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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确认的习惯法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以锦屏文书为例

2011-02-27 21:26:06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新中国以来的林业立法中关于权属确认的主要规定

㈠《森林法(试行)》回避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确认的规定

   《森林法(试行)》(1979)第三条规定:“ 根据宪法关于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森林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革命委员会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本单位所有。

        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准将国有林划归集体和非林业单位,不准将集体所有林划归个人,不准平调社队的林木和社员个人的树木。”

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规定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界限,没有规定取得和确认森林所有权的程序和规则。

该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计划经济色彩浓烈,生产队和当地革命委员会是林业生产的计划主体,人民公社的社员只有在房前屋后有种树的自由,其他地方要生产队“指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要在当地的革命委员会的计划安排下才能种树,并取得所有权。

该条第四款的规定,有“三不准”的禁止性规则,可以看出三种林木所有权的“位阶”:国家的林木所有权高于集体的,集体的林木所有权高于个人的。

㈡《森林法》(1985)增加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确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国有为原则,集体所有为例外。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的法定原则,即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来作出规定。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确认的规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确认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属的法定行政主体,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是确认国家重点林权的授权行政主体。

该条第三款,删除了计划色彩浓烈的“三不准”等表达,概括地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县级人民政府常常没有确认某些村寨的集体或个人的林权时,怎么办?或者一些村寨不执行该条该款的规定,且刻意规避它时,又将如何呢?请看下文。

二、林权确认的民族地方习惯法与国家立法、林业改革政策的冲突

㈠以1949年以前的契约字据确认林权的归属,确认了个人的林地所有权,违反了森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原则。

    虽然《森林法(试行)》没有规定确权的规则,但是规定森林、林地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在锦屏县的部分村寨,继续以清朝、民国时期的山场卖契来确定林权,甚至废除解放后的山场划界,重新以解放前的契约、分合同为准。1980103锦屏县党样生产队和加池大队就双方的山林问题达成协议书如下:

协议书

具立协议书字人党样生产队代表宋宏煜、龙登科等为代表的和加池大队姜文仁、姜修璧为代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为了发展林业生产为目的,俩者之间根据广大人民的要求,本着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自愿互利的原则,彻底拆毁了“四人帮”在拾年动乱之期束缚人民手脚的各种框框调调,现双方将山林问题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废除一九七九年的划界,各管各业,互不侵犯。

二、土主以字据管业为凭,栽主以合同管业为据。在解放前或解放后,土主栽主已建立合同的,一律按合同管业生效,一律按合同分成。现未建立合同的,限于一九八零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以前建立合同,以土占六、栽占四的原则为准。否则今后空口无凭,不得管业栽手权。

三、今后山林的砍伐权,应由土主栽主双方商议决定后再砍伐,不得由任何一方擅自砍伐。砍伐后需要整土更新的山林,必须经土主的同意后再进行更新栽杉。建立合同,栽主以得管业为凭。

四、双方所有交杈山林,双方派人由金盘形逐块清理登记。到江套、鸟牛多、鸟什溪等地一律按凭据各管各业。加池塘、加池屋脚一带的少数交杈山林,同样以字据管业为凭。若有双方不明之处,双方本着有利于团结的原则互相商议为妥。

以上协议,为今后双方管业的总纲领,按协议执行为凭据,恐其今后空口无凭,持立协议书四帋,党样生产队执二帋,加池大队执二帋为据。

党样代表:宋宏煜、龙登科、龙等榜、姜锡祥   宋宏煜(签字)

加池代表:姜齐  、姜修璧、姜锡娇、姜文学、姜坤荣(方型印章)、姜文仁

协议地址:加池姜文仁家   执笔:龙登榜、姜文学

公元一九八零年十月三日立据[①]

从该协议书可以得知,党样和加池两村寨相邻,且有山林交叉,但是都有契据、合同等权利凭证。双方都对1979年革命委员会的划界不满意,于是就私下协议废除掉。它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

㈡部分村寨组织以1949年以前的契据来,登记造册,确认林权,使得林业“三定”政策有名无实。

    《森林法(试行)》没有规定林权的确认规则,直到《森林法》才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的规则。但是,落实林业“三定”政策中,要求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并分别颁发山林所有证、自留山证和责任山管理证。19821月锦屏县寨早乡的岑梧大队,制定了《岑梧山场册》,且有序言,抄录如下:

《岑梧山场册》

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订

序言

窃知凡字有碰礁子,或发生问题之际,无不有:为什么、怎么办?等自我质疑,借以促成将面临之礁子或问题获以克服和解决。为了避免再度发生类似事件,而作好妥当的提防,以免事到临頭,而怀措手不及之虞。考究村史,悉我岑梧住地及其整个生产区域,原皆系平鏊、照蔼(苗馁)、寨藻三者交管之地也。怜我岑梧先人,后来也,是地皆前者從号而据业焉,穷无立锥,佃人之地以生活。穷则思变,我勤劳勇敢的祖先,经世代不懈的艰苦努力,莭衣缩食,不论山场田土,分土寸田,人卖之,则买之。一百积之,百年壘之,滴水成河,至一九四九年止,竟成广阔的衣食无虞的一大塊生产区域。解放几十年来,在毛主席英明的引导下,国计民生无微不至,号召抗旱排涝,促进丰收。粉粹“四人帮”之后,党中央迅速拨乱反正,励精图治,全党全民一呼百诺,我岑梧党组伶(领)导人员,亦闻风而起,配合国政,上下努力,与村人同心同德,求谋幸福,地灵人杰,於肥美的土地上,精心製作,连年夺取丰收,村人老少,无不为幸福而恬乐。奈居心不良的平鏊,仁義不顾,唯利是图,举集体所有制旗号,入我区域到處标号土股,说这塊山存股,那幅土未卖,伪造字据,哄索地租,争夺山林,纠纷不宁。每诉政府,倶凭字据裁决。如字据遗失,则产业失守焉,是为山林字据之重要,如此大也。

据政府之字据二:一是出卖土地时卖主所立的字据;二是解放后,有关土地分配的字据。如一九五二年土改时期所制订的土改册、一九六四年社队土地四固定的制订表册等。在上述两个重大转折的运动中,由于种种情况,我岑梧没有具体落实规章,无四固定的明确表册,干群今俱报怨至极。今政府志在稳定农村,精益求精,发展林源,号召执行山林三定方针,明确山界,制定山林书册。三定者,即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社员个人所有之分也。明确责任,分清四抵,隊造隊有,谁造归谁有,经政府承认,盖公章,发管业执照,以企广大农村造林植树,安居乐业。在广阔的农村林地,让广大社员纾纷争之患,渡四化的社会主义天日,政府此举,如水活于渴鱼,雨润于旱苗,实民心之甚。我岑梧大队党干部、大队管委会,遂托我协助大队会计吴美藩同志清理山土杉木契约,分明塊幅四抵,於规划的塊幅中,原属何人承买为业,其土上之木,系何人栽种,订成书册,以借永远照证也。时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由林泉居士□序于林泉书斋。[②]

从该序言可以得知:一是岑梧大队没有落实1952年土改和1964年社队土地四固定政策,迄至制定《岑梧山场册》,一直是“土主以字据管业为凭,栽主以合同管业为据”,沿袭267年的习惯法。[③]二是岑梧寨的山场,都是从平鏊、照蔼(苗馁)、寨藻三寨买来,不是先占取得的,故寨民倍加珍惜。三是岑梧与平鳌寨经常发生山林纠纷,平鳌寨常常打着“集体所有制的旗号。四是将林业“三定”理解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社员个人所有之分也”,落脚点在社员个人所有,即按原来山土杉木契约,整理订成书册。《岑梧山场册》没有目录,其每幅山土的体例如下:

巴塘田坎上油山一幅,包刮(括)油山土、阴地,杂木等,界限上凭石律之荒山,下抵田,左凭罗志五之土,右凭律之油山。此山原系枫木寨石连极之山,於民国元年卖于陆春秀为业。[④]

另外,岑梧寨还制订了《岑梧寨全寨山契总薄》,与《岑梧山场册》不同的是,它有目录,且照录原契内容,注明契存何人之手。兹将其前言抄录如下:

《岑梧寨全寨山契总薄》

     前言

我岑梧寨为落实山林三定政策,和察清外地相接壤所辖杉木地土,一一澄清明确,各管各业,避免纠纷异端,全寨山契录归总薄,以后心目中明确有数,开薄观之了然,照依实际情况管理,代代流传,记载千古,为萬代子孙管业存照。

说明:

一、此薄总分成七大片,每大片又分若干小片,以相同地名排成为類。

二、按地名依号数往后查翻。

三、老契纸中有上手、下手契相颠倒,均依子契为慿管业。

四、老契集归五大房族保管。五房公国璋支老契存入秀映、秀伟之手,国政支老契存入大志、秀崇、秀中三人之手,六房公国清支老契存入秀波、秀瑞、憲基三人之手,国华支老契胜能、秀锦、秀超、秀园四人之手,国琦支老契存入宪基之手,潘姓老契存入应发、应永之手,吴姓老契存入美坤、传权之手,龙姓老契存龙严高之手。其余子契各归各户保管。

