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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明法”之民间法与法律方法论坛第四期

2010-11-16 10:30:53 作者:王梅英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网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1112下午两点,第四期法律方法与民间法每周论坛在北京理工大学资料室举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李艳秋副教授、周建华老师以及部分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本次论坛由张琳琳同学主持,张超和王凌枫两位同学为评议人。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美国商事民间规则发源地位及其确认方式研究,由李艳秋老师作主题发言。发言围绕着商事民间规则发源地位及确定方式两个方面来研究,李艳秋老师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美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民间规则发源地位的确认;(二)美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民间规则发源地位的确认方式;(三)美国法对于商事民间规则发源地位确认的理论基础分析;(四)我国商事立法应确认商事民间规则发源地位的理论分析。

接下来进入评议阶段。张超同学指出:文章引用的文献很多,对文章产生质疑,大部分引用他人的,作者独创性的语言较少;文章中句子语法的错误较多;在文章内容中关于最高院和证监会同时引用在处理方式的不一致;在第一标题中提到的商事民间规则没在文章内容中提到,张同学建议商事民间规则和商业惯例或习惯之间的关系应作进一步的阐述,而不是让读者去体会;在文章中,民间规则的制定是主观人为的,张同学认为民间规则是一种习惯和自然而然的形成,是公民在不断交往的商事方式活动中形成的,而不是主观人为的;在第四部分,与摘要无衔接,未能体现论证的合理性,没有分析我国的商事民间规则,没有确定我国商事民间规则的地位,感到水土不服;对于美国商事的应用,需有一个标准,设计应作再一些研究。同时,李艳秋对张超同学的评议作了回应,关于引用别人的文献,主要是用别人的语言逻辑性的组织起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并举例说明自己的论证;关于水土不服,不能以水土不服来否定一些规定,不能以水土不服来否定我国的科技研究等。王凌枫提出李艳秋老师选题新,国家目前对这方面的研究很少,并结合民商的知识对商事民间法作了更加详细的解说;其次,王同学还指出商人最具有创造性,商人追求利益的本质体现了他们每一个交易行为之中,商业法在考虑商业上的合法,是从经济的利益进行分析,不能从政府的角度来评价商人的合法性,可对商人的行为进行一些限制;最后,对文章中阐述的我国商事立法应确认商事民间规则发源地位的理论分析很有意义,并作了补充的论证。

在自由评议阶段,周建华老师认同李艳秋老师的观点,认为引用别人的文献,主要是用别人的语言逻辑性的组织起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疑问:商事民间法的地位层次?自然法、实定法、习惯法的关系?李艳秋老师作了充分的回应,李艳秋老师认为自然法的核心内容是价值的评价,自然法大于实定法大于习惯法,商事民间法应放在习惯法里面。

沈宏彬同学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定法这种理论以被推翻,现代虽有实证主义跟自然法的联系,现在的自然法不存在更高的地位;就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对于一个时代法而言是否对一般的公民施加了一般的道德义务,使我们有义务的服从实证,实证法学派否认道德义务,自然法学派承认道德义务。

本次论坛,大家对各自的观点表述的如火如荼,对发言人的文章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老师和同学们的精彩点评使大家对论坛产生了更浓厚的兴趣,增强了同学们写作的兴趣,提高同学们写作的水平,有助于同学们对民间法更详细的认识和了解,使每一个参加者都受益匪浅,同时也希望更多老师和同学的加入,使我们队伍越来越强大。

20101112

关键词:|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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