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则宜脏,奸则宜双”与告“奸”策略——从清水江文书中八宗涉奸案“禀稿”谈起
2011-04-24 20:34:09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捉贼捉赃,捉奸捉双”,是一句流行广泛的民间谚语。但是,它还有很多种变式表述,且出现在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涉奸案件的“禀稿”中。所谓“禀稿”,是指人们发生纠纷时,而请状师等代写向官府报告冤狱的所形成的草稿或正稿的抄录稿。笔者以清代锦屏的八宗涉奸案的“禀稿”为中心,探讨民间法之“盗则宜脏,奸则宜双”规则和告“奸”策略等相关问题。
一、八桩涉奸案件的“禀稿”的述评
(一)姜凤来前后相隔六年的两桩涉奸案
关于姜凤来的两桩涉奸案,共有六份状稿,散乱地收录在《清水江文书》中。其中有两份是草稿,不录。下面四份状稿中,一份涉及第一桩,另三份是涉及第二桩。笔者根据其内容的前后印证和呼应关系,确定其先后顺序和时间,抄录如下:
⒈光绪十七年发生的姜凤来涉嫌强奸姜双连妻子案
具告禀加池寨民姜凤来,年四十八岁
为挟嫌摆布、平白栽冤、告恳严究事。缘民年将五十,上有七旬父母,下生子女八人,原妻现在仰事俯育,在民支持,毫无妄作,远近皆晓。隙因
大人台前赏准差提严讯实究虚坐,救民性命,施行,沾恩不朽。[①]
从该禀稿中,不能得知案发时间,但是知道姜凤来时年四十八岁,且中人要姜风来“出具生死甘结认错”,结合下引禀稿中的“前於光绪十七年强奸族侄之妻,现书戒约可据,赏调即白”,以及“告状人民姜凤来,年五十四岁”,可以判断:前后两案相隔六年,前案时间是光绪十七年(1891年),而后案的时间是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
1891年正月十一日姜风来涉嫌强奸姜双连的妻子。加池寨的地方首人居中调解,认定强奸的事实是存在的,要姜凤来认错,出具“生死甘结”。但是,姜凤来认为“贼要拿脏,脏奸要拿双”,认定强奸事实“无凭无据”。于是,具状告官。
但是,经官之后,姜凤来还是书写了“戒约”。可见,经官也没有解决,没有依照律条究治,还是回到了民间调解“和息了局”的。
“贼要拿脏,脏奸要拿双”,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一种民间法上的证据规则,有没有被官府接受呢?
⒉光绪二十三年发生的姜凤来涉嫌强奸姜恩焕妻杨氏案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姜凤来又涉嫌强奸。首先,被害人的公公直接具状告官。然后,姜凤来也以“逼勒诬奸、希图挟诈”为由,具状抗辩。最后,被害人杨氏也以自己的名义,以“强奸孕妇甚速分娩”再次陈情具状。
告诉民姜凤池、凤德、恩宽。为强奸侄媳、悖理乱伦、告恳严究、免伤风化事。缘民子恩焕娶妻杨氏,过门数载,夫妻合好无异。情因本年五月卅日,民媳因往松野耶薅地,离家三里许,突遭惯行强奸、凶估虎霸一方之嫡堂弟姜凤来探知,民媳旋至,预先佩戴马刀,藏匿被处,民媳适至,胆将马刀架在媳颈,估逼强奸,嗟嗟。民媳女流,几欲投河自缢。民等再四词诘,奈系光天化日之下,法网难逃。前於光绪十七年强奸族侄之妻,现书戒约可据,赏调即白。今又蹈前辙,不悔前衍,系藐国法而轻视王章,乱大伦而有伤风化。如不告恳严究,诚恐淫乱之俗相习成风矣。情切戗心,不已告乞。
台前作主,赏准差拘严惩以端风施行。[②]
该禀稿陈述了强奸的事发经过,被害人的忠贞反应,被告的强奸前科,以及 “淫乱之俗相习成风”的社会危害后果。除了被告的强奸前科,指出了证据来源之外,对于本次案情没有证据。
告状人民姜凤来,年五十四岁,住家池,城一百四十里
