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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讨字约”中的习惯权利——清水江的客(难)民、苗民的土地权利样态

2011-09-13 08:56:50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清代民国时期,清水江地区农民常常书立一类“讨字约”,来协调他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土地利用关系。现在留存下来的这类“讨字约”,大都在字约的首部冠以“立讨字”、“立讨××字”“立求××字”。尽管“权利”的词汇进入中国是晚近的事情,但是在西方法典化时代以前,权利已经呈现了丰富的样态。尽管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权利”与西方社会权利可能有种种抵牾之处,但是并不妨碍本文借用“权利”的表达。本文拟就清水江之“讨字约”中的习惯权利作一讨论。

一、“讨字约”与客民、难民的习惯权利

清代清水江地区,杉木商品经济的繁荣,吸引了大批外来移民,参与杉木林人工营造。其直接的证据就是本地农民向外省(主要是湖广)农民出具的卖山契和外省(主要是湖广)农民书立的佃山栽杉契。[1]但是,卖山契和佃山栽杉契,一般不会告诉我们,这些外来移民的生存状态,特别是居住、死葬的情形。他们大多可以通过佃山栽杉契,获得造林生产用地;少数积累较多财富的外来移民可能通过卖山契,获得山场产业。但是,客居他乡异土的他们,并非都能“挖”到第一桶金,返回原籍,或在异乡购田置业,安居乐业。他们寄居异乡,怎么才能拥有立锥之地?或客死他乡,怎么能有异乡的一抔黄土?这是需要深究的问题。

㈠客民的盖棚住坐权

清水江的佃山栽杉约和徽州的租山约,均无“盖棚住坐”的约定。清代的徽州府志和祁门县志均有异藉棚民租山的明确记载和棚数、棚民的统计。[2]但是,清水江地区的府县志均无棚民的记载,因此,以往的研究,都不敢断言清水江存在和徽州一样的外来栽手的棚户。

下引的一则“求贴字”就可以充分证明,清水江地区外来栽手移民,可以通过字约,获得“盖棚住坐权”。

求贴字人林登富,为因佃种文斗主家李兴才之山,缘彼处陡险未便居住,情愿请亲友人等,于中求借到主家姜之谟、之正、启周、启华、启勋等之山,地名难污思色,住坐盖棚,日后不得为非作歹,停留面生不法之徒。如有此情,将字传官,今恐无凭,立求贴字是实。

     凭中李世荣、唐和高、林俊位

嘉庆二十年七月十四 代笔 德贵[3]

该则1815年的字约中,栽手林登富,佃种文斗寨李兴才的山场,本应在李家山场居住,但是由于山场陡险,不便居住,因此向姜之谟等“借”山,住坐盖棚。并承诺不为非作歹、停留面生不法之徒。

该则字约就证明,尽管在清水江的佃山栽杉约中,尽管无栽手盖棚居住的字面约定,但是栽手的“盖棚住坐权”是不证自明的,是一项“乡例”赋予和保障的习惯权利。但是,这则“求贴字”则是一项约定的权利,并非习惯权利。

㈡难民的居住权

除了栽手客民之外,还有一种类似战乱时期的“难民”清代清水江地区农民起义战乱时有发生。战乱一旦发生,为防止间谍混入,人们行动迁徙受到限制,禁止客民出入,形成了“难民”。无论是栽手客民,还是土主,都有不得通匪的义务。给予客民“搭棚住坐权”的土主,往往要求客民出具“讨居住字”,保证不通匪。而官府也要求土主出具保结(担保书),保证客民并非匪徒,且不通匪。否则,客民将被驱逐出去或收拘,丧失居住权。下面的1857年的“立讨居住字”就是例证。

立讨居住字人凯里人王老兄父子弟兄,情因反□逆匪攻打地坊(),固官示严查各乡所有外人,恐与逆匪通情,概要革除。兹蒙主人出具保结与地方首事等,倘日后有暗串逆匪,行凶霸道,客反欺主连累等情,任凭主人通知地方,送赴官衙,客户无异。恐口无凭,立此讨居住字为据。

