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白与信任:乡土治理安排的信息经济学解读
2011-01-03 17:58:05 作者:张芝梅 来源:http://www.law-economics.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当嵌入具体语境之时,一个真实案件对于法治系统的知识增量贡献并不比单一的概念解说、抑或语词阐释要少;甚至,更多。
一、案件与问题
2000年8月,胡老汉在广东打工的女儿通过邮政汇款给家里寄回2000元钱。由于邮政代办员詹恩义手中没有足够的现金,于是给老汉打了一张2000元的欠条。但是,
胡家人在老汉死后将詹恩义诉至法院,胡詹纠纷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由于“整个审理阶段,詹恩义并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这笔款”,新野县人民法院对借款纠纷作出不利于詹恩义的判决:返还欠款2000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杀赔偿纠纷作出的判决同样不利:没有证据能证明胡锁兰有其他导致自杀的原因,所以认定胡锁兰自杀与詹恩义撕欠条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詹恩义赔偿丧葬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法院判决后,詹恩义把欠款和赔偿金送到了胡家,但是两家从此再没有往来。[1]
这可能只是一起很普通的纠纷,从学理的角度,也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包括民间的习俗、惯例和国家法的张力等等。这固然不错,但其实还可以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进一步分析。
虽然历经了法治叙事时代的边缘化,但乡土治理安排确立了自己的话语地位——经由其成员长期博弈自发演化生成的习俗、惯例总是更有效率。相对于权利、义务边界切割齐整的形式化规则治理,乡土习俗具有“地方性知识”上的比较优势,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适应个体的情境化需求;与之相适应,由紧密的人际关系构成的包括乡议、声誉在内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较之由国家财政能力支持的法律控制方式,也总是更及时、执行费用更俭省。概言之,源于交织紧密的结合状态和长时期的共栖关系,乡土社会的自生治理安排下的博弈行为后果是可以稳定预期的,可以成就埃里克森所说的“无需法律的秩序”。[2]
但面对胡老汉以死求取的“清白”、詹恩义对于自杀赔偿诉讼的困惑,以及“两家再也没有来往过”、乡土社会最为珍视的乡邻情谊的丧失,“民间法”彰显的话语系统无法绕开这样的诘问:据说是更贴近乡民的自生治理安排为什么不能保障一个最为常见的“欠款-还款”行为的基本可预见性?为什么无法在作为“熟人”的个体之间达成乡土社会的优势信任形式——人格信任?[3]机会成本常常是正式社会控制(尤其是法律控制)被诟病的主要缺陷,但在这里,为什么非正式控制展现出来的机会成本更不可欲,甚至在外部观察者看来根本就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
二、声誉:信任的可能
按照传统博弈论的分析理路,由信息、权力以及机会三要件的满足,交织紧密的乡土社会足以为詹恩义作为“村里担保的”[4]邮政代办员提供一个抑制机会主义取向、维护良好声誉、能够为交往者所信任的约束机制,从而引致胡老汉对“汇款已经交付”的宣称确信为真。
(一)信息要件。如果成员之间生成交织紧密的状态,那么“这些交叉关系将有助于成员维持一种散布流言蜚语的网络,以此来散布关于某个特定成员在过去某个特定社会互动中行为如何的信息”。[5]本案的发生地——河南新野县詹岗村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凭藉亲密和长期的共栖关系,村民彼此之间是熟知的。正如
