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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释学的重心转移与范式转换——兼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研究的意义

2010-10-02 17:43:24 作者:王彬 来源:http://yema.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目前,中国的法律解释学研究出现了本体论转向的趋势,很多学者力图从哲学解释学中挖掘知识资源进行中国法律解释学研究的知识生产和知识创新,但是,在方法意识和法治观念缺失的当下中国,贸然批判方法转向本体的研究转向也遭致普遍的质疑,为此,我们有必要对解释学中本体与方法问题进行知识谱系的梳理,以明晰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立场。

一、作者中心论:作为方法论的解释学

纵观西方解释学的发展,它发轫于圣经研究的解经学,最初是一种在圣典中发现神旨的圣经解释学,解释学对理解的最初关心也只是局限在对基督教神学的经典解释范围内。在基督教的发展史上,曾经存在着以追寻原教旨为目的的历史学、语文学解释和对《圣经》进行喻意解释的教派斗争。基督教权威的确立使中世纪教会垄断了对《圣经》的解释权,独断型的圣经解释学形成,教父对圣经意义的宣称成为唯一正确的解释,排除了教众对圣经条文意义的真理探究。西方的宗教改革使西方基督教权威的垄断地位逐步丧失,曾经作为异端的宗教学说又浮出历史的水面,理性主义精神的觉醒在圣经解释学中亦体现出来。宗教改革通过对宗教神学的批判,使宗教解释学发生了从独断型向探究型的转向,通过对中世纪教会独断解释权的消解确立了《圣经》文本的地位,并围绕对《圣经》文本的解释发展出一系列的解释方法和解释原则。启蒙哲学的萌动确立了理性在人类精神中的权威地位,这使解释自然的方法成为圣经解释的唯一正确方法,这实际上是科学主义方法论在圣经解释中的扩张。然而,圣经解释学中的理性主义精神仍然无法摆脱其基于宗教信仰上的解释目的,圣经解释学也只是在传统教父哲学“理性为信仰服务”的框架内发展。在圣经解释问题上,我们仍然无法发现一种独立的人文科学方法论,理性的启蒙尽管使人性得以一定程度的解放,但是,在圣经解释问题上,理性仍然作为神性的奴仆苟延残喘。这是因为,解经学在宗教信仰上的解释取向注定了圣经解释只能够以如何发现和理解圣典中的上帝意图作为解释目的。圣经解释学在这种信念的驱使下,格外关注理解如何调动文字考证、句法分析、意义背景等认识手段达致圣典文字背后的意图,圣经解释学的任务仍然是努力建构成一种正确解释《圣经》的技术。

