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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治理”学术论坛综述

2011-03-03 17:21:14 作者:何明升 来源:http://lawsociology.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0724-26日,中国社会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期间,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于725主办了“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治理”论坛。本次论坛共收到论文30余篇,与会人员约40人,其中16人作了主题发言。与会学者集中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学术观点。

  一、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法学研究在经历了以诠释法学为中心的时代之后,因受到研究方法的掣肘而出现了发展瓶颈,社会学、人类学等研究方法被认为是突破瓶颈的有效良方,其中法律社会学被认为是很有发展潜力的研究领域。本次论坛,使社会学界和法学界的法律社会学者有了一次面对面的交流机会,搭建了一个相互比较和借鉴的交流平台。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的张善根博士具有法学和社会学双重背景,他认为与法学界正在兴起的法律社会学热相比较,社会学界的法律社会学还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郭星华教授及其团队是国内社会学界研究法律社会学的一支重要力量。郭教授以《从中国经验走向中国理论——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探索》为题,从法治建设的法社会学探索、犯罪问题的法社会学探索、民间纠纷的法社会学探索三个方面,对其研究团队10余年来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概括性总结。其中,法治建设的法社会学探索包括:从法制到法治、法律的双向诠释、法律的“在场”与“不在场”、法律的实践逻辑、从“送法下乡”到理性选择、中美法律意识的比较等;犯罪问题的法社会学探索包括:社会转型与犯罪成本、犯罪人的自我归因、女犯的生活世界、堕入犯罪的“漏斗效应”等;民间纠纷的法社会学探索包括:法律的“差序利用”、初级关系的变迁与民间纠纷解决、弱者诉讼的谋略、法律的“甩干机制”等内容。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易益典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分析了诱发刑事错案的法律、体制、文化诸因素,阐述了与刑事错案相关的禁止酷刑、非法证据排除、理性司法等三个深层次问题。他认为自佘祥林一案之后,对刑事错案的反思就没有停止过,而可悲的是刑事错案也没有停止其发生的脚步。赵作海错案的曝光,再一次提醒我们诱发刑事错案的因素依然没有杜绝,体制之困和人为影响依然存在。

广东商学院郭景萍教授从法律社会学角度探讨了“情与法”的关系。认为法律正义实现离不开一种被称为温暖的诗性正义之烘托,诗性正义成为一种反抗犯罪维护法律正义的强劲力量;诗性正义的情感也需要法律正义来维护,法律不仅对情感有控制作用,而且也有保护或发泄功能。正如理性行动有情感的一面,情感行动也有理性的一面一样,法治之理与人治之情也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司法的中立性取决于情感是否能够保持中立。司法的“情感能量”有积极与消极之分,我们可以对司法情感进行检验和加以调控,使之成为“合法之情”,使诗性正义显示其积极的能量,以支持司法正义的需要。与之相呼应,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罗云锋副教授的论文《“以法制情”,抑或“法顺人情”——中国法律史视野中的“中国人情”》探讨了“法顺人情”的限度、人情的现代化转化所遵循的路径等深层问题。

  济南大学法学院的钱继磊博士以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为样本,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法研究进行了法社会学分析。认为我国的社会法研究与社会发展实践密不可分,经历了从被动引进到主动思考、从以理论为主到理论实践互动的阶段性发展,但目前依然十分幼稚且仅处于起步阶段,滞后于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缺乏脉络式理论探讨。

  二、司法社会工作的学理基础

司法社工是我国目前最具活力的专业领域之一,但对于“司法社会工作是什么”的问题却得不到一个被学界认可的规范性回答。显然,相对于活跃的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理论的滞后尤其是概念的缺失是需要尽快弥补的。

