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榕江、从江县月亮山区苗族风俗改革"议榔"概述
2010-11-25 14:55:47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月亮山位于贵州省从江县、榕江县、荔波县和广西区融水县交汇地带,区域内居住着苗族、壮族与水族,而以苗族最多,是黔东南南部苗族的主要聚居区,人口比例在98%以上。发源于月亮山主峰的污牛河由南向北注入都柳江,全长
苗族在古代没有文字,月亮山区苗族的“民间立法”便是以议榔(栽岩)形式进行,议榔时把相关村寨的寨老聚集在一起,召开议榔大会,通过杀牛祭神,栽岩盟约的形式,用口头宣布法规。在月亮山区以“能秋栽岩”历史最为悠久、也最有名。能秋在加瑞、高台、加学三寨之间,位于污牛河和乌秋河汇合处,面积不过四、五百平方米。由于地势平缓、位置适中、山清水秀、风景宜人,是栽岩活动的最佳场所。“能秋栽岩”岩身呈柱状,上端弯向东方。高出地面20公分,宽10公分。此岩被当地群众视为神物,历代都倍加保护,至今完好保存。栽岩背后枫树茂密,其中最高一棵30余米,干粗3围,据当地苗民说枫树和岩是同时栽下的,说明该岩年代久远。据说苗族先民们在“能秋栽岩”之后,各村在寨老的主持下,按能秋做法纷纷栽岩立约,于是就有了总岩(能秋)分岩(各寨)之分,如加鸠、加瑞、加勉、加牙、加叶、加翁、孔明、宋罗宋等八个分岩。[2]
一、“议榔”活动与立碑
(一)“加两议榔”
计划乡位于榕江县南部,地处月亮山腹地,幅员面积262.9平方公里;全乡14个行政村、89个村民小组、96个自然寨,12698人,苗族人口占93.6%。2008年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1380元,是国家级的极贫乡。
八开南部地区苗族习俗改革,以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黔东南州自治条例》为依据,为适应现代文明发展的需要,促进本支系苗族村寨的和谐与发展,决定废除旧的栽岩榔规,制定新的榔规。新的榔规涉及婚育、丧葬、贺新屋、婴儿满月、鼓脏节、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习俗改革,共10章53条。
参与这次习俗改革的村寨有:计划乡的加两村、加去村、计划村、污略村、加化村、摆底村、计怀村、摆拉村、摆王村、加宜村、八开乡的摆赖村、高雅村、党秧村、亚类村、分懂村、摆奶村、摆柳村;定威乡的计水寨、公挑寨、大摆头寨;兴华乡的摆乔村;水尾乡的下拉力寨等18村50余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参与习俗改革的各苗族村寨派出代表,在计划乡所在地加两村召开习俗改革议榔大会,表决通过《榔规改革规程》。
八开南部地区《苗族习俗榔规改革规程》已呈送榕江县苗学会、民政局、档案局、民宗局和八开乡、计划乡、水尾乡、兴华乡、定威乡人民政府和参与习俗改革的各村寨。
八开南部地区十八村五十余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立
(二)“能秋议榔”
(三)“摆垭山议榔”
1989年10月“锥引虾丢引计” (zeib hvenx dliab dut hvenx jid摆垭山一带传统地域范围)在摆垭山(dangx bail lias,活动场地称“飞山庙”,习惯上也称“飞山庙地区”)举行的苗族习俗改革榔规栽岩议事,[5]至今有的部分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一地区苗族人民的迫切要求,本着以原摆垭山习俗改革为基础,完善和充实习俗改革榔规的内容。
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改革议榔,以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黔东南州自治条例》为依据,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本支系苗族各村寨和谐进步,完善和充实原《榔规》内容,制定新的榔规。新榔规涉及婚育、丧葬、贺新屋、婴儿满月、鼓藏节、民族文化与教育、人才培养、卫生和村容寨貌等方面的习俗改革,共十章六十条。
(上述议榔范围寨名从略)
公元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改革榔规规程》,已分存于榕江县民政局、档案局、民宗局和古州、八开、平江、定威等乡镇人民政府、县苗学会以及参与习俗改革的各村寨。
摆垭山地区七村和五寨 共立
公元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二“议榔”的原因和“榔规”内容
从《八开地区苗族习俗改革议榔改革情况说明》[6]、《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改革榔规情况说明》(以下基本是该说明的原文,文中错别字用括号列于其后)等文件,风俗改革的原因基于以下问题:
“关于婚姻习俗改革说明”
(一)由于本支系苗族男女青年当前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婚龄结婚和近亲结婚、抢婚、早婚早育相当多,导致人们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智力等相对低下。主要表现为个子越来越矮小,身体越来越虚弱,智力越来越低下。还有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抢生、早生、逃生的现象尤为严重。这些愚昧的习俗只有改革,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达到婚龄结婚,有计划的生育,方能达到优生优育,提高苗族人口素质,为国家培养更多有用的人才。
(二)近几年来,我们这地区的部分村寨抢亲特别严重,导致一方不情愿,强制生米煮成熟饭。在父母的逼迫之下,虽然勉强结婚,但终身埋怨,思想情绪包袱重,不安心生产和治理家业,造成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长期处于低(等)生活水平。抢婚属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取缔后,使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结婚,方能舒心,也才合法。婚姻习俗改革给男女青年提供一个恋爱选择空间和平台,以促进本支系苗族事业全面发展。
