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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的DNA鉴定--黔东南苗族地区特殊案件审理中的证据提取与民间法参与

2010-07-08 22:39:57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我国30个自治州中总人口和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州,在3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和谐地生活着341.4万少数民族,其中苗族人口171万人,占全国苗族总人口的19%,占全州人口的41.37%。黔东南州苗族文化保存得非常完好,很多村寨受外来文化冲击不大,仍然保留着苗族建筑、服饰、饮食和民族传统。“牛文化”是苗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牛的有无和多少是衡量一个家庭财富的重要标准。正如苗族谚语所说:“牛发人发,牛衰人衰”,无牛的家庭,一般都家境贫寒,生活困难;有少量牛者,一般比较宽裕;牛多的家庭,家境一定富裕。在苗族中,牛是祭祀祖先的重要祭品,也是耙地犁田的重要工具和人们主要的肉食来源。所以苗族习惯法对牛的所有权保护非常重视。但由于黔东南苗族地区特殊的地缘环境和饲养方式,此地区“渉牛”案件频发,又很难找到相关证据,基层法院很难及时和准确的处理这类案件。从而导致了其它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也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

 

 

请先了解两个案例:

案例一:

LYQ村是苗族的村寨,该村村民韦某、吴某,平时两家关系不错,一直“放浪”自己的牛在山上,半年多来并不曾去看护。19983月某日,韦某和吴某相约上山找牛,发现牛群中多了一头小牛(当时其价值在500元左右)。韦某和吴某均认为是自己家的母牛所生,双方均无以为证,于是发生纠纷。经村里调解未果,诉至L县法院。法院认为,在双方举证相当的情况下,可以让这头小牛与韦某和吴某两家的母牛从山上一起回家,小牛跟谁家的母牛走进谁家,小牛的所有权就归谁家。结果,小牛跟着韦某的母牛走进韦家的牛圈。法院据此做出了一审判决,小牛归韦某所有。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律师的指点下要求对小牛作了DNA鉴定,韦家也同意,而鉴定的结果是小牛的基因与吴某的母牛相同。此案经二审终审,历时半年,吴某终胜诉。在这次诉讼中,吴某共花去人民币5500元韦某共花去3000元,主要用于小牛的鉴定费用。结案之后,韦、吴两家从此结仇,不再往来。[2]

 

案例二:

T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T民初字第55号:

原告L甲罗兴峰,男,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四日生,苗族,贵州省TTP村二组村民,现住该组。

委托代理人W,女,T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L乙,男,一九七一年一月十日出生,苗族,TTP村二组村民,现住该组。

委托代理人Y,男,T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L甲诉被告L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甲及其委托代理人W、被告L乙及其委托代理人Y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L甲诉称:二00六年农历二月份,我家的母牛生产了一头小牛。这头牛特征是尾巴短,嘴巴白,这头小牛现在已满三岁了。二00八年六月份,被告L乙到我家牛圈把这头三岁牛拉走,并说我家偷了他家的牛。我家不同意被告的说法,因而发生纠纷。二00九年三月八日我申请村委会调解,调解未果后移送TT镇综治办调解,T镇综治办于二00九年二月八日组织原被、告调解,双方都坚持牛是自己的,但双方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自己的牛。我提出拿这头争议牛与两家母牛进行母子鉴定,最后调解未果。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我的小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L乙辩称:我家这头小牛从二00六年三月生,到二00九年三月已满三岁。我一直看管我家这头小牛。二00八年六月,原告家的小牛丢失,原告父亲L丙跟我说,他家丢失小牛一直没有不找到。约一个星期后,我发现原告家把我家小牛关在他家牛圈,我就追问原告父亲L丙,讲他错关我家小牛了,我还说如果是你家的,就去喊村领导来调解。村领导来后,要原告家放牛出来,看牛是谁家的,当时村支书Y在场,牛放出来后,小牛主动下来我家,村支书也讲原告父亲L丙说这头争议小牛不是原告家的,而是我家的。今年春节农历元月十日,原告从外面打工回来,再次想要我家这头小牛,再次发生纠纷。在今年春节元月十四日,村委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仍坚持牛是自家的,村委无力调解。我认为,我家母牛生产来的一头小牛,我一直管理,原告认为是他家的牛,强行要求主张牛是他家的,属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争议小牛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所争议的小母牛系被告L乙家母牛所生。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二00九年四月五日TP村村民L乙的证明,能证明L甲曾介绍B到原告家买牛的事实,予以确认。