为逼勒诬奸、希图挟诈、告恳严究事。缘民赋性庸愚,守分安命,素不滋非,突於前月廿六七日被服弟兄叔侄平地生波,逼使伊子妇杨氏诬民与其有奸。初则伊媳尚以天良难昧,未肯遽诬。嗣后,经伊等一家连次毒殴不过,始行诬民与奸属实,矢口不移。果系冤生意外,民即伸鸣姜玉荣等可据。窃思谚语有云:盗则宜脏,奸则宜双,如果无一毫证据,且无人执获,岂容任其一妇人徒口诬人?在民思维再四,兹因搕民不遂,故逼其媳,以奸事大题,意外生枝,欲致民於不义之地,以遂其搕诈之私,足见忍残已极,天下有此情理也耶?兼又籍以伊弟侄新祥、吉兆先年欠有民银,乃伊亲笔,籍据可质。及伊屡向取讨,皆被希图估骗,所以白肉栽疗,似此捏奸害,名分所关,伦常所系。如不告恳提,严究以儆挟诈而正伦常,不然其将来搕诈之风愈积,良民之白肉遭疗,已无底止,名分亦为所隳。不已告乞。
大人台前作主赏准提严究以儆飞搕,而保善良施行,沾恩不朽 上告[③]
姜凤来在抗辩状中,再次以“盗则宜脏,奸则宜双”的谚语和民间法的证据规则,提出抗辩,并对方是在“搕诈”。
为强奸孕妇甚速分娩事。缘民公凤沙前以强奸侄息等情具控伤风逆伦□兽叔凤来在案,蒙恩批提究,理宜静候,何敢冒渎,无奈凤来仍雄狐之绥,无聚尘之耻。窥氏亲夫愚朴,公已年迈,家贫如洗,专以掘锄为度。日至
情迫不已哭叩
台前作主赏准集案律究惩办施行[④]
由于姜凤来的具状抗辩,官府对于案件的性质不能迅速确定,案件搁置“近两月”,“并未票着提”。于是,被害方又以被害人杨氏的名义,再次具状,提出“奈恶□勇至极而氏性命悬系,难夺器具为证”(“□”脱落的一字应为“叔”字),自己是一个孕妇,不具有夺取和保存证据的能力。
再次陈述案件经过,似乎在强调强奸周边无人,是“一对一”状态,不能因为“盗则宜脏,奸则宜双”的谚语,而要求有第三人“见证”。没有第三人证明,就不能认定强奸的规则是不公平的。
(二)姜法祖涉嫌与未嫁女姜益秀通奸自戮案
该案的具体时间不可精确考证。但是根据具状人的谦称“蚁”,可初步断定在光绪初年之前。在清水江文书中,由于具禀稿都没有朝代、年号和具体年月日,给断代带来很大困难。笔者在阅读过程中,在光绪朝以前的诉状禀稿中,一般没有功名的具状人都称自己为“蚁”或“虫”,而光绪初年以后,没有功名的具状人都称自己为“民”。但是,联系后面的一则黎平府的“传票”公文的时间是“二十七年十二月廿九日”,可以进一步确定,案件发生在道光二十七年(1847)间,不可能是同治,因为同治的年号才用18年。道光二十七年的黎平知府是常恩(满州人),其前任是曹兴仁。
为冤奸搜捡告恳验究事。缘蚁寨有无夫之妇,名兰香,有女益秀於本月初十日逃出在外,兰香至十五日寻找归家,益秀与人有无奸拐,蚁不知情,迨至十九日冤遭蚁寨内滥棍姜之连、姜开聪、姜渭祖、姜吉生、富生、包贵、天生、庚智、恒庆、禄寿、新春等二十余人,将益秀母女二人捆至蚁家,胆将蚁家一切衣物首饰布疋等项搜捡一空,并将蚁房屋打坏。时蚁见事凶顽,不敢与敌,经中姜朝弼、光秀等跟问,恶等回云,益秀与蚁子法祖通奸。中等回言,蚁闻骇异,当凭中跟问,蚁子并无此事。窃思恶等既云蚁子与益秀通奸勾拐,理应问明虚实,或将蚁子送官处究,又何得聚众搜捡蚁家,毁坏房屋,明系冤奸坐害,行同化外。为次告乞。
大老爷台前作主赏准□拘施行。[⑤]
该禀稿陈述,姜之连等人将姜益秀母女二人捆至姜法祖家,并将家中衣物首饰布疋等抄掠一空,毁坏房屋。姜法祖的父亲姜明德具状控告,理由是“通奸勾拐”应“送官处究”,不应“形同化外”。这里面潜台词是国家有《大清律例》。而“蚁子并无此事”和“通奸勾拐,理应问明虚实”的抗辩,还是基于“盗则宜脏,奸则宜双”的观念。
署贵州黎平府安顺府正堂加十级记录十五次常 为差提事。案据加池寨姜明德具报,伊子姜法祖因与同姓不宗姜江氏之孙女姜益秀通奸,益秀许嫁到别姓,本月初五日,伊子在姜益秀家口角争殴,将姜益秀杀伤。伊子畏累,用小刀戳伤肚腹、身死一案,当经前府验讯差提,因人证未齐,尚未审讯卸事。兹准移受,合行差提为此票,仰该役前往加池寨,协同寨头甲首丁人等,即将后开有名人证逐一提齐,依限赴府,以凭讯究。去役毋得延迟滋扰,如违重究不贷。速:该票计提:被告姜之琏,现押候;奸犯女姜益秀;应讯人姜江氏;原报人姜明德;
