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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阄、具阴状与分配正义、校正正义

2011-04-24 20:37:11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神判法(ordeal)是中外各民族文明程度低下阶段所通用的一种方法。对于神判法的研究,颇有代表性的国外学者有梅茵(H.Maine,国内有瞿同祖先生,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中列举了国外的有关神判法的许多文献,对神判法在中国古代的府州县司法中的实际功能作了分析,认为官府和官吏求助于神,期望的是罪状的揭发,制裁的部分仍由法律机构来执行,只有在未发露的情形之下才请求鬼神予以阴谴。[①]此后,许多学者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神判法的具体形态做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徐晓光教授对苗族神判法的研究,借用苗族古歌等资料,借用苗族古歌等资料,颇有特色。[②]日本学者武田内司借助清水江文书,研究了“鸣神”在解决纠纷的作用。[③]本文也借助清水江文书,所要做进一步的讨论的是:诸多神判方式都是在无法查清事实下,且争持的二比合意神判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在二比不合意神判下又当如何;神前拈阄与具阴状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分配正义、校正正义的勾连。

一、清水江畔的民间神庙:正义的殿堂

清水江畔的神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历代朝廷礼部和府台所定的、地方官府士绅必须祭祀的先圣先贤山川土谷之神的祠庙。大多在府、县、厅的城里,或可称之官府寺庙。比如关帝、孔子等;另一类是村寨里人出资修建的地方神庙。大多在乡间僻野。乾隆《镇远府志.祠祀》就认为“黔古鬼方相沿吴楚尚鬼之风,史巫、巫保、端工、师娘之属,煽惑愚氓,久经严禁,而国家吉礼不可不尽物尽志也。先圣先贤山川土谷之神,郡国所守,有其举之,莫敢废也”。“况明煙昭阁,下以庇阴阳风雨之和,上以翊声明文物之盛”。可见,清廷在苗疆修建官府神庙的禁止尚鬼、尚贤教化和庇佑目的。尽管如此,民间还是修建许多民间神庙,虔诚信奉和祭祀着地方神灵,他们不但相信神灵能保其平安福祉,而且相信神灵能伸张正义,解决纠纷。在清水江文书中,出现最多的是杨公苗和南岳庙。

㈠杨公庙                                                        

杨公庙也是清水江畔民间神庙之一。敦寨筲箕滩上有杨五庙,船过此甚险,往来者竭诚祷祀,以保无虞。茅坪亦有杨五庙,卦治有杨公庙,皆以五月初五日神诞祀之。文斗、岩湾也建有杨公庙。但是现在大多不复存在,或遭兵燹,或毁于文革。《会同县志》载,公乃黔阳人,兄弟三,平苗有功,没后,英灵不泯。宋敕封为神,今新化江及清水江一带滩甚险,皆籍神力,易威为安。另外的说法是杨公为惠英侯杨再思,但是在黎平府城和镇远府都有祭祀他的飞山庙。[④]飞山庙是官府神庙。

㈡南岳庙

南岳庙也是清水江畔民间神庙之一。锦屏的排洞、潘寨、大兴、钟灵、平鳌、稿炳、培尾、加池等寨在清朝中后期皆建有南岳庙,后大多在文革中被毁。但是在光绪十五年修的黎平府志所载的坛庙中,找不到南岳庙的记载。而在乾隆年修的镇远府志有“南岳庙”,但是所载仅是地点在“大桥头”。此外还有东岳庙的类似记载。修志者,最后说明“以上诸亭楼皆废阙无存”。此外,有在天柱县兴仁里、兴文里七甲建有“南岳宫”的记载。[⑤]据此可以推断,该庙与南岳衡山有某种联系,与湖广、黔之间的文化、地域联系有关。

二、清水江畔的神判方式: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

清水江畔无法查清事实下的神判方式,除了下文要介绍的两种外,还有“捞汤”,又称“凭天断”,最早见于乾隆《黎平府志》所在的苗俗中,“如事涉暗昧难明,则捞汤。捞汤者,立大锅於野,高丈许,用材数百担,以水和油及粟米黄蜡等物入锅,置铁斧其中,炽火令沸,呼天叫地,梯而上之,伸手入锅取斧出,以水沃手,验手之焦否为曲直,盖谓凭天断也”。[⑥]这里需要深究的是苗人的“天”和神是否为一回事。如果是,则可以纳入神判法之中。