2、二00九年四月五日FW村村民B的调查笔录,能证明B到原告家买牛的事实,予以确认。

3、国家林业局森业公安局野生动物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林刑鉴字(264)号物证鉴定书,能证明争议小母牛与L乙家母牛具有亲子关系的概率高于L甲家母牛与争议小牛具有亲子关系的概率。应予以确认争议小牛系被告家母牛所生。

除上述三份证据以外,原告及被告所提供的其他证据,都不能证明争议小牛是谁家的母牛所生的争议小牛,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争议小母牛,系被告L乙家母牛所生,系属原物繁衍出生的财产,属被告法定取得孳息。现所争议小母牛应确认归被告所有。被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禁止任何个人侵占、哄抢或破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L甲与被告L乙现所争议的一头小母牛的所有权归被告L乙所有。

案件受理费60元,鉴定费用6750元,两项共计6810元,由原告L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名

审判员名

审判员名

00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名

T县人民法院盖章[3]

 

在黔东南州的崇山峻岭中有2900多条大小河流,森林覆盖率50%以上,是全国八大林区之一,贵州省10个林业县中,黔东南州占8个。该州大部分地区水草丰盈、森林茂密,很多村寨周围或是广阔的森林,或是大片山场草地。由于这种特殊地理环境和资源环境,养牛、砍柴、种地是当地农民主要生产和生活方式。当州的一些地方人们还习惯于“放浪”牛马的放养方式,所谓“放浪”,是指村民将自己的牛马长期放在山上,而平时无人管护。广阔的森林和山场、草地和人烟稀少的环境给这种“放浪”方式提供了自然条件,所以许多村民都将牛放到大山里,除了节庆祭祀宰杀、卖出、农田耕种等因生产生活需要时去找回外,平时并不跟踪管护,任牛自然存活、衍生在山野草场之中。另外,由于山区山高路遥,往来不便,耕地分散,难以打理,人们为便于耕种,当地习惯在距离村寨较远的山野田地周围搭建各式简陋的牛棚,以便在农闲时间喂养自家的牛。在当地人们看来这样做有几个好处:1、平时牛能够找到充足的草料;2、可以积肥免去运送环节;3、耕种时使用方便。所以几乎每户农户在野外都搭建一个牛棚,各户牛棚离村寨的距离远近不同。牛主人可以在每天清晨和傍晚两次管护。秋后雨水少的时节,牛主为看管和照料有时会住进牛棚。但平时并不经常在这里夜宿。这种野外饲养方式虽然有有利于生产的一面,但确给本地外地的一些惯盗实施盗牛以可乘之机。由于“放浪”牛逐草游动,活动范围大,也会有些“顺手牵牛”者,先将牛牵到自己家中秘密饲养起来,然后或据为己有或待价而沽,所以黔东南的临界地区“渉牛”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

苗族村落社会重和谐、讲情面,不会因轻易为一点小事打官司,习惯上自家人、同寨人之间不可以“对簿公堂”。有时村寨社会矛盾纠纷虽然不可避免甚至不可调和,但人们宁可长期“耗着”,谁都不愿首先挑起“官司”。如果打起“官司”,就等于恩断义绝,从此断绝一切往来,即使是亲兄弟也不例外。村寨人们认为,官司一起,就等于双方关系终止了,断无和好的可能。现在许多苗族村寨,虽然大小矛盾纠纷不断,但几十年却未有村寨内部的人互相打官司的事情。[4]在小地域村落范围内的“熟人”社会中长期形成了一种“厌讼”、“避讼”、“无讼”的大众心理。现在,苗族人对于国家诉讼依然保持着极大的忍耐和克制,这源于人们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诉讼心理定势和习惯,并苗族村寨人们所遵守。但每一种文化的自身都有两面性,越是封闭的小地域社会,“面子”意识就越强,人们一旦丢了“面子”在村落中的处境会很难堪,所以“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层皮”的心理就更严重。本来“厌讼”的人们为了“面子”和“一口气”,一旦卷入诉讼,则“一讼不回头”,“一条路跑到黑”。按他们自己的话,就是为了“出一口恶气”。[5]

 如案例二,200963T县人民法院就小牛的所有权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69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亲自组织庭审,进一步查清事实和重新给争议小牛作亲子鉴定,并做出正确的裁判。其中请求对法院据以一审定案的主要证据,即小牛的亲子关系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1、 一审判决的主要证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林刑鉴字264号鉴定书不科学。因T县人民法院无法确定争议牛系L甲母牛的所生还是L乙家母牛的所生,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通过对三头牛的血液进行科学检验,但林刑鉴字(264)号鉴定结论仍然不明确,结论为L乙家母牛与争议小牛具有亲子关系的概率高于L甲家母牛与争议小牛具有亲子关系的概率。该鉴定结论用“概率”、“高于”不明确的词汇下结论,原告对T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存有异议;2、“鉴定结果出来后,一审法院应在开庭前告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鉴定结果,征求双方是否同意鉴定结果,如不同意可以提出异议或重新鉴定的要求,可是一审法院在开庭时才送鉴定结果给双方当事人,而且鉴定书的开封没有双方当事人在场。” [6]

