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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文书中的“填补责任”

2011-09-13 08:59:31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民法学的通说,一般认为,民事责任制度,不仅经历了一个古代以人身责任为主,到近现代以财产责任为主的转变历程,而且还经历了一个从补偿性,到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例外的转变历程。[①]对于前一个转变,王泽鉴先生认为,在罗马法及日尔曼法上,债务人是以其人身负责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径为直接强制,拘束其人身,并可将其贩卖为奴。由于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基督教教义的传播及公权力的日臻发达,这种对债务人直接强制,使其屈服于债权人的意思及实力因素,渐次消退,给付当为(Leistensollen)的伦理因素,渐次增强,经过长期的发展,终于演变成为纯粹财产责任。对于此种由人至物的发展历程,各国法上皆有之。[②]日本学者我妻荣则概括为债权逐步实现了非人格化[③] 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事责任制度是否也经历了相同的两个转变呢?笔者以清水江文书之字约、状稿资料(没有涉及人身伤害的)作一探讨。

 

一、失火责任的演变:“火殃头”→赔钱赔礼

清水江苗疆,山高林密,苗寨木楼密集,火灾隐患难免,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常常造成财产损害。为了防患未然,苗族习惯法对失火责任有规定。既有“火殃头”的刑事责任规则,又有赔钱赔礼的民事责任规则。从现今留存的、相关的清水江文书看,清代同治以前可能苗寨里更多地对“火殃头”行使“火刑”,此后更多地要求火灾致害人赔钱和赔礼。在民间调解中,既要求赔礼,又要求赔钱。在控官诉讼或调解中,则只要求赔钱。

㈠“火殃头”:失火焚害屋宇村寨罪

锦屏县瑶光乡一带,至清同治年间,还存在一种“火殃头”的火刑。它是针对本寨寨民,失火焚害村寨屋宇,造成大面积火灾或较严重损害的过失行为的。按照现代刑法理论,它是一种类似失火罪的过失犯罪,但是它不实行责任自负原则,把责任让失火的家庭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而且是“火刑”(烧死)。但是,并不追究造成损害的“火殃头”全家的民事责任。下引一则民国初期的诉状稿就记载了“火殃头”。

副 状

为妄谋祖业、造契罩争、而又串势鲸吞、诉请传案讯究、判令缴销伪契、以杜后患,依法除去侵害、而维业权事。

缘民自祖太公姜开良遗下道光年间所置,坐落杨污杉山一幅,约木三百余株,历经祖父姜化理,及至民父姜祖送,以及於民。不幸民父在日,於同治年间,家起火灾,焚害地方屋宇,所受罪名曰“火殃头”。按囊昔专制时代,人命无权自由,必捉“火殃头”全家大小丢入火墀烧死,民父惧之,暗挈老幼夺命,潜至柱属润洞,匿住数十载於兹。迨至民父仙逝后,民於民国十九年六月间,由润洞迁旋(徙)故梓(瑶光加池)安居。对于祖遗产业契管无异,本年二月下旬,民将杨污杉山之木售与姜兴标于润二月初边砍伐,忽有被告姜元翰出而封阻,民不胜愕异,乃请经地方姜锡珍、姜显堂向姜元翰理问,答云此山系伊之业,现与别人纠纷,尚在告案等语。查被告答言,其所与别人纠纷,乃系因另一幅涉讼,其山乃在民杉山之左,被告对民之山意图混业,故为是言作答耳。第二次经原中去问,被告忽出一纸伪契,藉伊之山越界罩争业权,横不讲理,姑勿论是否虚实,惟察民遗祖业,历代执契内容四抵清白,契约可凭,临讯呈阅。被告妄贪妄谋,伪契罩争,其原因窥民忠厚可欺,故乘民卖山杉木与姜兴标砍伐时,妄据伪约封阻,诡行迅雷不及掩耳之计,一面封阻,而一面将民此山之杉,串活瑶光乡乡长龙仁林承买砍伐,但龙仁林恃其乡长之权,无所无贪,无所不为。被告串活乡长交易,民不敢惹。况民一介平民,无势无能,毫无力量,眼见契管祖业,被所藉山罩霸,难以保守,情实戗心,迫不得已,只得诉请钧座鉴核,准予票传被告到案讯究,判令当庭缴销伪约,以杜后患,依法除去侵害,而维业权,不胜受赐之至。[④]

