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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明法”之民间法与法律方法论坛第三期

2010-11-16 10:26:25 作者:彭立勇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网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115下午两点,第三期法律方法与民间法每周学术论坛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资料室举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李艳秋副教授、李辉老师以及部分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本次论坛由张琳琳同学主持。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法律解释中的民间规则,由彭立勇同学作主题发言。发言内容主要包括民间规则的定义梳理、民间规则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关于民间规则的思考以及民间规则应用到法律解释的可能性与途径四个部分。
  接下来是评议阶段。李永莉同学指出:文中对民间规则的论述过多,对法律解释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的论述不足;民间规则不应称作是准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并非处于一个层次,不应并行提出;法律漏洞的填补不应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金维民同学从三个方面对文章进行了评析。首先,文章的逻辑性不强,文章的第三个大标题显得过于宽泛;其次,文章存在论述矛盾的现象,法律的变化发展需要法律解释与前面谈到的民间规则的自身完善略显矛盾;再次,文章细节上存在欠缺,论述中不应只谈到在司法解释中引用民间规则,还应提到立法解释与行政解释。

自由评议阶段,沈宏彬同学认为文章的题目太大,细节存在很多不足。文章中体现的许多问题均可单独作为一个论文的题目进行论述,如适用民间规则的原则、民间规则的推理、规范性与自觉性的问题等。张超同学也提出了自己对文章的建议:文章标题不是很恰当,应将法律解释改为司法解释;文章问题焦点在何处并不清楚,写文章应焦点集中明确,论证充足;第三部分标题“对民间规则的思考”不是很恰当;文章中应当提到民间规则的地域性问题,并对民间规则使用过程中的一些限制做出阐明。张琳琳同学指出,文章逻辑方面存在许多不足,论证也应更加充分一些,如对于“民间规则是准法律规范”这个论点就缺少论据支撑;文章中提出的司法解释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有些相似的论述也有待商榷;此外,文章的题目还需仔细斟酌。

李辉老师提到,在进行定义梳理时,应当是有针对性的,从不同角度进行资料的收集,挑选有代表性的、重要的学术观点,并对上述观点进行比较研究,得出自己的观点;文章第二部分是提出问题的部分,这一部分在文章的最后出现才更为恰当;文章的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内容是有一定联系的,可以穿插论述。李艳秋老师认为文章的题目并非很恰当,应将法律解释换为司法解释,这与张超同学的观点不谋而合。在写作技巧与资料阅读方面,老师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

谢晖教授指出,文章显得十分拖沓,许多语句均未紧扣主题,没有必要论述,写文章应开宗明义,直指命题,阐明论点,围绕论点进行叙述;对法律解释过程中对民间规则的应用进行论述,应首先阐明文中所提的法律解释是规范解释还是事实解释。同时,谢晖教授再一次强调在发言的叙述方式上,应尽量脱开稿件,经过深思熟虑,做到将文章结构记在心中,这样才能将自己的观点与思想游刃有余的阐述出来。

本次论坛,大家各抒己见,对发言人的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老师和同学们的精彩点评也增强了大家对论文写作的兴趣,同时掌握了许多论文写作的方法。相信伴随着法律方法与民间法每周学术论坛的成长,法学院也将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2010115

关键词:|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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