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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议拍卖初夜权的法律问题

2011-03-06 15:56:34 作者:陈光武 来源:http://www.wlmqlx.org/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今天,温州街头出现一道新奇的风景,一位30岁的剩女出卖自己的初夜权,起价25800元。引来不少过往路人驻足围观。相关消息和照片引爆网络。

    光天化日之下,繁华市井之间,叫卖自己的初夜权,所涉及的道德问题、个人隐私问题、观念碰撞问题乃至社会风尚等问题暂且不谈,仅就其所涉的法律问题,谈粗浅看法。

    法律问题一:初夜权是什么权。

    一般会认为是人身权。抑或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其实不然。人身权属于自然人本身,自己可以行使。如生存权、健康权、劳动权、抚养权等。而初夜权自我不能行使。因此它并非一般意义的人身权。当然,也不属于物权。因为《物权法》对此没有设定。

    法律问题二:初夜权是谁的权利。

    一般会认为是成年处女自身的权利。其实不然。如上所述,谁的权利应当由谁行使。成年处女无法独立有效地行使该项权利。一项自己不能自主行使的权利,不能称之为权利。

    对于成年女性来说,初夜权至多是和自己人身权相关的、准许他人对自己行使性活动的许可权。也就是说,初夜权实际是成年处女本人通过法定或约定,准予他人(配偶或其他性伙伴)对自己行使初次性行为的权利。该权利最终行使属于他人,仅许可属于自己。

    法律问题三:初夜权能不能拍卖。

    这个问题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首先,初夜权不是商品,不是商品自然不可买卖,更不可叫卖。这和自然人本身不是商品一样。我国民法原理对此有明确注释。甚至国际法也不予允许。但法律确实对此又没有明确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论,法律似乎对此又无能为力。从该剩女招摇多时,并无穿制服的人制止,也似乎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无法用市场规则进行有效地规范。尽管初夜权也可以讨价还价,未必卖家一口价说了算。但市场上的商品买卖,除了可以讨价还价外,大多还可以挑挑拣拣,尝尝验验、查查看看,甚至还可以试用一番。而“初夜权”似乎不可。绝对的一次性消费。

    再次,这种“买卖”合同的履行也难以善后。譬如假了怎么办?无法调换,更无法实行三包;出现纠纷怎么办,证据如何保全,证人怎样见证等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法律问题四:是否涉嫌卖淫。

    偷偷摸摸的出卖自己的性权利,进行私下性交易,是国法所不容的卖淫行为。那么这种极度公开的、大张旗鼓的出卖自己的初夜权,实质上也是性交易,似乎就冠冕堂皇、名正言顺了?这年头也难说。偷拿他人财物叫盗窃,公开豪夺往往叫合法占有;道上要钱的叫拦路抢劫,提着警棍敲诈的往往叫合理收费!

    法律问题五:是否会连锁反应。

    初夜权可以卖25800的高价(有可能拍的更高),不是处女的是不是可以如法炮制卖个稍低的价格?如此一一效仿,势必蔚然成风。那些原本偷偷摸摸的、躲躲闪闪的、担惊受怕的、东躲西藏的,统统解放了。是否会酿酒新的社会问题?

    如此等等,所涉的法律问题可能还有很多很多,有待于同行们填补、周延。在此只是提醒无论是招摇过市的出卖者,还是跃跃欲试的买受者,都要学会用法律武器防范他人,保护自己。免得上当受骗、后悔不及。

    另外,这位卖家虽自言年逾3旬,倒也还算眉清目秀,鼻是鼻眼是眼的。只是眉宇间几多忧愁,几多哀怨,不知有何苦衷。如若家有天灾人祸,身处旦夕祸福,何不求救党员干部,依靠人民政府?何必落得如此自卖自身的境地!

     自古道,家家都有难念的经,何况眼下金钱至上、物欲横流的社会现实,哪能人人都做到出污泥而不染?任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吧......

    夜已深,不知那位女子是否如愿成交......但愿她卖个好价钱......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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