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家族主义法研究
2011-02-24 17:39:18 作者:丁凌华 来源:http://www.chinalawedu.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在《先秦至两汉家族主义法起源》一文中,笔者认为家族主义法发端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上仅限于强调家族连带责任,具体表现为族刑的普遍适用,反映了这一时期个诸侯国内中央王权与豪门大族的激烈斗争;秦汉时期的家族主义法除继续强调家族连带责任外,增加了维护家庭(并非家族)尊卑关系的内容,两者并重反映了这一时期盛行的小家庭制以成为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基础。在《魏晋南北朝“准五服治罪”原则之确立与家族主义研究》一文3中,笔者指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门阀制度的建立,大家族制(宗主型宗族组织)出现回潮趋势,皇权与家族处于既联合又斗争的松散联盟阶段;在法律上,维护家庭尊卑关系的内容想家族尊卑关系发展,具体表现为“准五服治罪”原则的确立,而且维护家族制度的法律远超过强调家族连带责任的法律而成为家族主义法的主流。本文所述唐代在家族主义法的基本特征上魏晋南北朝的延续与发展,但由于《唐律疏议》的完整保留,使研究进入统计与量化、系统化成为可能。
本文的着力点在于研究唐代“准五服治罪”原则的系统与发展。“准五服治罪”是古代家族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家族主义法中较为晚起的原则。“准五服治罪”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家族主义法的适用定量化、简洁化,从而促进了家族主义法在亲属相犯领域即维护家族制度领域的进一步扩大。
一
唐高祖武德年间,诏纳言刘文静等“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既而命裴寂、萧王禹等参照隋《开皇律》而制定唐《武德律》。而《开皇律》的制定,是“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4即参照北齐、北周法律。可以说,唐律的体系是由北朝的法律体系而来的,陈寅恪指出:“至(北魏)宣武正始定律,河西与江左二因子俱关重要,于是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宏用精,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5北朝法律中“准五服治罪”的原则特别是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也因而为隋唐法律所继承。
唐太宗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对《武德律》“重加删定”,前后十余年,“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6修订后的《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唐高宗永徽年间因律文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至使司法实践上产生定罪量刑不一及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没有标准答案可依的的问题,命长孙无忌等制定《律疏》三十卷,自是断狱皆引疏分析之“7律疏实际上已经具有于律条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律文与律疏合称《唐律疏议》。高宗以后,在武则天、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刘俊文认为:”《唐律疏议》撰于永徽,其所疏释的律条基本上定于贞观,而律疏的部分内容和文字又是永徽后直至开元间多次修改的产物。这种整体的连续和局部的变化告诉我们:“《唐律疏议》并非永徽或开元一朝之典,而是有唐一代之典。8这个观点大致正确。况且,《唐律疏议》也是古代保存至今的第一部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因此研究家族主义法与”准五服治罪“原则,自然以《唐律疏议》为最好的模本。