信息是监督的基础。在“流言蜚语”这一信息共享机制织就的监督之网下,一旦詹恩义偏离了合作的轨道、采取机会主义策略,基于乡村生活聚集和传播信息上的便利,他的“坏名声”将极易流传开来,成为村民们的“共有知识”。
(二)权力要件。要使个体没有采取机会主义策略的激励,每个群体成员都应拥有实施制裁机会主义行为的权力资源。可以想见,对于詹岗村这个“离邮局很远”的偏僻乡村社群而言,成员们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应对生活的不确定风险。个体间的高度关联使得其他成员可以便利地通过拒绝机会主义者“在要紧时(比如盖房子和照顾病人)希望有人帮忙的请求,禁止他参加节日、宗教之类的社会活动”[7]——来实施制裁。对于交织紧密的社群成员而言,这类拒绝、禁止是一个可以置信的威慑,乡土社会能够以此“建立起一种行动的珊瑚礁”,[8]防止詹恩义偏离合作的轨道。
(三)机会要件。对于机会主义策略的制裁权力必须要有行使机会,否则,再强有力的权力之维也是一句空谈。而乡土社会“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交往模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功能。
作为确保制裁权力实施的载体,博弈的延续性、进而是个体再次相遇的机会决定于博弈退出成本的高低。如果博弈参与者能够提供相对方无法、或者只能以过高成本取得替代品的资源,使后者在此博弈内获得的效用大于、或至少不小于参与其他博弈所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即保留效用(reservation utility),那么,经由对这一博弈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的满足,[9]交织紧密的詹岗村能够在村民间成就长期博弈——在这个在“离邮局很远”、国家财政供给之公共物品相当缺乏的村庄,脱离互惠网络的非现实性导致群体内其他成员成为回避起来不经济的博弈相对方;除非詹恩义可以方便地脱离詹岗村,进入城市生活,否则作为深陷互惠网络的乡村社会成员,精心保持与村民们的合作式博弈关系将是其适应社群资源弱替代性的占优策略。
除了立基于信息、权力、机会三要件构筑而成的未来声誉约束机制之“不敢”,詹恩义多年累积起来的既存声誉资本亦能引致胡老汉相信其“不会”采取机会主义策略。央视记者的随机访谈也表明詹恩义有值得信任的良好声誉。
更重要的是,邮政代办员的职位是“经过村里担保”获得的,这一担保本身就表明了村民们对其声誉的认可。并且,其在代办员岗位上的表现也使得村民们获得了信任的体验:“几年下来,因为詹恩义讲信用,办事稳妥,深得村民的信任”,“所有邮回来的钱统统都是到他那去取”。
除本案之外,胡老汉与詹恩义的其它交往经历更有利于从个体经验的视角印证后者的良好声誉。据记者调查,就在胡老汉拿着欠条再来要钱之前的一年半内,“胡家姐弟曾经给家里寄过钱,也都是詹恩义经手办的”,而詹所说的“那么多笔钱(指詹经手的胡家汇款),一笔一笔的都过去了”也与村民们“这些年了,没见别的出多大事,就听他们说,他们两家出了这种事”的评论契合。信任发生论认为,个体以往的亲身经验极大地影响信任的建立,“如果过去与人打交道曾吃过背信弃义的亏,我们就会对他人充满疑虑”,[10]。因此,经由交往经验支持的“詹恩义讲信用”的声誉应该可以帮助胡老汉确立信任预期。还需要指出的是,胡詹两家尚有一层亲戚关系。在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中,最基本的关系要素是亲属,其彼此之间很容易形成植根于“私人的道德”[11]的血缘信任,这也是一个推动胡老汉信任詹恩义的诱致性因素。
三、欠条与声誉:谁更可信
但一张欠条瓦解了乡土社会中立基于声誉机制可能建立的人际信任。需要追问的是:詹恩义历经多年累积下来的、获得村民们认可并且由交织紧密之乡村生活保障的声誉,为什么在胡老汉的眼中却未能敌过一张司空见惯的欠条呢?
