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间组织对村庄治理的启示
2011-07-09 10:46:42 作者:李永军 杨道波 来源:http://tanghuaiyiye.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本文所称传统民间组织,又称传统非营利组织,是指我国历史上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公益或互益活动的群体形式,家族宗族、乡约、会馆、行会、善堂善会等是其典型形态。六十年前,它们还大量存在于中国社会,至今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农村地区仍有深刻影响。基于各方面原因,研究传统民间组织对于当今村庄治理具有重要启迪和借鉴意义。
一、当今村庄治理对传统民间组织内部治理模式借鉴的可能性
本质上,无论传统民间组织,还是村民委员会,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和处理公共事务的场所,都存在治理问题,而只不过在表达和措施等方面有所差异。
一方面,传统民间组织所基于产生和发展的土壤与当今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有一定相似之处。 前者是商品经济处于朴素阶段的农业社会,而当今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虽然已经受到市场经济的巨大冲击,纳入到市场经济大潮之中,但是小生产方式仍未彻底退出,并且有可能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延续。同时,传统思想文化对于农民的影响相对城市居民为深。
另一方面,传统民间组织与当今村庄在自治性上有一定相似之处。从基层政治与国家政权关系角度,我国古代有“皇权不下县”之说,一般以士绅为中介并通过家族体系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而且主要关注赋税、徭役和社会秩序。会馆、行会和慈善组织等,一般是控制流动社会的手段,并非直接管理工商业和慈善事业。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变迁,传统民间组织瓦解,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乡村社会的角角落落,但是在人民公社部分权力从村庄退出以后,国家试图建立一个权威而又全能的村民委员会填补留下的真空,然而村民委员会毕竟从法律意义上不过是村民自治组织,而非政府组织。当然,由于村民委员会同时又接受政府若干委托,显出一定官方色彩,村民委员会并不是本文所指民间组织。
当然,尽管有上述借鉴可能,但是家族宗族、乡约、会馆、行会、善堂善会等传统民间组织毕竟产生于封建或前封建时代,历史环境已经发生天翻地覆巨变,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已不可同日而语,其治理结构已显得非常简陋,贯穿于其运作过程中的思想意识也良莠杂糅,故还须坚持“持择须慎”的态度。
二、对于传统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考察
(一)家族宗族和乡约
家族宗族是中国历史上建立于乡土社会自然血缘关系之上的最基本社会组织形态,其内部治理的依据有官府的法律,也有家法族规,但主要是后者。所谓家法族规是各个家族组织祖上流传而为后代修订的主要用以调整本家族内部关系的行为规范。[1](P5)近古时代一般比较大的家族宗族家法族规已经比较正式,如江南宁国府太平县馆田李氏宗族于道光二十八年订立的《李氏家法》堪称范本。[2](P1045—1047) 根据《李氏家法》,“一家之治乱兆于主家之一人。其人贤则寓情于法制中”,即认为领导人的选拔至关重要。李氏家族的领袖是族长。什么人可以成为族长?《李氏家法》规定,“我族向称三门老者,即族长也,择仁义之人立之。”可见,要成为族长,一要辈分比较大,二要道德水平比较高。族长管领范围十分广泛,但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族长过问关于家际之间的公务,例如族田、族祠、族学的管理,族田收益的分配等。”[3](P25) 《李氏家法》还规定了对于族内公共财产经营管理者的监察制度,即:“凡经理公事,进出各款,年终均宜结清。每岁正月二十四日,凭合族绅耆同看。三年后公举接办之人,不得私相授受。倘敢侵蚀加倍议罚归公。如不遂议者,即作不孝论。”从该规定可见,有一特定监督群体——“合族耆老”。 “三年后公举接办之人”类似于今日换届制度,但它是公举,而非选举。根据该规定,对于公共事务的交接应当公开进行,而不能私相授受,对于贪占、侵吞公共财产者加倍处罚。如果不自动履行处罚,就按不孝罪处理,而不孝罪在中国古代始终是重罪,特别是自隋唐成为不赦的“十恶”犯罪之一。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家族宗族公共财产经营管理混乱引发矛盾纠纷的事例也不少。如江西宁都有聚族而居的传统,各族多有众会,管理人由族众推举,但是由于缺少规章制度、对于管理人缺乏监督制约,以致账目不清,时常发生诉讼。[4](P6)
古代乡村社会还有一种自我控制形式——乡约。乡约既是一种基于一定地缘和血缘关系,为某种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也是一种民间自治组织。北宋中期的《吕氏乡约》被公认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乡规民约,[5]朱熹曾对之增损,大盛于明清。《吕氏乡约》的基本纲领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明清时期,乡约一直是社会教化的重要形式,通过宣讲乡约使封建伦理道德深入穷乡僻壤,为广大民众内化。乡约对于一般老百姓的思想灵魂有钳制作用,对于家族宗族的首领也有自省作用,促使清廉成为其为族人服务的自觉。如果说家法族规着重于行为治理的话,乡约则着重于思想意识的治理。当然,对家族宗族内部思想与行为的双重控制从来没有分离过。
