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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佃栽山(杉)契之演变与法经济学分析——兼与罗洪洋教授商榷

2011-04-24 20:35:26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罗洪洋教授2003年曾发表了《贵州锦屏苗、侗林业契约之佃契初探》,对清水江流域的佃栽山(杉)契的格式、佃种人的来源、主佃双方的分成比例和佃栽山(杉)契的“特别条款”和民间规则作了分析。可能是当时田野工作条件限制,所收集契约资料的样本代表性不够全面,他所得出的结论尚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笔者不揣冒昧,撰文如下,就教与罗教授以及其他方家。

一、清水江佃栽山(杉)契之演变

根据阅读和分析《清水江文书》中的佃栽山(杉)契,笔者发现,从清代至民国时期有一个从内容到形式发展变化的过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佃契主体的变化:从“佃(栽)主”到“栽手”

从清乾隆到清嘉庆中期,在佃栽山(杉)契中一直用“栽主”来指称从事租佃别人山场种粟栽杉的人们。嘉庆中后期,才用“栽手”。举例如下:

1立合同约人文堵寨姜金岩、乔香今有祖山一块,坐落地名鸟堵又今,出与平鳌寨姜有隆、之华、德华、德美六人佃栽杉木,自栽之后,任凭佃主修理,日后长大发卖,派作五股均分,地主得二股,佃主得三股,其木长大任凭佃主留养,地主不得催渎坎伐,亦不许房族并外人争论异言。如有争论异言者,俱在地主理落承当,不与佃主相干,其木砍伐完,地土还归业主子孙管业。恐后无凭,立此壹样二纸合同,日后存照。

乾隆三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天理人心  合同是实(半字暗记)[①]

1865年的契1中,不称栽手,而是“佃主”;地主和佃主的分成比例是23

2立佃字人姜有隆、明伟、德美、德华、之灵、之宾等因客亲文堵下寨姜金岩、乔香、银岩有祖山一块,坐落地名眼加者,其依山四股均分,佃主得买叁股,姜金岩占壹股,不信山林隔远,难以亲栽,有隆□众等只得登门求佃,佃自佃栽插之后,凭从佃主修理,日后长大发卖,派作五股均分,地主得弍股,佃主得叁股,其木既已栽插,任凭佃主蓄禁,地主不得相催砍伐,其木异日伐完,姜金岩一股之地仍旧还归。今欲有凭,此立伸字二纸为据。

乾隆叁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立[②]

1867年的契2中,不称“栽手”,而是称“佃主”;地主和佃主的分成比例是23

3立合同字中仰寨陆廷交父子为因先年佃种加什众等之山,土名只否田下坎山场一所,所得为二股均分,地主占一股,栽主占一股,其山界上抵田为界,下抵田为界,左右抵冲为界,四至分明,书立之后,木值长大,二比召股均分,不得翻悔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合同各执一纸存照。

合同发达存照(半字暗记)

                               代笔陆通显

嘉庆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立[③]

4立合同字中仰寨陆廷交父子为因先年佃种加什众等之山,土名只否田下坎山场一所,所得为二股均分,地主占一股,栽主占一股,其山界上抵田为界,下抵田为界,左右抵冲为界,四至分明,书立之后,木值长大,二比召股均分,不得翻悔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合同各执一纸存照

合同发达存照(半字暗记)

                               代笔陆通显

嘉庆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立[④]

1807年的契3中,不称“栽手”,而是称“栽主”;地主和佃主的分成比例是11

5立佃字人潘常明今因佃到加什寨姜佐先地名乌界溪山一块,佃与中仰寨潘常明父子□山种粟客收,栽杉长大分为五股,地主占四股,栽手占一小股。佃抽五股均分,日后有合同对俱,因俱无凭,日后合同分清为据,佃抽可凭。

                     中笔吴仕登

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廿九日

外批:木头限定五年木头长大成林,如有不成林,与客并无是分理(厘)。立[⑤]

