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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转型中国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0-04-14 20:24:58 作者:张 建 来源:http://www.yadian.cc/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由华东理工大学法社会学研究中心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社会学研究所与华东政法大学法社会学研究所协办的“转型中国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1212日在华东理工大学举行,与会的70多名专家、学者等就转型时期的 “社会变迁与法律转型”、“社会转型与纠纷解决”、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实现”以及“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念”等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社会变迁与法律转型

李瑜青(华东理工大学)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是在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条件下实现的,因此必须要重视社会变迁过程所出现的法治与文化之间的的互动同时应该对流于形式的法治模式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和反思精神。法律本身也是作为一种文化样式而存在的进而要注意其与其他文化之间的勾连性,因此对中国传统文化法治元素的挖掘是当下中国建设法治国过程中具有现实和理论意义的时代命题;在此基础之上其提出治道以人的主体之善为根本的命题并认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制造并可能是中国法治建设对世界所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1]朱力宇(中国人民大学)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治国的基本方略、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占主导地位的普遍观念或内在精神、严格有序的实际状态或社会秩序等方面,法治的建成则需要如健全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全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人民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和改革开放导致的社会转型和国家融入世界在内的五个条件。在此基础之上其认为对照于中国当下的现实,中国目前已经基本上满足了法治的内涵要求和条件要求,进而其提出一个命题,亦即是当代的中国法治之路是不可逆转的。[2]隋嘉滨(日本爱知大学)认为中国人遵循基于情境的“情理”取向的行为模式。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注重基于“情理”对情境困境中的各种因素进行权衡,以恢复或调整双方原有社会关系为目的,而现代性法律则是以“法理”的形式理性为特性,因此当下中国法律现代化所面临的困境则在于法律运行中“情理”式的行为模式与“法理”式的司法过程所的发生冲突。[3]田先纲(上海大学)认为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一个相生相伴的现象,社会分化给社会秩序的形成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因此必须要进行有效的社会整合,进行社会整合时可以在建立新的价值、走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下功夫。[4]肖国兴(华东理工大学)认为法律转型的问题必须要将其嵌置进一个更为宏大的社会背景之中去予以思考,诸如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对效率的强调等对法律转型都是存在影响的。[5]尾﨑一郎(日本北海道大学)认为虽然地域上中国与日本同处于东亚,都是儒家文化圈的成员,但是中日之间也存在许多不同点。日本的经验并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但对于出于高速转型时期的中国也许有一些启示性意义。[6]

社会转型与纠纷解决

铃木贤(日本北海道大学)在经由对当下的中国法院由于存在并践行着如上门立案等的主动服务、回访、司法建议、法制宣传等一些非司法职能,同时法院的审判不仅要追求法律效,还要追求社会效果和实现党的政策以及为政权的安定做出贡献等的描述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中国法院与日本裁判所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进而铃木贤提出了一些更为基础和一般性的问题,亦即是当下中国存在的法律与政治的交叉性和中国继续处于运动式的发展历史之中。[7]陈琦华(上海大学)认为当下中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制度创新如立案庭调解制度是无法用传统的哲理方法加以解释的,因此有必要引进其他学科如社会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陈琦华认为在对当下转型时期的法院所存在的制度创新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对如“今天中国司法发展的逻辑究竟是什么”“司法政治功能的本质内涵究竟是什么以及其余司法中心是否矛盾”以及“司法在和谐法治建设中应有何作为”在内的诸多问题加以细心和沉潜反复地研究。[8]徐昕(西南政法大学)认为建立案例指导制的直接动因,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问题。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具备司法的案例传统、法院的司法实践、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等有利基础,但也面临体制性和操作性困难。在参照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其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效力问题,对比与当下中国转型时期的各种条件和因素应该赋予当前的指导性案例以事实上的拘束力,但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9]瞿琨(上海大学)认为当前社会调解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有必要对各种纠纷进行针对性地研究和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目前从事社区调解的结构主要包括三类主体,亦即街道司法所、居委调委会和街道调解工作室其中又以街道调解工作室最为重要,其不仅处理普通的社会纠纷并进行了一些功能上的拓展,但值得重视的是当下的社会调解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没有完全摆脱对政府的依赖、缺乏选拨优秀的社会调解人的制度以及社会调解缺乏经费支撑等。[10]储卉娟(北京大学)在经由对东北四所监狱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下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纠纷并没有能够被纳入进既有的纠纷解决方案之中,这些“溢出”的社会纠纷由于没有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进而其往往是以一种激烈而悲剧的样态再一次国家法视野之中并成为国家暴力治理的对象,进而其认为有必要重新构建既有的各种纠纷解决方案。[11]林辉煌(华中科技大学)认为已有的对农村纠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纠纷的解决方式上,而对纠纷本身被解决的运作逻辑是如何进行的却鲜有研究,同时其认为村庄中的纠纷解决过程本身同时又是面子重新分配的过程。进由实证研究林辉煌认为支配农村纠纷被解决的运作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村庄中的人际交往规则和人们所持有的公平正义的理念。[12]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实践