(二) 善堂善会
一般认为,“善会是个人自愿参加的、以实行善举为目的的自由结社,而善会办事机构的所在以及具体实施善举的设施是善堂。”[6](P1) 关于善堂善会的治理模式,清初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中进行了详细描述;“延请绅拎好义者童其事……每年十二人为会首,每月轮一人,使值一月之事,然会首未暇夙昔在堂,又必聘一老成有德者,居住本堂……其会首及硕德诸先生,凡有所劝募乐施者,每月择定某日会收,于三日前各会首及诸先生,即备用本堂知单传请,于是日早临本堂,值月者就本堂设撰恭候……不必用酒所以敬事……其乐施金钱,住堂管事及值月会首同收,按名登记,于收数后结一大总,以示同事……[每月收支账目]于次月会收之日,当众交代下月会首接管……。”[7](P106—107)这是轮值制的标准模式。该模式总原则是一年十二个月内设有不同管理人,而且每月都有正式账目交割程序。当然,在清代也有一、二或三人管理堂务数年之久的模式。
(三)会馆、行会等互益民间组织
对于会馆的性质,有人认为是工商业者的行会,有人认为是同乡组织,[8](P27)但本文不予准确界定之。其经费来源大致有三:一个人捐赠;二分摊集资;三行业抽提。实践中,往往兼而用之。那么,发起人如何唤起同乡人、同业人的捐助热情,如何让分摊集资、行业抽提的同行商户心甘情愿?通过怎样的操作,以使整个建设过程做到公开透明,特别是给那些精明的商人一个满意答卷呢?从聊城仍保存完好的古建筑群山陕会馆的建设可见一斑。
聊城山陕会馆是清乾隆八年(1743)由山西、陕西的商人为“祀神明而联桑梓”集资兴建,从开始到建成共历时66年,耗银9.2万两。如此巨大投资的工程,对于善款如何保管、如何合理利用,如何审计等,确难考察,但是一些仍完好的古迹能够说明一些问题。会馆内有南北碑亭,每一碑亭各竖石碑4幢。立碑通高均为6.2米,宽1.2米。碑文详细记载了山陕会馆历年维修情况,碑阴不厌其烦地刻有各商号名称及其捐银数量。地契碑位于南碑亭西首内壁上,详细记述了山陕会馆置买园地阔步数目、四至、买价及刻石立碑之因。其他地方还有5块列支碑,记载了会馆历次重修、建设所用银两开支数目。可见,山陕会馆公益项目的成功关键在于以碑刻这种特殊形式真正做到了善款使用的公开、透明。
传统行会治理主要是依赖自律,而其自律主要体现在行规的制定和效力上。所谓行规是行会制定的,为所有行内成员共同遵守的并且具有很强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通常有条规、章程、号规等名称。行规主要规定行会宗旨、组织原则、从业规则、职业道德、祖师信仰、活动方式、财务管理、会员权利义务以及违规惩罚办法等。不同行业的行规和章程有符合其行业的具体特点。行业内的人员只有遵照行规行事才能够取得行业经营的合法身份。
三、传统民间组织对当今村庄治理的启示
(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优化治理结构
借鉴传统民间组织的经验,多方面采取措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优化治理结构,可从发展农村社会组织、设立专门监督主体和将少数村委会重要职务由符合条件人员轮流担任入手。
首先,加强农村民间组织建设。农村民间组织对于中国农村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作用”,[9](P12)同时加强农村民间组织建设也是村庄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虽然村民委员会由群众选举产生,但是广大村民往往又存在不同诉求。单个村民监督虽然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受时间、精力、财力等因素制约,有很大局限性。村民大会虽然名义上是最高权力主体,但由于召集次数有限、频繁召开也必然给村民带来不便,所以一般村民的监督权利并不容易行使。而农村民间组织行使监督权则有独特的优势,有群体性和一定代表性。
目前很多农村已有不少民间组织,如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正在村庄治理中发挥着作用。如莱西市X村老年协会,除了养老助老,还积极参与村庄治理。其章程中业务范围包括“监督村务公开执行情况”。[10] 但是目前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还存在相当多且大的困难。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改善其发展的法律环境。目前有关法规不仅没有对于农村民间组织有特别照顾而且几乎是在限制其发展。当然,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还存在内部治理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其次,设立专门监督组织。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领导人的工作只是农村民间组织的一个附属功能。村庄治理结构优化还应当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相互间有一定制约,但是一些地方往往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兼任。因此,可借鉴家族宗族“合族耆老”每年年终查账的经验,同时也是借鉴当代公司治理模式,设立以乡村绅士为主体的监事会专门进行监督。一些省市已有试点,如2009年广东蕉岭试点村务监事会制度,通过复活乡村绅士的力量,来监督村委会。 [11]