1815年的契4中,不再称“佃主”或“栽主”,而称“栽手”;地主与栽手的比例是41。嘉庆在位二十五年,嘉庆二十年(1815)为嘉庆后期。

6立佃字人中仰寨陆光儒,今因佃到加池寨姜佐兴之山一块,地名乌慢,界限上凭岩洞,下凭溪,左凭小冲,右凭溪,四至分清。此山栽杉种粟,限三年之内,长大成林,弍股凭(平)分,若不成者,栽手并无股分。其山杉木日后长大发卖,先问地主,地主无人承买,方出外人。恐口无凭,爰立佃字存照。

                     陆光举字

道光元年十月十六日立[⑥]

    1820年的契5中,不再称“佃主”或“栽主”,而称“栽手”;地主与栽手的比例是11。此后所有的佃契都称“栽手”。

(二)山(土)、栽分成比例的变化:从2332

 从前引契中,乾隆时期的山(土)、栽分成比例是32。到嘉庆年间山(土)、栽分成比例大多是11。嘉庆后期到同治,山(土)、栽分成比例都是32。举例如下:

7立佃字人中仰寨陆光和、潘国盛,为因爱利粮食,求到加池寨众往山一块,土名乌漫溪,上凭众等地、陆通隆之木为界,下凭溪为界,左凭领为界,右凭冲为界。其木弍大股均分,地主众人等文玉、华周、之琏、朝英、开明、世培等占一股,栽主陆姓、潘姓占一股。限至三年成林,倘有荒芜,栽手并无股分。所立佃字为据。

                     代笔陆光世

道光三年十月十八日立[⑦]

8立佃字人中仰寨陆光廷,为因佃到加什寨姜文玉、宗周成凤、之琏众等之山,土名珍烧山场一块…其木弍大股平分,地主占一股,栽主占一股…

道光六年正月廿七日佃[⑧]

9立佃种字人…土主各占一大股,栽手各占一大股…

道光十六年二月二十日[⑨]

以上道光年间的佃契中,土、栽二股平分。

10立佃贴字人本寨姜秉忠父子今佃到姜大荣弟兄、堂侄沛仁叔侄二家之山场壹块,地名兄旁开…今佃与佃方父子种粟栽杉,言定五年满山成林,伍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若不成者,栽手便无股分。日后杉木长大,照依股数另分合同。恐栽手异日出手,先问地主,无人承买,方出别人。二比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佃字存照。

同治十一年正月初十日 子显仁笔立[⑩]

11立佃字人本寨姜沛祥、孙通兴、王保衣三人,今佃到姜献瑞、德弟兄、凤文弟兄等之共山一块,地名乌甘雄…栽杉日后成林,五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

光绪四年六月十二日 立[11]

12立佃种人中仰寨龙祥春上门问到加池寨姜献义…众等所有共山一块,地名补朵…其山土栽分为五股,土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

民国四年正月十七日茂贵笔立[12]

以上,同治、光绪、民国时期的佃契中,都是“五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13]

(三)形式的变化:从两纸各执到到栽手出具一纸

 乾隆、嘉庆年间的佃契都是“二纸合同”,地主和佃主“各执一纸存照”。而嘉庆以后都是栽手向地主出具“佃字”。

(四)担保的变化:“出当”物保从无到有

为了保证栽主履行栽杉并使之成林,通常约定栽主的违约责任为“若不成者,栽手便无股分”。但是至嘉庆年间出现新的担保方式,比如“一佃契加一抵挡契”的形式,下引的契11和契12就是。

13立佃字合约人中仰寨陆廷佐、光朝、龙宗卿三人今佃到加什寨姜佐兴、文玉、华周、有周、连周、文德、廷炳、廷烈、朝后、必周等所有山场,坐落土名党鸠,山场一所,其山界至上凭顶,下凭田,左凭通显之木为界,右凭高鸯冲为界,四至分明,付与三人栽杉种地,日后木值长大弍股均分,栽主占一股,地主占一股,二比不得异言翻悔。木值坎尽,地归原主。恐后无凭,立此佃字合同发达存照。

  外批:廷佐栽上岭中截

                                  光朝执一张

佐兴执一张

代笔 陆通显

嘉庆八年润二月十七日立[14]