(三)结婚、丧葬、贺新屋、办满月酒或过牯脏节,[7]目前攀比十分突出。每办堂酒席,至少宰杀6-8头猪、一头或两头牛不等,甚至超过10头以上,浪费相当严重。如果取消礼菜、牛钱和还礼后,就大大降低成本。改革之后只需要三头大猪就可以解决一堂喜事。就能节约一至两倍的资金和物资。对于生产、生活以及培养子女读书大有益处。
(四)现在男女结婚,彩礼越来越高,有的地方已达到4—5万元,而且姑娘家父母全部拿去购买陪嫁物,甚至还超过男方家拿去的彩礼钱,所购的陪嫁物品大部分是一些水货,适用性不大,一两年后就被女婿遗弃楼顶,造成很大的浪费;有的为了要面子,只能向亲戚朋友借款或向信用社贷款娶亲,造成结婚债务累累。改革后,结婚彩礼只拿6000元,女方父母只陪送被子一床、箱子1—2个、糯禾一挑、饭尤和吊颈鸡(鸭)各一个。所有家具由男方筹资购买,这样既适用又节约,轻松办喜事。结婚后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用来办企业和发展家庭经济,培养子女读书,这样,我们苗族同胞才兴旺发达。
(五)办一堂结婚酒。全寨子男人走空,新郎家热热闹闹,新娘父母家冷冷清清。又影响生产,还存在乘车安全隐患。改革后,新郎家安排车来搬运陪嫁物,姑娘家只安排5—7人将新娘送到新郎家,这样能节约时间和劳动力,又安全。娘家嫁姑娘实行请酒,也同样热闹和乐在其中,有利于生产发展和人身安全。
农村离婚案件较多,村级干部精力大多花在调处婚姻纠纷上。改革之后,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来调解裁决,方能符合法律手续,村级组织无权判决离婚。
“关于丧葬习俗改革说明”
(一)现在父母去逝安葬,全靠男孩承担一切安葬费用,姑娘没有多大责任,有的抬一头猪,不论大小就完事了。这不利于兄弟姐妹团结,也不适合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更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改革后,安葬父母的丧事,姑娘也应尽一分孝心,才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既合情又合理。
(二)父母亲去逝后,仍然给姑娘家或舅家人一腿带尾巴的猪肉。这表明父母亲虽然去世了,但兄弟姐妹或舅家还有人,永远保持亲戚之情常在,不出现人死茶凉的现象,所以,要送一腿带尾巴的猪肉给姑娘家或舅家人。一腿肉它代表姑娘父母以及舅的姐或妹已去世了,以示告知众人。但猪尾巴代表双方兄弟姐妹或表兄弟、表姐妹感情存在,今后要常来常往,不能断亲戚路,所以要继续保留这种亲戚关系才留尾巴。
(三)母亲去逝了,有个别舅家人提出安葬时,必须杀牛,要举行隆重的葬礼仪式,达不到舅家人要求的,不能安葬等等。改革后要量体裁衣,条件不能苛刻,人死了以落(入)土为安,能过得去和尽到孝心就行了。
(四)当前对非正常死亡的遇到春夏秋季、禾谷在田间的不准火化。火化了禾苗生虫。这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榕江街上不论那个季节都实行火化,大城市死人了天天在火化。改革之后,对非正常死亡,不能干涉死者家属火化,忌讳是没有科学依据。但死者家属要拿(运)到不影响环境卫生,没有人居住的避静地方火化就可以了。
“关于贺新屋和办满月酒的习俗改革说明”
(一)以前贺新屋,亲朋来贺,都是送吊颈鸡或鸭、三卡糯禾的礼性,实际是打平伙表现。农村起新屋,最缺少的就是钱。改革后,取消送以上的食物,提倡送一些礼金,起到帮主家一点忙的作用,不能送食物吃光用光的三光政策。
(二)贺新屋和办满月酒,凡是来吃酒的,每人打一挂肉、一包糯米饭,造成很大的负担和麻烦,这种习惯是要不得的。改革后,贺新屋一律不安排礼菜和包糯米饭,办满月酒除给婆家人一腿猪肉(背带肉)带回外,其余客亲同样一律不安排打礼菜和包糯米饭带回,应减少双方客亲不必要的麻烦。
(三)当前农村起房造屋有乱砍古树、乱占公共场所或民族娱乐场所现象十分突出。改革后,若有违背的必须限期撤除外并予以重罚。严重和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鼓藏节习俗改革说明”
(一)过去过一次鼓藏节,寨子大则杀上百头牛,几百头猪,寨子小也得杀几十头牛,上百头猪。辛辛苦苦劳动十多年,好不容易积蓄了一点钱,不用来培养子女上学和发展家庭经济,而用来买牛、买猪过鼓藏节,大量的挥霍浪费,吃光用光,越穷越吃,越吃越穷。这种做法,不利于民族进步,也是国家所不提倡的。改革之后,我们苗族要算细账,要觉醒,不提倡吃鼓藏。有钱拿来培养子女上学,发展生产、购置生产生活用具,不能拿来搞铺张浪费,浪费是可耻的。
(二)如果不觉得浪费,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非要吃鼓藏的,不得向姑爹索要牛或牛礼钱。杀牛时就根据客人送礼大小分肉,不得截留大量肉食,原则是分完肉为止。
(三)吃鼓藏以禾谷送礼太麻烦又笨重,又不值几个钱。改革之后,要取消以糯禾送礼,只送现金或红妆(布)类,利于管理和帮助其吃鼓藏人恢复生产。
“关于文化教育、卫生习俗改革说明”
(一)目前,我们苗族不重视文化教育工作,不愿送子女入学,早早就辍学去打工和重男轻女现象十分突出,男孩送去学校,女孩就留在家做家务;再有只强调困难,不知没有文化的愚昧,有钱不送子女入学,也不想办法找钱送子女入学,导致人的素质低下。改革之后,若不送子女入学,重男轻女,适龄生不完成国家义务教育规定的年限,要受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个个进学堂,人人有文化,从而提高苗族人民文化素质,为国家培养有用人才,为苗族争气,为民族争光。
(二)由于自然条件限制,大部份苗族人民居住在高山上,水源缺乏,室内外卫生和个人卫生较差,影响广大苗族人民的身体健康。现在改革开放,基本上村村有自来水,主要是历史上形成的观念尚未改变而已。改革后,要改变人居环境,要搭建专门的厨房,不要拿堂屋当厨房用,烟飞满屋,影响室内卫生。个人卫生也如此,有的人一年不洗被子、衣物,甚至有个别人一年四季不洗漱,全身臭气熏天。改革后,要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使人们有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身体健康。
(三)我们农村有楼上住人楼下养畜的习惯,楼下乱堆杂草十分突出。改革后,楼脚取缔乱堆杂草,是从防火安全起见,安全防火必须警钟长鸣。
(四)保护古树、大树,爱护寨头、寨脚、寨边和道路两旁的古树、大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象征。改革后,若有违反,除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按榔规予以重罚。
“关于处罚的说明”