  为此,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的5位专家集中撰写了一组论文,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学理基础。其中,马姝副教授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和新兴职业,面临着从理论构建到实际运作的一系列问题。在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背景下,司法社会工作得以确立其概念的合法性。司法社工的工作领域可以“行为”为中心,确定为行为前的预防和行为后的矫治,它具有社会福利与社会控制、社会化管理与行政化管理、自愿性与强制性等双重特性。井世杰副教授认为,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以实践为本的应用社会科学分支,一直存在着学科属性和专业特色的方法论冲突,其主要来源是关于社会、自然关系的社会哲学和有关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哲学之间的冲突。她提出要在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理论流派、发展历程进行整合性建构的基础上,确立司法社会工作的方法论原则。张坤副教授在对比“问题模式”与“优势模式”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了衡量优势视角下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六大标准,探讨了优势视角模式对司法社会工作的贡献及存在的不足,并对优势视角在我国司法社会工作中的实践提出了相关建议与对策。杨旭讲师介绍了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情况、服务领域和工作特色,认为我国在发展司法社会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司法社工教育,在传统的司法系统中注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宗旨和工作方法,同时要在现有社会结构之中嵌入司法社会工作机构,并将社会工作评估等专业鉴定作为案件审判的重要证据。何明升教授梳理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逻辑、价值取向和工作理念,并以此为基础给出了一个归纳性定义:“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务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刑事司法机构在其中相互依托,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而推动社会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

首都师范大学的范燕宁教授主张使用“司法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并对其所在的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的教学科研实践进行了介绍和交流。江苏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的宋立军博士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分析了“服刑者在狱内日常交往中遵循的活规则”。研究表明,服刑者常常运用“活规则”来决定生活秩序,例如他们必须学会自我保护、不断进行互惠性交换、掌握特有的交往技巧、不断地利用各种“关系”、达到弱者温柔与强者抗争的妥协等等。这些活的规则是服刑者生活的智慧所在,他们也从中找到了生活的意义与价值。监狱管理者要善于利用服刑者根据“活法”建立起来的“自生自发的秩序”,以实现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中国社会治理问题

  本次论坛用两个单元的时间,从多学科角度讨论了有关中国社会治理的若干理论与现实问题。西北政法大学罗大文副教授认为,国内社会冲突理论的研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在不断加强。在社会冲突的功能、类型、起源、调控等问题上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同时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在社会冲突的基本理论研究、跨学科研究上有待提高,重点要加强对社会冲突预警和应急机制的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路学仁博士的论文《底层社会抗争方式的演变——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到对无辜弱者施暴》认为,目前社会底层的抗争手段正向激烈、极端化方向发展,被攻击的对象也从与他们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强势部门”、强权阶层转向了无任何利益冲突的无辜人群、弱势群体。

  重庆大学法学院贾焕银副教授的论文《潜规则与中国法治发展》认为,有别于埃里希的活法论,潜规则是指在某一阶层或小团体中通行的,以权力和人情世故为中心,对国家法进行便利化操作和私益化运作洗炼而成的社会规范形式。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导致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其建构和理解社会规范的特殊方式,潜规则正是中国和中华民族建构和理解法治和法律的独特方式和国家法在社会中运行的真实状况的独特表征。潜规则作为法律发现、法律实现和秩序维续的重要形式而助益于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基于自身的锁定效应和真实中国的法治状况,拒斥多于认同才是对潜规则的一个现实的态度。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郑卫东副教授探讨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城市社区建设的关系。他结合海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经验与教训,考察了上海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情况、特点、成效与不足,进而总结出城市社区建设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李俊副教授认为,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个人社会化的机构发生了功能变迁。除家庭的功能收缩之外,学校、朋辈群体、社区和大众传媒的功能都在扩张。但无论社会化机构是功能收缩还是功能扩张,都或多或少承担着教育功能,在法制教育中具有各自的优势。我们应积极构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平台,集中各方面的优势,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律素质。

  本届论坛采用开放式圆桌会议形式,先后有40多位与会者进行了平等、广泛、深入的交流,特别是关于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属性、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与工作领域、底层社会的阶级意识、法与情的关系等问题讨论得非常热烈。与会者一致认为,本届论坛讨论什么内容是第二位的,最重要的是向形成一个稳定的学术共同体迈出了关键一步。大家彼此相约:明年在同一个论坛再见。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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