代笔人柱属居大平杨廷光           

咸丰七年十一月廿三日立[4]

㈢难民的“拕种”权

咸丰、同治年间,苗民起义爆发,使得不少农民离开故土,躲避战乱,田土山场产业,被迫弃而不管。难民在异乡为了维持生存,只得向山主讨山拕种粟米、玉米等杂粮度日。下面的1867年的“讨地拕字”就是例证。

立讨地拕字人盤里寨杨有举、有学弟兄,为因反乱,地方强盗占住,逃出中营平鳌寨,无奈度日,自愿求到姜海龙之山场一大块,地名荣昌,界限上做刀尖凭岭,下抵鸟堵溪,左冲与文斗名卿之山,右上截凭姜彩之山,下截以冲蟠至岭,与卓英之山为界,四字分明,其山主家姜姓先拕过,早以栽杉俱成,求到拕种姜姓之山,只想拕种得饭度日,杉木栽手杨姓不想股手之情,此山既不种饭之后,任凭姜姓修理、发卖、砍伐管业,种地之人并不翻悔异言,恐口无凭,立此讨地拕字为据。                      凭中 韩老喜

         内添一字                 代笔 姜克明

同治六年正月十六日                    [5]

该字约中,杨姓弟兄就是战乱难民,向姜海龙讨得一块杉木幼林地,拕种杂粮。

㈣客民并无“葬坟权”

在清水江地区,外来客民一般并不能通过“立讨字”,从山主的山场中借得“一抔黄土”安葬故去的亲人。坟地的买卖一般只在本寨、或邻寨间进行。亲房、同族之间,可以通过“立讨字”,取得在别人山场上的“葬坟权”。

但是,客民往往只好“偷葬”,下面一则1811年的“悔错强葬坟营甘伏字”就是例证。

湖南元洲大腾敞,又搬至文斗之山吴正明叔侄、凤学等先年居住井东,为因命运不行,於道光十六年五月初一日母亲亡故,无处安理,於音堆山,并未讨过山主姜述圣、绍吕、大集、载渭、通戴、陆通、龙通理等,山主查知,请中理斥我吴正明叔侄等实属强葬,未报山主,央中再三苦求,蒙山主念在已葬,自愿登门,亲笔立此强葬悔错甘伏字与山主,只许我吴姓葬此这一棺,日后不许强蛮再葬,又不得藉故争论山场。今凭中哀求山主之地,左右上下四周连坟在内,只许五尺宽之土。余坟管之外,任凭山主招别客拕抉栽种,我吴姓子孙不敢妄为多事,以坟争论。日后倘人心不古,如有外加另葬等情,山主批此字送官,我吴姓自愿起扦搬往别处,亦不得藉别情所害山主,今欲有凭,立此悔错强葬坟营甘伏字为据。

凭中 姜廷智、绍牙、通义、朱镐、高显荣、杨玉堂

嘉庆拾六年五月十四日亲笔吴光琳立[6]

由该字约可知,吴正明等是湖南的客民,来贵州锦屏先后居住过“井东”、“文斗之山”两个地方,因母亲亡故,偷葬进文斗寨姜述圣等的坟山,被发现产生纠纷。最后,山主让步,给了吴正明“五尺见方”的山土的“葬坟权”。本地土著之所以不愿给客民的“葬坟权”,是因为两点:一是担心此后客民及其子孙以坟争地;二是担心客民继续偷葬、“强葬”。

二、“讨字约”与地役权

㈠檐水地役权

清水江苗族侗族地区的干栏式民居建筑,依山坡聚集,很少挤占农业、林业生产用地,十分注意节约土地。当然,相邻民居之间会发生檐水滴在他人民居范围之内的情形,且檐水对于木质结构的房屋的潮腐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他们一般能通过“讨字约”,设定一个檐水地役权。下面1874年的“立讨字”就是例证。

