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诬强奸,申诉25年获清白
2011-01-30 17:25:32 作者:张永生 来源:http://news.163.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庭审无罪案终审,喜哭无泪泣无声。酒敬天下正义君,遥叩京城谢党恩。”1月26日早晨,凉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无罪判决书送达裴树唐家时,喜极而泣的裴树唐在送达文书上用一首诗表达了自己的心情并签上名字。至此,历时25年的原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一案,经过凉州区人民法院新一轮审理后,宣判裴树唐无罪。
法官上门送无罪判决书
1月26日早晨,凉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携带判决书来到武威市万通小区附近裴树唐居住的平房中。为了表示歉意和对裴树唐老人的尊重,法院送判决书到家进行宣判,令裴树唐感慨万千。闻讯赶来的裴树唐的亲友兴奋不已,用电话不停地向外地的亲友报告“喜讯”。裴树唐表示对当天的判决“息诉服判”,如果该案的公诉方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抗诉,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裴树唐告诉记者:“得知法院今天宣判,昨晚一夜难以入眠,预想了法院宣判的两个结果:1.无罪。2.退回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再起诉,进入新一轮的"马拉松"诉讼。”法庭宣判无罪后,裴树唐终于放下了悬着的心。
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起诉书指控的裴树唐于1986年8月5日将刘慧芳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裴树唐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刘慧芳的陈述,而其陈述的情节存在矛盾,现刘慧芳已否认强奸事实,称其原来向公安机关所作控告为虚假控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缺乏相关物证或鉴定结论证实裴树唐同刘慧芳发生过男女关系,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裴树唐无罪。
记者注意到,该案的判决书并未涉及到原武威市文化馆及部分相关人员。
裴树唐感谢媒体“给力”
送走宣判的法官后,裴树唐在自己昏暗的小屋中看着陪伴他的好朋友正在戏耍的小猫和小狗良久无语。
“25年前,我在一审法院初审时,最后陈述阶段说了一句话"站在被告席上的罪人不应该是我,事实和时间将会证明我的清白",而在25年后新一轮一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我依然引用了这句话,结果终于得到验证。”裴树唐感谢本报率先报道并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感谢媒体“给力”,使该起冤案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快速纠正,使自己在有生之年甩掉了“强奸犯”的帽子。
“25年来苦苦期盼的这一天终于来了!因诬告获罪,是我一生的奇耻大辱,25年来,我背负着妻离子散失去骨肉亲情难以言述的精神痛苦,背负着失去事业和人格尊严的生活磨难和精神枷锁,整整苦盼了25年,才等来今天的结果。人生有几个25年呀?”言语间,泪水从裴树唐脸颊无声地滑落。对于过去的诬告陷害设计者及参与者,裴树唐表示:“有的人已经走了,我也不愿意再去追究了。”
裴树唐告诉记者,在今后的日子里,自己将认真学习新的国家赔偿法律法规,在适当的时候,将提起和申请国家赔偿,并解决自己的公职和退休问题。
案情回放
25年前“强奸”女演员文化馆干部入狱7年
现年68岁的裴树唐原系武威市文化馆干部。1986年8月5日下午3时许,裴树唐召集部分文艺骨干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安排业余文艺调演的有关事宜,会后裴树唐为业余歌手刘慧芳(化名)单独做了业务辅导。事隔9天后,刘慧芳在其未婚夫的陪同下突然以强奸罪对裴树唐进行控告。当年8月30日,裴树唐被执行逮捕。
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裴树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裴树唐上诉于原武威地区(今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1987年3月20日,武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裴树唐上诉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省高院再次维持了一、二审判决。裴树唐没有放弃,服刑期满后不间断地提出申诉。
2000年10月下旬,裴树唐突然收到刘慧芳转交的亲笔负荆请罪忏悔信,坦承因良心谴责而追悔造成“冤假错案”的真相,此后,裴树唐多次申诉于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09年12月11日,省高院指令武威中院再审。2010年8月31日下午,武威中院对该案再审裁定:撤销原武威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及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发回武威市凉州区法院重新审判。
1986年,原甘肃武威市文化馆干部裴树唐因“强奸女演员”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历时24年的不断申诉下,昔日的“受害人”因受良心谴责而坦承被人操纵对裴树唐诬告。为了避免家人受到牵连,裴树唐选择与妻子结婚,一家的平静生活被这起“强奸案”彻底改变。
(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张永生)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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