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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歌法庭”能否唱响和谐司法主旋律

2011-04-21 22:35:03 作者:华法剑 来源:http://fdpdm7853930.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凡是看过《刘三姐》歌剧电影的人,一定都不会忘记电影里边那一句句生动活泼、脍炙人口的歌词,以及电影中男女主人公们在对唱山歌时,那种斗智斗勇的情景。不过,这些都是剧作家们经过对生活的高度提炼,才把她给搬上电影银幕的。然而,据说近阶段有一家法院也要把当地的民歌也请进司法,让民歌充当起化解当地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和事佬”,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新鲜的事儿。

2011419的《贵州日报》,以一则《贵州一法院设“民歌法庭”用山歌劝和离婚夫妻》为标题的新闻报道,吸引了笔者极大的兴趣与关注。据该报道称:“320上午,在贵州榕江县寨蒿法庭的‘调解室’里,一对闹着要离婚的夫妻在听完一首劝歌后,向法官收回了离婚请求。这是榕江县寨蒿法庭运用民间山歌劝和一对夫妻的又一个事例。”

看了该新闻,笔者的心里就像打翻了五味瓶似的,说不出到底是啥滋味。虽说笔者也是属于一名酷爱音乐的爱好者,但对于生搬硬套地把民歌请进司法,让民歌直接充当起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和事佬”,笔者还是觉得实在有点不妥。尽管“榕江县是一个民族文化十分浓厚的地区”,也尽管该县“民歌文化更是具有源远流长、异彩纷呈”的喜人景象,更是尽管以前该县的“未婚男女青年通过山歌对唱、交流,最终产生恋情步入婚姻殿堂”;以及有的“父子、兄弟、夫妻产生矛盾后,一首劝歌能让彼此关系得以弥合”的奇迹出现,但作为法院在探索调解机制时,是否有必要把民间愉悦身心的山歌作为独特的司法手段来予以试行或推广,却是很值得探讨和深思的。

众所周知,司法官虽说无需整天绑着面孔,但司法工作却是极其严肃、认真的,先不说此举是否让人感觉不伦不类,就说在大白天的上班时间,若是开着音响大声高歌,会不会影响法庭里其他人的正常工作,即便是法庭里的其他工作人员不怕影响正常工作,那周边的居民群众或者其他单位里的人们是否会受得了这时不时地惊爆出的噪音干扰?抑或是该法庭建在了很偏僻的地方,四周压根就无民房或没有别的什么机关单位?

要知道,我们平时若是在家里或是在单位里大声地放出原声带、或是突然心血来潮猛“吼”一声,可能都会让很多周围的人听了很是烦躁,该法庭里法官的歌声是不是可以赛过歌星或歌唱家?让人听了心旷神怡、赏心悦目?这种被迫式的听歌,人们是否会很乐意地接受?但据悉,该院是“聘请当地歌师、歌手根据不同情况撰写歌词录制歌碟,法官因案因人播放”,即便是这样的话,难道就不存在影响四邻的尴尬?以及所有的歌曲内容都能做到面面俱到、应有尽有、一播即奏效?

按理来说,任何一种工作都应当提倡创新,也应当鼓励创新式地开展工作,但此举究竟是不是也属于创新的范畴?倘若是该院真的要以唱山歌的方式来促进案件调解,又何必要专门购置“电视机、音响设备”,以及“按家居模式进行摆放”,还要“专设一个‘民歌调解室’”来专司调解?为何不能在调解深入的当时,让法官适时地、恰如其缝地即兴唱上两句,以达到调解之目的?却为何或许要在调解的兴头上,突然停下来把当事人带到“民歌调解室”,开好电视机和音响设备,然后清清嗓子才开唱?这岂不是等黄花菜都凉了吗?

既然贵州省榕江县法院都可以“创新”式地设立“民歌法庭”,那么,按照贵州榕江法院这一“创新”思维的套路,全国各地的其他法院是不是也可以纷纷学着创立“相声法庭”、“小品法庭”、“二人转法庭”、“话剧法庭”……倘若是这种法庭只求名堂上的“创新”,而不是真正寻求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最基层,这样的法庭和这样的工作方式,是不是很值得宣扬和提倡?贵州榕江县法院的此举做法真的很“神奇”吗?一年多来,真的让“民歌法庭”共“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5起,调撤率达100%。”?而且,此举不仅适用于“婚姻家庭”的调解,还更适合于“赡养、抚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假如说,真的是这样,那就很有必要让全国各地的法院好好地去学习、效仿榕江县法院的做法。但怕只怕,没有几家法院能真正地去寻求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有效办法,只不过是追求“新、奇、特”的做法来博取上级领导的欢心而已。假如要是这样,那这种所谓的“新、奇、特”做法,又有何实际意义呢?

毋庸置疑,民歌也好、山歌也罢,有时的确亦可起到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作用,但是否有必要过于夸大它的作用?或者是准备在庄严的司法环境中广泛推广?其实,真正的法院文化不是如此构建,也不是如此运用所谓的“法院文化”去化解矛盾和纠纷的;而应当是让法官们把文化艺术的内涵与精髓,巧妙地揉进具体的办案以及所开展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工作中,在具体的办案和所开展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工作中,能给人以感觉有一股浓郁的“文化”与“艺术”的气息与味道。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构建“大调解司法格局”,让不少的中低层法院领导者们费尽心血、绞尽脑汁,总想以“新、奇、特”的创新做法来博得上级法院的青睐。看来,司法应如何走出“大调解格局”的困境,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所谓的“新、奇、特”,倒是很值得我们很好地去研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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