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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秩序与逻辑

2010-03-20 12:10:30 作者:静 焕 来源:http://003.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很喜欢法律博客,我受益匪浅。不经意间,多看了一些文章,多写了一些文字,知道了更多个案,阅读了更多本书。感觉自己一点一点转变,也或许只是寻找和找到从前的自己。有理想,有使命感了,我不得不承认,课堂上题外话更多了:)有理想,有使命感的人生是幸福的。感谢那些默默奉献的管理者,感谢这些我钦佩敬慕的作者百忙之中这么认真地写自己的博客,还有我的读者(呵呵,知道你会来看我很陶醉呢),希望更多的优秀人士在法律博客“开天辟地”。

以前很少关注民间法,今天下午拜读了谢晖教授博客里《西北法学研究与中国法学流派》一文,感觉高屋建瓴,酣畅淋漓,醍醐灌顶。我由衷地感到:“人间秩序者,国家法与民间法相须相成也。”在地方立法中需要发现体现民间法,在司法中,“创造法律方法,构建司法技巧”是否就是民间法进入司法的一个途径?

孙斯坦在《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中说:“在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地方,使一致意见成为可能,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地方,使一致意见成为不必要。”拜读这篇文章我豁然开朗。“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总是相对的,司法智慧和规则范围内的司法权威不能回避。西部首先是西部人的西部,海南首先是海南人的海南。关注地方利益地方立法也就是关心每一个具体的人的权利,尽管很艰难,但一点一点会改变。

    呵呵,摘抄一点,方便自己从逻辑从思维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

 

    人类秩序分为两种,一种叫正式制度的秩序,另一种叫非正式制度的秩序。正式制度包含了我们经常说的国家法律这样一种秩序构造体系,但是,非正式制度更多地讲的就是以民间规则为基础所形成的人类秩序构造。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正式秩序还是非正式秩序、或者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它都在有效地管理、构造人类秩序,因此,它们的功能具有互补性。我们今天从人类学或社会学视角研究非正式制度(规则)时,它也有一个法律或法学问题。中国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文化多样性,远远超过了欧洲国与国之间的文化多样性。但就是这样一个国家,我们从共和国成立以来,却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

    那么它是如何实现平等的呢?我以为,这个平等就体现在真正的地方自治上。在以秋菊为典型代表的村民们的心目当中,所希望的就是你给我一个“说法”、一个理由,或者给我陪个礼道个歉就行了。他们从来没想过把乡里乡亲的人送到监狱里面去。但是按照我们单一制共和国统一的法律,却只能把他送到监狱里面去,让人家秋菊站在黄土坡上,感慨喟叹了很久……这种现象说明什么呢?说明在我们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文化的多元性并不能真正地在法律当中得到表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既生活在统一的国家法律体系下,更生活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结构当中。

    地方性规则或民间规则它能提供一种什么样的知识?地方性规则能否建立一种知识体系?一切知识它既体现在日常所谓普适性上,也体现在所谓地方性的普适性上。人们的对话就是要达成一种同情的理解,而不是说最后的、终极的理解。没有终极的理解,只有同情的理解。同情的理解是什么意思呢?在这里我想起了塔利班。大家知道,塔利班是一支有知识素养的部队,其部队成员大多数都是大学生,都是伊斯兰神学院毕业的大学生,但塔利班有一年做了一件让世人很震惊的事——把世界第二大佛巴米扬大佛给炸掉了,炸掉之后世人非常震惊!这样一支素有训练、有知识基础的军队怎么能把这样一个重大的人类文化遗产给炸掉了?有些人说其野蛮,我们权且认可这一说法,也有些人说其反文明,我们也可权且认可这一说法,但是,这样的评价都没有深入到塔利班行动的堂奥中,或者没有对塔利班进行同情的理解。同情的理解不是我们赞成他,但是我们要理解他们为什么一定要炸掉它。我对此的同情的理解是:我们知道伊斯兰教它坚持非偶像崇拜,伊斯兰的真主就是无形无相的,大家想一下在清真寺里面有没有看到过真主的化身呢?没有啊,没有什么真主的化身,这就不像我们进入天主教堂一样,有耶稣的化身,有圣母的化身,在佛教寺院里面有佛陀的化身,有各个罗汉的化身那样。整个穆斯林它实行的是非偶像崇拜,它有一个非常坚固的哲学基础,这个哲学基础就是说如果人能够给神塑像,那么神还是神吗?他的这个哲学基础是非常彻底的,人是不能给神塑像的,神是绝对支配人的,人在任何意义上、哪怕在形象上也是不能支配神的,人能够给神塑像,那是神受人的支配,而不是人受神的支配。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穆斯林它是非常彻底的非偶像崇拜者,所以他们才要炸掉了巴米扬大佛。我们一旦知道了这样一个背景,对塔利班的这样一个行为就能够产生一种所谓同情的理解——这就很能说明我们刚才讲的哈贝马斯的理论——什么是同情的理解?人类在交往中不可能达成一种完全一致的理解:要在一位穆斯林教徒和一位基督教教徒之间在信仰问题上达成完全一致的理解,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通过对话,实现同情的理解,从而我尊重你,你也尊重我,这就是文化的多元性,这就是我所讲的在人类学意义上,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多元性的普适性。在这个意义上讲,法人类学的研究,恰恰是要在多元规范或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这样一个基础上,寻求一种“地方性的普适性”知识。

