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侗族法中发现和谐
2011-06-15 19:24:42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从文学角度来侗歌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古体歌;一种是近体歌。古体歌包括巫词、祭祀念词、款词等由巫师、祭师、款首默念和吟诵,一般不唱。大量的是四言和六言的双音节句。如“寨有寨规,山里有山规,十二样吃,十三样穿,山上千样,水里万样,莫让哪个爬上滂,跳下坎,脚上山,手去偷,做人要做好人,莫做盗贼”。新体歌包括现在侗族地区传唱的各类歌种(含嘎老的一部分)和侗族曲艺唱词、侗戏唱词都可以演唱。句式结构是在古体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七言为基础的单数音节长短句为主(贵州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编:《侗族大歌》,普虹、张铁虹代序,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年3月版)。爱唱歌的民族都是讲和谐的民族,《乐记》说:“乐统同,礼辨异”,侗歌在提升人们伦理道德,促进法律内化都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就拿大歌来说,没有多声部配合,音调不一致、音高不相协、音强不要求、音长无预设,都不可能协调一致唱出悦耳的天籁之音。
侗族人不仅表现了协同、和谐意识,而且转化到侗族传统社区的管理中。过去侗族的社区称“款”(洞),款由几个几十个大小不同的村寨组成,款内通过盟誓形成款约,主要是针对盗贼、御敌、生产、经济交往等方面约定,参加款的各村寨都要遵守。款作为民间组织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台湾政治大学传播学院广播电视学系郭力昕说:“华人社会很缺乏社区意识,总是从家庭直跳到国家,培养社区感是从一个个人变成公民的重要教育过程”(《读书》2008年10期),而过去“互不相统”,“无统一法制相縻”的侗族村寨社会却有很强的社区意识。清代黔东南侗族地区完全纳入国家行政管辖,国家法在当地得以实施,款组织的“款约法”在推动国家法实现起辅助作用,又对村寨法有直接影响,形成国家法、款约法、村寨法三个层次。在内容上国家法和款约法宗旨上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如“巫蛊”这一点上国家法和款约法始终持否定态度,并严行禁止;对姑舅表婚(中表婚)和民间结婚“财礼过重”国家法和民间法都针对民间婚姻陋习进行长期改革努力,并一直延续到今天,此外在生产、生计,环境保护,维护社会治安都是一致的。
现在一些文化学者和法学者从文化、法律多元视角研究民族文化和习惯法这本无可非议,但有的人采取“二元对立”的观点,非此即彼,只有冲突,不能融合,认真研究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整体上国家和民间习惯法是能互动的,否则的话国家无法统治,民间法秩序也不会顺畅;从司法程序及关系上看,款组织在款约法中对违款约规定的人,总是威胁地表明“送官禀究”“鸣官惩治”,说明款约法实现是以国家法为后盾的意图,反过来地方官在接到一些案件时,也多会批回款组织,批准款组织自行处理,在司法审判上互相“给面子”,实际上是政府承认款组织的高度自治状态和款约法的“准法”的效力,给款首、寨老在处理侗族村寨内部事务的权力,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和谐比公平正义更能够体现法律精神,和谐强调的是一种外在的环境与法制治理的社会效果;公平正义强调的则是法律的内在品质及其实施的社会效果,各有自己的语境。但是至古以来,有关公平正义的理解、解释可谓百家争鸣,莫衷一是,没有人能真正说清楚公平正义的确定内涵和衡量标准。它只是良法的内在品质和价值追求,并不是一切法律都能够以此为精神境界的。这样的特质因为不具有普适性而不能作为法律的一般精神。而和谐与法律一样,是一个中性词,和谐是一切国家和法律都可能达到的一种社会治理状态,良法能够实现和谐;恶法也能够实现和谐,所不同的是治理手段或善或恶,和谐状态的达成主要依赖民众内心的诚服,或是依赖国家暴力的强制(参见梁玉霞:“法律的精神与法律人的特质”,载《法学家茶座》第3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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