苗人是自古有“鬼”的观念的。“病不服药,惟听巫卜。或卜草、卜蛋、卜梳子、卜草鞋、卜鸡骨。所卜之鬼与祭鬼之物甚夥。病愈,归功於巫卜之甚灵。病死则归咎于祭鬼之未遍”。[⑦]但是,此种巫卜之术,并非见诸判断是非之中,不应放在神判中。

㈠双方神前拈阄

拈阄是一种机会公平的原始分配方式。一般都不会在神庙之中、神像之前进行。现在商业社会内,抽奖销售也是类似拈阄的,我们一般认为是手气或运气的问题。但是,在锦屏平鳌苗寨,将争持的山场采取用在神灵前拈阄的方式决定归属。他们先请中人调解未果,然后“盟神”,仪式庄重。见下三则“立请字”:

立请字人姜起书、三长、起荣等情因与姜明伟、之林、之谟、之正、起爵、起华等所争界限,山场一所,土名乌维幼,上凭桥至皆色一小岭,上凭岭为界,下凭潘治华所栽为界。请中姜兴文、文煌、文呈、昌学等理讲不清,两比自愿凭中盟神,请伽蓝一尊、皇经一部、鸡狗六付,二比至南岳大王位前拈阄。若起书得阄,照依皆色桥头以下至潘治华界管业。不得恃人众大妄起争端,所请是实。倘有委悔退缩即是输家。

嘉庆十五年十月廿九日起书亲笔           

一付分山人:文贤、文佐、老宇、明伟

二付:明伟、老明

三付:之林、文荣、起周

四付:之正、三长

五付:二比地主照单有名人受[⑧]

有意思的是,准备六付鸡狗的,真正具名的只有四付,第五付“二比地主照单有名人受”是虚的。既然如此虔诚,为何少了二付呢?但是,联系下一则,就会明白:两宗山杉纠纷,同一天举行仪式,前后的具名的“付数”,除开重复的,加起来就是实在的、具名的、摆在祭坛上的六付鸡狗。看来,虔诚之外,苗人也是“经济理性”人,讲求经济节约。

立请字人姜明伟、之林、之滨、之谟、之正、起□、起爵、起谟、起平、起华等,为因山杉一所,土名小龟尾溪,上登顶,下抵水冲,左凭黄草坡屋场,右凭大岭潘治华所栽分界。缘与姜文荣、文台、文学、老明、起运等混争界限,上争至黄草坡一小岭,以下至桥伊坎新轭为界。二比请中姜兴文、建周、文煌、昌学等理究未分真伪,两家自愿凭中鸣神。请伽蓝一尊、皇经一部、鸡狗六付,二比至南岳大王台前拈阄。倘明伟得阄,照依左边凭黄草坡屋场,右凭大岭潘治华所栽分界管业。二比不敢妄言,所立请字是实。

一付:官祥、老宇、文佐、明伟

二付:明伟、老明

三付:之林、文荣、起周

四付:文学、文正、三祥、文台

五付:二比地主与卖主、二比栽主与卖主

六付:

嘉庆十五年十月廿九日起华笔立[⑨]

前后两则中,第二付和第三付具名相同。落款时间相同。相比之下,下面这则,就更节约了,由一方出鸡狗,可能是“一付”了。而且,没有反映出拈阄的程序。是否是鸣神的程序简化为只是砍鸡头了呢?

立请字人粟胜才为因先年得买平鳌寨胜  之山,地名污茶溪,今与韩世华、谭友信二比争持,自愿请到姜文勋、三今、学海、宗宽、启华等,宰鸡鸣神,胜才出鸡狗,友信当南岳大王面宰割,二比心平意愿,并无逼勒等情,临场亦不敢喧嚷多言,今欲有凭,立此请字是实。

                          代笔:黄良仁

嘉庆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⑩]

不管南岳大王是何等神灵,平鳌苗人还是相信他能伸张正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11]简言之,正义是各得其所。这也是西方法哲学中分配正义的核心要义。从神前拈阄来看,中西正义不无沟通契合之处。

但是,神前拈阄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争持二比合意神前拈阄。如果不合意有如何呢?单方神前具阴状。

㈡单方神前具阴状

如果说双方神前拈阄是清水江畔一种“神本”的分配正义观念的体现,[12]或者说,人们相信南岳大王是能够伸张正义,会让他们各得其所,那么在争持一方横霸,不到神前拈阄时,这种分配正义也是无法实现的。此时,人们还是笃信神灵,能够阴谴,体现“校正正义”。于是,就具阴状。下面一则就是向杨公大王、南岳忠靖註死侯王、本境土地过往神灵呈送的诉状。