(一)从总的条文规定看,处罚是比较轻的,以教育为主,但不处罚也不行,只有处罚才能使榔规得到遵守和执行,谁违背就得处罚谁,逼起(迫使)本支系苗族人民去遵守,去发奋,去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本支系苗族的振兴与发展。不处罚很难达到目的,讲是苗族习俗改革,实际上就是本支系苗族的自我革命,只有革命才有创新和进步,否则就会永远落后。
(二)处罚的现金和物资,一部分用来补助执行榔规人员的误工费,这有利于发挥执行榔规人员的积极性;大部分作为村寨集体积累,主要用来奖励培养子女有功人员和资助贫困生上学,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地的习俗改革都是根据苗族地区的相同问题,涉及苗族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榔规条数分别是53条(加两)、60条(摆垭山)和79条(能秋)。下面以“能秋榔规”为基础,就习俗改革内容归纳如下:
(一)婚姻与家庭改革。主要规定在男方聘礼、女方嫁妆、姑舅之间的彩礼、嫁娶迎送之间相赠的礼物等方面要降低标准,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如“能秋榔规”第8条规定男方聘礼不得超过10000元(含实物按当年物价折算的金额);女方陪嫁应以生产生活用具或永久耐用品为嫁妆,不再以大量粮食、生猪(不超过2头)作为陪嫁礼物。违者罚款1000元。婚俗改革有多个条款沿用了传统习惯法中罚3个100的做法。[8]如第9条规定结婚时客亲送礼,主家回赠的礼肉一律不得超过2斤。第10条规定舅家或姑家儿女结婚时,姑家不准牵牛给舅家,或舅家不准抬猪给姑家。“能秋榔规”第11条规定“禁止客亲以一腿猪肉回赠一床棉被或一床毛毯的习俗”。[9]违者均罚猪肉100斤、米酒100斤、大米100斤。
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第20条规定禁止虐待家庭成员,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者按椰规处以200-800元罚款。“能秋议榔”第23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违者罚款1000元。第二十七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违者罚款500元。
(二)丧葬、新居落成、节日送礼、婴儿满月及鼓藏节习俗改革。丧葬改革规定父母去世,一切从简,禁止大操大办;亲朋送礼,孝家一律不回赠礼肉;姑母、姐妹、女儿去世,舅家人不得清退生前舅家陪嫁的金银首饰等物品,除非时间不长,且尚未生育者可以双方协商。
新居落成庆典不提倡大操大办,并沿用了罚3个100的习俗,一是亲朋送礼,主家回赠礼肉一律不得超过2斤,二是舅家或姑家来贺,禁止牵牛或拉猪相送,违者均按椰规处罚猪肉100斤、米酒100斤、大米100斤。“加两榔规”第44条:违反第10、第17、第21、25条规定的(一律不安排打礼菜,也不包糯米饭)处罚100斤猪肉,100斤大米,100斤米酒。
节日送礼习俗规定男方家春节送糯粑,端午节送粽粑,新米节送酒肉给女方父母,要有一定限额,均不得超过50个,5斤。女方父母亦不准破费购物回赠。违者按榔规处以200元罚款。
婴儿满月酒,亲朋好友来吃喜酒,一般应以妇孺为主。回娘家或娘家回送,人数不超过5人以内,违者罚款300元。主家不安排礼肉回赠亲朋好友,违者罚款200元。不提倡舅家抬猪来贺,以免造成不应有的经济负担。
鼓藏节由于要杀猪宰牛,浪费太大,一般不予提倡。若需举办,原则上必须从俭。不准姑爹、女婿牵牛送给舅爷或舅爷抬猪给姑爹或女婿。原则上以送钱物帮衬为宜,但不得超过1000元。违者罚款800元。客亲送礼不论轻重,杜绝猪腿牛腿相赠,回赠礼肉一律不得超过5斤。违者罚款1000元。[10]
(三)文化教育改革。文化教育改革主要包括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传承传统文化两个方面。一方面,妇女要高度重视对子女的文化教育,所有适龄儿童都要进校读书,完成国家义务教育,违者处以600元罚款。另一方面,对于传统工艺文化,既可传男也可传女,不得保守或失传。违者罚款300元。提倡男青年人人会吹芦笙,女青年人人会跳芦笙舞。提倡男女青年勤学古歌,代代传承。保护开秧节、粽粑节、吃新节、苗年节、鼓藏节等优秀传统节日,但要节俭,反对铺张浪费。
(四)榔规的执行。本次榔规改革的指导机构是榔规组委会。组委会主任由加鸠乡人大主席杨能文担任,总岩管辖范围内的其它7个乡镇的人大主席担任副主任。组委会成员由88个村每村派出一名代表组成,一般是村长或支书。各村创办执规协会,负责椰规的执行。执规协会成员由各村寨群众推荐或选举产生,成员人数根据各村寨实际情况酌定,一般由10-20人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执规协会设置会计负责财务管理,各项开支必须经过执规协会会员全体会议通过。做到账目公开,使用合理。[11]“摆垭山榔规”第九章:罚金的管理第57条:“罚款所得主要作为村(寨)集体积累。处罚猪肉的,用于发窜窜肉到各家各户;第58条:“罚金除可以用来补助执规人员在执规中的误工补贴外,其余的主要用来奖励培养人才有功的家庭和贫困生入学”。“加两榔规”第49条 :“对执规人员知情不报或不予以处罚的,对执规人与违规当事人要受到同等额的罚金。执规人员带头违规的要加倍和从重处罚。处罚款物不按规定乱罚款和居为己有的,处罚当事人(罚金所得)一倍以上的罚款;第50条:“对条款的未尽事宜,只能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不得无故不执行,如有违者处罚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第51条:“对欠有他人礼菜(猪、牛腿肉)的,此榔规从通过之日起一笔勾销,不再偿还”。
各地“议榔榔规”还涉及消防、环保与社会治安改革。苗族大多居住木质吊脚楼,且村寨房屋密集,一家失火,往往炴及全寨。因而防火安全特别重要。这次消防安全改革继承了传统罚3个120的习俗,即发生火灾,对肇事者处罚猪肉120斤,米酒120斤,大米120斤。发生火警则减半处罚。另外,对防火和救火更加重视,如救火不积极,临阵脱逃者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村寨50户以上要开设防火线,村民不得在防火线内建房造屋。违者罚款1000元。已在防火线内建房造屋的要自觉拆除。强行在防火线内建房造屋的加倍处罚,并强行拆除(“能秋榔规”)。
环保立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破坏村寨风水古树的处罚120斤肉,并责令毁1栽5保证存活。保护月亮山等国有森林资源,违者处罚1000元。禁止毒鱼、炸鱼、电鱼,违者处罚1000元(“能秋榔规”)。
