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智障“包身工”违反“强迫职工劳动罪”
2010-12-20 13:53:17 作者:彭俊川 来源:百度空间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据新疆都市报13日报道,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库米什镇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10多名工人,其中包括8名为智障者,遭遇“包身工”式非人待遇,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丧心病狂”、“令人发指”、“惨绝人寰”、“罄竹难书”等表达愤怒的词汇见诸于各大媒体、论坛。尽管目前该企业已被查封,企业留守人员已被管控,但舆论对此事的追问仍未结束。网民认为,这类极端事件折射了当前大部分智障残疾人士权利无保障、尊严被辱没、人身受控制、利益遭损害的境遇。上海专业劳动律师彭俊川认为根据媒体报道的情节,用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4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该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员工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员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犯有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处已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此外该罪名还有一个关联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该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超强体力劳动,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刑法》第244条没有规定对强迫智障人员劳动,是否可以加重处罚的情节。上海劳动彭律师认为《刑法》第244条关于雇佣儿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规定,只是强调保护儿童即未满14周岁的人,而智障人员虽然年龄上已经超过了14周岁,但因为其智力缺损其智力水平或许尚不如14岁的儿童,属于民法上的无行为能力之人,因此雇佣智障人员,强迫其从实际从事危重劳动,并有体罚等恶劣行为应当属于比雇佣儿童从事危重劳动罪更为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目前《刑法》第244条上并没有对雇佣智障人员强迫劳动的处罚,但因遭媒体所曝光,舆论关注又被相关领导重视要求严惩,是否额外给犯罪嫌疑人加重处罚?以成为大多数网民所关心的问题。上海劳动纠纷彭俊川律师认为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对《刑法》第244条应该予以修改,对对雇佣智障人员强迫其劳动的刑法处罚,应该重于雇佣儿童从事危重劳动的刑法处罚,以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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