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案评论法案评论
更多

“祸从天降”之深圳高空坠物案

2010-11-18 15:31:13 作者:佚名 来源:深圳特区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曾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的《高楼坠落玻璃块砸死过路小学生》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市中级法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4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事件回放:花季少年遭遇飞来横祸

    2006年5月31日17时40分左右,十岁的小学生钟小雨(化名)与同学放学后相约一同回家,在走至南山大道和海德二路交界处的好来居大厦北侧的人行道时,钟小雨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后被立即送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急诊抢救,急诊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呼吸、心跳停止”,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14分死亡。

    事发后,南山公安分局对事发现场即好来居大厦北侧的人行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由于案件一直未侦破,钟小雨父母遂向南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名业主(其中一名业主有两套房,共74户)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76万余元。

    一审:物管公司赔偿22.9万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钟小雨受侵害导致死亡,是非常不幸的。但是,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亦有悖情理,法院不予支持。该院同时认为,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建筑的物业管理者,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于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已经在该区域附近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的事件。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职责,说明其未能尽职履行物业管理人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合计229945元。

    2008年3月18日,南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物业公司承担三成责任,73名业主免责的一审判决后,作为原、被告的钟小雨父母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均表示不服,分别向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二审:众业主是否应“连坐”?

    2009年2月25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钟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均出庭参加诉讼,34名业主委托的律师及2名业主也到庭应诉。

    法庭上三方代表唇枪舌剑展开辩论。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新证据,欲证明好来居大厦上的玻璃都是绿色玻璃,而砸死小雨的玻璃是一块白色玻璃,这块玻璃不是来自好来居的建筑物本身。而且案发后,公安机关动用了特殊设备反复对好来居北侧的外立面做了检查,未发现玻璃脱落或坠落的迹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业主方代表对小雨的遭遇表示同情和遗憾,但他们认为此案既然公安机关都一直没找到凶手,那么让那么多业主“连坐”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如果真的要追究,很多业主当时都将房屋出租给了他人,那么租房者也应该成为被告。何况此案的玻璃可能来自好来居,也可能是附近其他建筑物上落下的。在其来源成谜的情况下,武断地作出判决,一旦以后抓到真凶又该怎么办?

    钟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立法的原则就是确定严格的保护措施,由于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而放弃对不法行为的追究将会放纵乃至纵容侵权行为,其后果会更加严重。深圳目前高空抛物、坠物屡禁不止的现状就如此,这将是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庭审后法官主持了调解,但最终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钟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雷新平告诉记者,他昨天下午从市中级法院拿到了这份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正确,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免除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改由74户业主对死者做出一定补偿。


        高空坠物致人损伤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在找不到“真凶”的情况下,相关业主是否“连坐”,成为法律界广泛讨论的热点话题,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有的判业主“连坐”,有的判业主不担责,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1日后,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正式施行,这一困扰我国司法界多年的难题有望迎刃而解。该法第87条明文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致害,邻里要‘连坐’”,除非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可以免除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我们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关键词:|高空坠物|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