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为劳动者撑起更大保护伞
2010-12-09 16:28:4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广播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其中包括: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上下班途中遇非主责交通事故将认定为工伤,同时将提高一次性工亡和伤残补助金标准。
认定范围扩大
虽然这些意见还需进一步修改后才能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但是其中的变化立刻引起广泛关注。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一直关注《条例》的修改工作,他认为新的规定比较好的回应了人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种种期待:
黄乐平:目前,条例的修改还是在相当程度上回应了民意的期待,对于切实解决工伤难题,应该说还是很有帮助的,比如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扩大了,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轮轮渡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应该说把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做了比较大的扩大,这个对于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还是很有益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比较彻底
在这次的修改意见中,除了扩大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另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比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个月到6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两相比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将近一倍左右。黄乐平认为这个变化是这次修改最彻底的一点:
黄乐平:应该说这些年来,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还是比较多的,把原来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现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这样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也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更重要的一点,这样就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内容接轨了。
接轨其他法律
在黄乐平律师看来,这次修改一定程度上关注了《工伤保险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比如《民法通则》、《社会保险法》等,特别是“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的规定,一方面让工伤人员补偿更有保障,另一方面正是为了衔接《社会保险法》:
黄乐平:应该说这是做的最彻底的一点,因为此前大家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判其实有一点,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偏低,具体来说一次工伤补助金和参照民事索赔的程序,进行民事赔偿的这种所获得的工亡补助金相比差别比较大,这个相差到将近一半。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很多人们所欢迎的修改,但是法律专家认为其中还有一些不足,其中最关键的是没有对缺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何保护提出新的规定,而这才是工伤保障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从前经办的一个案例给黄乐平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黄乐平:江苏的一个农民工在北京打工的时候受了工伤,应该说他伤情不算特别严重,右脚的大拇指粉碎性骨折,单位不愿意支付工伤医疗费,这个工人也曾经试图跟单位谈赔偿的问题,单位不予理睬,这样这个孩子的脚恢复状况非常差,而且明显感觉到这个整个右脚有萎缩的态势,他自己试图说服父母亲来北京打官司,要回自己的工伤待遇,但是因为父母亲也缺乏法律意识,可能有困难,所以他自己就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精神压力特别大,最后服农药自杀了。
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认定应一齐进行
如今在城市里,很多农民工就业没有劳动合同,因此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案件,往往要先进行一个劳动仲裁,取得劳动关系的证明,再去主张工伤赔偿。一场官司下来,往往要两到三年。黄乐平律师期待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能够让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认定一齐进行,以减轻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黄乐平:劳动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对于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有劳动关系,个人建议是在工伤认定的时候,由劳动保障部门一块调查处理,而不是发一个补正通知书,让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确认劳动关系以后,再回来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劳动保障部门毕竟是一个有公权力的部门,它去调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有劳动关系,应该比劳动者个人去申请(劳动资金仲裁诉讼)要有效,而且劳动保障部门本身就赋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如果能够劳动关系确认,纳入到都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工作里面去的话,我觉得工伤处理程序就会大大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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