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支流上的放木规则
2011-08-15 22:30:00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清水江支流上的放木规则
仔细观察,一棵大树吸收水分水是从树叶开始,无数片树叶接住降雨,然后顺着枝叉流到大树枝再从这流到树干、树根,森林、树木就是这样保持了水土。清水江好比一棵树干,它的支流乌下江(瑶光河)、小江、亮江等就像大的树枝,流入支流的无数条溪水如同这棵树的枝叉,而枝叉周围的树叶就是一片片生产杉木的林地。
一
木材采运也是过样的程序,首先要将一片片林地上的树木砍伐倒,去枝去皮,晒干后,通过“洪道”运到小溪边。在采伐时相邻的林地间认错了地界,就会造成乱砍;有时树木倒下时没有按砍伐者的预计方向跑偏了,压倒、压坏了别人家的木植,必然都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一般当事人双方都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便请寨老调解,“清水江文书”中有因错砍或压倒别人家树木的“悔过字”文书。木材运出通过之处,如果都是一家的林地就没什么问题,若过别人家的林地就会出现借道问题,这种情况两家或多家地主都习惯上安排了“洪道”或其它出路。有的在采运时为了自己方便,不按老洪道而开新洪道,破坏别人土地、树木,纠纷就会发生。这就要有相应的规则加以调整,“小江放木碑”就是调整此类问题的规则。所谓“洪道”就是山坡上将木材运下来的槽道,不能利用“洪道”或离江边较远地方就只能搭设棚厢,将木材用人口拖出来,棚厢分高、低、平三种,因地势而定,平厢紧帖地面,用圆木竖着接铺,上面横着架上树枝用绳捆紧,如同铁道铁执轨,几个木夫用杠子拖着木材从上面经过,高的就是搭起离地面一两米高的木架,将木材拖过。木材运到小溪顺水而下这叫“赶羊”,单木经过一段漂流就到了支流,由于支流水面较为宽阔,就可将木材扎成小排放下,从此支流的规则就开始发生作用了。
锦屏具山谷纵深、溪河较多,山上的木材籍以漂流集远,林农多以拽运“客木”微取“水力银”(运费)来维持生计。所以在各溪、各河形成画地为牢,分段把持的木材运输格局。支流的规则形成要上溯上到开浚河道的历史上,“江步”一词,指河段,或指水路运输木材的一段江河或溪流,是锦屏县内旧时木材运输的专有名词。“河通顺流,遂与上下沿河民分段放运客木,以取微利,江步之所由来也”(详见《永定江规》碑]。乾隆、雍正年间朝廷命清水江干流、支流人民疏浚河道,以利于木材水运,干流疏浚经费和人力由政府统一调度问题不突出,而支流疏浚的费用和人力由于政府力量有限顾及不到,由沿河各寨出钱出力来疏通,这样在木材通过该段河道时各寨就有了分成的利益要求。疏通河道时由于各寨距江远近不同,出钱、出力的多少不同,对利益的要求自然也不同,如何平衡这些关系,让各寨都能满意,经过大家磋商、争议,甚至诉讼由政府裁定等不同方式,最后形成了各寨都认可的规则,然后或通过合款立约或刻碑明示,以期各寨共同遵守。
二
亮江这条河长约百余华里,曾被分为20段,长者五六里,短者有二三里。清乾隆嘉庆时期,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十分火爆,沿江各寨人等竞相揽运客木,滋生异端,相持不下者只好在府署堂上对籍公堂,以求府署公断。嘉庆十六年(1811年)鬼鹅寨(今向家寨)向宗开等在黎平府呈控高柳寨向国宾等,即所谓“江步”纷争。历史上高柳寨族众人多,距亮河十里而居,而鬼鹅寨不满20户,人力单寡,却紧临亮江而栖。乾隆九年(1744年),黎平知府令沿河居民整理河道,高柳和鬼鹅共同整理了亮江河道长15华里。