623被告L乙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答辩状》,称:“20083月,上诉人家称其小牛丢失,在寻找近三个月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6月擅自将答辩人敞放(放浪)在山上的小牛偷偷地赶到自己家牛圈中关起来,并没有告诉答辩人。答辩人发现自己的小牛被上诉人家关进其牛圈后,就向上诉人追要小牛,因而发生争执。后经村村组干部和村调解委的调解下,确认小牛为答辩人所有,上诉人才将小牛放归答辩人,上诉人行为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财产权利。上诉人所称的‘20086月份,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家牛圈拉走一头3岁小牛’,显然是颠倒黑白、弯(歪)曲事实,答辩人向上诉人追要自己的小牛是排除侵权行为的正当合法行为”。[7]

717原告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后,T县法院又做出(2009)黔东民终字第468号通知(728),以双方一审质证中,原告对该鉴定书“无异议”,并“尊重鉴定书,以鉴定书为依据,作为定案依据”为由,对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在案例一中,本来当事人双方关系很好,为了一头当时价值五百元的小牛,双方竟然不惜本来就不富裕家庭的“血本”,进行了长时间的诉讼,最后闹到了做DNA鉴定。其实双方完全可以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以更理性的方式了解该案,找出既合理又可避免结仇的解决办法。如200510月某日,LY镇从木村村民杨某发现一头陌生的母牛在自家田里吃白菜,白菜也被践踏了不少。杨某损失非小,便将母牛赶到自己家牛棚里关起来,待主人找上门来时,再和他理论。一个月过去,牛主没出现,母牛却产下一头小牛。翌年春,牛主人邻村李某经过四处打听,找到杨某,杨某拒不退还,并报告本村调解委,要求按照村规民约以李某对牛管护不善为由“从重处理”。调解过程中,杨某提出草料费﹑白菜损失费﹑按村规民约罚款等各项费用要求,共计1200元。李某为自己管护不善辩解,说自己没有故意放牛破坏菜地,是牛自己从山上下来的,请求村调解委谅解,从轻处理。这时有人提议小牛应归杨某所有,母牛退还给李某的解决方案。这个方案得到调解委的支持,李某没有办法,只好同意,杨某也表示同意。[8]这个案例虽与本案的情况不甚相同,但在解决方法上却能提供一个思路。但本案由于“一口气”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最后不得不动用现代科技手段来获取证据,造成了民间小案的高成本,用民间的说法就是“豆腐盘成肉价钱”,结果是胜诉一方“赢了官司,有了面子,输了银子”,败诉一方或上诉或寻求民间解决方式,对胜诉一方的怀恨加深。如前所述,由于苗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一家的事不是孤立的,有时会演变为整个家族的事情。由于苗族对国家法律认识的差距,法院判决不论怎样,都可能导致双方家族矛盾的进一步加深。

 

 

下面我们就以上两个案例,结合当地民间法和传统习惯就案件的解决办法以及法院审理中证据提取的困难等相关问题探讨案件的有效解决途经。

1、原被告举证的困难。案例二中被告L乙到原告L家牛圈把牛拉走,并说L“偷了他家的(放浪)小牛”,L乙本可以以刑事案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而原告L甲对L乙的“强行拉牛”的行为,也可以以“侵占罪”向法院起诉。然而事实上在苗族村寨,一旦牛丢失后一般都不能及时找到,过了很长的时间,偶然被失主发现去报案,派出所会召集双方分别陈述牛的特征。但由于牛在盗牛嫌疑人手里有一段时间了,所以盗牛嫌疑者也以说出被盗的牛的特征,其结果是各说各的“理”,僵持不下。派出所没有办法,一般会告知双方到法院起诉。到了法院,失主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必须充分举证,如果举证不充分,自己的主张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诉讼博弈中,失主的压力往往超过盗牛嫌疑人。因为,失主自己难以拿出足够的证据,也无权向别人调查取证。失主虽在内心认定了盗牛嫌疑人,但告到法院仍然难以索回丢失的牛,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为任何一方调查取证。所以,即便被告就是真正的盗窃者,但原告没有相当的证据来证明,作为原告也就败诉了。[9]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么无可奈何地自认倒霉;要么进入下一轮的诉讼。

