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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邓玉娇等热点事件中的免费律师们

2010-11-01 21:36:42 作者:大地001 来源:天涯社区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向夏霖律师们致敬!
  
  [《法制日报周末》《法辩》专栏就如何看待热点事件中的免费律师问题采访笔者,博主发挥了以下意见。载6月18日法制日报]
  
  “仗义”还是“炒作”?应该支持还是反对?
  ——律师为热点案件被告人提供免费辩护是与非
  
  本期主持人:王荣利 《法制日报周末》首席记者
  
  问题1
  主持人:首先谈谈“邓玉娇案”。您怎么看待夏霖律师、夏楠(实习)律师在邓玉娇案件中的表现和作用?他们的表现是否专业?他们在“邓玉娇案”中是否对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吕良彪:我不认可律师的“抱头痛哭”,但本案重要的不是反思和指责律师的行为或不是,而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案件本身当事人的权利和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这才是大是大非的问题。
  评价辩护律师的作用,一是他或他们的努力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二是看他们的行为举止是否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判断侦查阶段刑辩律师工作的效果,一是是否对侦查机关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错误进行了监督并取得实际效果,二是是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心灵慰藉,三是是否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或无辜。
  正是通过媒体关注,邓玉娇案才成为“公共事件”,巴东县的某些机关才不能太过随意地“决定”案件的结果。媒体集合分散的、个体的、弱小的公民的意志,形成强大的公共意志(舆论),形成“新闻影响力”,才可能支持弱势群体与强势机关尤其是公权力机关进行博弈,才可能推动个案的相对公正解决。如果在此基础上能够象“孙志刚案”那般形成“制度影响力”,改变不合理的规则(收容审查制度),则是法治的最典型路径了。
  
  坦率地说,邓案办案方向的一波三折,从开始的“假想防卫”、“精神病”到现在的“防卫”(至于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还要视形势而定)完全是某些公权力机关利害权衡的选择,而不是程序正义的结果。对于邓玉娇案,律师个体的努力作用其实是相当有限的,律师的努力赢得社会的关注与帮助,某种意义上是本案实现社会正义(即使是“民意”的最朴素的、或许不那么理性的正义)最为重要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两位夏姓律师的“行为艺术”是相当有价值的。对律师行为的关注与讨论,就是对案件的关注与讨论。
  
  问题2
  主持人:近年来,在众多的广受关注的案件中,都出现了众多律师设法争取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这种情形,表面看来律师是“免费服务”,实际上可以说是律师自己“买单”为别人提供法律服务。因为律师不仅要花费自己的时间、精力、智慧,而且还要自己付出差旅费、应酬费等等成本支出,甚至有的人还会慷慨解囊出钱适当地支助特别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家属。
  显然,在这样的案件中,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在经济上是绝对亏损的。但是,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律师不惜代价地争取这样的机会呢?
  
  吕良彪:律师法律服务的回报形式是多元的,律师费只是其中一种。除却货币化的回报以外,律师内心正义感与价值感的满足是一种回报;社会关注度与社会评价的正面提升,对于律师通过博取“眼球经济”凝聚社会公共资源都是有帮助的。说白了,律师可以以此博“名”。一般而言,名利总是在一起的东西。
  
  我想说的是,律师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誉度”和“专业度”;律师切不可学“芙蓉姐夫”,一定要看出的是什么名,在哪里出名,怎样出名。否则,不仅不利于律师个体,对目前形象不佳的律师业整体,也是不负责任的。
  
  问题3
  主持人:律师在热点案件中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有人赞赏,称他们“挺身而出”、“仗义执言”,但是也有人会贬低他们“炒作”、“作秀”,质疑他们“为了出名”。
  您怎么看待这样的说法?您认为他们到底是“仗义执言”还是“炒作出名”?或者二者兼有?
  
  吕良彪:其实要成就一番事业,做人、做事、做秀都是需要的——做人是如何凝聚众人智慧形成合力,做事是找好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做秀则是引起公众关注凝聚社会公共资源。
  热点事件中律师“挺身而出”、“仗义执言”还是“炒作”、“作秀”都是需要的。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实现律师个体的价值,有何不可呢?!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做圣人,只能付出不能索取回报,甚至连索取回报的心都不能有,否则就要受到指责。这显然是不符合人性的,也是不能长久的。律师做了对社会有益的事情,社会就应该给他们应有的回报,这也是一个成熟社会的必然要求。
  值得律师自身关注的是,近来所谓“律师营销”成为热门话题,甚至“公益营销”也被当作所谓营销之“术”备受推崇——如果公益亦成为律师的功利之术则不仅仅是、但首先是律师自身的悲哀——律师不能时时生活在“营销”的“本能”之中,毕竟人还是需要一些精神、一些追求的,而非仅仅只有功利。律师安身之命与营销之“本”,应该是品德、专业与职业操守,而绝非所谓营销之“术”。
  
  问题4
  主持人:在这类影响重大的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为弱者令人同情;也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则明显“有罪”,甚至“罪行严重”乃至“罪大恶极”,律师积极参与这类案件,尤其是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往往也就难免受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的影响,有时受到大多数社会公众的赞赏,有时也会受到一些社会公众的贬低。
  
  您认为律师免费为这类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律师行业的形象有何影响?
  
  吕良彪:我主张“法治社会的律师,应该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应该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应该是以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为弱者“张目”替“异端”辩护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律师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公众价值取向的差异,可能会使律师在一定时期内、某些事件上受到公众的不解甚至责难,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律师形象复杂,也很容易受到诟病,但不能因此放弃自身的职责。为有影响、有意义、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的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律师的光荣。如果真没有了夏霖律师的“行为艺术”,真不晓得邓玉娇案会如何处理,“精神病”?“假想防卫”?巴东方面不都曾希望这样定性么?如果真没有了“夏霖律师们”,敏感案件的当事人就只能是“一个人在战斗”了。
  
  问题5
  主持人:一些热点案件,往往也是重大案件。根据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这类案件在收费上还可以适当提高一些,要比普通案件收费更高。但是对于一些出身低微、家庭特别贫穷的当事人家庭来说,如马加爵、邱兴华等,他们又确实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律师费。这种情形下,有许多律师积极争取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您是支持这种行为呢?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呢?
  
  吕良彪:律师法律服务可以是免费的,但绝不能因此就是真不值钱的。要掂掂自己的份量,要问问自己的“发心”,要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同行。
  
  问题6
  主持人:无论收费还是免费,那些影响重大并且广受媒体关注的案件都应该有律师参与。您对律师参与这类案件有何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对哪些获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机会的律师,有什么样的意见和建议?
  
  吕良彪:参与公共事件不仅事关律师个体形象,更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律师整体形象和社会正义。
  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心”,切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实;切不可为一己之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
  公益律师当有“公益之德”,切不可牺牲当事人利益,成就自己所谓名望;当以法律和大局为重,切不可在法律文书中公然谩骂对方当事人,或是公然无端挑起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仇视与矛盾以成就自己的悲壮。
  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才”。律师如医师,无论面对多么悲惨的病人,其职责都是沉着冷静,技艺精湛,救死扶伤。至于“抱头痛哭”,则是病人家属的状态或是演员的专业。无论在特殊个案中有多么大的功效,都不应提倡。
  
  最后,谨向夏霖律师们致以敬意,无论他们的行为存在什么样的不足,对于邓玉娇案都是有帮助的,对于中国法治的进程都是有意义的。
关键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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