为以势欺孤、造契明骗、情迫投神事。缘蚁於同治年间与血叔朱福贵得买八阳寨杨嘉太、亨、喜之业,地名大田脑,此田二十五坵,不计谷担,其田分为叁大股。蚁与叔得买嘉太弟兄一大股。先年典价二十一两,除典价之外本名捕()断价钱叁千四百文。当日去猪一雙,作价叁千八百文,蚁多兑断价钱四百文。至於次年,恶叔在万成佑店内登捕()蚁之田项,历历可据。至於光绪拾年,家下空乏,蚁央请堂弟朱本才,将本名之股送与血叔,不料恶叔坚定不捕(),蚁无计可施,只得又央请蒙老来登门善劝,坚定捕()蚁断价钱七千。蚁数十两之业由叔坚定,实不甘心。又於拾二年,饥馑之岁,家无斗筲万不得已,再请贺老四送与血叔,不料不承接,要蚁寻主一路同卖,恶言抵塞,只言得延续。迨至腊月,冤遭堂弟本才挺身抱告嫡弟本清之状,设计害蚁家业全倾。至於本年三月内,无所出处,只得央请杨炳,请将此田断与白岩塘彭高祥弟兄,奈因得买之约存於血叔之手,彭姓要蚁将约批凭。不料恶叔心生毒计,纵子行凶,恶言盗卖伊田。蚁闻骇异,无法无天,只得央请业主杨嘉太、乡正杨通辉、范庆恩等登门理论,虎恶血叔诡计多端,造契鲸吞,实难甘件,只得恭迎杨公大王当驾盟神,砍鸡宰狗,祈望南岳忠靖註死侯王、本境土地过往神灵为盟作证,大作证盟。若蚁虚说一言,菩萨鉴蚁绝子灭孙,一七之内吐血而亡,堕落地狱,永不转身;若叔以势欺孤,造契鲸吞,专望菩萨鉴察血叔绝子灭孙,一七之内吐血而亡,堕落地狱,永不转身。为此情迫,哀上上祈。

光绪十三年五月初八日具阴状[13]

该状中,具状人和叔叔朱福贵共同买得某田产股份,而且多出了银价。后来,自己因饥荒需要出卖该田产股份,求朱福贵承买,但是朱福贵不同意买受。他想出卖他人,但是卖契在朱福贵手中,不能“将约批凭”,无法出卖。且朱福贵的儿子本清,还状告具状人的嫡弟朱本清盗卖其田产。具状人在请中人调解无果的情况,遂具阴状,设定的阴谴是“绝子灭孙,一七之内吐血而亡,堕落地狱,永不转身”。

这里的“校正正义”,是“神本”之上的,不同西方经典校正正义中“伤害者补偿受害者”,它是建立在“人本”之上。但是依然有共同的地方,分配正义不能实现,就会以校正正义的方式救济。

分配正义不能剥夺掉非其应得的,但是分配正义可能会因此剥夺掉生命和子嗣。这里的校正正义似乎带有“惩罚性”,不同于西方“填补性”的校正正义。

三、结论

神前拈阄和具阴状,体现了清水江畔“神本”之上的正义观念,即神灵可以“分配正义”,也可“校正正义”。也是其实现的两种方式。二比合意,则神前拈阄,实现分配正义;二比不合意,则一方具阴状,实现校正正义。它与西方近代“人本”之上的正义观有某些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点。



[]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第250-256页。

[] 徐晓光:《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1-85页。

[] []武田内司:《鸣神与鸣官之间—清代苗族林业契约文书中所体现的苗族习惯与纠纷的解决》,唐立、杨有赓、[]武田内司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卷3,“研究编”,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年。

[] 《光绪·黎平府志·地理志·风俗·苗蛮》卷二下,第128-129页。

[] 《乾隆·镇远府志·祠祀》卷十九,第159163164页。

[] 《乾隆·镇远府志·风俗》卷九,第90页。                               

[] 《乾隆·镇远府志·风俗》卷九,第90页。

[]张应强 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5页。

[]张应强 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6页。

[]张应强 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5页。

[11]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5-6页。

[12] 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李龙提出,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和人本法律观学说,笔者借用其表达用语。但是,本文的“神本”和“人本”含义与之不同。

[1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卷5,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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