郭星华(中国人民大学)在经由对东北某监狱进行实证研究基础上发现,犯罪人在进行犯因归结时一般可以归为两类亦即是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内部归因主要从自身的人格特征出发而外部归因主要从受害者的人格特征和社会环境的角度出发;而犯罪人做出何种归因与其是否关心村委会工作、与邻居交往、与受害者的关系以及受教育程度和法律意识存在很大联系,因此进行犯因的研究有助于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改造。[13]麦宜生(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对中国职业律师做了考查并为中国律师执业的困难很大,困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亦即地方政府机关的行政干预和阻碍、当事人经常拒绝支付律师费以及律师事务所只对律师提供最低限度的支持和保障。进而麦宜生认为有必要改善律师的职业环境,其原因在于律师的职业困难阻碍了其为弱势群体维权行动并且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地保障又是与社会的公正问题紧密地勾连在一起的,所以对律师执业的帮助和支持就是对老百姓的帮助和支持。[14]黄家亮(中国人民大学)认为在对法律进行理解之时应跳出既有的往形式主义视角和工具主义视角,从实践的角度来对法律如何被实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进而经由对一系列案例的研究,其指出法律的实践其实并不是在一个“真空”的程序之中被实现的而是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结构之中通过多方利益的博弈而得以实现的过程。[15]桑本谦(山东大学)经由对中共中央关于“更加重视预防”的反腐败的政策的实施情况予以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制定的政策在经由地方予以实施的过程中总是会发生一定的变形,但其同时指出有一点值得重视的就是标异化和执行偏差并不表明政策的失败,“失灵”的政策可以在未来等待“显灵”的机会同时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和张力可以为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及各种创造性探索提供必要的空间。[16]祝宁波(华东理工大学)指出非公企业职代会参与制订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实际并不尽如人意,原因既与我国非公企业职代会在性质、目标及其职能等定位方面不明确有关同时更是与《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该制度方面存在的该制度缺乏具体化、工会与职代会权责分配不明以及非公企业职代会保障措施缺失等存在紧密地联系。为此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并加强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这样才能确保非公企业职代会参与制订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职能的有效实现。[17]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认为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文明最为典型的特点同时也是现代法治区别于古代法治的重要特点。随着1996年之后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中国的舆论监督进入到新的时期,同时其又指出舆论监督也是可以被限制的但限制舆论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舆论监督而非其他,更为重要的则在于限制舆论监督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和严格的司法保护之中做出。[18]易益典(华东政法大学)在经由对孙伟铭和黎景全醉驾犯罪案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个颇为现实的问题,当案件从一般法律事件转变为公共事件之后,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其的司法运作逻辑就会悄悄地发生变化,亦即从正常的法律支配的罪定刑的司法逻辑向公共舆论支配的刑定罪的司法逻辑转变,进而其指出这种悄悄的变化虽然满足了民众的情感诉求但却是与罪刑法定的原则相冲突的同时会导致司法实践的尴尬和不协调。[19]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念

