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之经济功能、消亡和民法属性——以锦屏卖会契等文书为例
2011-04-06 15:41:25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一、卖会契的解读与比较
㈠锦屏卖会契
贵州锦屏县魁胆寨保留下来一些卖会契,涉及到孔桥会、土地会、老头门会的股份的买卖。它们习惯将会的股份单位称为“脚”,一个会通常平均分为几脚,有一人占几脚的,也有几人占有一脚的。[①]它不象林契分成合同中将收益股份称为“股”。
另外,孔桥会、土地会和老头门会的最初产生,也与苗、侗等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有直接关联,他们信仰路桥神、土地婆神等自然神或人格神,都为这些自然神修建祭祀的场所。其中,少数数经济条件稍好的农户,合伙出资出物修建“会”的场所,成为拥有“会脚”的共会人。周围的其他信众,也会在祭祀的时候,捐献自己的贡果或贡献物,甚至少量金钱。这些捐献物,一般有拥有“会脚”的合伙人分配享有。到了清朝后期,这些“会”积累财富,还置办田产,由拥有“会脚”的合伙人收取谷租。因此,会脚就有价值了,可以出让买卖了。兹举数例如下:
立卖孔桥会人江□涂锦成今因缺少钱用,自己问到丕胆寨王通贤名下承买,当日三面议定价钱七千弍百文,其钱当日交完足,其涂姓所一脚任从王姓买主永远管理。自卖之后,不得议(异)言。今人不古,立此卖字永远存照。
凭中代笔 王在万
道光廿八年正月廿七日立卖[②]
以上契约中,1848年,涂锦成将所有孔桥会的“一脚”,以七千二百文的价格,出让给王通贤。
立卖土地婆会字人魁胆寨王照玉、照连、照珠,今因要银使用,无所得出,自愿将到水口文章阁土地会九脚均分,照连三人兄弟一脚,要银出卖。无人承买,自己问到本寨王通贤名下承买,当日三面议定价银一两一钱正,其银当交完足,其此脚会交与买主永远理落。自卖之后,不得异言,立此卖字为据是实。
外批:捕(补)杉木三根,盤老重二根,其任一根
代笔:王朝相
道光
以上契约中,1850年,魁胆寨王照玉、照连、照珠将三人共有土地会的“一脚”,以一两一钱的价格,出让给王通贤。另外,补给卖主弟兄三人杉木三根。至于盤老重、其任与买主王通贤的关系无法判断。以上两则契约的买主为同一人王通贤。
立卖土地婆会字人魁胆寨王连才今因要银使用,无所得出,自愿将到水口文章阁土地 脚均分,连才一脚,要银出卖,无人承买,自己问本寨八人共会,王朝礼、朝海、见三、保贤、锦内、林通贤二脚名下承买,三面议定价银一两七分正,其银当交完足,其此脚会交与买主永远理落。自卖之后,不得异言。立此卖字为据是实。
笔王璞焕
道光
以上契约中,1850年,魁胆寨王连才将自己一人所有土地婆会的“一脚”,以一两七分的价格,出让给同会的另外八人。且买主八人原先就共有土地会的两脚。由于字迹的脱落,无法知道此位于水口文章阁的土地会共分为几脚。与以前引两契向会外人出让不同的是,这分卖会契是会内共会人之间转让的。
立卖土地会人王秀榜今因要银用,无处所得,自愿将到量岑会脚六股均分,一脚出卖。先问亲房,无人承买,自己问到本寨王通贤、朝殿、朝礼、由林名下承买,当面言定价银三两正,其银卖主领足应用,其会脚名下耕管,字(自)卖之后,不得异言。若有来历不清,卖主理落,不许买主知(滋)事,恐后无凭,立此卖字是实。
内添二字
凭笔正昌华
咸丰五年二月初二月立[⑤]
以上契约中,1855年,魁胆寨王秀榜将自己一人所有土地会的“一脚”,以三两的价格,出让给同寨的四人。有趣的是,这个土地会是位于量岑,与前引契约的土地婆会不是同一个地方。这充分说明锦屏魁胆寨的人格神崇拜的地方性、多元性。土地神同一村寨也有不同的称谓和祭祀地方。
立卖会孔桥字人本寨王宏见今因无钱用度,无处所处,自愿大他将田二坵,收禾谷四捞,十五大没,今分出伴(半)股。自己请中问到本寨王连忠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言定价钱陆百四十八文整,其钱卖主领足,其会买主管业,以后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有卖字为据。