治安方面,一是禁止村寨之间打群架,违者处罚1000元;二是禁止在公共场所聚众赌博,违者处罚1000元;三是禁止吸毒贩毒和种植毒品,违者处罚1000元(“能秋榔规”);四是禁止偷盗,对偷盗畜禽禾谷竹木金银者,均有一定的处罚额度。
三、实施情况
(一)总规与分规
前述,在月亮山苗族议榔栽岩有“总岩”与“分岩”之分。总岩是一个较大区域内的立法,一般是土地和财产权方面“定分止争”的规定以及惩治“贼盗”的规定,如古时的“能秋栽岩”就是针对这些重要问题的大概是这一区域内的“根本大法”。[12]分岩则是单个或数个村寨针对某一方面习俗或规范制定的实施细则,如“婚姻岩、”偷盗岩“、”生产岩“等。就拿“加两议榔”来说,它是7个乡50多个苗寨的总议榔,在加两苗寨议定的榔规是总榔规,在实施的过程中,参加议榔的各苗寨可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补充意见。
第一条 人去世后,孝家可以停放2至3天,(一般不超过3天)。未安葬前,孝家要及时通知其亲朋好友前来奔丧葬礼。如孝家不通知或通知不按时来的,安葬落土后,不准任何人再来孝家重复奔丧。若有违背者,第一孝家不要接待;第二村组执规人员要对来者进行说服,直至批评;不听劝告或态度不好的,视其情节,每人处以30至50元的罚金。
老人病逝,孝家亲子女(孝子)可以祭,提倡家族和长辈不祭肉、不祭菜。
第二条 吃满月酒,要等候婴儿父母允许和通知后再去送礼吃酒,不准今天这个村(寨)去几个,明天那个村(寨)去几个,给婴儿父母及亲属带来不应有的经济负担和影响农业生产。对未经允许而不请自来送礼者,婴儿父母要从简接待,不准杀猪宰羊招待。若有违者,执规小组对婴儿父母要处300至600元的罚金。吃婴儿满月酒,不准给舅家送猪腿肉、也不准舅家抬活猪仔送姑爷,违者罚款300至600元。
第三条 青年男女通过接触和交往,若女青年为了更多地了解男青年家情况而到男青年家走访的,属男女双方相互了解阶段,不属于结婚,在此期间,不允许其他男女青年放鞭炮贺喜。待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领结婚手续后再贺。不听公告和态度恶劣的,对放炮人不得设宴招待,并每人处30至60元的罚金。
第四条 不论结亲嫁女、起屋造房、人员去逝、婴儿满月酒和姑娘来走爹娘舅爷等,一律不准再以捆糯禾作为嫁物送礼,违者收送双方各处50-100元罚金。
第五条 不教育子女及家人按规定用火,引起山寨火灾的,纵火者(放火人)要以自己的最大经济能力、物力人力对受损失者进行赔偿,对逃避者要加重处罚。
第六条 对造谣、传谣和唆使他人吵架、打架,制造矛盾、影响团结和生产生活的,处300至500元罚金。
第七条 男女双方属于在婚或一方属于在婚,但男女双方志愿后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一方家属捉拿的,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同等的处罚。可处以400至600元的罚金。(受害方和执规小组对罚金实行五五分成)
第八条 已婚男女养成惯性,经常发生与多人通奸,破坏他(她)人家庭者,按第7条规定加倍处罚。
第九条 村与村执规小组成员要相互监督,可以交叉处理违规人员。对处理所得罚金,归前去处理的执规小组集体所得。
第十条 执规小组及成员对本村(寨)人违规达到2次以上,不敢依照总榔规以及本补充意见处理的,对执规小组成员,每人处300至500元的罚金。
第十一条 各村组执规人员和村组干部不带头执行总榔规和补充意见,带头违犯和对违犯榔规及本意见知情不报、不制止、不处理者要受到同等或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以上补充意见于
八开乡:摆列、高雅、党秧、亚类四村共同制定
(二)补充意见
第一条 议榔祭典活动:每年的
第二条 活动内容:总结榔规实施情况、祭碑、吹芦笙、踩歌堂、古歌对唱、斗牛、篮球友谊赛等等活动。
第三条 活动方式及经费来源:活动方式:主要以民间活动和自愿参与为主。经费来源:届时八开、计划、定威、兴华、水尾五个乡应给予一定经费的支持,各村对违规人员处罚的金额中提留10——15﹪支持主办方组织祭典活动。
第四条 榔规祭典活动实行年年祭典的规定,促使这地区苗族人民重视、遵守和执行榔规,把它成为这地区苗族的一个民间节日和自觉遵守榔规的行动。
第五条 榔规规定嫁姑娘不准安排男性送亲,大家认为工作难做和一时难改。现经大家讨论意见修改为“嫁姑娘时,可以安排十人以内的男女送亲”。即背马刀一人、扛被窝一人、抬箱子一人、挑新郎禾一人、挑敬祖饭一人、挑接亲人禾(饭)一人、送亲婆一人、伴嫁姑娘二人、其他一人;但还是提倡轻车从简,不影响生产和安全隐患,积极支持不安排男性送亲为好。
第六条 明确规定了送亲人的“走路钱”。即:背马刀、送亲婆、伴嫁姑娘每人8元,其余的每人6元,由新郎家支付。
第七条 送亲人数如果违反第4条规定,超出10人以上的,每超1人按每人每天50元计罚,由新娘父母所在地的村组执规小组进行处罚;如果村组执规小组对违规人(户)实行隐瞒不报或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不处罚的,乡执规队对违规户和知情不报不处罚的执规人员进行双重处罚,违规的村组执规人员每人50——100元进行处罚,违规户每超一人按100元进行处罚。
第八条 与从江县接边的村寨,如果与从江结亲的可以实行“一村两制”,即:嫁姑娘可以送一头生猪或参照从江的习俗办理。如果是在本县结亲嫁女和其他喜事的,必须按照2009年(农历)
第九条 未到法定婚龄,但男女双方情投意合相拐来家的,双方父母、哥兄老弟和执规小组要对双方说服教育,劝其各在各家居住(非要同居的必须采取避孕措施),待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后,办结婚证和举行结婚仪式后再同居过夫妻生活,否则,造成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法》处理,若强行生育的,除政府按计划生育政策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村组执规小组还要按榔规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以500——800元的罚款,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和早婚早育现象,确保本支系苗族优生优育,提高苗族后代人口素质。
第十条 通过自由恋爱并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相拐来家,愿意结为夫妻。男方派人去向女方家人报信,可以拿480——1000元的现金作为向女方家赔礼道歉,不准女方家派众人到男方家以领回姑娘为由杀猪打牙祭;不允许男女双方父母及家人干涉男女青年自由婚姻;也不准男方家抬生猪、大米、水酒去姑娘家作为赔礼道歉物,待结婚办酒时再送。违者,处罚男女双方各400——600元的罚金。