14立佃字合约人中仰寨陆廷佐、光朝、龙宗卿三人今佃到加什寨姜佐兴、姜文德、华周、文玉、朝俊、廷炳、廷列、必周、有周、连周等所有山场,坐落土名党鸠,山场一所,其山界至上凭顶,下凭旧地,左右凭冲,付与三人栽杉种地,限至二年木值成林,倘有惟误,三人自愿出当,宋卿自愿翁务水田一坵,廷佐自愿屋边水田一坵,光朝自愿虫风水田一坵,倘有三人那人惟误不种者,任从众等下田耕种,地木元者,佃字不得执晋,退与三人。恐后无凭,立此佃字为据。

                               代笔陆通显

嘉庆八年润二月十七日立[15]

   这种佃契的形式已经非常接近现代合同法的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形式。不过,这里的担保一般都是以水田、山场、栽手股抵当作保。

二、清水江佃栽山(杉)契演变的法经济学解读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引佃契除契1和契2出自锦屏平鳌寨,而契3-14均出自锦屏加池寨的一个家族的完整收藏,具有明显的“归户性”,样本的历时代表性较为可靠。笔者,将佃栽山(杉)契视为法的范畴,是一种民间法规则。

清水江佃栽山(杉)契的以上变化,其背后变化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山(土)主和佃(栽)主(手),分别代表着不同林业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山(土)主首先是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要素的主人,其次还是资本要素的主人。而佃(栽)主(手)则是劳动力要素的主人。就杉木的种植环节而言,土地和劳动力是不可或缺的,而资本的重要性不如前二者,在木材生产的一个周期内,资本只需要足以购买柱头等铁器工具就行了。乾隆中晚期以来,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山场)、资本、劳动力三要素的各自供求关系是不断变化的。不同时期,总有一种生产要素的供求矛盾相对突出,是主要矛盾,且影响着三种要素的收益分成。

笔者由此推断,在嘉庆以前,锦屏的林地供给是宽松的,相反人口是稀少的,可能外来人口迁入不多,劳动力的供给是紧张的。故嘉庆以前的佃栽山(杉)契中,称“佃主”或“栽主”,且一般是土、栽二比三分成。嘉庆以后,随着人口的繁衍,以及外来人口的迁入,劳动力的供给变得宽松,而林地的供给反而变得紧张。故道光、同治、光绪等年间的佃栽山(杉)契中,改称 “栽手”,且土、栽三比二分成。

如果以上的法经济学分析还只是“猜想”,那么下面笔者就对锦屏的人口与林地的关系,作一个历史考察,并进一步论证我的“猜想”。

㈠清代锦屏原住民人口的变迁的计量分析

由于咸丰、同治年间的苗民大起义的战火,黎平、锦屏等地的官府档案大多毁佚,清代的人口的确切数字已不可考。但是,依然可以通过某一个家族的家谱资料来考察一个家族不同年代的人口状况,来推断整个县的人口变化。这里笔者,借用锦屏文斗寨的同一块山场名(土名“培丁”)的前后两次的分山(银)清单的户数变化,大致推断一下当时人口的增加情况。

一份是道光二十四年1844)的分山单,如下:

培丁山分单

绍吕、音、钟英占富宇公一两弍钱,又得买李绍黄壹两正

绍齐私买宗玉壹两弍钱正

述圣、相荣、相弼、兴华四家占文凤公壹两弍钱,又买绍牙伍钱,又买李绍黄弍钱

绍齐、昌宗、昌贵三人占绍伾五钱

                             相荣笔

每两分落银八钱六分

道光弍十四年三月初五日[16]

另一份是中华民国二年(1913年)的分单,如下:

立培丁上截分单

述圣、相荣、相弼、熙华四家占文凤公壹两弍钱整

相荣、述圣、相弼三家买得明山壹两弍钱整,又买得绍牙山伍钱整,又买得李绍黄山弍钱整

绍齐、昌宗、昌贵三人占绍伾五钱整,绍齐私得买宗玉山壹两弍钱正

富宇公占山弍两弍钱整,以作叁股均分:

世龙、登科占壹股,此壹股与作拾弍股,登熙存一股,登高、连、登文、元彬、登选存一股

登沼、津占壹股,此壹股与作叁小股,登沼占一股,登津占半股,登第占半股,世珍占一股出卖

世臣、登宰占壹股,此壹股与作弍小股,世臣、美占一股。

登沅、华占一股

世臣、世美占壹两弍钱整

                   共合柒两山均分

中华民国弍年阴历五月十九日永丰笔立[17]