凭中王见坤
代笔邦略
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六日立[⑥]
初步解读以上契约可知,1896年,魁胆寨王宏见将自己所占有孔桥会的田产的一半,以六百四十八文的价格,出让给同寨的王连忠。这里的疑问是,王宏见出卖的田产是孔桥会的会产,还是自己的田产?还需要其他资料作进一步考证。[⑦]
立卖会脚字人本寨王华恩今因要钱使用,无处所得,自愿将到高冲先祖起造老头门会所有田、地基任半坡,田一坵。又高结田一坵,共有七脚。华恩壹角出卖,自己问到本寨王显生名下承买为业,当日言定价钱壹千七百文,其钱卖主亲自领应用,其会脚任从买主管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卖字存照为据。
亲笔
民国己已年
初步解读以上契约可知,1929年,魁胆寨王华恩将自己一人所有老头门会的“一脚”,以一千七百文的价格,出让给同寨的王显生。而该老头门会的“会脚”是从其先祖继承而来的,老头门会拥有地基、田产,可以收取谷租。
㈡安徽徽州休宁、山西山阴卖会契
清代安徽徽州休宁县、山西山阴县等地也产生一些卖会契,涉及文武会、文武帝会、财神会、观音会、大成会、子母会、火神会、始祖会等众多会。
与贵州锦屏的卖会契明显不同的特征有:一是两地民间信仰明显不同。休宁县、山阴县的民间信仰明显带有中原文化色彩,信奉帝王、观音、孔子、关羽等。锦屏的民间信仰则带有明显自然神崇拜色彩,信奉土地、路桥等神;二是两地会脚的收益分成在卖会契中的体现不同。休宁县、山阴县的卖会契的会脚收益分成写得非常清楚,“领胙”的时间和数量具体明确。而锦屏的卖会契则不写明确。三是两地的买会契是否受地方官府的注册不同。前者的卖会契,绝大多数是红契,注明“收花完粮”,转让时附带“完粮串、米票纸”。而锦屏的买会契都为白契,不注明赋税手续。四是两地的卖会契是否包括活卖不同。前者包括绝卖和活卖,后者只存在绝卖,不存在活卖。五是与封建宗(房)族的联系紧密程度不同。前者的会中,都是分房族进行轮值主(办)祭,其他不当值的房族分领胙肉和钱物,且转让也多是在房与房之间进行。但是锦屏的卖会契没有直接的反映。兹举数例如下:
立绝卖 神会人蔡阳今将炳文房名下
文武会一脚,凭中出卖于族处孟殿房,三面议定,当得价钱四千四百文.自卖之后,任凭更名入会,每年二月初二日、
嘉庆十八年正月 立卖会人蔡阳(押)
代笔 舜臣(押)
见中 雨仓(押)茂华(押)泰辉(押)[⑨]
以上契约中,1813年休宁县蔡阳将自己所有的文武会一脚出卖给另一房“孟殿房”,该房更名入会后,就可以定期领胙肉了。
立卖契人张守常,今因缺钱应用,愿将自己祖遗岳宗房文、武帝会壹角,每年应领肉陆斤,酒资钱弍佰文正,卖与族弟处,得受制钱四千叁佰文正。其钱当日收足,听凭领受胙肉酒资。三面议定,俟岳宗房轮应值年之次年,原价回赎,其余年分不准回赎。恐后无凭,立此存照。(押)
再批:玖年九月间,张室傅氏,找得绝价钱柒伯(佰)文,更名入会。见找雨苍(押)
原代守诚(押)
道光五年弍月 日立卖契人 张守富(押)
见中代笔 张守诚(押)[⑩]
以上契约中,1825年山阴县张守常将自己所有的文武帝 会一脚(每年领肉陆斤,酒资钱二百文),活卖给族弟,并约定在张守常所在的岳宗房轮值主祭后的次年原价回赎。1829年又绝卖给张姓傅氏(嫁入张家傅姓妇女)。
立出绝卖会人张叶氏合南永濂,今因粮米紧急,愿将分受置财神会八脚、观音会八脚、大成会三脚、子母会三脚、火神会五脚、始祖会四脚出卖与族处,三面议定会价五拾千文,九六足串,其钱当日一并收足。自卖之后,任凭钱主按时办祭,值年领胙,收花完粮。所有会内分胙、资开列于左。言明永不回赎。此照。(押)
再批:老契早系遗失,捡出作废纸之论。所有代完粮串米票 纸附存。并照(押)
财神会:
观音会:
大成会:
子母会:
灯会:
火神会:
始祖会:二月十九、十二月廿三日两期领胙肉四斤,音远房、越才房、岳宗房、彦房。
道光廿一年十月 日立出绝卖会契人张叶氏(押)合男永濂(押)
见中德澜(押)星如(押)肇坤(押)心如(押)宋隆
代笔 张文澜(押)[11]