第十一条 别人家办喜事,有意干涉他人执行榔规或唆使他人违规以及污蔑、谩骂执规人员,不听劝告,无故不执行榔规和以身试规的,处以600——800元的罚金。
第十二条 同意计划乡九秋村、加退村、加早村、摆王村加入八开南部(加两)苗族习俗榔规改革行列。
第十三条 22村四寨榔规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全体代表共同修订。
(十个乡干部的姓名和举报电话)
从这个补充意见看有以下特点,一是规定了每年的祭典仪式和活动范围;二是县际的婚姻可以实行“一村两制”和一时难该的习俗做了“变通规定”。如与从江结亲的嫁姑娘可以送一头生猪或参照从江的习俗办理;榔规规定嫁姑娘不准安排男性送亲,大家认为工作难做和一时难改。现经大家讨论意见修改为“嫁姑娘时,可以安排十人以内的男女送亲”。三是公布了10个乡干部的姓名和举报电话,进一步强调嫁娶、丧葬、贺新房、鼓藏节等节日典庆活动,要根据各家的条件从简办理,量力而行。禁止违背男女任何一方意愿的抢婚、包办婚姻和彩礼超标,如有违反知情人可以举报,由乡干部出面追究。
“议榔”效果的好与坏主要看苗族群众对它的态度和“榔规”的执行力度,执行的力度在于人们的支持程度,如果人们真正从心里承认它、遵守它、支持它,这次“议榔”便是一次成功的“民间立法”活动。对于三地榔规的实施效果,由于能秋、摆垭山议榔的时间不长效果还未显现,而“加两议榔”已经一年多了,效果如何也有所体现。据陈德科主任介绍,“加两议榔”一年来,榔规实施的效果较好,大大降低了婚礼、葬礼、“满月酒”的成本,三项费用均比改革前降低50——60﹪左右,仅摆水一个村就节约费用21万多,证明改革是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并得到群众的支持。一年中发生违反榔规的情况20余起,对比较严重的依照榔规处罚10余次,并没有出现严重抵触语言和行为,说明苗族群众对这次风俗改革整体上是认可的。[13]
四、“议榔”的现代意义
(一)“议榔”倡导者的变化
议榔在苗族文化研究中已经成了约定俗成的概念,是汉语中的“议”和苗语中“榔”的组合词。议榔在各地苗语中有多种发音,1965年调查的《台江县反排苗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直译为“勾夯”,[14]与“勾榔”的发音相似,汉文记述用的字不同,如“椰榔”等。1958年国家组织的民族调查、1962年整理的《雷山县掌披苗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称为“议榔”,[15]被多数研究者广泛采用。各种称呼的含义都是一样的,就是大家聚居在一起通过举行带有宗教意义的仪式,齐心协力做某种事,“制定规则”是这种议事的主要内容之一。黔东南雷公山、月亮山地区是中国苗族聚居最为集中的地方,通过议榔形式确定的习惯法规范在历史上是该地区苗族习惯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很多村寨将“议榔”这种“民间立法”传统保留到现在。但据笔者调查,以地域划分议榔有“栽岩、”“不栽岩”两种,月亮山区苗寨在议榔活动中要栽岩,[16]雷公山区的苗寨议榔不一定载岩。
“加两议榔”是月亮山区本世纪第一次议榔活动。笔者作为贵州省苗学会副会长听到这一消息后马上到计划乡加两寨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三次到榕江县走访了议榔活动的发起人县人大副主任、县苗学会会长陈德科同志。从陈介绍的情况来看,本次议榔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不是榔头和理老,而是县苗学会和计划乡政府,虽然也请了榔头参加,念诵过去的“议榔词”,利用传统的宗教仪式,杀牛送肉(串串肉)给参加议榔的每一个人,但仪式的程序上远不如以往严格。[17]说明在苗族新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学术团体倡导的情况下,传统的“议榔”形式也会发生了某些新的变化。陈主任是本地苗族的代表,从计划乡走到县领导岗位的,在本地苗族中有很高的威信。在这次议榔活动中他也作了“解放思想 树立新的发展理念 促进苗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讲话。今年7月3日我们就“摆垭山议榔”情况去榕江县找到陈德科主任,并收集到此次议榔过程的10余个文件,[18]说明这次议榔由于有了“加两议榔”的经验,政府方面的准备工作更加充分了。在这次议榔仪式中既有念榔词师傅念诵榔词,又有县领导的讲话。“能秋议榔”则在加鸠乡人大主席杨能文,东朗乡人大主席李晓良的倡议下,联合了其他6个乡镇人大主席共同酝酿苗族习俗改革条款。[19]由于能秋是传统的栽岩地点,有议榔的传统文化积累,所以传统文化的因素较强。在祭师祭师(柴老下,加学村人)的主持下举行了杀牛“祭山神”、“祭天”、“送神”等仪式。[20]
著名学者梁治平指出:“现代法律运动既不简单是外在地强加给中国社会的,也不是由中国社会之外的其他人来主导和推行的,所有这些‘改造’、‘改变’、‘塑造’和‘建立’的任务都主要是由中国人自己、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进行和完成的”。[21]而在“民间立法”中社会上层的力量作用积极,而来自社会基层的力量的作用较为微弱,有时立法者不论是在自然的时间、空间还是在人文的时间和空间上更接近于社会上层的力量,特别是以本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精英为主体而形成以民族利益和社会利益面貌出现的社会上层的力量,就更容易受这种力量的影响。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成为了当时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的一种理想制度设计的蓝图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具体体现,更可能受立法者个人主观愿望、政治热情等因素影响。因此,正是在这些因素和良好的愿望的作用下,将引导社会的规则自觉或不自觉带进了“民间立法”之中。甚至“民间立法”倡导者本身就是其中的一员。
任何“立法”是制定一种适用于一定区域内所有人的规则,追求法普遍性和一般性,力求系统性、全面性和预见性。同时立法是一件非常实际的事情,它植根于社会现实生活中,其好坏无法从其本身得到答案,只有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才是好法。正如苏力所言:“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国家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
