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之“割木契”
2011-04-24 20:36:22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清代的清水江契约,按照契约的载体可以分为纸面上的契约、石碑上的契约和割木上的契约,或可分别简称为纸契、石契和木契。用“木契”之简称,可能从字面上易与清水江林契混淆。但是林契是从契约的内容和性质上来界定的,而故本文采用“割木契”的名称,来特指不识汉字或没有代笔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以记录相互交往关系为目的的“割木”或“刻木”。
一、“割木契”的存在:口头契约的“符号化”
关于清水江的“割木契”的讨论,不能不提到现在锦屏县平鳌寨的一块康熙三十六年(1697)的碑刻。该碑刻记载了平鳌寨的生苗于1696年归俯清王朝,向黎平知府纳粮投籍的历史。其中,提到生苗“不知礼俗,只依土俗刻木亲为凭”。摘录碑文如下:
永远碑记
黎平府正堂记录八次宋 为叩天赏照勒碑以安民事。据平鳌寨民姜明楼、姜爱楼、姜玉堂、姜龙卿等禀称“我等生苗,僻居山箐,田地匾窄,木山片无。历代锄坡以为活命,苦之至极,情莫可伸。于康熙三十五年六月内,叨蒙天星亲临巡抚,□□□愚昧,畏惧天威,各奔山林,惶惶无路可投,默默男女悲泣。幸获鸿慈,视民如子,出示招抚,复蒙甦生。俾苗不知礼法,止依土俗刻木亲为凭。…”等情到府,据此合先给示。…今尔等愿归府辖,凡一切斗殴、婚姻、田地事件,俱令亲赴府控告,不得擅行仇杀,倘有故违者,责有所得。各宜遵府示。
康熙三十六年五月十五日示[①]
但是,据此我们还不能确切知道刻木亲为凭的土俗的适用范围,即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刻木,以及具体的程序规则。下面的所引的一则史料来自民国时期《镇远府志》的草稿,它也是转引自《台拱县文献纪要》。它将“割木”列为台拱厅风俗之一。全录如下:
割木:凡有金钱及其他买卖行为,不立契约,用一圆形木条,长约八九寸,将双方交涉事项,凭中割标识於其上,各执其一,以为信守。[②]
它就“割木”的适用范围界定在交易行为上,且清楚地交代了割木的规则:一是木的规格;二是凭中;三是将交涉事项割标识在木条上面;四是各执其一。
但是,乾隆年间的《镇远府志》的记述却是:
俗无文字,交质用竹木刻数寸,名为木刻,云“负则食之,能下咽乃已”。历凭胸臆,屈指筹甲乙丙丁,毫无发爽。[③]
质者,凭据也。但是数寸长的竹木能咽下去吗?吞木是一种认定“违约”之后的处罚方式,抑或是类似“神判法” 的认定谁是负约者的方式呢?一寸可是
…问得一名老缴,年二十六岁,系清江厅属苗人。状招:老缴赋性凶恶,罔知法纪。缘乾隆十年,老缴自清江赴镇远,佣工刘许氏家。十一年二月,氏将使女长发,给配为妻,拨往中坝莊种田,生有子女。十五年正月,老缴母亲舅老保,亦自清江赴镇买牛,寓居老缴家中。因牛一时难买,老保暂归,将银七两四钱交与老缴代觅。及老保复至,老缴已将此项银两花费。老保坐守无偿,终日角口。至四月十五十六两日,吵嚷转甚。邻人胡老二、刘老二从中劝解,老保固执不依。老缴气忿,遂萌杀机。十七日傍午,老保向外坐於门欄上磨刀,口中詈骂不止。老缴不合,执斧潜至老保背后,用斧脑打中老保致命右太阳,仰跌在地,以脚乱蹬,老缴复不合,殴其右臁胁。老保翻身,老缴更不合,殴其致命脑后偏左,老保伤重,立时毙命。比伊妻长发奔出,喊救不及,即欲往告主家,旋为老缴吓阻。老缴随赴山唤回胡老二、刘老二,告知打死老保,并央抬埋。两人初欲首报,老缴割给木刻,许以不致连累,胡老二等始允帮抬,不行首报。八月内,伊主欲将老缴之女抱继与人,老缴不允。即於十八日拿其妻子潜匿下得明地方。先经主家拿获。老缴复逃。带回长发母子。老缴旋至主家索要,且以人命干连恐吓。经刘许氏之夫兄刘源长拿住解县。老缴又不合,誣指刘源长殴死老保。当经署镇远县彭令讯出确情,起尸验讯通详,奉批饬审,历供招证。(删)