二十七年十二月廿九日
差:易红、易兆林、蔡广学、胡廷献、王元金、左国元、周显贵、王廷肇、顾秉忠[⑥]
在该票传公文中,姜明得后来承认了其子姜法祖与姜益秀通奸的事实。由于姜益秀许嫁他姓,姜法祖不能接受,到姜益秀家中吵闹,杀伤姜益秀后自杀身亡。或许,二人是真心相爱,曾经私许终身。在本案中,通奸双方的自认和第三人的供认,就不再需要适用“盗则宜脏,奸则宜双”的规则了。
(三)姜克兆与增生姜相齐侄媳通奸退婚案
文斗寨姜开熊之女嫁至平鳌寨,做增生姜相齐的侄儿的媳妇,但是,该女儿在未出嫁之前,就与本寨的姜克兆通奸。但是平鳌寨的妇家对此并不知情。姜克兆可能对她许嫁外寨不满,登门自认通奸事实,激怒了姜相齐家人,以“皆(夫)招祸等情”告到县衙,县主批示由乡团调解此案,要求文斗寨姜开熊退回女儿,退回聘礼财物。但是,姜开熊拒不接受,辱骂乡团人等。姜相齐家人再次具状如下:
告状人增生姜相齐、民姜为列、为翰,年五十二,年三十六、三十二、二十二,住平鳌,一百八十里
为养奸难受、卖夫难容、情愿丢休事。缘生民等前以皆(夫)招祸等情存案,侄岳父文斗寨之姜开熊有案,蒙批乡团饬劝人物退转,倘有抗违,难其构究,悬同再造,我敢不遵。惟是生民等奉批归回,当请乡团姜秉志、姜开珑、姜海开、姜德芳等遣人至开熊家,仍遵照悬批,示劝令人物退还,以敦和睦。讵料侄岳武断□□,一见乡团等人遣人入门,顿呈辱骂,不惟人物未退,反要抄掳凶恶等语。如斯凶恶实与猛兽无异。窃思生民侄媳与人私通,始尚未知端的,幸天不盖恶,前月十七日有悍族姜克兆,登门自认与侄媳通奸,系素与来往。三加池寨姜八九绪还口供认,现有乡团等活质。若非不被悍族窝奸作弊,生民侄媳断不会生怀异心。况生民读书明理,素常畏事。即今侄媳行为不至,亦欲劝侄收留,得以获承宗祧。无奈侄媳卖夫情坚,终亏难解。若仍收回匹配,非恃日被私掳之害,即将来空有忘命之忧,事关陷害,万分难当。只得告乞
批准差提讯究
大人台前作主赏提侄岳列案劈断改嫁并拘窝户要人律究
施行沾恩不朽
平鳌寨民姜恒吉,年六十三,克兆住加池,距平鳌卅十余里[⑦]
姜相齐是一位秀才,而且曾在岁考中成绩是第二等,故被称“增生”。他在状首署名增生姜相齐,并自称“生民读书明理”。具状要求判决将该侄媳改嫁,依照大清律例处究姜克兆等人。在本案中,由于通奸双方的自认,显然就不需要“盗则宜脏,奸则宜双”的民间法规则了。
(四)生等诉本村父夺子媳案
禀稿是从锦屏县加池寨收集的,可断定该案是发生在该寨。隐去了犯奸者和具禀人的姓名,具禀人是加池寨的一位清朝秀才。案情时父亲先是强奸儿媳,后成与儿媳和奸,最后变儿媳为正室。而为儿子另娶媳妇。禀稿如下:
为父夺子媳、大伤风化事。窃思:惟纲常为政教之本,父子为起化之原。乃生等村中有者○○狡猾无藉漏纲强徒,其在乡中肆行不法,难以枚举。惟有亲生子年廿一,娶南孟龙姓之女为媳,入门有年。○○窥其姿色,始则强奸,继则纳为正室,为子另娶,其子无如之何?此真世道反常,人伦大变。生等互相容隐,不惟恐地方效尤,风俗大坏。倘化人有德而举此,则生等难逃春秋之责矣。为此报禀。
台前如何施行,风俗幸甚,地方幸甚。[⑧]
清代锦屏地方以秀才为代表的士绅,都有维护地方政教伦常风化的责任。这是他们接受儒家教育的结果,是一种自觉担当的道义责任,即所谓“春秋之责”。从禀稿中,看不出通奸的公媳与具禀人有何关系,这可能是当时一种独特“公益诉讼”。但是,清顺治九年颁布的《御制卧碑文八条》中就规定:“生当爱身忍性。凡有官司,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身之事,只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⑨]