据该诉状稿,原告的父亲,于同治年间(1862-1875)失火,焚烧掉村寨其他人家的屋宇,酿成重大火灾事故。被告的父亲担心,全家老小要以“火殃头”的罪名,被处以“火刑”而烧死,于是全家逃到天柱县的润洞寨生活,直至其父逝世后的1930年。1930年原告从润洞寨迁回加池寨,仍然根据其祖太公遗下的契约继续管业山场林地,并与他人争讼。

《大清律例·杂犯》条例规定有“失火”和“放火故烧房屋”两个条款,区分故意和过失,规定不同的刑罚。其中,“失火”规定:“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监候;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显然,国家刑法要比苗族民间习惯法的“火刑”理性和文明得多。

原告一家外逃,躲避“火刑”,但是并没有丧失其山场。

㈡赔钱、赔礼

⒈失火调解中的赔钱赔礼

村寨失火事故发生后,常常民间调解,处理纠纷。一般是致害方向受害方送酒水赔礼,并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弥补经济损失。这里的酒水,是指一方请寨老、耆绅、甲长等中人主持调解,一般要买酒肉招待中人,而所花费的酒水钱。下引一则1893年的“收条”,就是例证。

先年本寨

显智、显邦放火烧我等公、私山,请中理论,培(赔)我等酒水并收他来钱十千文。

光绪十九年弍月廿七日本房

天贵烧我等莲花山之木,共山、私山,请中理论,赔我等酒水并收来钱六千四百文。[⑤]

    该则清末的收条中,涉及两次失火事故,一次是致害、受害双方同属一个寨的,另一次是双方同属一个房族。送“酒水”赔礼,送钱赔偿火灾损失。当然,赔礼还有一种形式,就是“立错字”。下引1948年的一则“认错字”:

番达连共山,被塘养村持维森失火烧在民国卅七年二月一日,业事请求众山友等培(赔)礼,经亲戚姜廉仁、廉昭、宗铭、建才等调解,主有错字弍纸载事,存一纸,地主存一纸。

错字存在元仠家  仁昭亲笔

民国卅七年二月二日  [⑥]

这则“认错字”中,只知道立错字赔礼,但是不知是否送酒水,是否赔偿金钱。民国时期的失火事故调解,多立此类“认错字”。兹再引一则“认错字”如下:

立错字人塘样村杨维厚,情因去岁九月,因运不顺,失火所烧姜源淋之六百山一块,该姜源淋於本年正月内到达本□,接请地方父老龙甲长有政,与民理论。窃民有案可查,只得无奈,夫妇二人相商,仰请原中龙甲长有政,代民邀求说另,日后不得异言,持立错字是实为据。

凭中代笔 △△△

民国三十五年正月廿六日 [⑦]

⒉诉讼解决中的赔偿

失火或放火事故中,致害人可能不清楚。民国时期,受害人就只得向官府控诉。下引一则1928年的诉状稿,就是例证。

为纵火烧山、毁坏杉木、恳准存案、以□农林事。缘阴历本月十九日,竟遭不良之徒,由地名板皆威大路边放火,延烧五六里许,烧坏民等祖遗杉山子木五处,地名板皆威两冲三岭;又地名党周一大山岭;从故盎山一所,四冲五岭;又地名党吼山,两岭三冲;又地名燕子山一所,五岭四冲。约毁子木壹万余株,適因天气旱燥,焦枯殆尽。民自开山挖栽,逐年薅修,费尽若干钱谷。泣思民等地方多田少土,靠杉木一宗为养生之计。一旦毁尽,活杀全家,受害不堪状矣。现已悬赏密查,谅必天不盖恶,查获放火真犯。俯叩  恩星从严惩治,照数赔偿,庶几将来者自警,而农业不致废弛矣。为此预先具呈。叩乞