以上契约中,1841年山阴县嫁入张家的叶姓妇女和儿子张守濂,将自己所有的七个会会脚绝卖给“族处”(本族其他房),并详细地列明了七个会内分配“胙资”的数量和顺序。
二、“会”的经济功能
㈠“会”具有劳动产品再分配的功能
锦屏苗侗等少数民族的以自然神崇拜为特征的宗教信仰导致了诸多“会”的产生。祭祀自然神的活动,既是一种宗教信仰活动和精神活动,又是一种经济活动。因为祭祀过程中有劳动产品的流通、再分配,而且锦屏的自然神崇拜很大程度上是祈求神灵保佑生产丰收的。所以,“会”不仅具有满足人们宗教信仰的功能,而且还具有经济自发调节功能和劳动产品再分配功能。
这里的劳动产品再分配功能是指大量信众的劳动产品汇集,以捐献给神的名义,流向拥有“会脚”的共会人的单向过程。信众的捐献是自愿的,拥有“会脚”的共会人得到胙肉和酒资,一方面是基于主持祭祀活动的劳动付出,另一方面是基于会员的资格(或是出资创办建造会所而创始取得,或是继承得来)。总之,双方对此的正当性都认可。
下面一则锦屏加池寨的“立山场充公字”契约就充分证明信众对于捐献给神灵的虔诚和自愿。
立山场充公字人本寨姜大荣、姜献瑞、姜凤仪、恩瑞、光朝、庚寿等所有共山壹块地名冉皆豆,此山界止上凭土坎,下凭大荣叔侄之山,左凭世培之山,右凭大荣叔侄之山,四至分清。此山为因争论,各山主自愿凭中将充与南岳庙管业,自充之后,各山主等不得异言。其有田砍(坎)下之壹幅,凤仪、光朝二家不得混争,俱系大荣叔侄管业。恐口无凭,立此充公字存照为据。
凭中 南孟 龙永清
本寨 姜保生 兆璋
代笔 克顺
光绪四年十月十八日立[12]
可以看出,1878年加池寨姜大荣等六家,将他们争论不清的山场捐献给南岳庙。在他们的观念中,南岳庙是“公”的代表之一,祭祀神灵是公业,每人都要出资出物。
㈡“会”具有借贷融资功能
清代锦屏加池寨的契约文书,反映出“会”还具有民间借贷功能。大量信众一方面向“会”捐献财物,另一方面部分信众也可以从“会”中借贷钱款,以解燃眉之急。下面这则文书就是例证:
道光
之豪九九平
开让笔立
十九年寿旦用去七钱五分;
初步判读可知,1838年加池寨的姜世和等八人,捐银九两四钱,作为孝敬南岳菩萨寿旦(
如果上一则文书的借贷记录只是个别的现象,那么下则借贷记录文书就可以证明南岳会的融资借贷功能的长期性和常态化。
光绪廿五年借南岳会新宝本银叁两八钱正,每年该利夕(息)壹两三钱六分八厘。从廿五年至民国十年共廿二年,合算该利夕(息)卅两〇一钱,合本利夕(息)该卅三两九钱正。
此(夕)息从廿五年敬神用费至卅四年止,共用新宝夕(息)叁两九钱六分。夕(息)从宣统元年至民国十年止,共十三年,敬神共用夕(息)拾两〇三钱三分。
将新宝照六八扣该夕(息)廿三两〇五分二厘。
又将廿五年至卅四年之收用利夕(息)折老宝,该夕(息)二两六钱九分三厘。
两笔共收到利夕(息)拾三两〇二分二厘,除收之外只欠会上本利□银拾两〇〇三分。[14]
从该文书可知,1899年南岳会借出银三两八钱,每年利息一两三钱六分八厘,合月利率3%,即每月加三行利。到1921年止,共22年,本利合计三十三两九钱。且利息用于敬神,购买胙肉等祭祀用品。虽然从文书上反映不出,借贷者是谁,但是借贷事实是无庸置疑的。
三、“会”的消亡
当地林业商品经济的长期繁荣,信众的慷慨捐献,锦屏民间的诸多“会”组织,在清末民初积累了可观的金融资本。后来由于发展当地教育的需要,都被民国时期的锦屏县政府征收作为教育经费,建设校舍。加池寨的南岳会、土地会、拯救会就这样消亡了。下面这则民国地方政府公文就是例证。
锦屏县瑶光乡公所训令
瑶教字第二号 民国三十六年七月七日
亲奉 令第九保保长姜锡珍
锦屏县政府本年七月十七日教(36)字第1054号,以据该保国民学校呈以加池寨之南岳会、土地会两公共产业,业经全部提充作该保保校建筑之用。其中尚有杉山数块,现被痞徒私行滥卖,饬即先行封阻并派贞前往澈查等因。奉此业经本所派贞查明南岳会之山,地名党秧、岗套,曾经卖主姜元幹等卖与至寨王名成(此木未砍);又土地会之山,地名皆漏脚(另名)果梭,曾经卖主姜纯熙等卖与文斗姜先贵(此木已砍未搬)。除呈复□合行发给封条弍纸,会仰遵照,分别往张贴,并随时看管具报,在未经政府开封以前,不准何人抗砍抗般(搬)为要。
此会
