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简报(第三期)
2010-10-23 22:16:56 作者:佚 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简 报
第三期
学术研讨会文秘宣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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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之四 民间法与中国法治的发展
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不等同于法治的实现,它只是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尽管现代法治是以国家法为中心,但它并不是全能的、普适的、唯一的规范。在长期以来风俗民俗影响下的乡土社会中,法治的实现更需要考虑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本次专题则以“民间法与中国法治的发展”为主题展开讨论,通过对民间法进一步深入探讨,揭示民间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影响及作用。本次专题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院长汪全胜教授主持,九位学者阐述了自己的研究方向及观点。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青海省法学研究所所长王佐龙以“藏区纠纷与藏区稳定问题的法律分析”为题作了发言。他总结了影响藏区稳定的各类纠纷及其原因,并对藏区稳定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在此基础上,其论文中还详细阐述了应当从公民意识培养、尊重民族文化到习惯性权利等方面稳定藏区框架的建构。
西北政法大学民族法研究所研究员穆赤·云登嘉措论文主题是“藏族习惯回潮问题研究”。回顾了藏族习惯法的历史,并分析了藏族习惯发在现实社会中回潮的文化、信仰以及社会方面的原因,指出由于法律文化与观念的差异性,而导致了各区域所存在的法律、习惯法的差异性;指出应尊重各民族地区的法律文化,而非全盘否定。除此之外,他还对对藏族习惯的扬弃与调适提出了政策建议。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审编何伯生以“除夕:中国传统的讨债日”为题作了发言。分析了这一现象存在的宗教方面、风俗习惯方面的原因,并总结了除夕讨债仪式和文化表达方式。他认为除夕讨债习俗虽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对社会影响会渐渐变小,但在短期内不会消失。
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编辑部龙大轩发言的主题是“冲突与和合——浅论羌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他在文中首先指出羌族民事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是两个不同的文化系统,而后对国家制定法与羌族民事习惯法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同时也对和合的解决方式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许娟副教授围绕乡约的价值问题作了主题发言。她介绍了自己有关乡约的研究情况,提出乡约存在多种价值,如人类价值、文化民族价值、教化价值、自治价值、制度价值和组织价值等。面对这些价值的逐渐消解的趋势,许娟副教授作出进一步的反思,总并结了乡约价值的多元消解的原因,提出了如何以乡村社会制度公平设置重整乡约价值,提倡从伦理社会走向法理社会。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张景峰副教授围绕“亚国家法视野下对有关类型公司的章程的效力”作了主题发言。他从一个新的视角提出“亚国家法”的概念,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类型化处理,具体探讨了亚国家法视野下有限公司中分歧型公司章程对异议股东的效力问题。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姜世波教授以“英美法中的习惯法渊源”为题,具体介绍了英国法美国法有关习惯法的内容。分析了习惯法的效力来源和习惯法的司法确定,他还区别了习惯法与普通法、判定法的关系。
四川大学法学院刘昕杰副教授围绕清代与民国基层司法中的习惯的比较作了主题发言。他概括介绍了清代地方审断中的习惯、民国民事立法中的习惯及民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同时他还提出了民国习惯是如何影响司法的。
评议人四川大学法学院里赞教授在做了精彩的点评后,亦肯定了民间非正式法律规范发挥地重要作用,并思考了两个问题:在今后,民间法是否拥有合理性与正当性?民间法未来的研究该如何做?评议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宋志国教授在点评中亦提出了自己观点:如民间法应该成为法制建设的基础;对当前大量的“法律移植”应该进行反思其是否适合中国国情。他还强调了一点:民间法的研究应该首先明确什么事民间法,只有在这基础上,我们才能精确地把握对民间法的研究。
总之,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建设的目的亦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的主题应该是“和”,其对立面则为“冲突”,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其外在形式更多的是冲突的表现,我们应当把目光聚焦于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这层关系上,科学的对待民间习俗,使之更好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服务。
专题之五 民间法与广西法治的发展
广西为壮族聚居地区,世代居住着11个少数民族,相对于其它地区而言,民间习俗的素材更是多种多样、资料丰富,其民间法对生活方式的影响更是深远。本场专题则是立足广西本土,以“民间法与广西法治的发展”为研讨会主题进行探讨。此专题是由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广西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师陈文琼分析了村民自治语境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制度性契合。他认为村民自治为民间法提供了生存空间,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制度转型期的制度性契合保障。村民自治制度在解决民间纠纷时既尊重村规民约的习惯文化,又避免与国家法相抵触。
桂林电子工业学校杨和能老师以侗族高定村失火事件为例,以小见大地分析了国家法之外切实有效的民间自治规则。他认为依据民间法规范进行社会治理和解决纠纷不仅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且作为一种治理方法的形式得到现代社会的认同。他还认为,只有因势利导、取精华弃糟粕地改造和利用民间法这一本土资源,才有利于弥补国家法的不足。
广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覃琮老师通过对广西东北部两个村庄被征地农民抗争事件的考察,质疑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社会学解读。他认为中国农民维权活动行走在合法与合理之间,其政治性和组织性并没有进入到“依法抗争”的阶段,更多的表现出一种“中间地带”的特征。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柏明论文的主题为“中国东盟自贸区边民环境保护纠纷调查与研究”。他以越南边民为例,指出他们在世代聚居地积累的大量成文习惯法,对解决环境纠纷,保护当地生态环境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并且这些成文习惯法难能可贵地将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村民心中。
南宁茂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东军以其司法实践经验为背景,研究了司法改革下检察权的科学定位及其优化配置。他首先回顾检察权发展历史,而后提出关于宪法对检察权配置的优化构想以及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权配置的优化构想。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正发以其处理的现实案例为出发点,指出在农村特定的封闭环境中,团体意识、向心力、内聚力、道德力量对舆论环境的作用不容小窥。因此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在解决纠纷中必然起到重要的作用,弥补了国家法律的与漏洞。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陈雅凌同学以“试论乡土社会纠纷解决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相互关系”为题,结合自己的法律实践心得、学习心得与乡村生活的体会,以一个乡土纠纷的解决为例,对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地位及相互关系进行了有事实依据和理论深度的论述。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姜国珍的主题为“民间习惯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例”通过对一些真实案例的研究,对民族习惯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进行了初步的定位,并对其作用做出了阐述,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间习惯的研究有促进意义。
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09级硕士研究生代表贺虎同学以壮族习惯法为例,分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他以壮族“寨老制”为例,就村民自治的特点论述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作用。他指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村民自治制度两者不能脱离对方而发展。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师梁健以《幼学琼林·讼狱篇》为例,分析了明清时期民间的法律启蒙教育。他认为对礼法观念的承载和传播是传统民间法律启蒙教育所具有之特质与功能。同时他也是本次分会的评议人,他和广西民族大学副教授李远龙一起,分别对与会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客观评价,也提出了中肯理的建议。他们认为与会发言人有着对民间法宏观的认识,并且在自己的学习工作中不断思考总结,亦能够从现实生活入手,获取第一手生动素材,充实了理论研究,对认识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以及司法实践工作都有深刻影响。
广西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发源地,有着深厚的民间法文化的历史传统,会议中提交的论文,不仅对广西法治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也对广西法治发展进行了思索与展望。其中不仅折射出研究学者智慧的光芒,为未来的研究扩展的视野,更对这对广西自治区的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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