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与法学的实践回应能力
2010-10-11 12:17:06 作者:黄竹胜 来源:法学论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在淡化了传统的法学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之后,中国法学界在如何回应法治实践的理论渴求的知识策略和学术战略上,主要遵循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路向,一条路径是引入在中国法学界并无多少知识准备和技能基础的社会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试图借 助这些新方法的法学导入,摆脱法学理论徘徊不前的困境;另一条路径是频繁地译介外域法律荐述学说和法律典籍,借此激活法学界略显僵化的理论思维创新能力。在笔者看来,这两种学术路向虽收到一些暂时的、表面化的学术效应,但并没有增强多少法学界的实践回应能力,面对法治实践提出的大量的实际问题,法学界所提供的理论产品,无论就其数量还是质量,也无论理论解释力还是实践指导力,都显得不尽如人意,与法治实践要求之间仍存在很大的间距。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笔者以为与法学界在法学方面“辞旧迎新”的“青春危机”时期尚未有充实完整的方法论体系有直接的关联,特别是与没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具有实践指向并能深入法治过程的法律方法体系相关。
就法学的方法论体系而言,大体上可以区分为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两个方面,法学方法旨在解释法律的意义世界,追求法学的真理,具有法学认识论的工具性作用,其实践面向能力是较低的,它只能解释世界,而不能够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法律 方法则是一种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向的范畴,是“成文法向判决的转换的方法”,[1]负荷着指导法律人适用法律、生成法律结论的理论使命,并为法律人的法律活动指引方向、开辟道路。然而,这种很能使法学与法律实践勾连起来的具有实践品质的法律方法,在现行的法学方法论体系中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凸显法律方法而不是法学方法,便 成为提升法学面向实践能力、回应法治理论渴求的知识战略和理论路径。借助对法律方法的研究以及法律人对法律方法的接受与运用,便有可能改变法学指导实践能力不足的 现状和找到法学深入法治生活的有效切入口。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大体上可以说,法律方法是关于法律运用的方法,是人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 动中积累起来并加以凝固化的认识法律案件事实、解决法律纠纷的方式、手段和技能,其内容大体上涉及到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运用技能和一般法律方法三个层面。[10]与静 态的法律制度相比,法律方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工具性。法律方法是通过法律人(法官、律师等)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运用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不能脱离法律实 践活动而独立存在。如脱离司法活动,便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也不会有法律发现这样的法律方法问题;同时,法律方法也是法律人达到一定法律目的的工具,通过 运用法律才能将法律与案件结合起来,生成出法律的结论来。法律方法的这种工具性,要求我们正确认识法律人与法律方法的关系,既要重视法律人的主体性地位,又不能忽视法律方法的工具合理性。(2)可操作性。法律方法的可操作性是指法律方法具有能够 被人运用和操作的性能;不具备这一属性就不能称之为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作为法律实 践的方法和技能,是在实践中产生并服务于实践目的,能够被运用于具体的司法活动程中,用以解决具体的司法问题。它的这种功用性,使任何法律人脱离法律方法的帮助,都难以科学地理解法律和有效地运用法律。(3)法律方法有其确定的作用场域,也就是说,法律方法需要一个发挥作用的制度空间和活动场所。在笔者看来,这一作用场域就 是法律活动过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方法才有可依托的物质载体,并找到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法律方法的价值和必要性才受到人们的充分认可。(4)法律方法是法律活动的产物,会随着法律实践活动文明化、理性化程度的提高而向前发展;同时,也会 随着法律人的法律认识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古代的“水审”、“火审”反映了古代法律方法的落后与野蛮状态,而今天的法庭论辩、合议制则体现了现代法律方法的进步与文 明。可以设想,随着法治的发展,新的法律方法或更合理的法律方法还会层出不穷。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中,我们常常重视法学方法的灌输而忽视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这种“大理论而小方法”的法学策略,是导致法学实践回应能力降低的重要原因,其结果是“大理论”因作用机制的阻滞而影响其力量与作用的发挥,而忽视法律方法的研究和传授,又使法律人缺失法律职业活动真正有用的职业能力。因此,要提高法学的实践回应能力,必须提高对法律方法的认识,重视对法律方法的研究,强化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方法训练,使法律人能够养成现代法律思维方式,掌握并熟练地运用法律方法。只有这样,法学才有能力真正回应法治实践的理论需求,才能够迎接法治实践对法学 的挑战。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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