩掩,不透明不公开,使民众认为杨佳有天大冤情才会去杀警察。一般的人遭到了警察执法的不当行为是不敢这个报复的。
他是否遭到殴打这个问题,谢有明律师也提到了“杨佳有可能遭到殴打”通过判决书和证人的说法来看,没有明确说出杨佳遭到殴打。我更多的相信杨佳肯定是受到暴力执法的可能。但是这也不是很大的问题,我可以这样说现在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或者使用暴力,这不是新闻,我觉得这类事很多。像警察刑讯逼供或者遭到殴打,这些都已经不是新闻了。你可以追究那个打了杨佳的警察,如果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后,我认为公众不会对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质疑的。我记得河南就有过这样一个案件,把犯罪嫌疑人打死了。广东也有一个打死犯罪嫌疑人,还把嫌疑人丢出窗外,伪造嫌疑人自杀,最后都查处了很多公安人员,这样也没有造成整个社会对公安机关的看法。虽然这个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违法产生的后果,但是只要公正处理,民众还是很支持的。杨佳案最让人不可理解的就是遮遮掩掩,使得民众觉得杨佳受到天大委屈,以至大家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这对司法机关影响是非常大的。这个影响还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是否打了杨佳,而是因为在整个处理过程,公安机关遮遮掩掩的做法,使得民众严重怀疑公安机关的执法不公正。
与杨佳案件相关的造谣案件,我觉得公安机关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对的。在网上散布说杨佳遭到殴打并打坏了生殖器,公安机关查出是散布谣言。只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处罚行为。而不构成诽谤罪,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自然人,公安机关是不能构成犯罪对方的。我记得7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有一个消息,说贾散布谣言的行为损坏公安机关的形象,但是诽谤罪针对的对象是个人。这样就不构成诽谤犯罪,即使构成诽谤罪也不应该有上海市公安局去办理,也应该由犯罪所在地当地公安去办理。我就写过一篇文章叫杀鸡焉用牛刀,一个诽谤案件由上海市局去办理,对这个案件这样重视,其中是否有很大原因。就算是诽谤了三个公安民警,那也应该是三个公安民警去法院提起申述。但是现在把他做成一个公诉案件处理,贾发布的帖子根本没有说是哪三个警察人员,没有说他们的名字也没有说他们的警号,也没有说是那个派出所。仅仅只说了公安人员,我看过帖子了,我认为贾这个诽谤没有指特定的人员,按广义上的刑法贾是不构成诽谤犯罪的。因为检察机关在批捕的时候说他是诽谤公安机关,一个单位不能成为一个诽谤对象,所以贾不构成犯罪。综上几点,这样就导致大家对杨佳案件议论很多。
我想,通过杨佳案件反映了很多问题,从实际上看应该是普通的杀人案件。你看现在网上很多帖子都被删除了,至今为止杨佳案件我写了50多篇,被删除的将近 30篇其中包括新浪博客凤凰博客。甚至有些网友转载我的文章被封了博客。我现在的博客限制了评论,不是我自己限制的,有些网民说“你的博客怎么不能评论了 ”,他们以为我限制了,其实不是我限制的,这个可能是新浪设置的。