附发封条弍纸
乡长罗秀章[15]
由上可知,1947年加池寨的南岳会、土地会大部分资本和财产被征收,用作建设锦屏县瑶光乡第九保的国民学校。但是,拥有会脚的共会人并非自愿“捐献”助学,也纷纷变卖山场林木,躲避政府的没收行为。下面这则地方寨民耆绅想县长的举报信,就进一步证明这一点。
签呈 民国三六年十月二四日
窃查加池寨确有南岳会、土地会、拯救会所有三田产、杉木,曾於民国三十三年,本寨卸保校长姜纯香任内,因建校舍费不敷,地方不能筹款,自愿提归学校,以作建校之用,并有会议记録。以上几会所有之现金、现谷,业已动用完尽,仅余有拯救[会]田伍石,尚存其有南岳[会]杉山及土地[会]杉山各一块,只意学校被禄得以又起。不料全被本寨姜家望、姜纯熙卖入私囊,并不通知地方绅耆,理合签祈。
鉴核予以追退以恢复校舍,实沾公便。
锦屏县长 李
瑶光乡加池寨乡民代表 姜元幹 姜元瀚
耆绅 姜静
由上可知,到民国时期的1944年,加池寨的南岳会、土地会、拯救会拥有的财富主要是现金、存谷、杉木和山场。该寨姜家望、姜纯熙可能就是拥有会脚的共会人,不愿自己的私产冲公。
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发展教育征收“会”产,导致“会”的消亡。《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第十一条“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可是“会”产的没收是否妨碍了锦屏苗侗少数民族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呢? 第十八条“人民财产因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依法律征收或征用之”,[16]问题是锦屏县政府
四、“会”的民法属性与《中华民国民法典》
锦屏的民间诸“会”的财产,被锦屏地方政府没收作教育经费,发生在1944至1947年。其时《中华民国民法》已经于1929年颁布施行。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社团、财团;在物权法编中,规定了共有和占有,规定了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也规定了中国独特的典权。但是,每一项制度,都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的“会”民间经济组织。
“会”既有经济属性,又有超经济的宗教信仰的属性。似乎是一个民事主体组织,又好象一个松散的信众团体。这就决定了它可以用近代民法规范体系调整,但是又不能完全用近代民法来规范调整其一切关系。信众与拥有会脚的共会人之间不完全是纯粹的民事关系。
“会”既有“人合”的属性,又有“财合”的某些属性。“会”的产生基于共同的宗教信仰,具有有“人合”的属性。但是,“会”务和其他事务也不是按照才“财合”的规则表决。“会”与拥有“会脚”的共会人也不是合伙关系,合伙财产时封闭的,但是,“会”不断有信众的捐献。
“会”既具有“财团”的属性,又具有的属性。信众捐献财产,的确有敬事神灵之目的,不无“财团之目的”。在前引锦屏加池寨的捐献南岳(庙)会的契约文书中,也有体现。信众捐献后,并不拥有“会脚”,与“会”产也无关系。但是,作为拥有“会脚”的共会人,除了开展祭祀、修缮等“会”务活动,支出“会”产外,还从“会”产收益中分享红利,则不同与“财团”。
