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简 报
第 二 期
学术研讨会文秘宣传组 201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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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之二:民间法与纠纷解决机制
在人类社会中,只要有了纠纷就必然存在纠纷的解决机制,以纠纷解决为任务的司法就必然成为社会架构中一个重要组成要件。尽管中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差距越来越小,但在纠纷解决领域,城市与农村的差异依然较大,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受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其纠纷解决的机制更是多种多样。此次研讨会中,第二阶段的主题即为“民间法与纠纷解决机制”,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教授主持,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周世中教授等多位学者发言。
周世中教授以“白裤瑶的民间组织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考察”为题作了主题发言,通过对广西南丹县里湖乡瑶族集居地的实证调研,并以图表的形式分析了白裤瑶纠纷类型、村民法律意识调查、村民选择纠纷解决途径这三个方面,得出了白裤瑶之间的纠纷解决仍主要依靠习惯法;白裤瑶在实践中存在的民间调解和国家私法途径相互协作、相互影响而形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间组织在解决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的重要性等结论。周世中教授指出,民间调解和国家司法途径相互协作,对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和国家法制进程具有借鉴性的意义。
大连理工大学刘艺工教授针对“中国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浅述”问题作了发言。他分析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的方式,以实际案件为例,得出少数民族纠纷解决的机制的特点为四点:一、以公信力的第三者调解为主;二、民族伦理贯穿始终;三、家族观念强烈;四、受原始宗教影响明显。刘义工教授还认为,纠纷解决机制应该中西结合,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文明演进中不断形成了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必然会对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展开有着重要意义。
浙江农业大学李明华教授围绕“通江林业习惯法探析—基于林木碑碣的考察”问题作出阐述。他总结通江林木碑碣对风水林木的保护、对寺庙林木的保护、对墓冢林木的保护以及对经济林木保护等方面的保护政策,指出通江林木碑碣在保护林木生态环境、维持林区社会秩序和发扬林区传统文化的社会价值,并进一步思考了如何实现林木碑碣的社会价值对林业法制建设的积极促进作用。
上海大学法学院瞿琨副教授论文为《民间规则在社区纠纷解决中的运用研究问题》。她以上海社区调解制度为研究样本,认为民间规则具有的预警性、排查性、全程性等鲜明的特点,社区调解是社会转型期必需的调解机制,其城市居民委员会、司法所、调解工作室是社区调解的表现形式。瞿琨副教授还指出,在社区调解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为政策、情理、道德、舆论等民间规则主要载体。她的这种将民间法的研究视角放在大城市社区的研究方法给了我们深刻的学理启示。。
贵州民族学院潘志成副教授围绕“贵州苗疆社会的地域秩序整合与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作了讲解。他通过对历史资料的挖掘,揭示贵州苗疆基层社会民间权威的重大变化,即由村寨社会自然产生的寨老、头人等固有权威发展到士绅基层实行统治。同时指出士绅基层在整合地域秩序、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与寨老等传统权威的治理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石伶亚副教授以“人神沟通与情感宣泄:特定场景中的纠纷解决——以吉首乡鸦溪天王庙神判活动为考察背景”为题作了发言。她通过对吉首乡鸦溪天王庙神判活动的考察实证,分析神判仪式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生长发育的影响因素,进一步揭示当代社会存在神判现象的原因。
青海社会科学院鄂崇荣副研究员以“明代以来青海草场冲突纠纷及解决路径略述”为题作了主题发言。他梳理和分析了明代以来青海各民族及各部落间争夺草场的纠纷及解决路径。其中,他指出民间纠纷不仅要以一种开放、稳健而宽容的多元文化态度尊重地方性文化和民间解纷机制,而且还需要用人类普同性价值即当代社会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思考、看待与处理这种民间纠纷。
西北师范大学王勇副教授以“非正式规则生发机制的文化生态学解释”为题,运用生态学的原理和站在生态学的视角上来解释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非正式规则的生发机制。他从思考关于规则生发机制的一般理论着手,阐述非正式规则生发机制与正式规则的区别,同时提出了非正式规则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广西玉林师范学院韦志明老师围绕“事实性的习惯权利”问题作了发言。他通过对习惯权利的事实性表征、事实有限性、事实规范力、事实性价值、事实性习惯权利的方法论意义与法治意义五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最后,西北政法大学张宏斌教授作了最终点评,肯定了发言者的选题与论述的不拘一格性。他们研究主题及方向是多元发展的、把历史与现实、宏观理论与微观事实结合了起来。除此之外,青海民族大学、青海省法学研究所王佐龙教授还针对石伶亚、鄂崇荣、王勇、韦志明四位学者的发言逐一做了精彩点评,亦使在座各位获益匪浅。
民间法对社会纠纷解决的作用及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以民间法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化的。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在我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中,受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其解决纠纷机制亦是多种多样,各具特色。本次研讨会中,收录了不少学者的论文,大多数作者通过对某一地区或是某一风俗习惯的考察,以小见大地分析了民间法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对我国法治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专题之三:民间法与社会秩序的建立
随着议程的渐渐推进,16日下午,第三场专题研讨会“民间法与社会秩序的建立”亦缓缓地推向了高潮。此次专题研讨会是由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黄竹胜教授主持,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院长姜世波教授和徐继强教授评议。本次专题研讨会共有10名学者结合其各自的论文对民间法进行阐述。
孙育伟玮教授的《习惯权利的基本问题探析——对马克思一个重要法律思维的解决和运用》,意图从法哲学的视角阐述习惯权利,通过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解读来说明习惯权利,为民间法的研究提供新的视点。
华东理工大学李瑜青教授以《论民间法研究的语法意义》为题(由学生张建博士代为阐述观点),从民间法的研究方面出发,指出当代中国法学应当走出唯国家中心主义立场,转为社会本位,法律的发展动力应该是多元的,法治构建的途径也应该是多样的,未来的中国更有可能是法治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二元并存的。
邓红蕾老师的文章是关于对王夫之和谐理论的概述,其在文中指出,实现民族习惯法内外连接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刘志松通过对城市与农村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得出不同的场域中发生作用的规则类型、权威等都存在差别的结论。并指出,在存在差别的同时,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也会把它久有的“基因”带入城市社会中继续存在。
黄金兰老师在其论文中指出苗族人民实现司法正义是非功利的而是神圣的,让族人参与司法过程是实现权威的重要途径,同时也通过这种方式对族人进行教化。这种对苗族习惯法的观察给学界提供了一个别样的合法性思考方式。
陶舒兰老师以编辑的视角,探讨从劝、严、戒、禁四个方面用伦理道德来规范族人的行为,倡导和谐无讼,同时树立法律的尊严。
陆曦不拘泥于概念的界定,认为民间法是民间秩序的一部分,是一些民间价值导向的延续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作为法律人不能仅仅或者过于追求法律上的价值和意义,可以反思、回归与法律不同的对于民间秩序的追思。
李向玉老师从法律事务上处理的一些案件来思考案件背后的制度成因,追溯受其影响的民俗习惯是如何影响人们的生活的。
汤啸天老师以引发由企业重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例来讲执政为民信息公开,政府应该更实际的解决民生问题。
韩立收老师作为本次专题研讨会的最后一名发言人,阐述了海南地区黎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冲突解决,并指出对抗是正常的,对抗可以控制但不能消灭,同时对抗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本次专题会中,姜世波教授与徐继强教授对发言者的发言从选题角度、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等角度给以了有力、中肯的点评。
报:广西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及与会专家学者
送:广西师范大学各院系
编审:陈宗波 编辑:蒋万庚 陈雅凌 曾佐根等 印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