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当圣典走下神坛,被神性压抑的人性也得以张扬,同时,科学昌明使理性的权威得以确立,科学与人文的张力促成了解释学的第一次转向。施莱依马赫突破了圣经解释学的“疆域”,而将人类的存在自身作为理解的过程,从而发展了普遍(一般)解释学,这种新的解释取向使解释学不再局限在圣经理解的狭小天地里,它给解释学洞开了整个人文科学的一般方法论之门。在解释学中,理解的个体性与普遍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在局部解释学看来,个体话语方式的分殊使解释学现象无法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实践活动,这严重影响了解释学成为一种独立的方法论而存在。然而,施莱依马赫并没有在理解的个体性中无法自拔,而是认识到作为整体的语言同时是特定传统的产物,这意味着“一切话语的理解是由两个环节所组成的,即把话语理解为得自语言,以及把话语理解为思想者头脑中的事实。”[[1]]施莱依马赫通过将解释学建立在语言的共通性上使解释学成为独立的一般方法论,同时,施莱依马赫站在“作者中心论”的立场上,将解释的任务描述为主观重建客观的过程,“理解是在分析语义的同时,进行心理上转换或成功地进入他人意境。”[[2]]这样,施莱依马赫通过语法解释和心理解释的方法建立读者恢复作者历史性的解释任务。在施莱依马赫那里,理解的活动成为解释者对给定话语进行客观和主观、预期的和历史的重构的过程。通过将心理解释在解释学中的创造性引入,施莱依马赫完善了解释学的方法和任务,通过提出“诠释是避免误解的技艺”这一经典定义,使解释学作为独立的方法论得以确立。然而,解释的难题也在解释学作为独立的方法论建立之初就隐约浮动,在施莱依马赫普遍解释学的理论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理解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所蕴涵的历史性与非历史性、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内在矛盾。施莱依马赫要求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实现自我向他者的心境转换,既为解释学埋下了解释要关注历史背景的历史意识,又要力求克服解释者自身的“先见”,避免解释者自身带来的历史局限,这种对解释者个体性和历史性的消解又为解释学开启了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解释取向。从而,施莱依马赫的普遍解释学给后人留下了一个大大的疑问,即他站在“作者中心论”的立场上,要求解释者进入作者的心境把握作者的原意,然而同样是作为个体性的读者如何又能把握作为个体性的作者原意呢?施莱依马赫的普遍解释学在此向我们展现了理解的认识论困境,由于作者和读者的时间距离,作为读者的解释者必然会解读出与作者不同的文本意义,解释者对文本意义的解读,一方面是文本由于历史的沉淀而释放出来的意义,另一方面是读者超越原作者的历史限制,发挥出超越原作者的新思想。

施莱依马赫只是为普遍解释学的确立提供了方法论基础,使理解成为精神科学独立方法论的任务是由狄尔泰完成的。狄尔泰用生命的体验发展了施莱依马赫的心理解释,理解的对象也随着从语言性的文本扩展到生命本身、历史现象以及社会生活,使普遍解释学发展为哲学的解释学,并将理解作为精神科学的独立方法论,以对抗实证主义弥漫的自然科学方法论。在狄尔泰看来,自然科学关注的事物独立于人类精神世界,而精神科学的对象恰恰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相应地,自然科学运用外部观察和测量方法建立客观的自然领域,并通过数学证明与实践检验来确保其研究结论的精确性与可靠性,而精神科学则以内部和外部体验来与人类自身的生命意义建立一种直接联系。[[3]]狄尔泰通过对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在方法论上的区分,将理解作为独立的精神科学方法论,将精神科学的理解过程作为解释者与作者双向的生命交流,而不是主客体之间的单向说明。这样,狄尔泰将理解区别于自然科学因果关系的说明方法,把理解的过程由知识的说明过程转化为意义的自我发现过程,将理解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从而为解释学的发展带来了第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同时也将读者的个性与作者的个性共同融入了生命之流,为解释学的重心转移提供了可能。然而,一旦将理解的任务定位为个体性的理解,狄尔泰就难以摆脱理解客观性的追问,在这里,狄尔泰提出了“客观精神”的解决方案,将客观精神作为个人之间的共同性客观化到理解主体的精神世界之中。狄尔泰用其“经验”观念发展了解释学,他的解释学不再致力于设法摆脱个人的经验,力求去发现超越个体经验的客观真理,而是标举出蕴涵于人类经验之中的“客观性”,他假定了一种共通的人性贯穿于人生经验之中,从而使理解成为可能。狄尔泰一反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不认为客观真理存在于超历史的个体之外,而是存在于共同的经验之中,这种真理观颇有“真理共识论”的意蕴。狄尔泰试图利用其“客观精神”的方案解决理解客观性的难题,但是,狄尔泰由于未能够摆脱传统主体性哲学的认识论范式,他试图用客观精神试图为历史主义的客观性进行辩护时,他本身又陷入了传统认识论的困境。传统认识论范式对主客统一的哲学解决只是将某些“自明”的前设遮蔽在原有理论框架中,已有的认识论范式无法对此问题进行根本性解决。传统认识论范式的困境也说明了狄尔泰的理论尴尬,在狄尔泰试图运用客观精神作为理解的共同历史背景保障历史的客观性时,狄尔泰也同主体性哲学一样将“客观精神”作为一种理论预设去保障精神的客观,这是因为人文世界的本质认识与认识者的自我意识是难舍难分的,狄尔泰试图向历史知识的客观性迈进时,他将所谓客观的历史本体与主体的历史认知也混淆起来。