2、法院工作的困难。在案例一中法院的作法也有欠妥之处,依据现行诉讼法“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对所有的证据问题全部交给当事人去负责,你主张你就要举证出来,没有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案子就要败诉。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争议的牛是自己的,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则法院还面临着案件的另一方到底是“被告”还是“被告人”,也就是此案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问题,可以肯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有某种困惑,法官在原告举证不足的情况下,不会凭着“内心确信”去支持原告,因为这样可能会有风险。另外人们对基层法院的信任度不够,在关系浓密的县里,法院的一些工作往往受到当事人的怀疑,比如原告的“民事上诉状”称:当时“送血样到鉴定机构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经向法院提出不要人送,诉讼双方到场封邮后用快递寄出去鉴定,如一定要人送,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跟法院工作人员一起送到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由诉讼双方各负责,一审法院表示请示院领导和和鉴定机构后给予答复,但上诉人尚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亲自送到鉴定机关,以此上诉人对该鉴定书有疑义。”[10]该理由虽然有些强词夺理,但说明人们对法院信任度不高。

3、民间习惯法的参与。对于世代依赖自己习惯规则办事村民而言,法律是他们的“畏途”,相对于国家法律诉讼中必须提交的各种法律文书﹑必须严守的时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和举证﹑必须进行的法庭辩论以及无法预见的判决﹑漫长的上诉之路等等,他们更多的人就会选择那些简单的﹑有把握的﹑更省事﹑可以预见的习惯法来解决。在我们调查的有关“渉牛”案件,通过寨老评理解决的事件还很多。事实上在苗族地区有关牛所有权的纠纷只有少量案件出现诉讼,绝大部分都是按照当地习惯法和村规民约,通过寨老评理﹑村调委会调解和私下了解等方式得到解决,比如案例一,对“放浪”环境下出生的小牛,双方发生争议,总能找出照顾双方利益又不影响各自的生产生活,不至于引发矛盾的解决方法。

4、“折价平分”解决。两个案件都可以采取对小牛进行估价,并折价平分的办法来了断,这是一种最为简单的办法。小牛官司一旦打到法院,法院通常认为这类事情不太好处理,基本上都在法庭开庭前或庭审中进行调解,一般采取将牛折价,一家一半的方法来处理。但对真正有理一方的当事人来说,如果接受这种方式,会让村里的人感觉到自己有问题,大家会认为:如果你有理,争议的牛既然是你的,为什么要拿一半给对方?所以势必要打出一个胜负出来,否则就难以说清楚了,所以对原告来说心里压力更大。

5、调解和法律服务人员工作不到位。在苗族的村寨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作用非常大,很多纠纷都能在这一阶段得到解决。案例一中原、被告家母牛有没有生过这头小牛,在小地域社会村民都是清楚的,如果相邻村民能证明谁家没有,问题就解决了。但村寨涉及到作证问题就比较复杂了,该案中原、被告同为一个村寨的民众,一个村寨之中,因为通婚半径小的原因,大多数人都是亲戚关系。在找证人作证时,人们不会为了一方而得罪自己的“亲戚”。但如果调委会说明利害、晓之以理,多做工作,还是能找出证人的。县里的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办理案件时严格按贵州省司法厅公布的标准收费的,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最少要收2000元,村寨中的当事人通常钱部富裕,而法律服务工作者收费比较低,普通的民事案件只收500元左右,甚至300元都可以去代理案件,但他们的专业水平比较低,服务的质量没有保证。

6DNA鉴定上的问题。两个案件都经过村调委会和县综治办调解,在通过民间力量和调解程序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的情况下,想出了通过DNA鉴定,提供科学的鉴定结果,准确鉴定牛的亲子关系,确定小牛的真正主人,使法院的判决有“科学的依据”。案例二中提到小牛的显著特征“尾巴短,嘴巴白”,和T县畜牧局兽医提取血样时说:“上诉人家母牛和争议牛长得特别像”等现象,实际上是与黔东南农村特殊的饲养方式和习惯,牛的繁殖基本上属于“近亲杂交”有关系,在这一地区牛与牛之间的基因相似性很高,这也是导致DNA都不能非常准确鉴定牛的亲子关系的主要原因。

