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反思“微博打拐”
2011-02-23 22:57:44 作者:佚名 来源:南方周末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日前,部分媒体及民众开始反思席卷网络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怀疑其真实效果与网民意愿间存在一定差距。
此前,据新华网报道,共有6名孩子得到解救。2月8日寻获的第6名被拐儿童名为彭文乐,其父是深圳“寻子店”店主、来自湖北潜江的外来工彭高峰。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发起此项活动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及其志愿者承认,尽管各地警方盘查了许多乞儿,但至今尚不能确定:有任何一个被拐孩子是通过“随手拍照”获得解救。
于建嵘在2月12日也公开表示,打拐与禁止儿童乞讨并不是一回事。“杜绝一切儿童乞讨,让所有乞讨儿童都回到学校,这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乞讨的规定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乞讨已有相关明文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但父母利用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乞讨如何处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张雪忠对南都记者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撰文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地71条,并未直接规定法律后果,只是一个宣示性条款,意义不大。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中的“他人”,应该立法解释为“包括自己子女”,以明确法律的执行。鉴于儿童保护的重要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进一步细化,把实际生活的种种侵害行为,予以列举类型化,以增加法律的操作性。 ”
解决问题要靠完善制度
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楯向财新网记者介绍,全国上百万乞讨儿童中,被拐卖的比例比较有限,被强迫行乞的比例也很有限。那些与孩子一起乞讨的家长们,从法律上说,很难说是犯罪。但此次微博行动,确实也成功地引起了公众对这一习以为常的社会问题的关注。
“微博打拐”的意义在于,面对流浪儿童,除了公权力救济,作为“有益补充”的私力救济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行乞问题。从长远看,要解决问题,必须尽快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旅美学者薛涌撰文称,要解决未成年人乞讨的难题,就必须建立普遍的儿童福利制度。他指出,自己在美国和日本生活了近17年,即便在这样的发达国家,乞讨也是很常见的现象,但几乎从没有见过儿童乞讨。“成人有乞讨的权利。但未成年人则要接受别人的照顾。孩子出来乞讨,父母首先有责任。父母如果担负不了扶养的责任,则国家会来担负。即使在还没有全民医保的美国,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一出生还是有医保,并且可以保持到十八、九岁。”
李楯认为,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必须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中,最为急迫的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尤其是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同时政府还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与就业培训的投资。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9年末中国农村约有3597万贫困人口,城市低保人口约有2347.7万人。还有相当多的人生计艰难。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低收入者的基本生存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流浪乞讨的制度土壤。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