从圣经解释学到狄尔泰精神科学的一般方法论,理解的地位其实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传统认识论的困境在解释学内部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以消除读者前见、恢复作者原意而导致读者历史性消解和作者历史性还原的方法论解释学似乎走向了穷途末路,一场诠释学的本体论变革也因此暗流浮动。

二、读者中心论:诠释学的本体论建构

狄尔泰将理解从理性的附庸之中解放出来,但是,解释学仍然是人文科学实现自我认识的一种有效工具,理解仍然是读者重现作者主观意图的认识方法,理解作为人类存在的本体意义仍然被忽略了,所以理解作为历史的悬案仍然在哲学中继续。侧重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传统解释学逐渐转变为侧重于本体论研究的哲学诠释学,这种学术流向由海德格尔发动,而由伽达默尔展开,这种学术的转向向作为方法的解释提出了质疑,解释学对解释过程的重心也发生了转移。

海德格尔以现象学为方法,对传统形而上学去时间化的思维方式进行了终结,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把传统认识论哲学的提问方式从“我们如何知道?”转化为“理解中的存在者的存在方式是什么?”,实现了诠释学和本体论的双重变革。海德格尔通过对存在的时间性分析,把人的理解与诠释活动放到此在世界的大框架中,将理解做为人的存在方式,人的理解就是人的生存活动的历史性展开。伽达默尔秉承着海德格尔的学脉,继续发展了理解的本体论,并实现了理解过程重心从“作者中心”向“读者中心”的转移。伽达默尔所生活的时代仍然是自然科学方法论至上的时代,经历过启蒙运动的洗礼以及近代自然科学的勃兴,人们对自然科学演绎或实证的方法观念到了迷恋的程度,这甚至冲击了精神科学领域的方法论问题。对于科学主义的扩张,伽达默尔旗帜鲜明地反对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精神科学的研究,指出精神科学领域实践法则不同于自然法则的绝对普遍性,就此否定了传统解释学利用自然科学方法对文本意义所进行的客观真理性追求,而在本体论意义上重新发现精神科学领域的真理问题。在伽达默尔看来,解释学与自然科学之间根本不是认识论上的差异,而是认识目标的差异,即本体论意义上的差异,所以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所处理的问题是“理解何以可能”的本体论追问。在伽达默尔看来,他所开拓的哲学诠释学是探寻人类一切理解方式中所包含的普遍性,伽达默尔证成理解的普遍性是通过将语言抬高到本体的高度来实现的,他承继了海德格尔解释学以语言为线索的本体论转向,将海德格尔“语言是存在之家”的命题在解释学的框架中发展到极致。