立讨字人王玉榜父子,为因新造屋宇,所有转角半间簷(檐)水滴在王建坤之地,倘日后王建坤监(建)造,任凭伊锯械此转角簷(檐)水,二比不得争持,恐口无凭,立讨字为据是实。

请笔龙道青

凭中王秀榜、安礼

同治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立讨字[7]

据此可知,王玉榜父子新造屋宇,檐水滴在王建坤的地面上,王玉榜向王建坤出具“立讨字”,请求王建坤“容忍”,直到王建坤建造新屋。当然,檐水不能直接滴在别人的屋顶上。

㈡通行地役权

搬运木材是清水江地区的经常性的生产活动之一。而地势崎岖不平又是其基本特征。在搬运较长的条木时,则需要在道路之外寻找和借用空间。他们一般通过“立讨路字”,设定一个通行地役权。见下引的1937年的“立讨路字”。

立讨路字人中仰寨陆志尧,办有条木经过加池寨头之园地,登门讨到姜文煌、文正名下私地承让经过,不许损坏,如有崩毁,自愿修补,口言无凭,立此讨字为据。

                         中人姜锡珍

民国贰十六年亲笔立[8]

㈢洪路地役

洪路地役权,又称为放洪地役权。[9]木材在山上砍伐后,一般要选择合适的“洪路”(陡直的、顺滑的山坡坡面)滑送到山脚的溪面,既节省搬运的劳力,又可以防止摔损木材。但是,合适的洪路可能在别人的山场上,需要向对方出具“立讨洪路字”,设定一个洪路地役。下引的1848年的“立讨洪路字”,就是例证。

立讨洪路字人彭太和,为因生理砍伐木植一单,无路过放洪下河,自己登门讨到姜绍雄、昌基、陆绍机白号山,蒙情湘(相)送,放木下河。日后不得在(再)放,今恐无凭,立此讨字是实。

凭中 李天才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 亲笔立[10]

三、“讨字约”与地上权

㈠安仓地上权

    清水江苗民的粮仓,建在水洼或水塘之上,用青石块垫基脚,六根木柱置于石墩上,用横穿枋将六根柱子连起来,再装楼板和壁板,就成为粮仓。需取谷物加工时,用一架木梯攀缘上下,极为方便。仓顶盖小青瓦或杉木皮,避雨防潮。水上粮仓既防虫蛀鼠吃,又防火灾,避免损失。但是,并非每家都有合适的“仓地”,他们一般“立讨字”,在他人仓地上建仓。下引的1817年的“立讨字”,就是例证。

立讨字人本寨王贤生,情因无处安仓,讨到王正乾、晚仔二家名下仓地一间,若后得地安置,其地仍归原主,不得以讨占业,今欲有凭,立此讨字存照。

               代笔王正学

嘉庆二十二年□□□□六日立[11]

㈡猪圈地上权

今天,清水江地区苗族过苗年,每家要杀三、四头猪;苗家三层木楼的底层,一般设有猪圈,人畜共居。但是下引的1943年的“立讨字”,则证明他们也曾将猪圈单设在居所之外,而且是在他人的园地建猪圈。

立讨字人魁胆寨王德风,情因缺乏地基,猪蓄无处所安,只得借到本族王增锡、豪堂、禄园地壹团,上依坤求,下依锡茂,左依桂生,右依坤球坎为界,今蒙愿借,日后不得藉故妄争,来年自备,得有地基,将猪圈搬出,地归承借人管理,不得异言。恐说无凭,立有讨字为据存照。

     亲笔

中华民国叁拾贰年九月十四日[12]

㈢屋基地上权

清水江地区,能够作为屋基的土地资源非常有限。但是,寨民之间相互提供方便,通过“立讨屋基字”,在他人的土地上“凑足”空间和面积。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兹引三例如下:

立讨屋基字人姜吉兴,为因所配横屋半间,今讨到上下屋姜德兴、老式、学道、学明、学开叔侄象等之基半间,上凭吉兴所居之旧基,下抵东凤埋岩为界,左右凭四柱为界。恐日后大众拆旧新造华居,此基在大众管业,日后众等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讨字为据。

凭中 乡正 秉智、姜发春、作开、杨大本

光绪九年十一月初四日姜奉箴立[13]

    这则1883年的“讨屋基字”中,姜吉兴在乡正等中人的见证下,立讨字,“凑借”邻居(上下屋)的半间屋基。

立讨字龙爱良,今讨柒尺地箕(基),上抵花开路,下抵老坎,左抵送字人正桥,右抵讨字人为界,双方并无意(异)言,若不坐地归送字人,立有讨字为据。

      讨笔人王德风

公元一九八五年九月初六日立[14]

这则1985年的“讨字”,令人费解的是“若不坐地归送字人”中的“坐地”,笔者揣摩应该是“以地换地”的意思。因为下面一则龙爱良、王德风参与订立的“换字约”就是佐证。

立换字人本寨龙爱良,情因将屋地基换五尺,分界双方自愿,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特立换字为据是实。

凭中 王德润

笔人 王德风

公元一九五三年九月十六日[15]

毕竟,地基是重要的稀缺资源,有偿取得或互换,符合他们的传统的交易公平观念。

讨字据

今有□□王耀远,因建设造房之用,特向本村王政桥讨地基壹块,为建造地□,地主一屋滴坎下,望送主给予支持为荷。

                            此据

                              讨地人王耀远

                              玖捌冬吉日[16]

这则1998年的“讨字据”,再度证明这种“讨字约”不只是一种地方行为习惯,更是一种习惯权利的契约表达传统。

㈣葬坟权

清水江地区,人们笃信风水,对于坟地的选择也是有讲究的。在没有合适的坟地时,则通过“立讨字”,在他人的坟山上取得“葬坟权”。兹引两例如下:

立讨字人杨岩贵、杨贵林、贵锦,为因母亲亡故,无处安葬,弟兄三人哀讨到亲戚彭荣德、彭高祥、高元、高明叔侄三转滩鸬鹚刑安葬,准葬一棺,日后不得妄葬。今恐人心不古,立有讨字为据。

                 凭中 龙秀科

                 亲笔 杨胜玉

同治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17]

   这则1874年的讨字约,订立在亲戚之间。

立讨字人王宁标,祖父逝世,无处安葬,自己上门讨到本寨王秀荣领闲便大禁山,安葬一冠(棺),经双方言定,勿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有讨字为据。

亲笔

民国六年三月七日[18]

这则1917年的讨字约,订立在同寨寨民之间。

四、“讨字约”与房屋、菜园租赁

㈠“讨字约”与房屋租赁

清水江地区,房屋买卖一般发生在房族内部。可是,出卖之后,又通过“讨字约”取得房屋的居住权。下引1925年的“讨屋坐字”,就是例证。

立讨屋坐字人本房姜炳成,为因自己之坐屋卖与本房姜元贞管业,今无处安身,仰讨本名所卖此屋之股居住安身,别无他意。倘日后买主来次屋居住者,讨主自愿善退。恐后无凭,立此讨字为据是实。

                     凭客亲  姜肇廷

                     代笔    姜梦熊   

 民国乙丑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立[19]  

㈡“讨字约”与菜园租赁

清水江地区由于地形破碎,灌溉条件差,菜园是非常稀缺的农业土地资源之一。农民之间出租菜地,名义是“讨”,实应为有偿租赁。兹引1873年的“立讨字”为例。

立讨字人杨岩贵兄弟三人,今因无处种菜,讨到彭荣德、彭高祥、高元、高明叔侄包脑坎下地一副(幅),光凤田坎上园,团盤田坎上地一副(幅),共计三处,不许乱种寸,土各有主,日后复任从彭难为业。今欲有凭,立有讨字是实。