二
从《唐律疏议》看,唐代家族法基本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沿袭春秋战国以来的家族连带责任法(即亲属株连法);二是沿袭秦汉以来维护家庭内部即父母子女及祖孙关系之法律,三是沿袭魏晋以来维护家族尊卑关系即“准五服治罪”原则下相关法律,因其以丧服服叙等级作为家族亲属尊卑之标准,故笔者将这部分法律称之为“服叙法。唐代与以往历代家族主义法内容上之主要区别在于,家族连带责任在家族主义法中之比重减轻,而服叙法之比重大幅增加。 为了理清丧服服叙等级(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袒免)在《唐律疏议》中之适用,有必要说明两者差异之所在:
第一,《唐律疏议》无“斩衰”之称。由于服叙等级中“斩衰”包括臣为君,并非亲属关系。服叙上的“斩衰”又包括父为长子,服叙等级本身无法反映尊长卑幼差别,而法律上则极为重视这一差别,父犯子与子犯父在定罪量上截然不同,况且法律上长子等同与诸子,已无特殊意义。再者法律上犯母与犯父同论,父母并列非“斩衰”所能包容。因此历代法律中均未出现“斩衰”之称,而是直接称父、夫。
第二,《唐律疏议》改“齐衰”为“期亲”。本来“齐衰”服叙包括民为君,并非亲属关系。而且法律上父母并列同论不以斩衰、齐衰区分其尊卑。因此法律上以“期亲”代替“齐衰”。“期亲之本意,指齐衰杖期(除母之外,仅指妻而言),不杖期亲属。但法律上往往将曾祖父母(唐为齐衰五月)、高祖父母(唐为齐衰三月)与”期亲“同论,如《唐律疏议·名例律》第52条”诸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高、曾同“
除以上两个变化外,其余大功、小功、缌麻、袒免之名称法律与服叙相同。《唐律疏议》502条条文中由81条涉及倒亲属服叙即期亲、大功、小功、缌麻、袒免等,占全部条文的16%;另有73条涉及到具体的亲属称谓,如父、母、祖父母、孙、兄弟等,而不涉及服叙。二者相加的家族主义法条文共154条,占《唐律疏议》全部条文的31%,可见服叙法、家族主义法在《唐律疏议》中比重之大。
《唐律疏议》中之所以出现具体的亲属称谓,而不是均以服叙等级替代,其原因一是由于如上所说,某些服叙涉及到非亲属关系的政治等级,如斩衰、齐衰中的臣为君,民为君服,故“斩衰”取消,“齐衰”改为“期亲”。二是由于法律上之亲等较礼制中之服叙更为注重现实中之亲属关系,因此在适用上凡不能以期亲、大功、小功、缌麻、袒免等一般服叙称呼者,就以具体亲属称谓代替一般服叙称呼,出现了一些与服叙等级不同之特例,以作为对服叙制度之补救这些补救大致可分亲属拔高、亲等降低、宗法原则三个方面:
第一,亲属拔高之例
1.服叙上为父斩衰,为母仅齐衰,但法律上母与父同论。如《户婚律》:“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2.为祖父母服叙齐衰,但在律中则往往与父母同等。如《斗讼律》:“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欧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
3.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服叙齐衰五月、三月,但律中与期亲尊长同。如《名例律》:“诸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疏议曰:称期亲者,《户婚律》:”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即居曾、高丧,并与期同。及称祖父母者,《户婚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即曾、高祖在别籍异财,罪亦同。故云”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
4.为曾孙、玄孙服叙仅缌麻,但律中与孙(大功)同。《名例律》称:“孙”者,曾、玄同。疏议曰:《斗讼律》:“子孙犯教令,徒二年。”即曾、玄违犯教令,亦徒二年。“但法律中注明”曾、玄孙者各依本服论除外“