在这个案件中的这些做法,更会使民众引起质疑。他们可能是希望大家逐渐淡忘掉,使得这个案件不要成为一个社会焦点。今年像这样的警民冲突发生了好几起,最有影响的就是汶安,还有云南的案件,杨佳案件就不是一般的警民冲突,是一个暴力犯罪的行为。当然云南案件还有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多年的社会矛盾积累所造成的。云南的也是企业和民众之间的经济问题最后引发警民冲突,因为有些领导参与到企业的投资入股什么的。云南省委就有认错的态度,但至今杨佳案件,我没有看到上海市政府有任何的态度,这是否存在更深层的问题。因为杨佳案件是很特殊的一个案件,从盘查到案发这么多个月,按照常理,一般的盘查即使是被打,这个矛盾也会慢慢的淡化下去,不会以至恶化下去,这是否说明上海市政府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杨佳在当时自己被盘查是受到不不公正的待遇后投诉过程中,他转变成一个访民,他曾经向公安部反映过,也写过信给上海公安反映,但是都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因为在北京来上访的访民有很多,我接触过很多,他们的上访过程很艰难,上访问题也很难得到解决。前几年陕西也有一个案件,就是审判不公,最后那人就拿炸药把法官炸死了。所以我希望出现这样的事件的时候,我们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访民所反映的问题应该受到重视,应该妥善的处理,不能漠视和无所谓。杨佳之所以这样去报复督察,肯定是上访的时候他们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方式方法上杨佳很不满意。
我们会继续关注此案,杨佳父亲委托我们二审辩护的手续我们都已经递交了。也不知道会不会转交给杨佳,也不知道杨佳是否同意我们做辩护,可能还要等这个消息。如果他还是不同意的话,我们律师要介入还是比较难的,只能提一些质疑意见。我们举报也好控告也好,有关部门也不理不睬,作为律师我们不可能像网上有些网民说的那样,你们可以申请游行示威。这个我们肯定不会去做的,作为律师我们肯定是依照法律程序去做。
Z:假设你们受杨佳父亲委托,并且代理了杨佳案件二审的辩护呢?如果你们见到杨佳,你们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对话?
L:杨佳父亲已经委托我们了,但是现在就是上海市公安局阻拦我们不让我们会见,假设他们让我们会见的话,我们首先肯定是要了解这个作案动机的,案件的事实,这个是必须了解的。还有经过我们对他的谈话,我们通过自己的判断杨佳是否有精神病,如果我们感觉杨佳有精神病,肯定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即使从表面分辨不出来,我们也还会申请重新精神病鉴定,因为精神病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人是疯疯癫癫这种是外在就看出来的,但是有一种是外表是看不出来的,有的精神病人外表很正常。据媒体报道杨佳去年五月患过病,却没有钱医治。还有就是谢有明律师经过与杨佳的谈话就感觉杨佳有精神病。谢有明律师在一审辩护的时候就提出了精神病鉴定。作为我们判断杨佳也有精神病。如果杨佳接受我们的委托,我们是有权力看案卷的,从案卷中来找辩护的突破口,在确实判定杨佳故意杀人的情况下,我们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宣判,如果他有精神病的话,是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能是从轻减轻处罚。现在最大问题就是见到杨佳,无法让杨佳同意由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做辩护律师。
Z:那你觉得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L:现在还是呼吁,二审的公开公正。更应该的是我觉得还是呼吁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因为我为什么说要呼吁精神病鉴定。因为精神病鉴定从法律上来说确实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杨佳有精神病的话,他对这种盘查进行盘查也是正常的。
