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由于矛盾的法律导致的违法——对法律效力的思考
2010-10-25 22:55:57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博客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虽然说一个国家之内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但法律的制订通常并不是只由一个部门完成的,即使由一个部门制订,也很难做到完全考虑到完全的逻辑关系使之不发生矛盾。所以法律之间出现的矛盾也是常有的。如何正确地选择效力较高的的法律去遵守,避免由于矛盾的法律导致的违法,在我国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显得由为重要。
关于华工网络学院“乱收费”的事件,引发了我们对三个问题的思考:1,学校的收费自主权问题;2对新闻工作者的法律限制问题;3,法律、规则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对法律正确选择的问题。
对于前两个问题,我简单地提一下我的看法。
不可否认,出于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安定考虑,以及保障宪法予以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出发,物价局对教学单位的收费应该在法律范围内给予规制。但由于华工网络学院的教学存在其特殊性,使得其若遵守广东省物价局之【2003】325号文件“关于高校中专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应按照学年收费而不是按照学分收费”的规定,则会对收费操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并且对学生造成很大的不公。如果按照学年收费,这样会使得修得相同学分的学生们由于时间的问题而付出数目差距很大的学费。我认为,对于华工这种国家重点学校,211工程学校,享誉世界的学校,应该由法律赋予其充分的自主的收费权利。我们相信华工不会因为乱收学费而砸了自己的招牌。而且,正所谓隔行如隔山,物价局对教学这一特殊领域的收费问题可以说是了解甚少,如果必须强烈限制高校的收费自主权,那么更应该由教育局管理。
关于第二个问题。这几年来我们发现新闻舆论对我国社会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在揭露许多违法犯罪的行为方面。新闻工作者也被称为“无冕之王”。但我们也会从许许多多的假新闻和新闻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取证的事例中看出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新闻工作的规范和约束实在是欠缺。就连最基本的《新闻法》仍没出台。所以,尽快地出台有关约束新闻工作的法律是解决此问题的最好方法。
对于第三问题,即关于法律法规在发生冲突时如何选用的问题。这其实是涉及到一个法律效力问题。让我们先来看看本案涉及的三个文件。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314号文件对华工远程教育收费可执行按学分收费的标准,并规定每学分最高不超过200元。2003年5月14号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61号文件精神规定“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继续执行314号文件收费标准。 2003年12月4日,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325号文件发布,规定从2004年1月1日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这个新的收费标准就是之前提到的“按学年收费,而不是按学分收费”的标准)。应该说,如果单从最后一个文件的内容看,它是为防止一些学校乱收费而发布的,立法原意是非常好的。但是它忽略了华工网络学院的教学的特殊性。即是华工网络学院的毕业认证是根据其学分的多少,而对学习时间的长短给予了比较自由和宽松的设置。如果严格按照新标准(按学年收费)执行,那么会出现教学资源的分配出现严重的问题,而且会使受教育情况基本相同的学生们负出的差额巨大的学费,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退一步说,即使华工网络学院根据此文件按照学年收费,却违反了2003年5月14号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61号文件精神规定“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要求华工网络学院继续执行314号文件收费标准。
从表面上看,根据法律时间效力的一般原则即“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华工网络学院应该屏弃2003年5月14号广东省物价局发布的粤价函【2003】161号文件而去遵守2003年12月4日广东省物价局发布的粤价函【2003】325号文件。但众所周知,关于法律效力的原则还有一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若根据此原则,则华工网络学院有权依照法律执行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314号文件中对华工远程教育收费按学分收费的标准而对其学生采用按学分收费的标准进行收费。
应如何适当的采用法律原则,从而选择正确的法律,以避免因矛盾的法律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呢?因为这是由同一个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我觉得可以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去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应该清楚,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325号文件是建立在发现许多高校、中专学校出现乱收费导致学生学费负担过重的情况下出台的,并不是针对华工网络学院的收费而制订的。而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314号文件对华工远程教育收费可执行按学分收费的标准是在充分考虑并考察华工网络学院的教学情况特殊性而制订的。可以说此法是为华工网络学院“量身订做”的,更加适应华工网络学院的现状。而2003年5月14号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61号文件中“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精神更是考虑到收费方法的变化的可操作性及个别学校的特殊性。所以应该说【2002】314号文件和【2003】161号文件更加适应华工网络学院的情况。
既然华工网络教育学院不存在恶意地乱收费行为,只是根据其教学过程中的特殊性而采用不同于其他学校的收费方法,那么它就不应该受到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325号文件中要求高校、中专学校按照学年收费的管制。而因为收费标准不同产生的多收费的情况已经发生,是可以通过返还多收的款项和调低每个学分的收费解决的。但是若置华工网络学院的特殊性于不顾,硬性地要求它和其他不存在此特殊性学校一样严格按照学年收费就是一种“一刀切”的官僚主义做法。
前面已经提到“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我们可以思考,为什么要制订不同于“普通法”的“特别法”,原因就在于受法律规制的主体可能存在其特殊性使得“普通法”对其十分不公平。所以,我们应该严格遵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因为矛盾的法律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就像高速公路上的那两条规则,我认为如果前方出现有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车辆占用超车道这种特殊情况时,“左侧超车”原则就应该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要驾驶员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从主车道(也即右侧)超车。因为制订交通规则的部门其立法原意就是首先是为了保障交通的安全,其次是保障交通的畅通,最后才是有序。而任何交通规则都是为了这三个目的而制订的。
所以从立法原意上看,广东省物价局就是为了防止教学机构恶意乱收费现象并保证各教学机构能顺利的收费而出台了那三个文件。既然前提是华工网络学院不存在恶意乱收费现象,那么其顺利地,合法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收取教学费用是不是也应该得到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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