5.为外祖父母服叙小功,为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即叔嫂之服)唐制服小功,为外孙、孙妇服叙仅缌麻,但在律中往往与大功亲同如《名例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疏议曰:……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虽轻,论情重。”
6.服叙上男子出继为本生亲属降服,女子出嫁为本宗亲属降服,但律中规定若与本生本宗亲属相犯,各依本服,不得以出降依轻服处罚。《名例律》:称‘袒免以上亲者’各依本服论,不以尊压及出降。疏议曰:皇帝荫及袒免以上亲,《户婚律》:“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杖一百。‘假令皇家绝服旁期及夫人出嫁,不得以尊压及出降即依轻服之法。”也就是说,皇帝虽同古诸侯,旁亲绝服,但皇帝袒免以上亲属仍可以享受“议亲”得特权,犯罪可获得减免得特权;为人后之男子、已出嫁之子女虽与本生、本宗亲属降一等服,但如果相互侵犯,仍依本服处罚。
第二,亲等降低之例
1.服叙上长子与众子不同,父为长子斩衰,母为长子齐衰三年,但律中长子与众 子同为期亲,律中称“子”之处,即包括长子在内。
2.服叙上为同居继父衰不杖期,为不同居继父(先同居后异居)齐衰三月,但律中同居继父视同小功尊亲,不同居继父视同缌麻尊亲。《斗讼律》:“殴伤继父者(原注: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与缌麻尊同;同居者,加一等(原注:余条继父同此)。疏议曰:……同居者,虽著服期,终非本亲,犯者不同正服,止加缌麻尊一等。……注云‘余条继父同此’,谓诸条准服尊卑相犯得罪,并准此例。”可见继父在律中亲等降低是整部律的基本准则之一。
3.长子是加服,继父是义服,律中之亲等降低之例与加服、义服相关,而亲等拔高之例则与正服,降服相关。
第三,宗法原则之补救
1.法律上旁系亲属也论尊卑而量刑不同。服叙上只有直系亲属之间尊卑之服不平 等(如孙为祖父母服叙齐衰不杖期,祖父母为孙仅大功),旁系亲属尊卑之间则制服与报服同等(如侄为叔伯父母制服不杖期,叔伯父母为侄报服也是不杖期,但法律不仅区分直系尊卑,旁系也区分尊卑且量刑迥异,亲属之间相犯比照常任而言,凡犯尊者加重处罚,犯尊犯卑者则减轻处罚。如《盗贼律》:“谋杀缌麻以上尊亲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徒三年);已伤者,减一等(流三千里);已杀者,依故杀法(绞)。”
2.法律上同辈亲属也论长幼而量刑不同,这是法律对服叙的重大补救。服叙上同辈亲属之间除未成年者依殇服降等外,同辈成年亲属间服叙相等,不因年龄长幼而有区别。但法律上凡同辈亲属均区分长幼而量刑不同,也就是说,不论是否成年,也不依殇服降等,只依本服并区分长幼,凡幼犯长者量刑较常人加重,长犯幼者则量刑较常人减轻,如《斗讼律》:凡弟妹殴期亲兄姊,徒二年半;殴伤,徒三年;骨折,流三千里;以刀刃伤,绞;殴死,斩。而兄姊殴弟妹伤及骨折或过失杀,皆不论罪,只有故意殴杀,三年;以刀刃故杀流二千里。
《唐律疏议》中对服叙制度之补救,显然对后世服叙变化产生重大影响。如《唐律疏议》中长子与众子同论,明初则长子与众子同为齐衰不杖期亲;《唐律疏议》中未成年者不依殇服等,明初则废止殇服。
三
为了说明丧服服叙在家族主义法中日趋增加的比重,以及说明家族主义法在古代法律中重要性,兹列“《唐律疏议中家族主义法、服叙法条及比例统计表”如下。
《唐律疏议》家族主义法、服叙法条文比例统计表
篇 名 | 本篇 卷次 | 条 文 数 | 涉及家族主义法 | 涉及服叙法 | |||
条文数 | 在篇中 所占比例 | 条文数 | 在家族主义法中所占比例 | 在篇中所占比例 | |||
名例律 | 1--6 | 57 | 34 | 60% | 15 | 44% | 26% |
卫禁律 | 7--8 | 33 | 1 | 3% | 0 | ||
职制律 | 9-11 | 59 | 8 | 14% | 4 | 50% | 7% |
户婚律 | 12-14 | 46 | 25 | 54% | 11 | 44% | 24% |
厩库律 | 15 | 28 | 2 | 7% | 2 | 100% | 7% |
擅兴律 | 16 | 24 | 2 | 8% | 0 | ||
贼盗律 | 17-20 | 54 | 26 | 48% | 15 | 58% | 28% |
斗讼律 | 21-24 | 60 | 36 | 60% | 25 | 69% | 42% |
诈伪律 | 25 | 27 | 3 | 11% | 0 | ||