本案中由于儿子没有对父亲指控奸媳事,“家庭矛盾”内部“消化”掉了,自然不适用“盗则宜脏,奸则宜双”的民间法规则。但是,对于加池寨具禀的秀才们而言,“奸则宜双”已经不需要证明了,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了。
(五)姜培刚涉嫌与寡嫂江生妹“通奸生子”案
禀稿应为草稿,字迹非常潦草,且有部分墨迹脱落,无法辨识。禀稿“不得已告恳”之后部分,是补添的。但是基本案情清楚,加池寨的姜培刚,即品隆有一寡嫂江氏,两年前丈夫亡故,两年后却产下一婴孩,与人通奸的事实,有“物”证兼“人证 ”,不需要适用“盗则宜脏,奸则宜双”规则。问题是,有两个嫌疑人:一个是姜培刚(即品隆),另一个是“未冠之少年”之姜岩饰。禀稿如下:
□□□□□□嫂愧罪嫁奸事。缘蚁本寨姜培刚有嫡堂寡嫂江氏生妹,年近五十,已生五男二女。前年其夫亡故,品隆挟亲同处,不避嫌□,名为叔嫂,实为夫妇,遍地皆知。本月初七日,私产婴孩,培刚妻跟问,生妹自云被培刚奸污所致,嚷闹两日,培刚羞愧,将产孩腌□,顿起嫁奸之□,初九日请凭其族证,称是叔子岩饰之奸,执凶器到蚁门□□,幸蚁子出外未归,品隆声言要蚁出钱和息,□然必控於官等语。□蚁子岩饰年方十六整,□未定婚。生妹年近五十,即有事情尤可原。乃昌隆行同兽,与寡嫂通奸生子,反欲移罪於远族未冠之少年,□欲以盖羞而逃罪。又藉此搕索银钱,造假诬人,玷蚁子名节,居心险恶,鬼神共怨,法律难容。情迫不得已告恳。
突闻前尾月生妹自云被品隆奸污所致,欲尚品隆家生产。品隆料难摆脱,预计请中登寡嫂门私自异论。[⑩]
姜培刚(即品隆)被寡嫂江生妹指认奸污产婴,于是贼喊捉贼,指控是姜岩饰奸污产婴。但是,他之所以能够栽脏姜岩饰,是因为“将产孩腌□”,“□”或为卖字,或为“塟”,总之“物证”被转移掉了。自然,他如果要把栽赃做实,也不大可能,除非是江生妹指认姜岩饰。从“生妹年近五十,即有事情尤可原”的表述来看,姜岩饰的父亲也不排除可能有“瓜田李下”之嫌。
(六)姜成凤与姜朝弼寡嫂范氏野外“行奸”案
具恳禀加池寨民姜朝英、姜朝弼为□□□□延莫结叩 天查究免□坑害事,缘蚁朝弼於去岁六月二十□在□十□茶山冲拿获兽叔姜成凤与蚁寡嫂范氏在彼行奸,当有姜兴才眼见确证,拾获成凤蒲扇、范氏头帕物凭,伸鸣乡约姜之连,究明无异,命蚁捆送具辕,被兽虎子世璜知情,统凶世安、世培、世德、元杰、明远、明川、范老孟,势行追抢,蚁避凶躲闪,就近报明司主,讯实兽嫂,供认转详仁恩案下,蚁随具报,蒙将兽恶父子押侯集中讯究,殊伊怀奸莫测,勾拴智能过人之纲,生主家胡百祥从中为伊铺摆,计使伊父子归家阻挡要证姜兴才、姜之连,勿赴案质,希图一紧二漫(慢)三休,得随漏纲之策。蚁出无奈具续禀恩星,蒙复饬差集讯,不知伊又是何鬼术,致令原差卧票不前,坑害迄今近一载,害蚁坐旅囊空,窘同刀刺。窃蚁与伊谊本宗亲,并非平人可比,伊恃财作胆,敢依叔翁之名而遂诱奸孀居服媳,人伦安在,玷污何堪?况伊前以藐司,继敢抗讯,更属万恶滔天,形同化外。今幸恩星公旋,若不沥情叩究,不惟人伦倒置,第恐后人效尤成风,祸伊胡底?势难久待,为此叩乞
青天大老爷台前电察作主、赏准垂怜查究、迅饬原差拘伊虎子世璜、恶侄世安等、并要证姜之连到案,照律严办施行,免使淫恶漏网,俾蚁幸甚、地方亦莫不幸甚。[11]
这里非常有意思的事是“一紧二漫(慢)三休”的诉讼策略,可能存在的“原差卧票不前”的司法腐败。
(七)堂叔姜广道与侄女姜百音“调奸胎孕”案
平鳌寨的姜烈、姜老保是同胞兄弟。姜老保有女姜百音,许嫁张化寨范范光华之子为妻。但是,未出嫁前,产下“孕胎”。姜烈、姜老保等人为是堂叔姜广道“调奸”所致,并经地方中人的调解,有一个“免送官究治”的“私了”初步方案。可能“出银一百九十两”要价超过姜广道及其父兄的承受底线,于是,姜广道拒绝该调解方案,首先具禀告官,声言对方是“纵奸局诱、计拴作趸”,但是他并不否认与姜百秀的奸情,自认“戴罪禀究”。禀稿如下:
姜广道为纵奸局诱、计拴作趸、戴罪禀究事。缘虫弟兄三人,大兄二兄均已受室,惟虫尚未完婚。虫素遵家训,攻书从无过纪。突遭本宗惯讼之姜烈之胞弟姜老保,见虫醇朴,计使伊妻范妹九不顾廉耻,以伊女姜百音为奇货,胆於道光七年内纵伊女百音卖哄,虫家谷米银钱酒肉等项养活伊家人口。彼时虫年幼无知,误入伊等局中,节中以来,虫所分业产概被伊家哄掣无存。今伊等见伊囊空产尽,陡起毒意,於去岁十月内,使伊女离虫半载,虫亦绝无往来。突於本年五月初七日忽请中姜文龙、姜起华向虫父声言,虫调奸伊女有孕,复勾串张化寨痞棍范光华、范光明,朋党为奸,强将虫父与二兄之水牛一双牵去,不足其意,胆统领多人将虫族人杉木强砍。随便范九妹妻女三人,坐趸虫二兄家中,口出恶言,搕索多金,否则要强割虫父兄田谷等语。窃伊等纵女卖奸,诓虫大干法纪。虫误入局中,其咎亦不能辞。但伊等行同化外,诓虫家贫产尽,不足以遂其恶意。今犹使女三口现坐镇虫家,不惟强牵虫父兄耕牛,砍虫族人杉木,刻下又要割虫父兄田谷,势必祸生旦夕,情迫汤火,只得戴罪禀乞
台前赏准作主,饬提严究,督令妻女回家,以杜后患,□家沾恩不朽。[12]
由于姜广道的禀告指控姜有保是“作趸”,即纵女卖春而坐收资财,这是姜烈、姜老保不能接受的。于是,也具禀如下:
具禀平鳌寨民姜烈、姜老保为纵子灭伦、叔奸侄女事,缘逆堂弟姜广道以纵奸局诱等情诬控虫一案,一则禀明天鉴,一则禀恳究治。情因虫侄女百音系广道之父化成、化兴等许配於张化寨范范光华之子为婚。殊伊父子丧尽天良,行同犬马,窥虫侄女少艾,罔顾叔侄伦常,令伊子行奸,希图侄女作媳,不时接至伊家歇宿,虫知谨闺门,万不料叔侄有此情事。至本年三月虫侄女胎孕出怀,虫妻再三盘问,始知是伊父子灭纪乱伦。虫经中姜化龙等向化成跟□伊父子,广道俯首无词。延至
大老爷台前作主添提化成、化兴到案,究结施行。[13]
姜烈、姜老保的确之前没有发现姜百音与姜广道之间的奸情,没有做到“盗则宜脏,奸则宜双”,但是,由于“迄今尸胎向存”,尽管姜广道在禀稿中,陈述“去岁十月内,使伊女离虫半载,虫亦绝无往来”,意在否认“胎孕”非其行奸所致,但是他没有否认曾经长期通奸的事实。当姜老保“毒责”姜百音,姜百音逃至姜广道家藏匿。可见,他们之间确有感情。
二、“盗则宜脏,奸则宜双”的规则及其适用
从以上清代锦屏八件涉奸案件中,可以得出:由于无论是强奸,还是通奸(调奸),都发生在本村寨的熟悉的人之间,或为宗亲族谊的之男女,或为姻亲之男女,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大多不会“送官究治”。大多以中人调解,犯奸的男方“出银”,并书写“戒约”或“甘结”等字据认错的方式“和息了局”。尽管有国家法《大清律例》的规定,“强奸者律有明条,拐掳者法在不赦”,[14]清律规定,和奸不过杖刑。但是奸同宗无服亲及无服亲之妻,清律加重治罪,与刁奸凡人同罪。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相奸者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斩候。若大小功亲属相奸者,男女各绞,强奸则斩。和奸期亲及子孙之妇皆处斩。在奸非罪中,不分尊卑长幼,犯奸的双方处分完全相同,除强奸外,男女双方皆同坐。[15]但是,地方官府似乎并没有依律究治。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的重要一条是举证据困难。依照律条究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需要“要证”和“物凭”。但是,当时的技术条件,使得证据收集、固定和保存十分困难。