杨佳案件杀人事实成立,如果公安机关真的有殴打杨佳的事实的话,很有可能是不能判死刑的。如果当时只是一般性的盘查,我作为第三方人说话,因为我毕竟不是杨佳的辩护律师。如果我是杨佳的辩护律师我不能去做这样的假设和分析。当然我们作为律师对案件有个基本的判断,案件会有个什么结果,也可以根据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来做个判断。当然我们不会去对外说。我们从第三方来看,杨佳杀的是无辜的警察。上世纪80年代新疆就发生过有人开枪打死了一个副院长还有二个医生,后来由于受到社会广大关注,认为这几个人有严重过错,因为他们散布谣言说她有男女关系,她就患了精神病,在后来治疗好了以后在一次民兵训练中偷到了枪把人给打死。那个医院的副团长还是副团级,后来审判宣判的是无期。包括现在很多案件被海害人有严重的过错,很多地方是不适用死刑的。我看谢有明律师在一审辩护中他也提到这个问题,考虑到公安机关也有过错,不应当适用死刑。因为谢律师对这个案件是相当了解的,公安机关到底有什么不当行为,我们也不清楚。因为我们也没有看到案件,只是提出很多疑问。
Z:那么就是谢有明律师提出的是很关键的几点,但是给公民的印象是,谢律师帮助杨佳关键提问的问题,好像都说的是很表面话的东西,没有更深刻的东西。
L:我们看判决书列出了谢有明的辩护观点,但是这个观点只是摘要性的,不可能把谢的辩护词全部列出,我不知道辩护是否提出的观点他都说了出来。关于精神病的鉴定这个辩护,我也不知道谢律师是否列出了我上面说的那些观点。他没有指出依据,只是说怀疑杨佳有精神病,不知道他是否说出这个鉴定主体资格有问题。应该一一列出,而不能泛泛而谈。这些我们也没有看到辩护词,从审判来看杨佳在一审过程没有怎么说话。判决书中是这样说的,辩护人传唤当年盘查杨佳的警察,因为他们是证人,没有获得法庭的准许。他就以法律诉讼有失公正为由,拒绝回答法庭中的询问和发问,控辩双方的言论杨佳也不发表意见。等于就是杨佳没有为自己辩护。仅仅只是谢有明在给杨佳辩护,至于有人说宣判的时候律师也没有说话,杨佳也没有说话,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判的是时候是由审判长宣读判决书,辩护人是不能发表意见的。
L:杨佳的案件,我想关键的问题是,案卷中对当年盘查他的警察,这个是否在盘查过程中殴打了杨佳,这个详情,我们不是辩护人是看不到的案卷的。我们也不可能去找当年盘查杨佳的警察,即使找到了,他们也不会说。杨佳的投诉信是否全是电子邮件,法庭上宣读了电子邮件,我不知道这个电子邮件是否经过公正,因为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很可能需要公正。因为你无法确定发件人就是杨佳,当然书面的信件是可以证明的,有他的签名。对杨佳案件他母亲也是个关键人物。当年警察是如何盘查杨佳的?我想应该说杨佳母亲是了解的,警察两次到杨佳家里来谈这个问题,我估计警察有录音,因为上海警察公布他们执法过程中都会录音,那么他们去找杨佳谈问题的时候估计做了录音。他们应该有录音,但是如果他们一口咬定他们没有录音,我们也没有办法。还有在盘查过程中在派出所有没有录像的问题,这个录像也能说明问题。
至于我们只能是呼吁高层来关注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件的公正审判才能使民众树立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现在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前段时间一直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的活动中,王胜俊法官也提到了司法应该公开公正透明。我们只能这样去呼吁来引起高层的关注。确使杨佳案件在二审过程中能够公开公正透明,包括聘请辩护律师这块。如果这些方面能够做到的话,公众对整个案件有所了解的话,也不会说杨佳杀人是英雄和大侠的观点也能恢复原状。
Z:我不知道这个二审周期有多长?