在西方哲学史上,语言作为人表达思想工具的观念一直深入人心,尤其是实证主义者建立语言的普遍符号系统的梦想从来没有放弃,科学主义思维的扩张在语言哲学和逻辑哲学领域表现为思想家们重建巴别塔的狂妄,他们试图发动一场普遍语言的构造运动达致人类以语言为工具的普遍交流。语言工具论重建巴别塔的努力实际上也是以传统认识论哲学以认知模式主客二分的预设为前提的,在其构造普适意义的人工语言时,它把语词视为独立自存的实体,或者将其主张建立在语言可被理性设计的先验基础之上。[[4]]语言工具论由于割裂了语言与思维的关系,否定了语言的意义在交流中生成、语言的意义在语境中确定这一基本实际,自然无法发现语言在存在论上的本体意义。伽达默尔通过对理解语言性的论证,在哲学诠释学的学理框架中,将语言上升到本体的地位。在伽达默尔看来,理解作为一个视域交融的过程,必然借助语言进行的对话作为表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理解都具有语言性,“能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5]]事物通过语言获得自身的规定性,人对所有存在的反思与思辨都通过语言进行,人与世界的关系实质上也只是一种语言关系,人在本质上成为一个语言存在物。从而,伽达默尔将语言上升到存在论的本体高度。在传统解释学的视域中,语言只是认识和理解的手段,语言的认识论意义在施莱依马赫那里已经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在施莱依马赫看来,“语言提供诠释学,所有它的假定和臆断,所有我们主观的或客观的假定,都可以通过语言为标准来检验。”[[6]]伽达默尔在实现普遍解释学向哲学诠释学的转向中,语言亦由理解的中介上升到理解的本体高度,理解和语言在哲学诠释学中呈现为一种共时性的关系,而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伽达默尔通过将语言上升到本体的高度,以语言为载体的理解和解释的存在论意义也由此彰显出来。语言不再是主体认识客体的手段和工具,语言的意义也正是在具有游戏性质的平等交换的谈话活动中被揭示出来;理解的过程就不再是读者通过自我向他者的心境转换去恢复作者原意的过程,而是一个主客体视域交融的过程。这样,伽达默尔通过将语言由工具的地位上升到本体的高度,相应地,他亦将解释学本体论与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区别开来,理解的真理不再以完全独立于解释者的客观实体而存在,故理解的目标就不再是发现或者复原认识完全独立于主体的客观实体;在理解的关系中,并不存在主体对客观的完全支配,而只存在主体和客体的双向交流。这样,伽达默尔将精神科学的关系本体论区别于形而上学的实体本体论,正如他所说,“精神与存在相互依存,唯有关系才是根本的”,[[7]]完成了解释学上的本体论转换。

如果说狄尔泰的解释学为人文科学带来了独特的诠释方法,带来了解释学的第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而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则通过强调理解的历史性、语言性和实践性,在解释学上实现了以语言为线索的本体论转向,以方法遮敝真理的真知灼见警示世人,方法并不是通向真理之途,理解才是人的存在方式,为解释学的发展带来了哥白尼式的第二场革命。伽达默尔强调了理解的语言性,解释发生在主体间游戏式的对话过程中,意义产生于主体间以语言为媒介的交谈中;伽达默尔强调了理解的历史性,将解释学的认识论前提建立在植根于历史的前理解结构中,从而解释的过程是来源于过去、发生于当下、衍生于未来的一个无限开放过程;伽达默尔强调了理解的实践性,解释的结果应该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考察,而不能以认识论的标准来判断解释解释结果的正确性,试图诉诸于理解的实践性来避免其诠释学的相对主义倾向。以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作为里程碑,后世的解释学分别以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概念为逻辑起点或批判对象,使诠释学呈现出色彩斑驳的理论格局。对于科学主义的方法论来说,哲学诠释学是以反思和批判的身份在历史的舞台上闪亮登场的,而对于解释学的历史发展而言,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则以提问者的姿态出现,以其真知灼见指出了解释的难题,为解释学理论的发展划定了鲜明的问题域。

三、文本中心论:方法论与本体论的统一

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对传统哲学革命性的颠覆包含着深刻的建构,但是,伽达默尔本体论解释学对方法论的弃绝,从作者中心到读者中心的解释学重心转移,存在着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倾向,具有一定的瓦解和解构意义。事实上,自从施莱依马赫将心理解释的方法引入解释学体系直到狄尔泰用生命体验将此发扬广大时,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的阴霾就已经笼罩在解释学的上空,这是因为读者理解的多元性和相对性因其主观性是无法避免的。在传统解释学那里,理解目标上的绝对客观性和理解根基上的相对性和多元性在方法论解释学的内部是无法消解的,他们在理解的目标上紧紧追随绝对客观主义的脚步,而在理解方法上却开启了相对主义的理论空间。伽达默尔敏锐地认识到了传统解释学的内在悖谬,他通过在理解根基上对理解的主观性和相对性进行反思,通过发展本体意义上的哲学诠释学重新界定了理解的目标。在哲学诠释学的视域里,读者的主观性是无法自我避免的,伽达默尔对读者历史性的恢复也彻底葬送了绝对客观主义。鉴于此,伽达默尔受到各方面的批评和指控。