(二)榔规是一种民间法律制度
正式制度是国家安排的有意识的创造物,非正式制度安排则主要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的、世代相传的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一套规则,它是作为文化一部分的未经国家认可却具有相当普遍约束力的习惯于惯例,实际上是活生生存在的“习惯法”与“民间法”。非正式制度主要有道德规范、传统习惯、文化观念与意识形态等。它具有持久性与包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它通过价值观、态度、习惯等对社会制度、人们的生活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成为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伴产生,共同维系社会秩序。在进行制度创新时,非正式制度又作为先在的环境因素,对国家正式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有时非正式规则在不同领域也在发挥着与国家法同等效能的作用,在国家法无法提供应有职能,即国家法短缺时,这些非正式规则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正式法律的“替代者”。
国家法必须具有普遍性、统一性、稳定性以及原则性等特点,但到了乡土基层社会狭小空间反而可能变成了国家法的劣势。比如,国家法为了统一性也就很难照顾到乡土社会事物的特殊性;再如,要体现原则性它就不可能、也无必要涉及到乡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我国地区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较为不平衡,各地的司法资源配置差别比较大,造成国家法在一些乡土基层社会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少供给不足,甚至是极度匮乏的情况。所以无论是历史上还是今天,如苗族通过议榔订立的习惯法规范一直在当地起作用的事实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事实上,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沟通与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和耦合,正是法律制度创新与变迁取得成功的关键。当国家制定法的禀赋与其作用下的民间法、习惯法相一致或大体一致时,后者就能成为前者的正确而积极的“解释者”,会加速前者的推进过程,从而扩充其效能。国家立法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调和意味着人们将借助非正式规则某种程度自觉遵守国家制定法,也意味着国家制定法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行为中,并以其所体现的价值和所要求的制度模式改变人们的行为和观念,从而使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降低到最低点,实现收益的最大化。这次“加两议榔”是苗族自身对旧法的主动改革,与国家政策、法律在总的方向上是一致的,代表着进步和文明的发展理念,在民间法的运动中与国家法起到了呼应作用,也可能会影响苗族自治地方的立法。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及其互动
国家法是指由国家各级有权机构依法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则是指在法律多元文化背景下,存在于广大乡土社会中的与国家法不同的民间社会控制规范。法律多元主义的格局(即国家统一法、民族地方自治条例及民族固有法并存的状态)一直是我国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的实质特征之一。[22]从我们在黔东南苗族地区调查的情况看,受村寨法律资源配置的局限,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同时也使政府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调解来解决所谓民间纠纷。[23]在那些村寨里,纯粹以国家法建构的秩序没有出现,纯粹以民间法建构的秩序也不可能彻底形成,而是“混和型法”的法制秩序,即国家法与村寨法共同构成了村寨的规范体系。而村寨法作为“地方性知识”,贴近村寨现实生活,是当地人所熟知的规范,在村寨发挥实际作用。目前“民众之所以倾向于同时也在法律之外寻求公道,也是因为法律制度的某些缺陷使其难以满足民众的正当需求”。[24]这样在运用对村民们来说更有经验、更为现实的民间法比国家法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尊重村民们的自主选择。月亮山地区的苗族文化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陈规陋习极多,这里的苗族几乎完全不知国家法律为何物,他们长期遵守的是“榔规”执行的内容,所以民间习俗的改革通过法律的提倡和政府的推动是实现不了的,只好借助民间“议榔立法”的形式来完成。
(四)关于民族自发的习俗改革
周恩来说过:“人家的风俗习惯是自己生活条件基础上的,风俗习惯的改革,要依靠民族经济基础本身的发展,不要乱改”。[25]三地议榔是苗族地区典型的自发的民俗改革活动。据各种文献记载,在近代通过“议榔”进行民俗改革,减轻民众生活负担,推动社会进步的“民间立法”活动在黔东南地区曾发生过多次。一般说来,习俗在规则与制度变迁中一般有两种方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个人和群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自发倡导组织的制度变迁。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实施的,由纯粹的政府行为促成的制度变迁。这次习俗改革属于前者,所以在引导习俗变迁的过程中,遵循习俗变迁的内在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不是所有的习俗都需要纳入变革的范围,只有那些与经济增长与发展具有实质性关联的习俗才需要受到新制度的审查。习俗变革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行为规则;二是是行为主体的价值尺度和心理偏好。这种变迁和转换“也是一种对旧习俗的整合,它是用新的制度范式来整合旧制度实质性习俗的内容,从而给新制度带来秩序和新的规范。”[26]
