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与360之争法律解读
2010-11-06 15:12:45 作者:陈军 来源:东方法眼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QQ与360目前激战正酣,身为QQ与360的终端用户,个人认为QQ在本次之争中的诸多行为值得商榷。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目前中国即时聊天软件用户90%以上均使用QQ软件,所以定性QQ为国内聊天软件市场支配者是毋庸置疑的。
QQ致信函解读
2010年11月3日晚, QQ在向全体互联网用户发出的《致QQ用户的一封信》中提及,如果QQ电脑终端用户装有360软件,则QQ无法正常运行。在深知自己QQ软件目前市场占有率的QQ,其用意无非是在告知全体QQ用户:在其与360争议未彻底解决前,QQ用户不得再使用360软件。一份QQ用户不得不接受的威胁!
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但当前QQ这种明为让消费者二选一的温馨告示,实则是对QQ用户选择权赤裸剥夺。
同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QQ直白要求其用户卸载360,方能使用QQ的告知,实为对已经形成QQ使用依赖网民选择权的限制,同时,也是破坏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对于360(网民可以选择替代性的免费杀毒软件)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事态发展之我见
首先,目前QQ已以反不正当竞争案由将360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400万元,相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360会提起反诉,或另案提起诉讼。
其次,对于那些QQ付费会员,在QQ变相单方要求其会员卸载360软件的同时,其无疑也完成了一次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的单方变更合同违约行为。所以不排除众QQ会员联合提起合同之诉要求QQ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众QQ用户也可以侵犯消费者选择权为由提起诉讼。
最后,政府主管部门将会介入此案,最终多方以共赢方案结束此次之争。
势态进展关注中……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1011/20101104183306.htm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