第三,借鉴轮值制,将少数重要职务由符合条件人员轮流担任。目前,村民委员会治理体制下的职务基本都是稳定职务,担任时间较长,一任至少几年。由代表各方面利益的人担任一月、一季或一年一换的临时性职务,能够使各方面利益群体都能对于集体事务的运作情况有深入了解的机会,更能够对于占据最高位置的主要领导给予更直接的监督、制约。倘若仿效会馆、行会或慈善组织中的司月制设置轮值的村委会常务副主任,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干部任期的规定有所不符。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规定村会计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此可以考虑村会计职务的轮值制。像村会计这样的敏感职务,决不能由个别人长期担任,或由一把手兼任,而应当设置为半年或一年一换的临时性职务。
(二)进一步增强村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上述三类传统民间组织凡能行而久远者,均坚持了公开性原则,通过组织运作的透明性增强组织的公信力。相反,只能是离心离德、事业中堕。在古代家族宗族组织形态下,家长族长的个人情况很难隐瞒,而今村干部的一般情况也很难不为群众所知。不过,仍有许多公共事务,群众监督困难,如村财务、村庄重大项目招投标、收益分配、宅基地安排等。虽然当前村庄普遍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且制度上墙,但是所谓“公示墙”、“明白纸”多半形同虚设。即使公布一些数字和事务,也往往笼统、模糊,同样引起群众猜疑。2010年初,四川省某乡在网上不仅晒出自己的财政开支,而且还把每笔开支的去向都标示得一清二楚,连招待的烟酒钱也都不做任何隐藏。[12] 既然乡政府可“全裸”,那么村委会更应可“全裸”。主动“全裸”,固然很好,但是仍不如《上海茶业会馆条规》中所规定的董事随时有权查账。若规定每一个村民有随时查账权,绝对不现实,但规定村民代表随时可以查账能够做到。
(三)深化民主治理,形成民主机制
毕竟传统社会组织形态已经衰落,何况族权与现代民主要求格格不入,许多乡约、行规等与当代法治所遵循的价值观念有天壤之别。乡约规则虽然包含许多优秀传统文化成分,但其主旨仍然是以训导民众安分守己做顺民为旨归。本来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委托授权,但是一旦蜕化变质就异化为村民的对立物。当前,有的村干部仍然喜欢“家长制”、“一言堂” ,大小事情一人定夺。有的地方甚至是“恶人治村”。有的地方党委政府不相信村民民主能力,喜欢不正当插手村干部任免。这对村庄治理也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当然,目前选举优秀村干部也存在不少困难。总之,要建立群众信得过、自己干得了和干得好的村委会领导班子,必须相信群众,深化民主治理,一方面建立民主的内部治理机制;另一方面,优化外部治理环境。
(四)制定言简意赅、切实可行、合法合德、群众认可的村规民约
如上所述,乡村自治是中国历史传统。同时,家法族规、行业规范、乡约制度等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历史经验:国家制定法的实施,必须辅之以其他行为规范。当今农村,单靠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内的各种国家制定法显然不足以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也难以满足村庄治理的实际需要。因此,村规民约就成为村级治理的民间法依据。
对于村规民约,笔者认为,必须做到言简意赅、切实可行、合法合德、群众认可。不言简意赅,村民就不容易记住。当然,实施细则应当在语言简练的前提下详尽、操作性强。这也就涉及到切实可行的问题。再者,村规民约不应当与现行法律与现代道德相冲突。有些村规民约沿袭传统文化、道德习俗和家法族规,但是其中有的体现了传统文明的精华,有的为中性,但还有一些则为糟粕,如游街示众、“出嫁之女,祖业无份”等。群众不认可则不能体现民主,也无法执行。古代乡约作为村规民约是由乡绅提出的,因为在一般民众中有一定思想基础,所以能够被乡村各阶层接受,但是一般民众不是制定主体。今天村规民约的制定则必须有最广泛的村民参与,必须真正是全体村民意志的体现。
(五)加强乡村文化建设,增强村干部文化素质和廉洁为民的自觉性
前述族长的选拔不仅有宗法上辈分的要求,而且有道德标准。乡约的主要功能在于进行思想道德教化,不仅针对一般村民,而且重点针对家族宗族的重要成员。但是,当前很多村干部既没有马列主义水平,也没有传统思想道德修养。很多人谋求村干部的动机不纯,主要出于私利。借鉴传统民间组织的经验,应当把对于村干部的法纪教育、廉政教育制度化、经常化,把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的信念植入村干部头脑之中,形成信仰,转化为其自觉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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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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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仝志辉:农村民间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来自个案的经验[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0]王义:农村社会组织参与村庄治理机制探析——以青岛莱西市X村老年协会为例[J].社团管理研究,2009(10):31
[11]网易新闻:广东蕉岭请乡绅监督村委 村民大会可免村官[EB/OL].[
http://news.163.com/09/
[12]中国新闻网:四川“全裸”乡政府账本:烟酒招待费用一笔不落,[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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