问老缴(删)供:小的是清江鸡摆尾苗人…十一年二月,刘寡妇见小苗做得活路,把使女长发招配小苗做老婆,割有木刻,情愿一生服侍。…每年米谷出了,是小苗挑送主母家,主子们都不到莊上来的。…小苗说:…若是报了,我就烧了你们;若是帮我去抬,割个木刻给你,日后有事,决不连累。…
应如该司等所拟,老缴除诬告家长期亲死罪未决轻罪不议外,合依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杀者斩律,应拟斩立决,先行刺字。胡老二、刘老二除移尸为从轻罪不议外,均合依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当首告律,各杖一百。府司时值热审,照例减等,折责发落。长发除背主脱逃,系听从夫命,伊夫杀人不即首告,於律得相容隐,均免置议外,亦应依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当律,杖一百。…
乾隆十六年八月初二日(删)[④]
该案中,有两次“割木刻”。第一次“刻有木刻”,是刘寡妇把使女长发许嫁给老缴,而老缴要一生在刘寡妇家服侍,做雇工。第二次“刻个木刻”,是老缴承诺不连累胡老二、刘老二,他们二位帮助老缴移尸。前者是主仆之间的契约,主人得到一个懂得活路的雇佣的一辈子的服侍,而仆人得到一个老婆。后者是老缴与两位邻居之间的契约,老缴希图帮助移尸,而两邻居但求不受牵连。从两位邻居听到老缴杀死老保的最初反映来看,尽管二位也不认识汉字,但是他们都知道有“首告”的责任。可见,“割木契”的适用范围很广泛。
二、“割木契”存在的理由:文化因素和经济因素
木契的产生比纸契和石契要早,但是木契始终和纸契和石契并存。直到人民公社时期,黎平、锦屏等地的生产队记工分,还采用刻木为凭的方式,大部分的苗族、侗族农民都是文盲。他们挑着担子,腰里别个木条,每挑一担,让队长等画个记号。[⑤]
㈠苗人没有书写“苗字”契约的习惯
笔者这里所称的苗人,不是新中国民族识别意义上的苗族,而是借用清朝政府的用语及其对黔省少数民族的统称。黎平府属苗有六种。但是,苗人没有可以形成在纸张上书写“苗字”、记录交往行为的习惯。至少在清水江流域还没有发现“苗字”契约。
苗人有苗语,也有“苗字”。[⑥]这里的“苗字”,也不是新中国以后所创制的少数民族文字系统。在《光绪·黎平府志·地理志·风俗·苗蛮》中,有“苗字 夷字识略”的部分,大约收录了近200个苗字。比如开始就是对“天、地、人、日、月、星、风、雪、云、雨、君、臣、父、子、兄、弟”等所对应的苗字及其读音的注释,比如天字的体例,“天□音模,阴平声”。由于苗字打不出来,故以□代替。这里面的苗字,大多是名词,是对自然现象和环境的指称,而且有重复的,“山、土、水”等字就出现两次,写法相差无几,只有“饮、吃、买、卖、通、除、破、收、开、闭、落、折、说、喜、笑、饥、寒、饱、暖”等少数几个动词,也只有“多、少、长、短、宽、窄、善、恶”等少数形容词,但是有“一、二”等数词。可见,到黎平修志的1892年止,“苗字”的词汇量是非常有限的,不足以书写契约,记录交易交往行为。
当然,也可能是府志没有收录那么多,此前的乾隆版的镇远府志就没有收录苗字。也可能刚刚剿抚苗疆,还没有人去真正地去关注、研究苗字,平和地对待夷族文化。需要指出的是《光绪·黎平府志·地理志·风俗·苗蛮》在收录苗字后有一条按语“苗字是从黔西州志录出,或谓玀玀字,黎平无此种,姑存之,备鞮释之徵可也”。1892年的修志者,认为黎平府属六苗,没有苗字。但是,水族存在“水书”。
还可能是汉字和汉文化的快速传播,使得“苗字”失去独立发展的机会,逐渐被汉字取代。对于新辟苗疆,清政府恩威并用,驾驭有方。“置义学以训迪,设师儒以董帅,广学额以鼓励,由是列胶庠,登科第,几与中土汉人。将昔所谓生苗为熟苗,所谓熟苗皆为汉民”。[⑦]尽管此论有歌功颂德之嫌,但是清水江的富家苗族子弟的确纷纷走上了科举之路。乾隆时文斗寨的姜文襄考中生员,开清水江一带科举之先河。