当然能有“胎孕”和“婴孩”的“物凭”是少数。在此情况下,自然不适用“盗则宜脏,奸则宜双”的规则了。
另外,在行奸者的自认或通奸双方的供认一致的情况下,也不需要适用“盗则宜脏,奸则宜双”的规则。
虽然清律有捉奸的专条,即在奸所获奸,登时奸夫奸妇一并杀死,[16]但是由于“行奸”的隐蔽性,能做到“人赃两获”的时候极少。如果严格按“盗则宜脏,奸则宜双”得证据规则,来让让具禀控诉的一方或第三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当然,无凭无据地“白肉栽疗”和“诬奸”,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清朝的地方官府,采取的策略可能就是以没有满足“盗则宜脏,奸则宜双”证据标准,批示让乡团、寨头、甲首等地方权力主持民间调解。另一种可能,清朝中后期,锦屏地方官府或许认为“行奸”之事非常寻常,也等同于“民间细故”,如果概予律究,此项公务任务过重,反不如不予律究,即便满足“盗则宜脏,奸则宜双”证据标准,即便是秀才们不忘“春秋之责”而提起“公益诉讼” 。
总之,“盗则宜脏,奸则宜双”的民间法规则,是证明“行奸”事实的最高标准(证明“行奸”,能满足之最好,就不需要其他证据了。不能满足,也未必不能证明“行奸”事实),是地方官府“依律究治”、处以刑罚的认定“行奸”事实的刑法证明标准。只是地方官府不愿适用罢了。它只是证明“行奸”事实中的一条民间法证据规则,在有其他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时,自然没有适用的必要了。
三、清代民间告“奸”的策略
前文探讨了地方官府处理告奸案件的策略,现在根据前引八案的禀稿归纳一下民间告“奸”的策略。
(一)关于禀告人的策略
⒈如果禀告人家族中有秀才等有功名身份的血亲亲属,一般将其列入禀告人的名单中,且居状首的位置,意在引起官府的重视。如“增生姜相齐”出现在其侄媳与人通奸的状首。
⒉同一奸案,禀告人可以先后不同。禀告人越多,越引起官府重视。而且,先是一般都是尊亲属具告,后是被害人喊冤续禀。比如,光绪二十三年发生的姜凤来涉嫌强奸姜恩焕妻杨氏案中,先是杨氏的公公姜凤池、凤德、恩宽告状,后是姜恩焕妻杨氏自己具状。
(二)关于通奸理由的陈述策略
⒈状告通奸事实成立的一方,尽量将行奸的男方描述成一个道德素来不端、欺压良善之人,如果有前科,则必提及之。如“惯行强奸、凶估虎霸一方之嫡堂弟姜凤来”、“伊父子丧尽天良,行同犬马”、“怀奸莫测,勾拴智能过人”的陈述,尽可能将其“妖魔化”。
⒉否认通奸事实成立的一方,则将尽量辩解自己是被诬奸的。理由是对方与自己有借贷经济纠纷,或其他产生嫌隙的理由。比如,“以伊弟侄新祥、吉兆先年欠有民银,乃伊亲笔,籍据可质。及伊屡向取讨,皆被希图估骗,所以白肉栽疗”、“姜凤岐挟以前年奉札掛伊等义谷颗粒不出之嫌,唆使姜双连诬民在垴强奸伊妻”、“纵女卖奸坐趸”等陈述。
⒊陈述受害女性被奸污后的反应,一定是因失节而自杀,意在博取官府同情。如“归回欲以□缢为计”。
(三)关于行奸的危害的陈述策略
⒈必提行奸有伤风化,奸淫效尤成风。比如“乱大伦而有伤风化。如“不告恳严究,诚恐淫乱之俗相习成风矣”。
⒉有时禀稿会提到对个人或家庭的可能危害后果,并夸大之。比如“无奈侄媳卖夫情坚,终亏难解。若仍收回匹配,非恃日被私掳之害,即将来空有忘命之忧,事关陷害,万分难当”的陈述,潜台词就是不休侄媳,侄儿以后可能被“奸夫淫妇”所害。
(四)关于“一紧二漫(慢)三休”的诉讼策略
由于“行奸”的隐蔽性,要证明行奸事实的成立,需要多方证人到案集讯。一方不到,则不能开始“堂讯”。在姜成凤与姜朝弼寡嫂范氏野外“行奸”案中,由于“原差卧票不前”,让原告“坐旅囊空,窘同刀刺”。在姜法祖涉嫌与未嫁女姜益秀通奸自戮案中,被告姜之琏已押候,前任知府“因人证未齐,尚未审讯卸事”。继任黎平知府差提奸犯女姜益秀、应讯人姜江氏、原报人姜明德,就派了差役易红等共十人,并要求“去役毋得延迟滋扰”。也证明差“役卧票不前”并非不可能。因此,状师会让被告采取“一紧二漫(慢)三休”的诉讼策略。