7、关于神判问题。据我们了解,在案例二中,当法院不准重新鉴定通知下达以后,原告在本村寨又通过看“生鸡血酒”、“请鬼师念咒”等传统方式试图依靠习惯法重新解决这一纠纷,导致封建迷信活动又一次复活,原告还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受理鉴定申请。通过“看生鸡血酒”、“请鬼师念咒”等方式解决,说明双方矛盾升级,双方家族间出现了械斗的苗头,只好求助与“神判”,这是现代社会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也是挑战。“看生鸡血酒”是苗族村落社会在解决证据不足纠纷时使用的一种方法。通常是申请神判解决的一方杀一只鸡,然后纠纷的双方请好中人,在碗里倒上酒,把鸡血倒到碗里,当事人都血酒喝下去。神判的主持者(巫师)通过看双方当事人喝酒的决心和酒后神态反应程度来判断他们的可信度。在普遍相信神灵和报应的情况下,如果有一方不敢喝血酒或者喝的时候表现出迟疑的神态就说明有问题,已经心虚了。[11]喝下酒后在一定期间内(一般是三日内)被告如果发生凶灾疾病,即表明神灵惩罚了被告,表明确有此事,若无原告则是诬告。“请鬼师念咒”是通过“鬼师念咒”的方式来判断当事人那一方输理,鬼师在苗族村落社会是人神相通重要的人物,是村寨社会的精神领袖,民众一般都比较相信鬼师,通过鬼师来决断当事人双方是非曲直是最让人信服的一种方式。

8、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由于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建构所依赖的文化、时代、地域等基础因素不同,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具有差异,因而各自在范畴、手段以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也不会相同。国家法在处理当事人双方关系时过于重视事实和证据,但结局并不理想,甚至扩大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造成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12]特别是财产的确权纠纷关系“三农”,影响社会稳定问题,不可小视。如案例一虽然诉争标的很小,仅为2000元左右(小牛当时的价格),但出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两家纠纷就演变为两个家族间的大事情。一旦法院判决不明,有理一方输掉诉讼,导致两家无休止的矛盾,甚至就会造成双方家族械斗等流血冲突的事情发生,进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和谐安定的村寨环境。在黔东南苗族地区的“渉牛”纠纷中,通过国家诉讼大多是难以解决的,有的纠纷案件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形成调解死结,在某种程度上又成了社会问题,所以不能把解决争端的重担全部寄托在国家法上,黔东南地区苗族地区的“渉牛”案件如果按民间习惯法解决,会与国家法律制度对程序的要求相矛盾,但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效果上考虑,如果民间习惯法能够有效“定分止争”,就不必用国家法律方式解决,以防止人们“小题大做”纠纷或陷入旷日持久、难有结果的诉讼之中,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有效降低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稳定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实际效果。民族地区的法律工作者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用比较经济、实惠、快捷的办法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同时应当特别注重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流血械斗冲突的源头性预防和逆向性化解问题,目的都是有利于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1] 徐晓光(1958-),男,辽宁盘锦人,凯里学院教授、副院长,法学博士。本文在资料收集得到凯里学院马列部李向玉、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研究生杨戴云的大力帮助,特表示感谢。

[2]20075月,笔者了解到L县发生这起对小牛进行DNA鉴定的案件,便通过该县Y镇出生,在D乡做政法委书记的杨戴云去县法院了解,他翻阅法院民事审判档案,了解到了一些案情,但没能拿到判决书。根据这个案例和其他资料合作完成《“涉牛”案件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途径―以黔东南雷山县两个乡镇为调查对象》一文(载《山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另T县的牧业基地“万亩草场”我们看到成群的牛放浪草场上的情况。

[3] 资料为李向玉提供。

[4]苗族理词”说:“你退三尺,我退三丈,莫以角相斗,莫以头相碰,两公牛相斗,总有一头跑,非因力不足,只因一处吃草(指将来还要一起生活,要相互忍让)”,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部分。

[5]类似情况在内地也出现过。据中央电视台报道: 2008627杭州的李女士买了了七两牛肉,但怀疑是猪肉,向卖主提出疑义,卖主老牛坚持自己卖的是肯定是牛肉。双方僵持不下,“老牛”声称“即使我自己出鉴定费也要得个清白的名声”于是将肉送到基因技术公司进行了DNA鉴定,鉴定的结果确是牛肉

[6] L2009717《重新鉴定申请书》。

[7] L2009623《民事诉讼答辩状》[7]

[8] 徐晓光、杨戴云:《“涉牛”案件引发的纠纷及其解决途径―以黔东南雷山县两个乡镇为调查对象》,载《山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2

[9] T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杰的调查笔录。

[10] L200969《民事上诉状》

[11]据前往T县调查案例一案情的李向玉介绍,他在详细询问当事人如果重新鉴定申请不被批准时,当事人怎么办时,当事人明确地回答,要按采取民族习惯方式(即神判的方式)来处理。

[12] 戴小明、谭万霞:《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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