欠条是一种凭证、一种有形、稳定的凭证。尽管声誉、凭证都可以作为个体交往的重要信息源,然而两者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首先,凭证是可观察(observable)、可检验(veritable)的,它属于信息经济学所说的“检验品”。[12]正如“摁一摁甜瓜就知道它熟没熟”,[13]一般地,凭证的真伪在现代物证技术的支持下可以有效甄别。而声誉虽然可以为人们从外部观察,但其缺乏可资检验的稳定物理形式,是信息经济学中无法检验、只能于内心依凭经验建立自我确信的“信任品”。[14]
其次,除非遭遇篡改、毁损,凭证是稳定的,它可以固定的形式保存下来,以便与待证事件的关联不致中断。而声誉是模糊而流变的,其与“某人将会如何行事”的连接并非总是融贯一致,相反,生活中不乏二者相断裂的例子:比如职务犯罪上的“五十九岁现象”,有些官员在以往可能一直比较廉洁,有良好的声誉,但到了临近退休的年龄,却不惜牺牲国家或者集体利益来换取个人的私利。博弈论的研究表明,即使是处于长期博弈关系、有激励保持“好名声”的行动者,在即将退出博弈的最后阶段,如果诚实行事的收益回报抵不上机会主义策略的诱惑,那么声誉将无法对之产生约束作用,声誉对于行动者的证明力也随之瓦解。囿于高昂的信息费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无法确定交往相对方的“最后博弈阶段”,声誉有可能造成类似于“坏人做好事”[15]的假象。在这个意义上,声誉只能零星、偶然地为待证事件提供指引,较之凭证,它有着更多的不确定性,无法与往昔已经得到证实的部分保持连续。
凭证的专门性记忆功能得到了詹恩义和胡老汉的共同认可。詹恩义打的2000元欠条是对“手中没有那么多钱”导致的汇款尚未支付之记认,尽管后来的纠纷中詹恩义并不认为欠条仍旧具有由记认功能衍生开来的证明力;而胡老汉持欠条索款、经村委会、镇司法所最终诉诸法律的行动则表明:在胡老汉眼中,“(欠条)等于说也是一个存折啊,你拿着欠条,这个钱早晚你拿,早晚给你,等于是存折一样的”,欠条是汇款领取权利的终极凭据,两年多来的情势变化种种均被欠条所吸收,凝聚为由欠条载明并传达出来的“欠款——还款”之单一意义。作为一种常见的凭证,欠条的确定性记忆优势使得胡老汉的信任天平偏离了“詹恩义讲信用,办事稳妥,深得村民信任”所建立起来的声誉,并导致其对欠条赋予更大的证明力:詹恩义没有交付汇款,他的辩解不值得信任。
其实,对于欠条作为凭证的偏好、对于声誉的“歧视”并不是胡老汉可能由于“随着这个时间,他也忘了”的老年人“忘性大”引发的特例,而毋宁是人类社会生活确定性追求导致的普遍现象。
在缺乏书写工具、技术支持的早期发展阶段,基于人们之间的意义约定,没有文字的羊皮纸和腊封开始履行专门的记忆功能。随着文字、书写的发展,由书面工具支持的凭证在“泛希腊化时代和后期罗马法中,发展为某些交易的强制性文件要求”,并由法院的提醒者和书记员来从事这项工作;“在意大利的法律中,由于日尔曼法律标志主义和书记员实践的并存,即使在中世纪初期,文件性证据的发展也受到鼓励”。[16]在法律标志主义的支配下,“一项契约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它是不是书面的,或有没有盖章”,“某块田地的利益是否有效转让,取决于地界或其他土地标志,或书证”,[17]以至于韦伯强调指出,尽管凭证“是一种法律的泛灵论,而不是逻辑的产物”,但是“在一般观念中,工具似乎是某种崇拜物。通过它的正式传递(首先是在证人面前进行),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18]
这一“在决定法律关系时十分重要的事实,特别是权利和义务,可能具有纯粹的外在性”[19]的做法,在讲求情理并融的古代中国也并不陌生。历史研究的结果表明,“尽管毁坏是严重的,但仍有数以千万计的中国古代契约文书保存了下来”,其时间跨度上可追至汉代,下可延及明清,其内容除财产关系之外,更涵盖了与家庭外发生关联的所有身份关系;[20]清代,即使是“债权人亦明知其能否清偿为不可知之数,以碍于情面不能拒绝”的亲友间借贷,为了“俟其或能偿还之机会”,仍不乏以红纸作成票据作为凭证的民间实践。[21]
上述史实表明了人类认知的一个基本规律,这个基本规律正是本案欠条“击败”声誉的深层原因:人们对于稳定、有形、可检验事物的信任总是高于流变、无形、难检验事物的信任。因此,与其说胡老汉对欠条之偏好是不可欲的认知怪癖,毋宁说是人们对于确定性近乎本能之追求的折射。
四、乡土詹岗村:“清白”的背面
欠条引发胡老汉与詹恩义对于汇款是否支付的纷争,这是对乡村交往习俗的一个冲击。然而,如果对于两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特别是胡老汉诉诸村委会、镇司法所的举动没有村民们的“议论纷纷”,如果没有胡老汉对于乡议“越说这个事,他越气”、甚至“好像非死不可那个劲”的心理抵抗,尚不至于酿成由“清白”引发的悲剧。
较之现代工商社会,乡土语境总是与诉讼关联更少,尤其是对于胡老汉这样一个“平时寡言少语”、“做地里活,喂个牛,割个草,别的也不弄个啥”的乡村老汉而言,其非常接近各类“无讼”文本中的理想类型。并且,由于“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22]其与詹恩义之间的一层亲戚关系也是胡老汉与诉讼之间的分隔装置。然而事实上,“胡老汉曾先后找过村干部、镇司法所”,这一对“无讼”形象的背离充分说明:胡老汉对于詹恩义尚未支付汇款、进而自己绝非讹诈的“清白”有着坚定不移的确信。诉讼既是其追索欠款的工具,更是其自信清白的内心投影。但是,这一内心确信并非是足以使之获得确定性的终极依凭;其背后还潜藏着一个更为根本的约束性乡土生活准则。
