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契约种类
2011-03-29 08:14:37 作者:颜剑明 范雪森 来源:嘉兴日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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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今称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有买卖、委托、承揽、租赁等方面的内容,契约对当事人具有相当大的约束力。新中国建立前,民间的经济往来和社会事务,一般都是以契约的形式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的。 契约起源于何时,现已无从考查,但在清末和民国时期,桐乡一带的民间契约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土地、房屋、劳动力的买卖,生产资料的租赁,祖产的析分、继承,建筑工程的承包,婚姻的变更,亲属的赡养,直至对盗窃等不法行为的惩罚等等,涵盖农业、手工业、商业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以书面形式来保证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以防事后发生瓜葛,所以双方(或多方)订立契约时,需央求中人(也称保人,相当于现在的担保人)担保,并到场参与议决,中人一般由地方上有地位、有声望、有实力的人士充任,主要起担保、调定、中介的作用。 清代的土地契完全是民间自行订立的协议,与官方无涉,故毋须交税,但一旦涉及官司,只要真实可信,官方承认其具有法定效能。入民国后需要交税,契上盖有县印,表示已完税,官方承认其具有法定效能。 为防止作弊,契约的书写有一定格式,每一行字必须平行,开头两字也无须空两格,首行字必须尽量靠纸的左边,字与字之间也必须排列紧凑,以防添字作弊。 清代和民国时期,桐乡一带民间契约的形式主要有五种,即契、约、书、单、票。 契,主要有卖土地契、卖房屋契、卖身契等。其中卖土地契最常见,所谓“千年田亩八百主”,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土地的主人是经常变动的,买卖田地是司空见惯的。 约,主要有租田地约、租房屋约、起会约,还有租农船约、租鱼簖约等,甚至还有租肥窖约等。 书,有分家析产书、承继书、赘婿书、再醮书、养亲书、服辩书、学手业书等,分家析产书按总家名份又分祖分书、父分书、母分书、兄分书。 单,有夺继议单、议归单等,还有坐产招夫议单、结甲偷窃花息议单等。 票,相当于现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包造房屋票、包造桥梁票等,故有“打包票”一语,另外还有借票、赊票等。 契、约、书、单、票五种形式在使用上并不固定,有时也可通用,如分家析产书也可写作分家析产单,租约也可写作租票,契也可写作文书等。 契约绝大多数写于纸上,也有少数写于绸布上的,只有极个别为示永久,刻于石上。笔者最近在桐乡屠甸镇发现一块碑石,系清朝康熙二十四年(1685)桐乡知县何金蔺的寂照寺买地种松碑记,此碑现存屠甸镇石泾公园内,保存尚完好,字迹尤能辨识。从内容看,实亦为一份买卖土地的契约。 上图一为清光绪6年买地契 上图二为清同治12年《清田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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