意大利法律史家贝蒂和美国文学批评家赫施对伽达默尔进行了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的指控。赫施认为无可否认文本意义(significance)随理解视域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也无法否认文本含义(meaning)的固定。针对赫施的批评,伽达默尔承认了作者“元意图”的存在,同时指出,时间的距离使读者无法完全恢复作者的视域,理解的过程不能将恢复作者的原意作为考察目标,相反理解的过程是读者与文本不断对话的过程,是在对话中不断修正读者“前理解”的过程,“对于解释者和文本的对话具有基本性的是其对一个共同基础的努力寻求,这一基础既使得文本个别部分的意义得以显现同时又将其整合到一内在一贯的整体当中。”[[8]]这样,通过对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修正,解释学由对解释者和理解者历史性的凸显转移到对文本自身重要性的关注上来。法国的保罗·利科尔由此向伽达默尔发起了挑战,利科尔把“文本”作为理解和解释的重心,建构起了“文本中心论”的诠释学理论体系。利科尔通过文本与口语的区分,强调了文本的永恒性,从而使理解的确定性成为可能。同时,利科尔推进了伽达默尔的“距离”理论,认识到了文本与事件、文本与作者、文本语境与口语语境的距离,对文本的理解过程仍然是一个建立语境的过程,距离的存在使追寻作者的原意成为不可能,“读一本书就是把它的作者看作已经死了,是死后发表的书。因为当作者死了时,对于书的关系就变成完全的,并且实际上就是完整的。作者不再回答了,只剩下阅读他的著作了。”[[9]]但是文本自身的固定性也不能将理解作为读者自我理解的过程,而片面扩大解释者的主观性。

在本体论与方法论的关系问题上,保罗·利科尔既不同意传统解释学将理解作为追寻文本背后作者意图的方法,对伽达默尔本体论解释学对方法论的弃绝也深表不满。他将诠释学的任务定义为,“诠释学是关于与文本的解释相关联的理解程序的理论”。[[10]]利科尔试图将解释的重心落到文本上,以此消解方法论解释学和本体论解释学在理解主观性上的困境,利科尔通过以文本为中心,对文本的形成语境与文本的解读语境进行了分离,从而使传统解释学力图所实现的读者主观性和作者意图客观性的统一,分离为文本含义客观性与作者意图主观性在文本形成环节上的统一,读者视界的主观性与文本意图客观性在文本解读环节上的统一,消解了解释过程中读者语境和作者语境的悖论,寻求理解和自我理解的两难,这无疑对实现解释学本体论和方法论的统一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事实上,我们对哲学诠释学在本体论与方法论关系的理解,必须结合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时代背景去理解,哲学诠释学的历史出场本身是以对科学主义方法的反动作为时机的,伽达默尔对方法论的排斥是科学方法论在精神科学领域弥漫性存在的现代背景下的选择。说到底,伽达默尔并不是反对一切方法论,而是反对自然科学方法在精神科学领域的扩张,试图恢复精神科学领域的真理,而精神科学领域真理的达致并不是依靠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而是通过理解和对话的方法。正如保罗·利科尔所认识到的,本体论解释学对方法论的弃绝源于“理解与说明方法灾难性的对抗”,简而言之,“理解无说明是盲目的,说明无理解是空洞的。”[[11]]利科尔认识到本体论解释学的偏执,而主张解释学在方法论上的适当回归,他不仅仅主张理解和说明在方法论上的共融,也通过对理解和解释的区分,揭示了解释的方法论意义和理解的本体属性。