可以想见,作为乡土生活的现实场景,詹岗村的日常生活运转仍然离不开“规矩”,即基本社群规范。“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从心”,[23]乡土社会更多地倚赖个体对于社群规范的“随心所欲不逾矩”式的自觉遵从,因此,从身体到行动、从生活场域到生产场域,都会有一整套规训手段将社群规范内化于嵌入其中的每一个人。[24]在内化的过程中,乡土社会的秩序控制——闲言碎语始终发挥着行为矫正器的作用,不断地将溢出社群规范的偏离行为拉回既定的轨道。社群规范与闲言碎语的监控威慑深度粘连,彼此混杂地沉淀至个体心中,由此,作为“规矩”内化的伴生品,也作为规训的必然结果,个体往往同时“习得”了对于闲言碎语在意、敏感的心理反应。即便随着时光的流逝,乡土社会渐进转型、从而相当一部分实体性的社群规范已经隐退于生活场景之幕后,闲言碎语在人们“习得”的敏感态度的支撑下仍然会牢牢地控制着人们的行为,“不能成为乡议对象”的生活准则成为个体具有强烈遵守意愿的内心道德律。
当对乡议的敏感演变为习惯,而习惯又是“即使在成人之后并且即使是在面对‘自我利益’的相反方向猛拉时,都会感到不舒服”、“就跟上瘾一样……,以至于即使因中断而产生的实际损害微不足道,中断也会被认为是一项真正的成本”时,[25]闲言碎语就是影响个体效用的重要渊源。问题是,不同于专业化的事实探究机制,闲言碎语并不总是精准的,借助其流布信息的主体既没有充分的激励,也缺乏足够的能力对信息的真伪进行甄别,并在信息错误时凭藉专门的制度安排予以矫正。闲言碎语的参与者难免“搭便车”、随大流,难以扮演有效将流言与真相分离的角色。乡议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至少有发生边际错误的可能。一旦个体对于嵌入乡村舆论中自我形象期待与闲言碎语描绘的“他画像”不相一致,习惯支撑的、力图扭转“他画像”的内心冲动将与乡议形成强烈的紧张关系。这时,乡议不再仅仅是监督,也是粗暴的干预、甚至侵扰。特别地,由于习惯的“成本——收益可能是纯粹心理上的——与时间成负相关,而其收益则与时间成正相关”,[26]个体越是浸润于乡土生活之中,这一紧张关系就越容易造成内心确定的断裂,较之年轻人,老年人更容易为乡议所俘获,从心理上跌入乡议之网。这一点在胡老汉身上体现得非常明显:尽管事后村民们反映“这个事,说好说歹的都有”,乡议并非是完全不利于胡老汉的“一面倒”,然而,作为一个在詹岗村居住了几十年的老人,声誉是其长年积攒下来的、难以替代的特殊社会资本,面对“议论纷纷”,“思想倔得很,好像就是非死不可那个劲”的胶着状态就不足为奇。在乡议和“清白”冲动的双重作用下,已为胡老汉所知的镇司法所开始调查事实、仅因詹恩义祖母去世无法即时处理的程序启动也无法将之从内心确信与乡议的激烈对抗中解脱出来,最终胡老汉以人们最不愿看到的悲剧方式完结了这一紧张关系。
对于詹恩义来说,如果“汇款已经交付”的宣称为真,则嵌入乡土社会同样是其既在个体交往意义上、又在司法意义上失却“清白”的根源。同样是与乡村生活交织紧密(尽管程度上可能不及胡老汉)的个体,乡村的社群规范也在其心中沉沉地积淀下来,结晶为相当熟悉、运用自如的自我行动指引。依乡俗,形式理性与人情网络之间一般要有必要的区隔。在社会学家的田野调查中:
“街集时常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份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我时常看见隔壁邻舍大家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街集上交换清楚之后,又老远地背回来。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这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地么?这一趟是有作用的,因为门前是邻舍,到了街集上才是‘陌生人’。当场清算是陌生人间的行为,不能牵涉其他社会关系的”。[27]
如果说这类“去亲化”的做法引致人们“在血缘关系之外去建立商业基础”,[28]那么,以法律标志主义体现出来的形式理性则往往是在人情网络的外围生长起来,并且自觉、不自觉地与后者拉开足够的距离。当胡老汉一时找不到欠条,再加上不会写字无法写下收条,以及两家有一层亲戚关系之时,詹恩义必然会高度认可“在农村,确确实实,咱真正欠人家的钱,你说欠条找不到,能不给人家钱?那是不可能的”之习俗并认真付诸实施。倘若“随着时间,他可能忘了(指欠款已交付)”的说法成立,在詹恩义按乡俗行事之际,其在个体交往意义上的“清白”即有流失之虞——因为,只要涉及包括货币在内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尽管案发后村民们认为“当今这个社会两千块钱算个啥”),对稳定、有形、可检验的凭证赋予更高的信任度就是人类的心理惯性,乡俗并不必定能够在胡詹之间建立为后者所期待的那种相互预期。
