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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鼓藏民约

2011-03-09 22:22:26 作者:佚 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0520,经村民代表、各小组长、老年人、村两委共同讨论,对本村5组杨××、杨××家侵占本村部分芦苇场地,辱骂鼓藏,还告我全村上县法院导致全村村民误工及开支费用,针对这一案件,大家反映强烈,根据自古以来鼓藏的传承,结合我村文化传统精神,人人都得遵守执行,以前鼓藏已对本村杨××处理过,现对杨××、杨××家、杨××家按鼓藏传统精神实行隔离,特定条约如下:

一、全村的村民进入杨××家、杨××家,发现一回/次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元);

二、杨××家、杨××家的人进入本村某家或某户,发现一回/次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元);

三、杨××家、杨××家的人过路向本村的某人或某户,某人或某户应声的,发现一回/次罚款伍拾元(50.00元);

四、全村的男女老少交杨××家、杨××家的人,发现一回/次罚款人民币伍拾元(50.00元);

五、发现杨××家、杨××家在本村的芦苇场晒谷子、晒肥的,全村村民强行把他家的物质东西迁、抛、甩出;

六、本村跳芦笙、集会、过节日、一切娱乐活动、不准他两家的人参加观看;

七、杨××家、杨××家的人在本村门市部、经销点购买东西,发现一回/次罚款伍拾元(50.00元),

八、本村村民的车位运杨××家、杨××家家的人或东西,发现一回/次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元);

九、资金分配:50%给举报人,40%给处理人,10%鼓藏存留;

十、处理人员:

×发、杨×定、杨×发、杨×先、杨×荣、杨×海、杨×勇。

组长:杨×发、杨×   秘书:杨×

                                                          2010520

 

附:该民约制定的个案背景:

案例:××县××镇××村五组的杨某于1983615购得本村一组仓库一栋居住,价款为1500.88元。1997年本村发生火宅,原仓库被烧毁,杨某及家人在原基地修建了三间混砖木结构的房屋,并在原基地的空闲地建起灶房。在1997年,本村全体村民搞招龙仪式,分别也在报也往、干挡略、干报由、报挡略插石立界,当时杨某家受灾后修建的房子搭出的灶棚已侵占村委会芦笙场部分地,并把原来的排水沟改移了,寨老、鼓藏头曾多次派人责令杨某家拆除。

2010222在当地镇政府当场领导下,村委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与杨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杨某家房屋右侧原搭建在生产通道上的建筑物(立柱),其自愿拆除,通道上方可以盖物保证屋檐滴水在其家灶房墙外,保证于2010223日前自行拆除,村委同意;

二、杨某拆除通道建筑物后,村委自行组织村民修整通道及排水沟,但有保证杨某家房屋地基及墙体安全,杨某同意;

三、村民委保证杨某所有的车辆自由出入本村公路,任何人不得阻拦;

四、杨某修建在本村公路边的房屋是否占用公路界,由村委申请有关部门认定。

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自动予以履行,但在履行中××县××镇××村村民委员会认为杨某侵占了集体的土地,便挖了杨某的宅基地,杨某对村委会的这种举措不满便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起诉后,村委会在《答辩状》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责令杨某出120斤酒、120斤肉、120斤大米、12000炮竹来恢复村委芦笙场;

2、判令杨某拆除侵占第一生产队集体土地的建筑物;

3、判决杨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全体村民的误工费。

××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无效,最终于2010620作出了(2010)×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判决××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应沿杨某灶房基脚砌长8,宽0.40的护坎,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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