“说明”和“理解”的关系问题基本上支配了西方思想史的学术脉络,西方学人从未放弃对人文科学方法论的探讨。一般来说,解释和理解是人文学科的基本方法,其旨在揭示人类主观世界的价值和意义;而说明则是近代自然科学的认知方式,旨在发现自然世界和社会领域的客观规律。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深刻地揭示了主客对立的自然科学认知模式对于阐释人文科学知识论的局限性,同时伽达默尔对解释普遍性的揭示力图使诠释学不仅仅局限于精神科学的疆域,而成为对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同样有效的方法论,但这同样滋长了哲学诠释学相对主义的倾向,摧毁了知识的稳定性基础。正是基于科学和诠释在方法论上的对立,利科尔认为分析哲学中的“说明”方法和解释学中的“理解”方法并不是根本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以哈贝马斯和阿佩尔为代表的批判诠释学也强调分析学的“说明”方法和诠释学的“理解”方法可以进行辩证的中介,试图从方法论的角度沟通分析哲学和解释学,缓和“说明”和“理解”在方法论上的对抗。在阿佩尔看来,“理解与说明之间的区别就在于,理解不过是说明的逻辑操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规律假说之建立的一个组成部分。”[[12]]另一方面,分析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使分析学和诠释学共享了语言的本体论,从而使分析学的新维特根斯坦学派与作为社会科学基础的诠释学牵线搭桥。在这个背景下,时代哲学的主题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语言与世界以及命题与事态之间的关系取代了主客体关系。”[[13]]事实上,诠释学理论所主张的说明与理解的互补关系,反映了以诠释学为发展向度的欧陆哲学和以科学主义为取向的英美分析哲学在方法论上的融合趋势。“两种不同的路径发展表明,分析哲学和诠释学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论,但从当代两大阵营中的主导性哲学家的主张可见,二者正在克服各自的极端化和片面化主张而趋向于一种融合、交叉和对话。”[[14]]这说明科学与诠释作为人类思维的两翼,与其说是对立的关系,毋宁说是互补的关系。在诠释学理论内部存在方法论诠释学科学主义的诠释取向,在科学哲学和分析哲学中同样存在着诠释学的理念。科学与诠释在方法论意义上的共通性,说明了存在论意义上的诠释学无法彻底地颠覆方法论,我们在警惕科学主义方法论向人文科学中的扩张时,有必要保持方法与本体在解释学中的内在张力。

四、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的研究意义:本体抑或方法?

毋庸置疑,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是解释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现代解释学的一切争论几乎都是围绕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理论展开的,这是因为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带来了解释的魔咒,让哲人们都试图为求解解释的难题而上下求索。简而言之,这一解释的难题就是解释到底是一种认知性的智性活动还是一种意义的创生过程。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的提出比问题的解答更为重要,解释学的发展史也已经说明认知性的解释学和本体论的解释学毋宁是互相对抗的,倒不如说是互相补充的,解释的过程是智性追求和意义创生的有机统一。解释学上的范式转换已经向我们呈现了解释的辩证法,解释的本质是在历史与当下的效果历史关系中,以文本为中介,读者和作者的对话交流过程,解释的真理存在于读者、文本与作者三位一体的视域融合中。对于法律解释理论而言,我们自然不能忽略哲学诠释学的智识贡献,事实上,解释学史也为我们研究法律解释提供了一个学理框架,以解释学的难题意识开启法律解释研究的“潘多拉魔盒”,为我们认识法律解释现象提供学理框架并帮助我们直抵法律解释的本质。哲学诠释学理论无疑有利于我们去揭示解释的假象,将传统法律解释学把法律解释作为一种纯粹智识性追求的迷惑中拯救出来,带领我们走出法律解释的迷宫去领悟法律解释的智慧。