“会”既有公益目的,又有营利目的。“会”满足信众的精神信仰的普遍需要,不无公益目的。“会”填补了清朝没有国家银行信贷体系的空白,弥补了钱庄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融资借贷的近代银行功能,也体现了公益的方面。当然,拥有会脚的共会人,也从金融资本中谋取了经济利益,甚至很多人创“会”的动机可能是逐利。但是,按照《中华民国民法》似乎很难将它界定为公益社团或是营利社团。“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其取得法人资格,依特别法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於登记前应得主管官署之许可”。[17]问题是,在《德国民法典》1900年创立法人制度以前,中国早就存在“会”这种经济组织。《中华民国民法》吸收法人制度时,没有充分地研究中国特有的“会”制度,于是就产生了削足适履式的变相取缔“会”的行为。锦屏县没收“会”产,就是例证。可是,这种行为打乱和破坏了中国民间经济组织的“自组织”功能和民间经济秩序,妨碍了“会”这种民间金融借贷资本的发展和壮大。
某种意义上讲,《中华民国民法》不是基于中国国情的型塑和创造,无法给“会”以“名分”和地位,自然得不到民法的保护,其财产被“违宪”地征收是不可避免的。
[①] 在笔者的老家湖北阳新县洋港镇湾塘村,至今还存在几户共同拥有一头耕牛的情况,通常把一头耕牛分成几“脚”,每一脚牛要放养和喂养多少天,产下牛犊也照脚分成,耕种土地也照脚分配耕作天数,耕牛老死后照脚分牛肉。笔者揣摩,“脚”的表达,可能是早期人类狩猎经济时代的猎物分配习惯的孑遗。
[②]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6页。
[③]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页。
[④]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7页。
[⑤]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8页。
[⑥]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22页。
[⑦]这里的“大他”、“十五大没”的确切意思还不清楚,有待调查考证。
[⑧]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63页。
[⑨]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一三二一页。
[⑩] 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一三三二页。
[11]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一三五○页。
[1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1页。
[1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2,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2页。
[14]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2,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00页。
[15]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卷5,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88页。
[16] 吴经熊校勘:《袖珍六法全书》,会文堂新记书局,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八月出版,第1-2页。
[17]吴经熊校勘:《袖珍六法全书》,会文堂新记书局,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八月出版,第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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