李建勇(华东政法大学)认为当下中国在进行法治国家的过程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就在于法律如何实现的问题,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即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和法院在法律实现过程中的作用;其又认为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之中应该要从多种角度入手并考虑多重要素,同时案件的审理也不能仅仅以法律的逻辑为唯一导向而是应该注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平衡。[20]邓正来(复旦大学)认为法社会学研究是对当下转型时期中国所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有效研究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有必要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持有一种的反思的态度亦即在利用法社会学的方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本身所具有的限度和必须要交代清楚的就是法社会研究方法究竟是如何将法律与社会这两者如何有效地勾连在一起的,其原因则在于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是我们戴着法社会学的“理论眼镜”而型构出来的因此对其如何联系的必须要交待清楚。[21]严存生(西北政法大学)认为迄今为止的西方法学对人类最为重要的贡献之一就在于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了一种新的法理念即“活的法”的观念,其的基本特点是以社会本位、文化多元和非国家主义倾向为特征,但其同时指出法西方社会学的法律观也是存在缺陷的亦即表现在泛法主义、非理性主义和包含着一些片面的观点,因此我们在借鉴和吸收的过程中理应注意吸其精华并剔除糟粕。[22]孙国东(复旦大学)经由从知识形态、制度形态和实践形态的角度研究发现当下中国的法治是以保障公民的“消极自由”为基本取向的,但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地回应社会中存在的诸如贫富差距等结构性问题。紧接其指出发生该问题的原由在于学术发展和观念提出的过程中遵从了一种从学术到学术、从理念到理念的发展逻辑进而初步提出有必要建立一种“面向社会结构的中国法学”。[23]张善根(华东政法大学)认为法律社会学研究共同体是法律社会学范式的首要结构,但当下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共同体却是十分脆弱的,原因不仅在于法律社会学是一门交叉学科的知识原因,还在于凝聚共同体的学科平台的缺乏和法律社会学知识生产的非制度化。[24]

 

 



作者简介:张建(1983-),江苏东台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与法哲学

[1] 参见李瑜青发言暨论文,中国法治之路的法文化思考——以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律的相互关系为切入点,载《“转型中国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 参见朱力宇发言暨论文,论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可逆转性,载《论文集》

[3] 参见隋嘉滨发言暨论文,徘徊在情理与法理之间,《论文集》

[4] 参见田先纲发言暨论文,论当代中国的法律社会整合功能,载《论文集》

[5] 参见肖国兴发言

[6] 参加尾﨑一郎发言暨论文,Law,Culture,and Modernization

[7] 参见铃木贤发言暨论文,法院与裁判所之间——中国法院的特殊角色分析

[8] 参加陈琦华发言暨论文,法院立案庭制度创新研究处析——以结构功能主义方法为入手视角,载《论文集》

[9] 参见徐昕发言暨论文,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 载《论文集》

[10] 参见瞿琨发言暨论文,完善社会转型时期的社区调解制度, 载《论文集》

[11] 参见储卉娟发言暨论文呢,暴力的弱者:对传统纠纷解决研究的补充——基于东北某监狱的实证研究, 载《论文集》

[12] 参见林辉煌发言暨论文,村庄纠纷的表演逻辑及其社会基础,载《论文集》

[13] 参见郭星华发言暨论文,从“他者”到“主体“——一项关于犯罪人自我归因的实证研究, 载《论文集》

[14] 参见麦宜生发言暨论文,Chinese Lawyers and their Challenges:Findings and Surveys,载《论文集》

[15] 参见黄家亮发言暨会议,法律史如何实践的?,载《论文集》

[16] 参见桑本谦发言暨会议,政策是怎样“失灵”的——以预防腐败为例,载《论文集》

[17] 参见祝宁波发言暨会议,我国非公企业职代会参与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刍议,在《论文集》

[18] 参见蒋德海发言暨会议,舆论监督和社会文明,载《论文集》

[19] 参见易益典发言暨会议,定罪量刑或许不仅仅是法律过程——对孙伟铭和黎景全醉驾犯罪案的社会学和刑法学分析,载《论文集》

[20] 参见李建勇发言

[21] 参见邓正来发言

[22] 参见严存生发言暨论文,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探析,载《论文集》

[23] 参见孙国东发言暨论文,“权利本位范式”及其社会-历史限度,载《论文集》

[24] 参见张善根发言暨论文,法律社会学研究共同体与范式构建,载《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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