在村民们看来,法律是穷尽其他救济方式后的终极救济手段。胡詹纠纷陷入僵局,“还有法律,法律公正得很”的期待即是“司法是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通俗版本;而当事人之一的詹恩义也认为借助“你去告我”式的诉诸法律的方式,“咱们好像可以有个公断吧”。然而,如果确实已经给付欠款,纠纷只是源于老汉遗忘所致,那么,这个“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似乎没有产生能够满足实质正义的司法产品,甚至可以说反而制造了两起“错案”。
在信息费用的约束下,可资检验的证据、特别是有形证据必然在司法运作中占据优势地位,成为决定各方权利义务配置的决定性变量。当一方已提供证据完成对己方主张之证明,而对方却无从提供效力相当的反向证据予以抵消时,权利义务的配置结果必定落在法律标志主义所彰显的形式理性之内,另有隐情、但无法将之有效外化并证实的一方在“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的责任分配规则下只能徒呼奈何。即便是詹恩义的陈述为真,司法运作的外部视角也决定了他无法获得“公断”的预期结果。
同理,自杀赔偿纠纷判决也是信息费用约束下的一个次优产品、一个“不得不”产品,而非通常意义上的“错案”。乍看起来,胡老汉自杀与詹恩义撕欠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凭借逻辑推理进行证明,二者在因果链条上的关联似乎过于遥远。比如,若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成立,为何胡的自杀行为不是发生在詹撕欠条之后,而是村民们议论纷纷之时?按照生活常理,“舆论杀人”也是完全可能的。其实,当可观察、可检验的司法运作内在规定性导致法庭无法将死因归之于其他因素时,未遭否认的撕欠条行为就成了为平息纠纷、作为没有办法之办法的“剩余变量”,詹恩义再次承受了信息费用引致的“公断”期望落空,失去了司法层面的“清白”。
尽管乡土社会常在文本上被视为能够成就“无需法律的秩序”之模板,现实场景中,由于法律自身的相对超脱性和附着其上的国家强力优势,当纠纷陷入僵持状态,村民们仍然会将之作为打破僵局、回复生活确定性的最后依凭。但是,只要不是“在场者”,包括司法在内的任何一种外部纠纷解决机制都无法绕开对证据承载的形式理性之倚赖,乡土社会生活确定性的回归仍然离不开形式理性。而这一点正是詹恩义历经多年乡村生活规训、甚至可能不由自主地依循乡俗行事所缺乏的——在老汉未交付欠条也未打收条的情况下仍将汇款交给老汉,这是对正式的邮政汇兑规则之偏离。不难想象,如果严格“照章办事”,这场悲剧从一开始就无从发生,更无从引发司法从外部视角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在诉讼中“败北”不仅仅导源于司法机制运作的内在局限,也是乡土社会中的交往习俗使然。在这个意义上,恰恰是生于斯、长于斯的詹岗村,不但使得胡老汉,也导致詹恩义失却了“清白”。
五、确定性:乡土治理的再考察
对于确定性的欲求是人们过秩序化生活的天性使然,城市、乡村概莫能外。只有具备了基本的确定性,人们之间才能建立起大致稳定的交往预期,正常的博弈互动才能展开。无论是权力中心刻意建构的正式规则,还是民间自发演化的习俗惯例,在功能上都可以视为对社会生活不确定性的应对,或者是达致必要确定性的手段。
在流行的分析框架中,城市、乡村为达致确定性的治理安排往往被简单地图解为一系列二元对立模式:形式理性/实质理性、法律治理/乡俗治理、权利-义务清晰/权利-义务模糊……,基于理性预测、精密算度达成的“规则之治”及其承载的形式理性是城市的垄断品,乡土社会总是更偏好模糊、游移的权利义务安排,这种实质理性追求不是把“无限连续的现象一分为二”,[29]反而会依循所处的当下场景来划定人们的行动边界。交织紧密、长期博弈的特征决定了弹性、流变的相机型权利义务配置才是获致乡村生活确定性的效率选择。
然而,正如本案所展示的,即便是乡土社会,悬置形式理性、着眼于实质理性的做法有时正是不确定性的重要渊源。詹恩义恐怕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仅仅因为一张欠条,自己竟然被牵扯进人命官司、承受颇有责罚意味的金钱赔偿,诚实守信的声誉并未能为其依乡俗行事的举动构筑坚实的安全网。这些突如其来的后果打破其正常的社会交往预期,也极大地扰动其内心确信和宁静——对于司法判决“怎么也想不通”,同时还从根本上改变了胡詹两家的交往轨道——“从此,两家再也没有来往”。
其实,即使是在常被视为“熟人社会”的乡村,人际交往和沟通的构成性要素——信用也是一个变量而非定量。它可以由交织紧密状态下的声誉来保障,亦需要由专门的记忆机制来维护,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竞争性关系。以凭证为代表的专门性记忆机制标记的是“权利义务的清算”,凸现的是“精确的计算、确当的单位、可靠的媒介。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而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30]当关涉重要的货币、不动产以及其他相类资财的交易流转,或者其他源于随机因素而无法由信息、权力、机会织就的声誉机制证成信用安全的社会交往(比如本案),立基于凭证之上的“信”的目标取向就有足够的正当性压倒包括乡情、乡俗在内的其他目标考量,从而引致形式理性追求成为乡土社会在特定事项上应对不确定性风险的普遍选择。这一点,从数以千万计的现存中国古代契约文书及其“以印为信”(汉)、“官有政法,人从此契,用以为凭”(唐)、“恐后无凭,立此契为信”或者“恐人无信,用为后验”(明清)[31]等必备套语中亦可得以确证。易言之,任何社会,如果无法由实质理性成就一个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的交易真空,就会有专门性记忆机制及其形式理性的生长空间。