主持总薄人名额刻于后:

陆秀崇、陆憲基、陆秀波、陆秀铨、吴美繁、陆大志、陆秀国、陆秀彬、潘世英、陆秀中

此薄前后贰百六十壹页。

録正人:陆秀铨[⑤] 

从该前言可以看出,一是岑梧寨自解放以来基本上没有按照人口来分配森林、山场这种生产资料,山场的农户家庭或私人占有,或来自继承,或来自买卖;而林木的取得,或依据山场占有而取木材地租,或租佃他人山场作栽手而分成,或自己占有山场自己栽种。二是村寨组织、房族、家户分别承担总薄、老契、子契的保管责任。

《岑梧寨全寨山契总薄》的体例如下:

眼孖荒坡一块,上凭界,下凭田,左右凭冲,美买汤自新清中出卖于苗吴陆通、盛修開二人与塘途潘正方、望承买为业,价银四两零八分整。

外批:秀開买二股    正望占乙股

      此山三股  盛通乙股 秀開乙股  正望乙股

凭中:姜開相

代笔:王国謨

道光六年十月十五日     立断           字存憲基[⑥]

三、林权确认的民族地方习惯法的立法确认

《森林法》(1985年)确立政府确认林权的制度,民族地方习惯法中也有一套确认林权的制度系统,两套系统事实上是并存的。两套系统的区别也明显的,且各有长短。

首先,政府确认林权的权威性要高于村寨组织确认林权的权威性。但是,政府确认林权要受较高的行政成本制约,要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往往可能由于登记薄册信息不准确而损害其权威性。而村寨组织确认林权,有成本和信息优势。村寨组织对山场的细微地貌特征、四至范围、历史非常熟悉。

其次,政府确认的林权包括家庭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所有权,绝对不包括林地私人或家庭所有权。但是,按照两百多年来的山场买卖、租赁习惯,以及由此形成的理念,这种民间确认林权是主要确认山场私有权,而则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

再次,政府确认的林权的登记薄册保存在县城档案馆中,便于长久保存,但是不方便查阅。而民间确认林权的薄册,可能不利于长久保存,但是便于查阅和补充、更新。

最后,民族地方村寨有“民凭字约、书立契据”的传统,有保留、传承契约、合同的习惯。

因此,不能因为《森林法》(1985年)确立政府确认林权的制度,就反对或取缔民间习惯法确认林权的传统。首先,该法第三条第二款也没有明确禁止民间习惯法确认林权的规定;其次,民间习惯法确认林权的薄册,可以作为政府确认的参考资料和印证资料。最后,从文献资料保存上讲,也应鼓励村寨组织对林权登记造册。

关键的是有《森林法》(1985)上的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为此,可以在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增加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村寨等组织和个人登记造册,保存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交易契据文书”。

四、山场薄、山契总薄在司法诉讼、仲裁中的证据效力认定

无论山场薄,还是山契总薄,都是岑梧寨民防止山林纠纷、保障自己林权的需要而制订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林权确认的登记造册工作由政府来负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寨民的自发行为,替代了政府的职能。或者说是寨民的登记造册行为,为《森林法(试行)》的修改完善提供了立法启示。[]

但是,山场薄或山契总薄大都是1949年以前契据的整理、誊写和汇总。这些契据的书立,都是建立在山林私有的基础上,是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存在冲突的。新中国成立后,就废除旧法统,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那么这些契据是否也没有效力呢?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应当认可其效力。当然,如果它所在林权内容已经被后来的土改、社队土地“四固定”、林业“三定”和“集体林权改革”所消灭、变更的,自然不能认可其当初所载的权利内容,它就成为无法律效力的废契,只具有文献价值。

如果1949年到1954年农业合作化运动期间,订立的山场卖契或租佃契,因为当时是承认山林私人占有的,是有效的。如果是1954年以后订立的山场卖契,则不能认可其效力,因为林地所有权是集体的,私人之间只能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让渡。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5,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3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97-402页。

[] 锦屏县迄今发现的年代最早的林契,是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岑梧陆姓先人从苗绥寨杨香保、龙保弟兄二人手中卖得山坡荒坪的卖契。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3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页。该山契总薄盖有“锦屏县寨早乡岑梧大队管理委员会”的圆形公章。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50页。

[] 事实上,早在清朝和民国时期,锦屏县的一些拥有大量山场的大地主,都建立自己的山场薄或山契总薄,便于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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