前后两份分山单的分成股份总数没有变动,都是“七两”,一直是四大股,且1844年四股比例为:三两四钱、一两二钱、一两九钱和五钱,1913年四股比例是:一两二钱、一两九钱、一两七钱和二两二钱,证明这块地没有对外转让过,家族内部两大股的比例由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在杉木收益分成的计量单位中,一种是以“股”为单位的,另一种是以“两、钱、分”为单位的,即借用银钱的单位来计量杉木的分成股份。

1844年的分山单上的出名占股的户主有13位,而1913年的分山单上的出名占股的户主有26位(扣除重复出现的),说明经过69年,该家族的户数增加一倍,可推断人口大约增加一倍。换言之,在林地山场供给不变得情况下,单位面积的林地山场上所承载的原住民的人口增加了一倍。

㈡外来移民的考察

雍正初年,清朝政府在锦屏周边用兵,剿抚生苗,自然会有军队和民夫的进入。后来屯兵,夺取叛逆生苗的田产作屯田。但是,对林地的影响不大。倒是,乾隆年间疏浚清水江镇远以上江段航道,木材交易大为便利。嘉庆、道光年间,大量湖南移民进入,有嘉庆年间的“佃栽杉木字”1798)和“租佃字”(1814年)的契约为据。[18]下面的契约更是确证。

立限字人湖南舒长伍,今搭棚在加池河东,木植生意,并矣招主蒙黎平府大老爷为饬札,到格翁寨彭守道等,又札加池寨姜之模、之琳等,今劝我舒姓任立限迁移,我等舒姓人等自愿限於六月内别处,不再久住於此。如有过限,任凭受札并地方人等处罪,舒姓人等立限字是实。

道光拾伍年五月廿八日亲笔立[19]

可以想象,如果不是外来人口搭棚情况过多,不会让黎平府于1835年“饬札”令其迁走。

㈢山场林地存量情况的考察

笔者从荒坪、荒山的卖契的年代来考察,在山场的卖契中出现“荒坪”、“荒山”字眼的,证明该块山场还没有被栽种杉木,还可能是山场林地的后备资源,是未来的土地这一林业生产要素的供给来源。在加池寨的留存的乾隆年间的契约中,罕见“荒坪”、“荒山”字眼。笔者只在锦屏魁胆寨发现几份乾隆二十九年(1766年)、三十年(1765年)的三份卖契,出现“承认开荒管业”、“山场坟地”字样,[20]乾隆中期以后,基本上不存在“荒坪”、“山场坟地”等后备资源了。换言之,在笔者的法经济学分析中,林业生产基本要素之土地的供给总量,在乾隆中期就基本上是一个恒量。

因此,随着本地原住民的繁衍和外来人口的迁入,使得劳动力要素的供给变得十分充足,自然其经济地位就日渐降低,不具备平等地同地主讨价的资格。这种变化必然要反映在佃栽山(杉)契上。

三、余论

(一)清水江文书的研究一定要精细化。要在占有大量资料上,对契约文书作“串联式”的分析思考。

(二)清水江文书的研究一定要有历时性考察的视角。清水江文书虽然是“故纸”,但是它在历史上曾经是“活着”的,是发展变化的。至今契约形式还在清水江流域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沿用。以往的习惯法研究路径,似乎给人的印象是契约等习惯法规则是一成不变的,民族习惯法应该是分时段、分区域的。

 

(三)契约的平等观念和原则,不能局限于西方自然法学派的抽象观念层面,不能局限于近代民法之“平等主体”的教条式理解,一定要结合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条件,来考察。清水江契约也体现了平等的观念和原则。其深入探讨,留待笔者专文图之。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9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9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0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4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4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7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8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9页。

[1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71页。

[1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0页。

[13]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1250256260262页等所录民国时期的佃栽山(杉)契,都是“五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弍股”。

[14]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6页。

[15]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7页。

[16]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5页。

[17]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8页。

[18] 参见贵州省编辑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18页。

[19]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5页。

[20]参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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