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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动雨能进,腾讯不能“动”

2010-11-25 13:01:02 作者:陈永苗 来源:http://chinaxianzhe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大陆互联网战火硝烟弥漫,腾讯、360两家互联网巨头之间的战斗,达到二选一的极端地步,直接烧到数亿用户的个人电脑桌面。网民们怒不可遏,除了大骂之外,有的已经递交诉状,还有正在联手准备集体起诉腾讯,甚至有上海律师呼吁律师界联手起诉腾讯和360侵权。

360通过弹窗发布了3Q大战的最终结果,腾讯QQ360已经实现兼容。同时,来自腾讯的声明中,也对与和解表示了默认的态度。业内人士分析“3Q”大战搅动了整个即时通讯和杀毒软件江湖,中国互联网的格局将重新划分。

对腾讯这样的巨无霸而言,企业越大责任越大风险越大,只有小心才使得万年船,战战兢兢不逾矩是最重要的。逾矩的垄断行为是一个双刃剑,刺伤别人,也可能,刺伤自己,一不小心,就会一路滑行阴沟里面。

商战也是联合与统战的艺术,QQ为了一小部分市场,如此威逼用户,实际上将用户对象对立面,从而间接帮助了360

 腾讯似乎觉得自己的用戶必须忠诚于自己,自以为是地替用户作出决定。以为用戶会毫无犹豫地站在它一边。成了腾讯的用戶,就要听腾讯的指挥,要为腾讯的商业竞争做出牺牲。腾讯不能想当然认为用户就会站在他这一边,所以可以毫无顾忌用户,将用户的利益捆绑到自己的战车之上,让用户与360作战,删除360软件。在社会关系中,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位置,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要防止别人侵害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用户不会为腾讯牺牲自己的正当利益。

应该区分腾讯的商业利益,与用户的正当利益。腾讯的,并不是用户的。仅仅是腾讯的商业利益受损,不能因此“紧急避险”,而以损害用户和违反合同的方式,责令用户去当人墙,设置路障,展开商业竞争。

免费的QQ是赠送,有赠送合同,腾讯不能不提供服务,否则违反合同。收费的,更不用说。腾讯单方面停止对装有360软件的用户的QQ服务,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腾讯要求用戶刪除360软件,否则便不能使用,这种做法即涉嫌附加不合理条件。

    一个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占有的市场的份额超过50%,占有了市场的优势的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能够滥用自己的影响力。腾讯即时通讯软件在国内的覆盖率已经超过了中国即时通讯软件四分之三。腾讯单方面停止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涉嫌滥用了自己的优势竞争地位去打击竞争对手,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

腾讯强迫二选一,这种做法涉嫌侵犯用戶的选择权。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規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腾讯基本都沾得上:其一,沒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沒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沒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QQ扫描用戶文档沒有法律問題,它用非人格的程序來描,这有合同的允許。但是不不应该记录用户个人消息或者隐私,并且传回服务器。更不应该自己商业使用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家安全使用。后二者是违法的。

腾讯可以抗辩说,在它与用户之间有协议,用户不得删改程序或者使用未经腾讯授权的外挂。腾讯要求用户删除的,如单指扣扣保镖,或者360外挂,确实可以援引协议作为依据。可是范围太大,整个360都要求删除。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则认为,广大用户不仅有选择是否使用QQ360的自由,同时也有选择使用的QQ是否有广告等插件的自由,即用户有权删除QQ插件,即便之前有协议约定。“对于消费者而言,合同关系必须让位于强制法保护,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也就是腾讯禁止用户删改程序或者使用未经授权的外挂,这种合同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还是一个未知数。    

除非说用户修改软件或者360在用户电脑上修改软件,对腾讯或者他人有重大影响,否则用户自己修改也无妨。你赠送的东西,归我。腾讯收不收用户的钱,QQ号都是私人财产。QQ软件下载在我电脑,是我的財產,是我家的,不是騰訊家的。在这里,“风能动雨能进,是腾讯不能进”。不能因為是腾讯提供的服务,就是腾讯家的。 否則,我家货品的任何厂商,都可以说我家是他家。

腾讯说要停止运行,并没有以用户有危险的名义。腾讯或许可以打着保障用户帐号安全的名义,拒绝提供服务。保障用户的帐号安全的手段错误的话,就是不正当的。腾讯的动机是什么,可以不论,到底是不是为了用户,鬼才知道,能够讨论的,就是在法律和道德上,其手段是否正当。

用动机来考量腾讯的垄断行径,毫无意义。好的动机,也能带来违法的结果,坏的动机,也或许能带公共利益。即使360真的威胁用损害用户利益的方式,可以对用户提出警告给予选择权,但是绝对不能威胁用户。腾讯应该告诉用户,而不是威胁用户。

腾讯公关的不给力,不过是给一开始决策错误进行买单。在360与腾讯关系之外,还有腾讯与用户的关系,二者没有关系,才站在騰訊和360糾纏不清的關系中,擺脫不出來。360是否使用了不正當手段,絲毫不影響騰訊使用了正當手段判斷。这是腾讯自己的错误导致,用户对腾讯的批评,并不支持周鸿祎。360是否干坏事,不影响腾讯是否在干坏事。腾讯只有诉诸正当合法的手段,才能让自己在360的苦苦缠斗之泥沼中解救出来。例如发生了纠纷,采取司法途径解决,那么就会减少么矛盾。如果不遵守法律,采取不正当手段,就会造成战争的总体升级,越来越损失越重,泥沼中越陷越深。

    大是大非的评价,往往建立在对手段是否正当和合法之上。例如征地,美国宪法就不考量何种目的征地,而是规定正当程序最为首要。手段是否正当合法,决定整个事情的关键。

腾讯与360都将对方置于道德上的黑色,并不能因此就证明了自己就是白色的。腾讯老觉得自己是360威胁的受害者,受害者总觉得自己做的一切,不管是否违法越界,都是对的,都是自卫。同样360可以觉得自己是在行侠仗义,对用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拦住腾讯烦人要死的广告外挂。

社会政治问题不能简化为道德问题,通过道德批判往往增加激化了矛盾程度,对解决更无益处。

腾讯与360都强有力诉诸于道德,将对方置于到的审判台之上。腾讯与360之间,并非善恶二元上的非此即彼,非黑即白。善恶二元于公共事务,是一个很坏的思维方式。一个母亲为了孩子去偷东西,是善还是恶?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腾讯与360起了不同的善与恶的作用。

法律关系的清理,要优先于道德批判。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各方都可能是善恶的,例如360揭发腾讯滥用户隐私,如果属实的话,就是好的,但是360的手段不好,结果却好。例如腾讯威胁用户删除,即使用意为了用户,那么其手段错误,也是坏的。善恶转化本来与具体语境有关,具体关系有关。善与恶的二元模式,会将各种复杂的关系,叠加在一起。而法律要求区分各种关系,以此作为前提,在不同的关系中做出不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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