杂律 | 26-27 | 62 | 8 | 13% | 3 | 38% | 5% |
捕亡律 | 28 | 18 | 3 | 17% | 2 | 67% | 11% |
断狱律 | 29-29 | 34 | 6 | 18% | 4 | 67% | 12% |
全律总计 | 30卷 | 502 | 154 | 31% | 81 | 53% | 16% |
关于本表的几个说明: 1、服叙法即准五服制罪原则,是家族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本表除列家族主义法服叙法在篇中所占比例二栏外,又列服叙法在家族主义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从表中可知,全律共154条家族主义法条文中,有服叙法81条,占家族主义法条文的53%. 2、本表所称的“服叙法”,即条文中涉及期亲、大功、小功、缌麻、袒免等服叙等级名称者。凡涉及具体亲属称谓而无服叙等级名称者均列入“家族主义法”。 3、本表栏目中所称“涉及家族主义法”、“涉及丧服服叙法”,是指该条文中出现亲属称谓或出现服叙等级名称或两者均出现者,故云“涉及”。如《名例律》“十恶”条,仅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五恶涉及家族主义法,而其中不睦、内乱、涉及服叙等级名称,故该条文既入“涉及家族主义法”栏,又入“涉及丧服服叙法”栏。 4、从表中可见,《唐律疏议》12篇中,家族主义法每篇均有涉及,而服叙法则涉及9篇。家族主义法与服叙法主要集中在名例、户婚、贼盗、斗讼四篇中,占家族主义法与服叙法总条文的80%左右。在全律502条中,家族主义法有154条,占全律条文的31%.其中服叙法有81条,占全律条文的16%.这样的比例足以引起我们对家族主义法研究的重视。
四
据《唐律疏议》中154条家族主义法内容分析,其在法律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亲属相犯方面。这是唐律家族主义法的最主要内容,在81条服叙法及154条家族主义法中均约占半数条文,主要集中在斗讼、贼盗两篇中。这是与南北朝以来亲属相犯条文的增加趋势相适应的,说明家族主义法与“准五服制罪”的重心已从亲属株连转向亲属相犯,国家与宗族的关系已由基本对抗转向基本协调。
第二、《唐律疏议》中有关亲属之间相互侵犯的处罚原则,一般来说,卑幼侵犯尊长,服叙越近处罚越重;相反,尊长侵犯卑幼,则服叙越近处罚越轻。如《斗讼律》规定:凡人以手足殴人未伤,笞四十;殴缌麻兄姊则杖一百,殴小功兄姊加一等为徙一年,殴大功兄弟再加一等为徙一年半,殴期亲兄姊(同父兄姊)则为徙两年半;如殴尊属(长辈),则在兄姊的基础上再加一等,即殴缌麻尊属徙一年,殴小功尊属徙一年半,殴大功尊属徙二年,殴期亲尊属(如伯叔父母、姑)则徙三年;以上如殴伤,再各加一等。反之,尊长殴卑幼未伤不论罪,如折伤,伤缌麻卑幼减凡人(凡人折伤徙一年为杖一年,伤小功卑幼再减一等为杖九十,伤大功卑幼又减一等为杖八十。)仅举此一例也可见卑幼侵犯尊长,尊与幼也是有区别的,而尊长侵犯卑幼,卑与幼则无区别。
从《唐律疏议》看,一般亲属之间相互侵犯的案件,均论尊长卑幼而量刑有别。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亲属相犯的处罚只论服叙而不论尊卑:一是亲属相奸不论尊卑,服叙越近处罚越重。《杂律》规定: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或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徙三年;强奸者,流二千里。诸奸祖父之兄弟妻及祖父之姊妹、父执堂兄弟妻继父制糖子民、己制糖姊妹、母之姊妹、兄弟妻(以上均为小功亲)、兄弟子妻(服叙不明,明清为大功亲)者,流二千里;强奸者,绞。诸奸伯叔母、姑、姊妹、兄弟侄女(以上均为期亲)、子妇(大功亲)、孙妇(缌麻亲)、父祖妾有子(缌麻亲)者,绞(子孙妇、父祖妾服叙虽轻而伦理上重,故与期亲同论)。二是亲属相盗不论尊卑,服叙越近处罚越轻。《贼盗律》:“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这是因为在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里,亲属之间被认为有互济的义务。
第二,亲属特权方面。此在家族主义法中的比例占据第二位,约10%左右,主要见于《名例律》。《唐律疏议》中的亲属特权大致包括两部分:
一是“荫亲”制,即犯罪者由于和皇室及贵族官僚有亲属关系而得以减免刑罚。如《名例律》规定皇帝之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皇帝祖母)、皇太后(皇帝母)之缌麻以上亲,皇后之小功以上亲(据“疏议”解释,这里的袒免以上、缌麻以上,小功以上均指本宗亲属,不包括外亲与妻妾)犯罪均享有议的特权。即犯死罪者,主审官不得擅自定罪,而须将其所犯应死之罪状及应议之理由,先奏请议,都堂(座)依诏令集议后,再奏请皇帝裁定。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有特殊身份之人,上述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之亲属即八议中之“议亲”之人)之期亲以上及笋、子孙妇(以上也仅指本宗亲属)可享有“情”的特权。即犯死罪者,主审官吏定罪后连同应请之理由,奏请皇帝裁定,但不必经都堂集议。
二是“亲属相隐”制,即藏匿犯罪亲属者依法可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如《名例律》规定,凡是打工以上亲属及某些虽大功以上亲属及某些虽大功以下但关系亲密者(外祖父母、外孙、孙傅、夫之兄弟、兄弟妻、同财共居者),有罪相互隐匿可不负刑事责任;凡小功、缌麻亲有罪相互隐匿、较凡人隐匿罪减三等处罚。但若所隐匿之罪犯所犯为“十恶”中之谋反、谋大逆、谋叛罪,则不得适用“亲属相隐”制。
第三、亲属株连方面。这方面的条文在家族主义法中的比例已从南北朝以前的第一位降至《唐律疏议》中的第三位。约占8%,主要见于《贼盗律》。而且所株连之亲属法律上为谨慎起见,几乎都不以服叙等级笼统划分,而是标出每一具体受株连的亲属称谓,因此这方面的条文几乎都归入家族主义法而不归入服叙法的范畴。所谓亲属株连,也称亲属缘坐,即自身并未犯罪,只因与犯罪者有某种亲属关系而牵连受到处罚。大致犯罪者罪情越重则牵连越广,被牵连者与犯罪者服叙越近则处罚越重。《唐律疏议》中规定应株连亲属的犯罪种类并不多,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及肢解人。造畜蛊毒等,可以说是历代法律中涉及的株连的犯罪罪名最少者。如强盗罪,《宋书》及《通典》所记南朝宋时之“制”:凡劫、身斩刑,家人弃市,同籍期亲补兵。而《唐律疏议》中强盗得财十锭以上或同时杀伤人才处以死刑,且都不牵连亲属。再从亲属株连的范围看,唐以前株连涉及三族、五族,而《唐律疏议》中株连范围最广的谋反及谋大逆涉及范围为本宗直系亲属籍期亲,《贼盗律》规定:“诸谋反及谋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财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其中株连亲属中处以死刑的仅父亲及十六岁以上的儿子,也是封建历代中亲属株连死刑范围最小者。因此无论从亲属株连的犯罪种类及范围看,《唐律疏议》都是封建法律中之最宽平者,后世封建律学家称《唐律疏议》“得古今之平”,亲属株连上的宽平市主要的理由之一。
第四,亲属婚姻方面。这方面的条文在《唐律疏议》家族主义法中约占7%,主要是见于《户婚律》。古代法律对亲属婚姻全面禁止,《唐律疏议》亦然。如《户婚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徙三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徙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唐律疏议》中关于亲属婚姻的禁止,大致可以归纳为(1)、同宗共姓不得为婚,其中缌麻亲以上为婚以奸罪论。(2)、禁止与外亲或妻妾中不同辈者为亲,其中缌麻以上(外祖父母、舅、姨、岳母)以奸罪论。但同辈者为婚不禁,即外亲中允许与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为婚(通称“中表婚姻”),妻亲中允许与妻之姊妹为婚。(3)、凡曾为袒免以上亲之妻者,不论尊卑,均禁止为婚。凡曾为袒免亲之妻者,不论尊卑,均禁止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论。即已婚女子在丈夫死后或被丈夫休出后,不得改嫁丈夫五服亲内,之任何其它男女,否则有违人伦。(4)某些五服外之特殊亲属也不得为婚。或因血缘近,如同母异父姊妹;或因辈分别,如妻前夫之女,女婿之姊妹。
