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天降”之重庆高空坠物案
2010-11-18 15:33:44 作者:孟幻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重庆市九龙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4日11时许,原告袁正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洲新城2幢楼7号、9号户型阳台下面的小区通道摆摊经营小百货和影碟时,一根金属叉头的叉衣棍从高空坠落插入其右侧额顶部,致原告受伤。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分别系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洲新城2幢楼7号、9号户型4至27层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位于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洲新城第2、4-3-04号裙楼“凯凯商务宾馆”的经营人。
法院认为,原告袁正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洲新城2幢楼小区消防通道摆摊时被空中坠落的叉衣棍致伤,现因不能确定叉衣棍的实际所有人,根据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确定致伤原告的叉衣棍是从侵权行为发生地周围合理范围内的建筑物中坠落,而本案被告所有的房屋所在的位置均在这一合理范围内。
被告王艾堂所有的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洲新城2幢4-7房屋未装修,一直无人居住使用,故被告王艾堂不应承担责任。对其余被告,因不能排除具备使用叉衣棍的可能性或举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事发时房屋内无人实施侵权行为或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故除被告王艾堂之外的其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对原告袁正敏诉被告杨小梅等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对原告袁正敏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续医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合计259580.57元,除被告王艾堂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余48户各赔偿原告4326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袁正敏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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