㈡落后的经济条件决定大多数苗人是汉字文盲
黎平“处山谷、杂蛮族,方亩既薄,厚生乏术,人民迄鲜丰乐,军乱尤屡”。[⑧]恶劣的自然条件和战火纷飞的社会条件,决定了大部分的苗人是生活困苦的。“农民岁入除正供外,恒不敷食,所赖山坡旷土杂种燕麦、收麦、水稗、旱稗之属,以佐饕殄。故民献隔岁之蓄,其亦气候使然歟”。[⑨]这样的经济条件,决定人的生存是第一位的,而读书意味着一个劳动力的闲置。读书习文的动机,远不如保暖肌体的本能强烈。
从官府的办学规模看,能提供生员的民额也非常有限。康熙雍正年间镇远府的生员名额:府学文武各20名,并廪、增生各40名,贡生每年1人,共121个名额。而天柱县县学文武各12名,并廪、增生各20名,贡生每年1人,共65个名额。官学的费用出自学田的租谷,但是学田的租谷也有时不能保证,或被人侵占,或遇灾荒,需要地方官员德捐助。而且清朝对于苗人的教育问题态度不坚决,或支持,或反对。乾隆十五年就下旨:“苗民奸悍不必教以文字,苗民各所义学悉行裁革”。
锦屏苗、侗村寨的私学办学,大多出现在清朝中期。清嘉庆年间,卦治上中下三寨曾分别办文岳、文育和文澜三所书院,后毁于咸同年间战火。光绪时期,三寨合办三乐书院。茅坪两村清乾隆年间已办学馆。[⑩]可能是木材贸易的收益,使他们有了办私学的经济基础,不然怎么会出现“一寨三书院”的超强的硬件设施呢?汉字和文化的传播,使得苗人养成了一种惜字惜纸的文化习惯。清道光十一年(1830),锦屏的王尔寨的侗民龙士秀修建了一座“化字池”,至今沿用。[11]这也是清水江文书得以保存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从书契可以看出,能“亲笔”的苗人还是少数,即便是能“亲笔”的苗人所书写汉字大多存在错漏、涂改、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大多数苗人只能是汉字文盲,只能“依口代笔”和“请中代笔”。
三、“割木契”被纸契取代的原因
由于“割木契”的不可复制性,使得它的内容无法被第三方知晓,因此,不利于第三方(包括地方官府、寨头、中人等)监督、维护契约的履行。当然,“割木契”也可能有时候会有中人见证。“割木契”不易保存,不能被汉文化背景下的地方官府接受,不能被西迁的中土汉人接受,不利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因此,逐渐地被纸契所取代。
[①] 《黎平县志送审稿》(2009年打印未刊稿),第1109页。
[②] 《镇远府志(新编)·风俗·台拱厅风俗》卷十七,四四一。
[③] 《乾隆镇远府志·风俗·苗俗》卷九,第89页。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乾隆刑科题本租佃关系史料之一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全两册)》(下册),中华书局,1982年,第七五二至第七五五。
[⑤] 笔者所在的贵州宏强律师所务所一位名叫罗永豪的老律师提供的信息,他现已经年过70,黎平人。
[⑥] 《光绪·黎平府志·地理志·风俗·苗蛮》卷二下,第179-187页。
[⑦] 《光绪·黎平府志·地理志·风俗·苗蛮》卷二下,第187页。
[⑧] 《光绪·黎平府志·食货志·风俗·苗蛮》卷三上,第188页。
[⑨] 《乾隆镇远府志·气候》卷七,第76页。
[⑩]王宗勋主编:《乡土锦屏》,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8、30页。
[11]王宗勋主编:《乡土锦屏》,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54页。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