由于高柳离河较远,这段河道历年的客木水运均由鬼鹅承运,年交租银四两二钱给高柳,“后因结讼和息”,认纳三两八钱。就在1811年高柳寨以人口多、利益少,要求以后放运木材作九瓜分运,高柳八瓜,鬼鹅一瓜,并向木商们申明,流经这段河的木材即由高柳放运8年,再轮到鬼鹅放运1年。鬼鹅向宗开等不服,酿成争讼。官府经一番查询后,根据两寨人口多寡,黎平知府徐立御审断:“着分为六股,鬼鹅运一年后,高柳接运二年,周而复始,永定章程。现存高柳下寨锁口桥头的《永定江规》碑,镌刻的就是黎平知府对高柳、鬼鹅做出裁定的“江步”碑(《永定江规》碑(载姚炽昌选辑点校:《锦屏碑文选辑》,第54-55页)。
培亮《拟定江规款示》碑调整的范围包括培亮、罗闪、孟彦等26个村寨。培亮村位于乌下江西岸,其它各寨也在乌下江中游和下游地区。清代锦屏林业贸易兴盛,对乌下江流域这一盛产杉木地区的木材需求量加大,根据木材采运过程中山间拖木、江河排运分段进行,互不侵犯、利益均沾的传统原则,各寨在乌下江中、下游均应占有“股份”,但一些地势有利的村寨对经过所管江段木材行使放运“专权”,为争夺木材放运专利,各寨之间经常发生纠纷,一些纠纷不得不到官府解决。为协调各寨之间的利益关系,传统的款组织发挥了作用,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四月二十二日众寨头人同心刊立这一“款示”,规定:“爰因约集各寨头人同申款示,永定条规,上河只准上夫放,不可紊乱江规;下河夫只准接送下河,须要分清江界”,试图通过明确界分上下河,来达到来保障自己村寨经济利益的目的。
三
从上面两次纠纷和两项解决方案可以发现以下三项原则:
1、“利益均沾”的原则。木材贸易就是为了获利,在林木的种植、采运、买卖过程中林农、木夫、排夫、山客、水客都要获利,以维持生计。培亮《拟定江规款示》说:“我等乌下江沿河一带烟火万家,总因地密人稠,山多田少,土产者惟有木植,需用者专靠江河,富户贩木以资生,贫者以放排为业”。高柳和鬼鹅曾同样付出了整理河道的义务,但由于住地原因,所获利益却相差悬殊,所以高柳必然会提出新的利益要求。本来鬼鹅是从高柳寨分出的小寨,两寨之间有很近的血缘关系,但在利益面前仍互不相让,闹到官府,最后由官府做出了两寨利益大体相当并都能接受的判决。
2、“定分止争”的原则。在利益面前有些人就会破坏规则,而法的功能是定分止争。培亮《拟定江规款示》说:“尝思江有规而山有界,各处各守生涯,或靠水,或靠山,随安本业,是以乡村里巷恪成规,……自迩年人心刁恶,越界取利,下江夫属之上来包揪(撬)包放,上河客沿江买卖即买即卖。……即不顾万户之贫,惟贪一己之利息。彼是以逸待劳,我等坐以待毙。由是人人疾□,个个伤怀。所以须要分清江界,“上下游久久账目,各有契约为凭。如有争论,不准阻木,只许封号银两,问清底实”。
3、维护稳定原则。侗族地区(也包括部分苗族地区)款组织是为了某种目的而结成,不一定只是为了达成联合军事防御,有时却是为了某种经济目的,这一点且不可忽视。其中“小款”有时就是由同一河流的数十个村寨组成,沿河的各村寨试图通过这种“合款”的形式来维持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同时政府也鼓励这种合款,来稳定当地的社会秩序,并能满足款组织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的的犯罪者的“送惩”要求,如培亮《拟定江规款示》第七条:“如议□优设故生端油火等情,各寨头公论,自带盘费,捆绑送官”。如有还敢重蹈前辙被拿获者,禀公罚处,不服者送官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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