凭中龙秀科

亲笔杨秀玉

同治十二年八月十一日[20]

五、“讨字约”的限度与通行和檐水相邻权诉讼

前面的探讨,似乎给我们一种强烈的印象:清水江的“讨字约”,是一条神奇的“丝带”,将客民和苗民之间、苗民和苗民之间的围绕土地(乡土)的各种利益关系,编织得和谐有序,俨然是契约自治、自足自洽而无讼的理想社会。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对土地有着多种多样的需求,存在明显和潜在的冲突,并非“讨字约”就能完满地协调的。当然,《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契约自治”的原则,也并不意味着“契约万能”,并不意味着西方自此就没有了契约纠纷。

下引两份清末民初的诉状稿,分别是争持二比的。

为阻路毁房、父子继恶、告恳严究。缘△父在日,於光绪年间平(凭)中用价,与姜培元得买侄屋坎下园地一幅,计基六间,原与姜贵长、后向姜宣铎所买之地紧逼相连。△父自买之后,随(遂)於此地起造牛棚猪圈,△之牛棚在左,伊屋在右,多历年所出入,亦系老路。田右达左,并无他异。独姜贵长后於此地加配住屋未卜,与△有何嫌隙?呈於之事,中旬冤遭姜贵长□□其老年之父,平空混阻,不准△家出入喂养猪牛,动辄藉老放死放虿,即△屡□畏让出入由△清水沟内,伊复睡於沟中,出莫法,只得经请团甲姜启琳、周尚吉、张明利、姜增寿、姜献达向理,奈伊父子横不顺情,坐视不耳,又於十八日藉以天降大雨,横称△之牛房檐水滴溅伊壁,□於次日,不分皂白,父子将△猪牛房屋概行毁拆。 △复经平(凭)原中等验明可质。以此欺人无厌,民不聊生。如不□恳拘究,窃△多年之业,一旦被其恶阻有碍出入往来,且△并非平街地方,基地皆系高岩陡壁砌猪(筑),除此并无他路。眼见阻△出入,断△生机。不已告乞。

台前作主、赏准差拘、严究以儆横恶而安良业

批准传讯察究卖契呈验[21]

    这份诉状稿尽管没有出名(以△代替),但是联系下面的诉状稿,可知它是范天长的诉状稿。

为栏檐淋屋、利己损人、诉恳劈诬事。缘范天长以阻路毁屋等情具控民子贵长在案,理合诉明。情因民等住屋一向三间,范天长屋在民后檐坎上,民屋基低矮,在下邻居素睦无隙。去冬伊与姜培元买民左邻空地,起造牛栏。殊伊利己损人,将栏檐木皮接连民屋左壁,每于雨降之日,洗滴不堪,板片俱湿,室内成塘,恐其久远屋易腐烂。兹至今春,又虑被雨降淋。并因伊屋右旁,现有大路通伊门户,多历年所出入无异。今伊欲于民屋左边新开一路,仗财作胆,估将民屋后堤坎蛮要毁拆,民恐坎拆屋奔,阻止不允,有拂恶心。伊遂请中团总姜启琳、周尚吉、张明利等,向民理堪。民当指看告明,中等斥其“新路不开、旧路不塞”,至于栏檐木皮并斥收缩,以免淋民之屋。伊不肯收,民等当中抽缩木皮尺余,以免雨淋,事已省息。讵料伊恃财多,朦混中证,敢控诬呈。忽然公差往传,民闻骇绝。证等亦称“好事害及穷人”,今虽告虚,致审不难实出。为此诉乞。