对于法律解释研究而言,法律解释学的发展来自于解释学的关照,而解释学经历了从方法论到本体论的转向,方法与本体在解释学中的重心转换也决定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走向,这不仅为法律解释学提供了通向真理之途的人文科学方法,也为法律意义的创生提供了本体论依据,因此,法律解释研究有必要采取本体与方法相统一的解释学立场,即法律解释既是本体又是方法。解释学知识谱系的梳理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具有以下启示:

其一,通过哲学解释学知识资源发展的法律解释学理论,应当是试图建立适合法学作为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而不是彻底地反对方法或者否定方法。在本体与方法相统一的立场上,我们所反对或者批判的是科学主义的方法论,这表现在法学上应当是形式主义法学的僵化思维;应当将哲学解释学的理论贯彻到法律解释方法论的建构上来,将法律解释的方法论纳入本体论的框架下重新理解,实现诠释学思维的方法论转化,这一层面的法律解释本体论转向才是可欲的。

其二,法律解释不仅仅具有方法论意义,而且具有政治确证的本体论意义。通过法律方法论的训练形成解释共同体或者具体的制度规定,法律解释具有操作层面的规范化意义,法律解释方法论作为一门人文科学的方法论具有形成知识范式的规训价值,可以降低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但是,我们也不能赋予法律解释方法过多的使命与担当,法律解释方法实质上作为一种语言运用规则或者文本解释规则本身具有非自足性,其功能往往是可以通过解释者进行价值设定的,因此,我们应当更为关注解释规则背后所负载的政治价值,在具体的制度框架或者法律文化语境中考察法律解释的本体意义,这应当是今后法律解释研究的重要议题,也是实现法律解释研究中国化的重要路径。

其三,解释学尽管为法律方法论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知识资源,解释学转向也引起了法律思维领域的深刻革命,但是,解释学作为超验哲学对知识生产或者创新的功用是有限的,为此,对于分析学与解释学在哲学上的融合与对话,对法律解释研究也应当产生相应的辐射效应。解释学转向对为法律解释研究提供了一种反思意识和批判意识,但是,法律解释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操作技术存在,本身需要条分缕析、围观论证的分析法学理论的支持,这需要在分析学启迪下的法律论证理论继续深化法律解释理论。

On the Paradigm Shift of Hermeneutics

Abstract: western hermeneutics develops from writer-centered to reader-centered and to text-centered, transforms from methodology to ontology and then to the unity of methodology and ontology. The genealogy of hermeneutics tells us that we should take the last stand of hermeneutics in legal interpretation study, transform the methodolog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into the ontology of hermeneutics and study the political value that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canons represent in the specific constitutional context, which is an important approach to develop Chinese legal interpretation study.

Key words: hermeneutics, methodology; ontology, legal interpretation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王彬(1980—),男,山东邹平人,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律解释学研究,此文为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SFB2003)。



[[1]][]施莱依马赫:《诠释学讲演录》,载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50

[[2]]殷鼎:《理解的命运》,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6

[[3]] []狄尔泰:《精神科学引论》,童奇志、王海鸥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5

[[4]][]肖尔兹:《简明逻辑史》,张家龙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1-52

[[5]][]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01

[[6]][]施莱依马赫:《诠释学箴言》,载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31

[[7]][]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586

[[8]]李洪雷:《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载《法大评论》2003年第2

[[9]][]保罗·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科学》,陶远华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

[[10]][]保罗·利科尔:《诠释学的任务》,载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09

[[11]]Ioannis s. Papadopoulos & Mark Tushnet, Legal Hermeneutics at a Crossroads: Giuseppe Zaccaria's Questioni di Interpretation (1996), Cardoz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Summer 2000,p261

[[12]][]阿佩尔:《科学主义、诠释学和意识形态批判》,载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

[[13]][]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傅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7

[[14]]参见李红:《对话与融合:当代西方分析哲学与诠释学的发展方向》,载《哲学堂》(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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