亲属婚姻方面的家族主义法条文,除以上所述婚姻禁止外,还涉及婚姻条件、离婚条件与限制、妻妾名分、居丧嫁娶禁止、夫丧守志强嫁禁止等内容。
第五,亲属杂坐方面。这方面的条文在《唐律》家族主义法中约占四分之一左右,其内容较杂,故统称之为“亲属杂坐”,这方面内容中,有两部分比较集中,其条文数约达亲属杂坐方面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是亲属释解。包括(1)称谓释解。如第52条:“诸称‘期亲’者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高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2)疏议例释。即律文中未涉及亲属,而在“疏议”举例说明中提到,也归入家族主义法(或服叙)法。如第165条“诸盗耕种公私田者……”疏议曰:“……若亲属相侵得罪,各依服记(即服叙),准亲属盗财物法,应减者节级减科。……”
二是比照亲属治罪,即其它社会关系比照亲属服叙定罪量刑。大体包括两种情况:(1)主奴关系比照,如《斗讼律》规定,部曲、奴婢殴主人之亲属,依照此亲属与主人之服叙远近定罪量刑,服叙越近处刑越重。如奴婢以他物殴伤主人之缌麻,徙一年半(量刑标准按等级制度,凡人殴伤杖九十,部曲殴伤良人加一等为一百,奴婢殴伤良人再加一等为徙一年,殴伤主人之缌麻亲又加一等为徙一年半);殴伤主人之小功亲,加一等为徙二年;殴伤主人之期亲及外祖父母,则处斩刑,反之,如果良人杀伤亲属之部曲、奴婢,则依照良人与此亲属之间的服叙远近定罪量刑,服叙越近处刑越轻。如杀伤缌麻、小功亲的部曲、奴婢,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减二等处罚;杀伤大功亲的部曲、奴婢,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减三等处罚;。(3)僧道关系比照。据《名例律》,寺院、道观内弟子与师主相互侵犯,比照兄弟之子与伯叔父母的期亲尊卑关系处理。如《斗讼律》规定:“詈伯叔父母者,徙一年。”则弟子骂詈师主,也徙一年;也徙一年;又如《斗讼律》:“殴杀兄弟之子,徙三年。”则师主殴杀弟子,也徙三年。又据《名例律》,寺院、道观名下之部曲、奴婢有侵犯寺、观“三纲”(唐时寺院有上座、寺主、都维那、道观有上座、观主、监斋,称为“三纲”),比照侵犯主人之期亲论罪;反之,寺、观“三纲”侵犯部曲、奴婢,则比照主人之期亲身份处理。如部曲、奴婢殴“三纲”,处绞刑:“三纲”殴杀部曲,仅徙一年,杀奴婢,仅杖一百。部曲、奴婢侵犯其他道士、女官、僧人、女尼者,比照侵犯主人之缌麻亲论罪;反之,僧道侵犯部曲、奴婢,比照侵犯缌麻亲之部曲、奴婢论罪。但僧道、三纲、盗罪,同凡人论处。 处亲属释解语比照亲属制罪两种情况外,亲属杂坐方面还包括其他不能归并入以上亲属相犯,特权、株连、婚姻四个方面的特殊条文,如第24条的犯流配者亲属自愿从流问题,第26条的犯死罪者之上请留养亲问题,第27条的犯徙刑者家属无兼丁如何应役问题,第150条、154条脱户、私入道等家长独坐论罪问题,第260条亲属为人所杀而私和取财而不告者之处罚,等等,某些单属于家族主义法,某些兼属于家族主义法与服叙法。 可以说,刑法上的家族主义法及“准五服制罪”(即服叙法)原则在《唐律疏议》中已大致达到传统法律所要求的完善程度,五代、宋以后家族主义法之流变,主要体现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剂子包型家族的出现而不断增补的民事法规的适用中,容当另文论述。
1 载《法学》1998年增刊。
2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1981年中华书局重印版,1998年中国政法大学重印版收入《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3 载法学新问题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4 《旧唐书·刑法志》。
5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刑律”
6 《旧唐书·刑法志》。
7 《旧唐书·刑法志》。
8 刘俊文:《唐律疏议点校说明》,中华书局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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