另外,在某些文本看来有助于维护乡村生活确定性的“另类”治理机制也并不总是可欲的,本案中村民们的“议论纷纷”即是例子。
按照功能主义的分析逻辑,闲言碎语可以胜任信息传播和社会控制。信息是社会监督的基础,而“闲言碎语是一个团体内部进行交流的信息”、“闲言碎语是储存和传播信息的手段”,[32]在国家权力没有足够的信息获取能力的边缘地带,闲言碎语是一个有效率的替代,可以为社会控制提供前置性的信息基础。同时,乡土社会成员“低头不见抬头见”,每张脸就是一张身份证,非议与个体直接勾连,“说坏话”成为足可置信的惩罚威慑。
但是,闲言碎语的传播、监控绩效并不是没有机会成本的。有时,其机会成本还大大超过了可得收益,从而取消了闲言碎语对于乡土社会秩序维持的正当性。一方面,其传播、监控功能建立在非议弥散化的基础之上,个体无时、无处不在社群力量的规制之下,处在福柯描述的“被看”状态;另一方面,以闲言碎语表现出来的弥散化的“监视的眼睛”却并不总是雪亮的,甚至“凝视”(福柯语)他者的某些眼睛还掺杂了朴素的监督意图以外的色彩。如此一来,事实可能与流言结伴,批评或许与诽谤同行,导致乡议总是模糊、弹性、摇摆不定的。一旦其与个体对应失误,对于在规训之下已经驯化得易感、脆弱的心灵而言,将不再是交往中防止他人机会主义行径的有效威慑,而毋宁是一种将自身抛入极度不确定状态的“话语暴力”,并且,其有助于社会确定性维护的弥散化特质又恰恰加重了个体内心确信断裂和平衡失控。当这一断裂和失控达致顶点,以死求“清白”就是惨烈的、不得已的终极反抗。在这里,闲言碎语展现的是“舌头底下压死人”的悲剧,无怪乎
乡土社会并不是总能够保持充分确定性的伊甸园,不少治理机制之所长恰恰是其所短,甚至可能是足以颠覆其自身的“阿喀琉斯之踵”。在流行的分析框架面前,需要把“得到之利益与我们失去之利益作比较,从而了解在挑选时我们是在干什么”,[34]并对被时髦话语掩盖的深层因素——治理机制之机会成本保持足够的清醒和警惕,这应当是“清白”案件带给我们的一个必要启示。
我们还可以把本案和苏力讨论过的秋菊打官司[35]做一个比较。两者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涉及国家法和习惯不对接的问题,也都存在用国家法解决乡土纠纷后导致原来的人际关系破坏的问题。但或许我们从苏力的作品中解读出的是乡土规则只有其存在的价值(或许误解了苏力),但本文通过信息经济学的解读,可能得出稍微不同的结论:欠条的可靠性最终还是压倒了声誉的可靠性,经过一定时间的演化,人们可能更倾向于采取可靠的凭证而不是流变的声誉等等。这其实也说明,即使在乡土社会,人们可能也逐渐地向形式理性过渡,国家法可能正在不断扩大自己的地盘,习惯等的作用会逐渐萎缩。或许这也算是“走向法治”,尽管结果未必理想。
Abstract: According to today’s dominant analyzing framework, spontaneous norms in rural society and the corresponding informal society control are always desirable based on their comparative advantages of local knowledge and enforcement costs. However, by analyzing a true debt case caused by a written proof, which was then changed into a suicide tragedy under the public opinion in a remote village of Henan Province, this essay points out that the spontaneous norms in rural society can’t always stabilize the basic anticipation of people’s daily interactions, to make matters even worse, they can lead to more undesirable opportunity costs compared with the disadvantages attached to the “rule of rules”, and the formality and the formal society control supported by the state finance are also the constitutional element to attain the indispensable certainty of rural life.