第二,一种失去现实性的实质性习俗往往会极大的阻碍新规则的形成,变革者往往是积极的和自由的,而旧的习俗、惯例和约束是对其自由的消极限制,因此习俗的变迁具有复杂性和艰难性。这种复杂性和艰难性“除了来自人们所关心的利益得失的冲突外,主要与人们的传统习俗所规定的行为范式的矛盾冲突有关,这是由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观念的变革与物质的变革有着不同步性。由制度变革的总量向行为者的思想和行为的传递,对社会主体来说,乃是由自我走向非我再回到自我的过程[27]。
第三,新旧习俗的更迭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因为人们的习俗实际上反映着人们的利益与需要的实践状况,当新的需要被推出后,由需要所派生出的利益关系、价值尺度、活动方式必将发生变革。一种习俗之所以拥有一大批接受者,是因为它具备了能够满足人们现实需要的内容;如果它不再具有这种价值功能,换言之,如果人们维护这种习俗却带来了种种不幸后果或灾难,该习俗也就行将消失了。
月亮山区的苗族的婚丧嫁娶、节庆习俗已延续了很长时期,操办事情的家庭还礼太重,而且愈演愈烈,一次下来用几头、十几头猪,没钱买就先向别人借,以后再慢慢地还,这对于并不富裕的普通苗族家庭来说已经不堪重负,那为什么还要沿用这种习俗呢?主要是根深蒂固的“亲族意识”“面子意识”和古老的规矩。少数民族也是中国人,作为中国的普通民众,从来都不缺乏对自己利益做出判断和根据环境变化调整其行为方式的“实用理性”。从我们的调查资料证明,在日常生活经验上,苗族村民们大都是具有一定理性的人,他们能够在其知识体系范围内,对他们力所能及积累的条件综合权衡后做出他们最有利的选择。所以,村民们在比较旧习俗与新习俗的时候,更可能会发现新习俗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多好处(方便)或者说是减少更多害处(不便)。但同时苗族人很好面子,又恪守“古理”,小地域范围内亲属关系复杂,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村寨社会有很强的趋同性,如果别人都这样做,你不这样做就是“不合群”,就很难在当地生活“顺当”。就像城里人们陷入“随礼怪圈”一样,有些收入不高的年青人早就不堪重负了,但还是选择“随份子”之类的惯例习俗。
在我们看来,去今两年间月亮山区苗族三次民俗改革是必要的、进步的,符合国家法律指明的方向和时代的进步趋向。从总体上说是苗族自身的一次民俗改革活动,当地广大苗族群众一定会在传统与现代、落后与进步中做出自己的选择和调整。
[1]徐晓光(1958-)男,凯里学院教授,副院长,贵州省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2003年9月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途径研究”(03BMZ020)。本文资料得到榕江县人大副主任、县苗学会会长
[2]参见岑秀文:《从江县加鸠区“能秋”栽岩活动的调查报告》载《贵州民族调查》之六。
[3]龙泽江、 张和平:《石头法的现代传承——月亮山苗族椰规改革纪实》,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2期。
[4]龙泽江、 张和平:《石头法的现代传承——月亮山苗族椰规改革纪实》,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2期。该文的两位作者参加了“能秋议榔”活动。
[5]根据《摆垭地区苗族习俗改革榔规情况说明》,“一九八九年十月,我们的苗族老干部蒙老荣、王家其和现健在杨元龙、杨芳明等同志为这支系苗族在摆垭山栽岩议榔,为我们这一地区苗族人民经济社会、婚姻禁忌、文化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有些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摆垭山地区苗族人民的迫切要求,以原习俗改革为基础,本着与各兄弟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促进本支苗族人民的和谐与发展为主题,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榔规》内容,以跟上时代步伐,制定新的《榔规》。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榔规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黔东南州自治条例》为依据,制定本榔规。新的榔规一旦通过实施,它将对本支系苗族人民树立新理念,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繁荣,人才培养,民族和谐进步,缩小民族差别等方面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6]徐晓光:《黔东南榕江县月亮山区苗族“加两议榔”评介》,载《山东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由于榕江县摆垭山地区和八开地区苗族习俗改革议榔改革倡议者、设计者是同一个人,两地苗族的习俗又很相同,所以两个“议榔说明”的内容大体一致。
[7]关于“吃鼓藏”消耗,详见杨元龙《远古遗风--------月亮山地区加两苗族吃鼓藏田野个案调查鼓藏牛》:本寨决定吃鼓藏后,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若要杀牛祭祖,必须准备一头水牯牛。如自己家里已喂养有,且牛角、牛旋都要符合条件。没有牯牛角要到其它村寨亲朋家借。因为吃鼓藏是一定要的;是为了让祖先们看到,现在生活好了,有吃有喝,才接它们来吃鼓藏。所以,吃鼓藏期间(最短7天,最长13天)不准吃菜,要天天吃肉或黄豆、豆腐。不管客人多少,餐餐都要酒肉招待。没有猪怎么行?若邀请客人多,一头恐怕不够。猪杀几头、杀大杀小,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准备,不让客人笑话。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1期。
[8] 苗族传统习惯法普遍存在罚3个100或3个120的惩罚方式。参看徐晓光《从苗族“罚3个