大老[]台前作主赏准集讯、实究虚坐、严儆横暴、以安良民、沾恩不朽。

具诉民姜延福年□ 抱告姜贵长 年□ 住瑶光距百四十里[22]

联系两份诉状稿,可知:一是范天长的房屋位于姜延福、姜贵长的房屋的后檐坎上;二是范天长买得姜姓房屋左侧空地,并建造猪圈;三是范姓的猪圈檐水,可能滴溅姜姓房屋的左壁;四是范姓要在猪圈和姜姓房屋之间开条新路,通往范家大门,可能会将姜家屋后的堤坎“降坡”;五是姜姓已经将猪圈的木皮抽缩;六是姜延福老人睡在房屋的左侧檐沟(靠近猪圈)上,不让范家出入猪圈。由于姜延福年老,因此由其子姜贵长作为“抱告”。

由于没有其他的资料进一步帮助分析,无法深究。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涉及到相邻权中的通行便利、檐水排泄问题。

“新路不开、旧路不塞”是一条民间谚语,可以视为一条习惯法规则。但是这条规则也不是绝对正确的,不可更改的。前文所讨论的“通行地役”和“洪路地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的突破。

六、“讨字约”与权利

一个“讨”字,似乎隐含着一种“先天”的尊卑贵贱。似乎与权利的平等特质格格不入。但是,“讨”字“从言从寸”,本身就不仅意味着话语和主张,而且意味着长短、轻重和算计。揆诸清水江的土地利用现实,客民与苗民之间、苗民与苗民之间,从生产到生活,从吃到住,从拕种杂粮、种菜园,到搭棚坐住、新造屋宇、亡故安葬,无一能够离开土地。清水江畔的苗民和客民无不自觉或不自觉地“算计”着一寸一寸的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在这一点上,又是平等的。

一个“讨”字,似乎让人联想到“无偿的施舍”。施舍完全是一种道德义务,是取决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但是,我们会发现“讨字约”是双方自愿的,是等价有偿的。“讨”既反映了一方的要约,又反映了一种交易的委婉策略(尊人卑己、促成交易),更反映了我们传统的“外义内利”心理结构。前文所讨论的土地习惯权利,均为民事权利,自然不会是从无偿的施舍中得来。

“讨字约”中往往在约定一个权利的时候,也在约定着相关的义务,保护着一个更大的利益,防止未来潜在的纠纷的发生。比如讨字约在设定一个安葬权的同时,也是在防止“以坟争地”的风险,是在保护更大的地权。

提出发现“讨字约”中的习惯权利,不仅因为“讨字约”订立之时中国并无民法典,而且因为这些习惯权利是通过延续200年“讨字约”的形式来约定的,还因为这种形式已经被清水江人的观念化、内化、程式化,不顾今天国家制定法的规制。比如“讨地基字约”。

“讨字约”中的习惯权利,是约定的。立“讨字”,本身是清水江地区的一种优良的行为习惯。但是,在清水江的佃山栽杉契中,客民栽手的“搭棚坐住权”,就不是双方字面约定的。但是,它是一项“不证自明”的习惯权利。它来自佃山栽杉的生产实践的要求,来自修理和管护杉木幼苗的需要,来自杉木栽种实践理性(或称“乡例”,或称“自然法)。



[1] 贵州省编辑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18页。

[2] 杨国桢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

[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7页。

[4]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3页。

[5]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7页。

[6]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页。该书将其判读为“吴正明等讨还坟地字(道光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似乎有误,应该是“悔错强葬坟营甘伏字”。

[7]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73页。

[8]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8页。

[9] 程泽时:《清代锦屏县木材“放洪”纠纷与地役权问题—从加池寨和文斗寨的几份林契谈起》,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4期。

[10]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5页。

[1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59页。

[1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5页。

[1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6页。

[14]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7页。

[15]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页。 

[16]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8页。

[17]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17页。

[18]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7页。

[19]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83页。

[20]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4页。

[2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4页。

[2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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