L:二审最长的是一个半月到一个月,但是很多特殊的案件会很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杀人案件不是很有影响吗?从案法到审判总共58天,侦察,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就用了58天全部完成。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期限一般是1个月最长1个半月,但是我估计他会很快的,既然杨佳提起上诉了,我觉得最多10天就会开庭,这个案件很可能是当庭宣判。也就是说最迟在这个月二审会下判决,这个应该很快。7月7日就移交检查院,17号就提交一审法院。如果不是奥运会期间,估计现在二审判决都已经出来了。从7月1日到17日移交到法院半个月的时间,就走完了刑事侦察,起诉都是非常快的。我估计案件10天左右就会开庭,应该当庭就判决。假如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那么就进入了死刑复核。法律上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是多长。但是在法律实践操作中,正常的是二个月,从二审把全部案卷集中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收到这个死刑复核后开始算二个月。当然这不是法律规定,只是一般的习惯做法,快的也有非常快。去年国家药品监督局局长这个案件,他们死刑复核也非常快,最多半个月。这样看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估计死刑复核最多到下个月中旬。很有可能不会超过10月份就要执行死刑的。因为这个案件在全国有很大影响,所以他不会拖下去的。因为杨佳案件越拖下去,对上海市司法机关的压力越大,包括我们这次去,可以看出他们对这个案件确实很头疼。
我也一直在关注。在二审知道开庭后,我也不知道我们这里会不会派出律师去旁听,但是要看我们当时的情况。如果又想上次我们今天下午才了解到,那么明天就开庭,这样的话我们就不去了,因为这个时候去,如果要办旁听也是办不到的了。即使会面向社会让大家去旁听的话,实际上上海也很多人关注这个案件,那么旁听证也是他们先领取了,毕竟旁听席位还是有限。或者像上次你们一样在另一个法庭让你们在屏幕上看审判,即使这样还是座位有限。
Z:我们上次去看就是看屏幕。
L:还是单独一间吧,这样席位也还是有限啊。
这次二审也不会随便让人进去的。因为只有在审判的时候发现问题,但是二审不会太过分的,一审所有的证据都要拿出来,针对你这个判决有不同用异议的审判。就是把审判宣读,被告人辩护人有什么意见?从判决书上民众也看不出什么问题。那你被告人上诉,你对什么不服。或者那些违法,你说出来。你对一审那里不服什么地方不服?二审的程序相对一审的程序相对简单。所以我估计二审会让媒体去报道,应该更多的是国内的主流媒体去报道,但是肯定中宣部有个通知说不能太详细的报道这个案件。但是现在看来开庭的消息很难得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他没有开庭排期的。如果要是让媒体报道也是明天开庭了,今天让媒体报道出来。这样的话大家也来不赢。
Z:那你们还在积极争取?
L:对,我们还是想做杨佳的二审辩护人。但现在问题就是被他们否认了,因为我们见不到杨佳,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他的亲属可以为他提请上诉,但是必须经过被告人的同意”。但是要杨佳同意,必须让我们会见,不让我们会见怎么知道杨家同意与否。他只给你搞个笔录。
我们肯定会一直关注这个案件,包括我们还在争取做杨佳的辩护律师,相关的委托授权已经寄给法院了。我所担心的就是公安机关就是不予答复,就是认为杨佳父亲你们参与没有依据的,诉讼你也可以提起,但是立案容易吗?昨天法院你去了是吧,你看一个这样的案件立案遭到了这样的刁难,何况在那边看守所里。即使他们态度好点,他也可以拖你,拖着拖着就已经枪毙了。陕西高考移民案件,法院马上给我们立案,一审判决的时候已经高考完了,现在进入到二审。但是当然针对个案没有意义了,对以后相关案件应该是可以互利的。针对本案的原告意义已经不大了,可能对以后的案件起到影响。即使法院给你立案,一个月以后开庭,所以我们现在需要的就是媒体呼吁也好,民众呼吁也好就希望引起高层的关注。特别是在二审应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该在二审过程中纠正过来。当然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也可以纠正,但是也是发回重审。但是这样民众如果想关注就更难了。因为死刑复核不存在公开的问题,二审要公开审理,媒体民众应该都可以去旁听。我现在所担心的是太晚了,太晚了就进不了里面去的话就意义不大了。我们去了法院站在门口也没有意义,作为律师的话更希望是能够旁听,我们希望看到这个审判过程是否合法,公诉人的反驳意见,公诉人的上诉,哪些问题存在哪些问题,包括判决书一般民众就看不明白,我们就能看出问题。判决书是不会让一个普通民众发现漏洞和问题的,如果是这样的那法院的判决书的制作就太低级了。像我看到这个一审判决,我始终认为这个鉴定就是无效,他们的解释是“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中有这个机构”但是我认为法律规定他不行,你们地方规定不能大于法律规定啊,上海市司法局把他列为一个有资质条件的鉴定机构,并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这就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们必须依法来办案,这个问题就出在这。
完.摘录自纪录片素材,有删节。
转载自艾未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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