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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林契为什么多为“白契”

2010-07-08 22:35:36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锦屏林契与徽州契约一个重大的不同是徽州契约都是有官方盖印的“红契”,而贵州林契中红契很少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历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组所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2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所收219件卖山契中,161件是红契、58件是白契。与此相反《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第1卷所收279件山林卖契中,盖有官印的红契只有9件,从贵州契约卖田契中见到红契情况看,在不动产买卖中,不能说完全没有交付契税、加盖官印的习惯。但关于山林买卖中红契的取得确实没有必要。[1]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使用标准契约文书格式样文的传统,这首先是官府强制推行的结果。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契约文书样文。不过当时的契约样文在民间私下流传,官府没有强制推行,而且契约格式非常简单。敦煌文书中契约文书格式齐全,如《九世纪敦煌分家文书格式》、《十世纪敦煌分家文书格式》等等[2]。这个时期只发现了民间流传的分家文书格式。宋元以后,官府制定了标准契约,并逐渐演化成官颁契纸。《宋会要辑稿·食货·钞旁印贴》:“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六月三十日,敕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除纸笔墨工费用外,量收息钱,助赡学用。其收息不得过一倍。”官颁契纸出现以后,民间书写的契约文书就降为契约文书草稿,称为“草契”或者“小契”,后来又称“白契”,而使用官府颁布的契纸书写的契约文书,因其已经缴纳过相关税收,上面盖有官府的红色官印印章,故称为“红契”或“正契”。元代保留下来的官府颁布的契纸格式就有借贷契约《生谷批式》、《生钞批式》[3],典卖契约格式《典卖田地契式》、《典卖房屋契式》[4]等。这些标准契约文书格式的出现与推行,一方面促进了契约文书内容的完善,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契约纠纷的发生,有助于契约文书所确立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利于良好经济秩序的形成。另一方面由于官府的强行干预,征收数额不菲,这样就增加了商品交易的成本,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妨碍商品交易的负面效果。古代社会中“白契”的大量存在,就是为了规避过高的税收,而官府方法律又拒绝承认“白契”的法律效力,带来一系列负面的效应。

明清时期,内地民间土地房宅的典卖交易,一直贯彻“红契制度”,是因为法律上的要求。“红契”是经官方铃印、认可,因而在民事纠纷中具备法律效力。由此,逐渐发展到民间私契用于土地房全的交易的就相对为少,传世的所谓土地房宅交易的“白契”也多是一些草契。在实际生活中“白契”被广泛地用于非土地房宅以外的民事活动中。然而在土地房屋交易中,虽以红契为主,但仍有使用白契的,特别是清雍正时期,曾因官吏、牙行人等侵公肥私导致民怨,于雍正十年(1735年)下令“将契纸契根之法永行禁止”,“嗣后民间买卖田房,仍照旧例自行立契”。[5]尽管此法仅行二年后又于乾隆元年而重新用“官颁契纸”,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白契”的大量出现。终清之世,民间私立土地房宅的白契现象一直没有停止,而且民间自定合伙、合股、分家析产、摇会、宗桃等,更多地沿用民间的习惯,继续使用白契,无需经官验定或纳税,对这类契约习惯上常称之为“合同”或“合同文契”。[6]贵州省江水江流域在清雍正前属“化外之地”的“生苗”地界,经济上在当时全国属落后地区,此地“尚无人识字,对土地之买卖,全凭中人之口舌为证明,卖户不立字,买主无证凭,仅讲忠实,信用而已”。[7]随着林业的开发,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锦屏契约的大量出现是在雍正年间以后的事情,所以锦屏契约也是随着国家契约制度的变化而变化,故而“白契”,以后国家制度的贯彻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在这一原本最后落的地区也需要时间,这可能也是该地林契多为白契,并一直延续到清末的原因。



[1] 参见《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第3卷“研究稿”182页,岸本美绪研究论文。

[2] 《敦煌资料》第1辑,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431-438页。

[3] 《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外事集卷11《公私必用》,转引自黄时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44-245页。

[4]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89-590页。

[5] 《清朝文献通考》卷31《征推》。

[6] 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研究》,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10月版,第9785页。

[7] 石启贵:《湘西苗族实地调查报告》第165页,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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