[1] 参见CCTV-2“经济与法”栏目报道:《清白》,http://news.cctv.com/program/jjyf/20060429/103392.shtml.
[2](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参见Luhmann, N.1979, Trust and Power,
[4] http://news.cctv.com/program/jjyf/20060429/103392.shtml. 本文使用的所有本案细节材料均取自CCTV-2“经济与法”栏目报道:《清白》,文中以引号标出,不再另外一一说明来源。
[5] (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
[6]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7](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8](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9]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4页.
[10] 王绍光、刘欣:“信任的基础——一种理性的解释”,载《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页。
[1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1页。
[12] (美)丹尼斯 ·卡尔顿、杰弗里·佩罗夫:《现代产业组织》,黄亚钧、谢联胜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85页。
[13] (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4页。
[14] (美)丹尼斯 ·卡尔顿、杰弗里·佩罗夫:《现代产业组织》,黄亚钧、谢联胜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85页。
[15] 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38页。
[16]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115页。
[17]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18]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115页。
[19]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20] 俞江:“是‘身份到契约’还是‘身份契约’”,载《读书》,2002年第5期。
[21]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22] (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2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24] 关于规训,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25]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26]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27]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1998年版,第74页。
[28]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1998年版,第74页。
[29]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30]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31] 俞江:“是‘身份到契约’还是‘身份契约’”,载《读书》,2002年第5期。
[32] 张维迎:“信息与信用”,载《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257页。
[33] 鲁迅:“论‘人言可畏’”,载《且介亭杂文二集》(鲁迅全集第六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
[34] Oliver Wendll Holmes, Jr., “The Path of Law”, Harvard Law Review10(1897): 457,469,474.转引自(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1页。
[35] 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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