(五)以大清律例规定了行奸罪名与刑罚排除自力救济的合法性的策略
何谓自力救济,比如堂叔姜广道与侄女姜百音“调奸胎孕”案中的不经过民间调解和官府审讯,就牵牛、砍杉和割谷等手段就是也。以国家法排除自力救济的合法性的策略,表现在:姜法祖涉嫌与未嫁女姜益秀通奸自戮案中,姜之连等人将姜益秀母女二人捆至姜法祖家,并将家中衣物首饰布疋等抄掠一空,毁坏房屋,姜法祖父亲姜明德具状,提出“既云蚁子与益秀通奸勾拐,理应问明虚实,或将蚁子送官处究,又何得聚众搜捡蚁家,毁坏房屋,明系冤奸坐害,行同化外”的理由。其潜台词就是国法有规定,按国法办,不能暴力抢掠和毁坏财物。
[①]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9页。
[②]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0页。在同卷的第323页,有一份内容相同的状稿,只是姓和名都用“△”代替,而且字迹潦草,应为状师的草稿。但第330页是非常秀丽的行书,应为另人书贴。
[③]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43页。该诉状是以方格墨线的纸书写的,字迹工整。同卷中还有内容相同的状纸,字迹潦草,应为前稿和草稿。
[④]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45页。
[⑤]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8页。
[⑥]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84页。
[⑦]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7页。
[⑧]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42页。
[⑨] 《光绪·黎平府志·卷四上·学校》
[⑩]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19页。
[1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6页。
[1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8页。
[1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2页。
[14]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9页。出自该页所录禀稿中一句话。
[1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第49-52页。
[16] 《清律例》二六,《人命》,“杀死奸夫”,转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第252页。明、清两朝律例都相同地规定“杀死奸夫”,是不是先有国家的刑法规定,后来衍生为“盗则宜脏,奸则宜双”的民间法规则和谚语?明帝朱元璋的“普法”教育是十分着力的,要求每户有一本《明大诰》。这是笔者的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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