[9] 月亮山区女孩结婚时,女方亲友要送新娘棉被或毛毯,然后由送亲人员把棉被或毛毯随同新娘送到男方家。男方家根据棉被或毛毯的多少回赠相应的猪腿。送亲队伍把猪腿挑回女方家后,女方家再把猪腿分给送棉被或毛毯的亲友。
[10] 月亮山区的鼓藏节一般是整个村寨集体举行,然而对祖先的祭祀却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当然,也有统一的仪式与活动。吃鼓藏时,几乎家家都要杀猪和宰牛祭祀祖先,他们的亲戚也要来参加。亲戚送来的猪、牛或礼金是送给家庭而不是村寨集体。对亲戚的招待也主要以家庭为单位。杀猪或砍牛的任务一般由舅家人承担。每家祭祀剩下的猪肉或牛肉要分配给他们的亲戚带回去。
[11]龙泽江、 张和平:《石头法的现代传承——月亮山苗族椰规改革纪实》,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2期。
[12] 当时的“议榔词”说:“众乡亲静听,无古不有今。规约老人订,违反莫留情。柴火莫乱砍,田地各有份。屋基莫强占,水田要分匀。瓜菜莫乱讨,手脚要干净。若有偷牛马,开仓或撬门。轻的罚银两,重的杀猪分,勾外扰内的,捆绑活埋他。鼓不敲不响,理不讲不明。立岩订规约,教子又脚孙”。1985年原初始埋岩的地域范围内群众自发组织重申栽岩活动,地域范围非常广,“有加鸠的加鸠、、加瑞、加勉、加牙、孔明等乡苗族群众;有宰便区的寨平、宰和、二友、新华等地的苗族群众;还有停洞区的东郎、加民、加哨等乡的苗族群众;有下江区的党九、摆亥、下江镇的苗族群众,有榕江八开区的腊友、加宜、计划等乡的苗族群众,总之,影响面约有数万苗族群众,方园百余华里”(这一地区行政区划上世纪90年代有较大的变化-笔者注)。这次重申栽岩活动是由加学、加牙两村的寨老发起,事前他们与各村寨老商妥,定于8月8日举行(详见岑秀文:《从江县加鸠区“能秋”栽岩活动的调查报告》载《贵州民族调查》之六)。从“能秋栽岩”的规模和内容上可以推知它是月亮山苗族地区惩治“贼盗”方面的“总岩”,而且是关于这次重申栽岩的目的,笔者也认为:可能就是针对上世纪80年代苗族地区社会支系比较乱,盗窃案件频发而发起或处理一起严重案件而进行的。
[13] 2010年7月3日对陈德科的调查笔录。
[14]贵州省编辑组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贵州民族出版社,贵阳,1986年版,第160页。
[15]贵州省编辑组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二),贵州民族出版社,贵阳,1987年版,第222页。
[16] 所以就有“栽岩活动又叫‘议榔’;这种栽岩立约活动,堪称苗族的一大创造”的观点(岑秀文:《从江县加鸠区“能秋”栽岩活动的调查报告》载《贵州民族调查》之六)。笔者认为:议榔与栽岩合一只是月亮山苗族地区的特点,另外“栽岩立约”可能是无文字状态下的民族初始“立法”带有普遍性的活动。
[17] 据亲临会场的人介绍,陈德科主任和乡政府领导坐在主席台中间,祭师(榔头)、寨老坐在一边。
[18] 计有:《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改革榔规》、《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改革各村寨参加人员情况》、《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改革榔规活动前几项工作的落实(表)》、《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改革榔规活动前几项工作的落实(文)》、《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改革榔规各村寨执规组成人员名单》、《摆垭地区苗族习俗改革榔规情况说明》、《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改革议榔活动日程》、《摆垭山习俗议榔各村寨群众捐款清册》、《摆垭山一带苗族习俗榔规改革筹备会日程》、《议榔活动安全注意事项》、《关于请求将县苗学研究会工作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请示》、《关于要求解决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改革榔规活动经费的申请》、《摆垭山地区苗族习俗改革议榔碑文简介》和《破除陋习,树立新风,把苗族习俗改革提升到新的发展阶段(
[19] 据陈德科主任介绍从江“能秋议榔”很大程度上受加两议榔的印象,因为参加议榔的几个乡镇与榕江计划的苗族属同一支系,风俗习惯很相近,两地互有通婚,经常走动。加两议榔过后,消息便传到了从江苗族各乡镇,加鸠、东朗等乡干部便思考模仿“加两议榔”准备“能秋议榔”。
[20]详见龙泽江、 张和平:《石头法的现代传承——月亮山苗族椰规改革纪实》,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2期。
[21]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北京,2003年版,第129页。
[22] 参见张冠梓:《冲突与调适: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多元主义格局及其走向》,《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23] 参见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等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7年版,第431页。
[24] 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载梁治平主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版,第125页。
[25] 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人民出版社,北京,1980年版,第28-29页。
[26] 张雄:《习俗与市场——从康芒斯等人对市场习俗的分析谈起》,《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27] 张雄:《习俗与市场——从康芒斯等人对市场习俗的分析谈起》,《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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