    可以说法律的目的有两个方面,第一个目的是日常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来构造人们的交往秩序;第二个目的是一旦一个社会的法定秩序遭到破坏,通过法律来修复或救济秩序。所以,法律是构造秩序和修复秩序的标准。但问题在于:由于我们西北地区文化的独特性和交往方式的独特性,在很多日常生活领域(我们先不说在我们的公共交往领域),我们恰恰是通过地方性来构造生活秩序的,而不是通过国家法律来构造生活秩序的。另外,不同地方的人可能会有独特的权利结构和权利需要。

    

 

 逻辑不但存在于事物之中,还存在于操纵这些事物的人们的思想中。据此,你可以去理解我们自己的逻辑,也可以去理解别人的逻辑。

 

我国著名的逻辑学家金岳霖就曾经强调指出:“只要我们活着,我们就必须达到某种与这个世界一致的工作安排。如果这个世界是混乱的,我们就必须制造某种秩序,以此我们可以生活得和谐。如果世界是和谐的,我们就必须发现这种和谐是什么。在各种情况下,问题可能相互不同,但实际结果大致相同。 ------ 因此问题是,世界是帮助我们的生活还是阻碍我们的生活。我们追求使得,避免障碍。换言之,我们遵循阻力最小的方向,然而这种方向是历史确定的。人们发现,在与世界打交道时,无论我们考虑什么,遵循阻力最小的方向只能是遵循自然界或人类思想中蕴涵的某种确切的关系,就是说,遵循逻辑。我们这里不是考虑逻辑是自然界规律还是人类思维规律的问题,逻辑可以二者都不是,也可以二者都是;我们要指出的是,没有逻辑,我们的生活十分沉重,以致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曾经在课堂上用批判性思维给学生分析过一个故事也与此有关:

有一次,将军的部队驻军一个农村,当年大旱,百姓跪地求雨,士兵嘲笑其无知,但动员挖渠抗旱百姓不听。怎么办?将军对士兵说:“先拜老天爷,再动员百姓抗旱。”于是,问题解决了。

全面地看问题,百姓的思维中,只可能存在这样的逻辑:

1、如果拜老天爷,那么可以缓解旱情。(充分条件不唯一,他们不否认除此之外还有别的可能,比如抗旱。)

2、只有拜老天爷,才可以缓解旱情。(必要条件不是单独的,他们不否认除此之外还需要做别的努力,比如抗旱。)

3、“拜老天爷”是“缓解旱情”的即非充分有非必要条件。(抗旱是可以认可的)

4、“拜老天爷”是“缓解旱情”的充分必要条件。(有并且只有这一种方法,没有别的途径,必须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很极端的情况,形成排他的、唯一的、坚定的信念很难,一般人很难对自己的主张有如此的自信、确信,因为这样实在太冒险。同时尽管一开始不接受他人的任何建议,但是如果他人认可自己的意见,从和谐的、相互尊重的角度来看,后来也应该听听他人的意见,特别是在目的一致的时候。)

由此看来,不管“拜老天爷”是“缓解旱情”的什么条件,他们的思维中都可以容纳拜老天爷之后同一行动的逻辑。如果暂时没有共同的思维方式,我们可以从对方看问题的角度思考,也许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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