县长台前作主,赏准存案,实沾德政。

具存诉民 姜元贞、元瀚、元灿兄弟、华丕

戊辰九月廿日递稿[⑧]

据此,该火灾事故烧毁一万余株杉木“子木”,对于“靠杉木一宗为养生之计”的锦屏县加池寨的苗家来说,不啻“活杀全家”。但是,放火真犯不清楚,于是先向锦屏县县长“存案”(即不知被告的情况下)告诉,要求“照数赔偿”。

即使是在官府主持下,或判决,或调解,通常是赔偿,并没有赔礼。兹引一则收条如下:

今收到加什寨

姜源淋缴来火案所赔姜文彬杉山数目价,制钱捌仟八百文,内欠数弍百,居内收到,发给交文彬领清了结是实。此据。

经理人姜尚镛、志士  夏历五月初七日局长(方印)手收证[⑨]

该则收条是姜文彬向锦屏县团防总局或瑶光团防分局出具的,且有局长的方印,可惜字迹模糊不辨。“制钱”可能是指清代的铜钱。此收条可能是清末,也可能是民初。

二、错砍责任只有赔礼和赔钱,并无所谓的“人身责任”

自明朝采办皇木以来,杉木是清水江苗疆最为重要的一宗商品。尽管苗民执契管业、埋岩为界,但是错砍杉木时有发生。现有留存的清水江文书资料,尚未发现在处理错砍纠纷中出现“人身责任”,只由赔礼和赔钱。兹引两例如下:

立清白字人中仰寨陆受田叔侄等,为因割秧草与刚楮之木,被加池寨姜开周所割与砍伐,意欲具讼,蒙亲友不忍坐视,於中劝解商议,姜开周作银拾两柒钱弍分整。一概清白,日后不得籍此复行,如有复行,问受田过串,恐后无凭,立此清白为据。

                                 凭中 姜恩灿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廿八日亲笔立[]

立收清字人中仰寨陆受田,今收到加池寨姜开周父子之银拾两柒钱弍分整,一概收清,并无存分厘,日后不得妄行,取所收是实。

                               凭中  姜恩灿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廿八日亲笔立[11]

上面的“清白字”和“收清字”中,1887年姜开周错砍陆受田杉木,经调解,赔偿陆受田银两,陆受田收领并出具“收清字。下引1902年的一则“立错字”,错砍责任除了赔钱,还包括赔礼。

立错字人文斗寨姜永松、甲寅、登元等,为因生理尚(问)到平鳌寨姜盛魁等,卖到地名皆依丈,又名荣昌山一块,不幸盛魁等止(指)错界限,越砍为召等之山一幅,为召等令中理讲,盛魁等认错退银与客,请中登门求让赔礼,应补山价银八两○八分,当中清楚了事。盛魁等之字,中人说并无界限;为召等之字,四抵朗然。今坎(砍)错为召之幅,界限上抵盛广,以盤路下二三丈,与土垦(坎)插岩为界,下抵污堵溪,左凭山主,右凭岭与盛魁等之山,以插岩为界。日后照错字,以老契管业,不得争论,立此错字为据是实。

     凭中姜为烈、尚锦、东□

光绪廿八年三月十九日   永松亲笔[12]

三、“补字”、“补×字”、“清白字”、“赔还×字”、“遵劝字”和诉状:填补原则

    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近代现西方民法理论都提及一个“填补原则”。西方诸多法谚,似乎足以为此提供法理依据。“有权利,斯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利之所在,损之所归”;[13]“自己享受利益者,使他人负担损失,是不公平的”。[14]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们之损失而得利(致富)”。这些法谚的西文或中文表达,是如此简洁和精确,决不是直接来自草根阶层的“原创”,而是经过西方法律精英们(主要是法学家)的“二次”创作和提炼。笔者要问的是,基于中国草根阶层的法律生活,是否可以提炼出一些规则或原则,且与西方法谚相同呢?

在清水江文书中,出现一类首部为“补×字”、“补字”、 “清白字”和“赔还×字”的文书,它们大多是用来协调生产、生活中的利益关系,贯穿一个“填补原则”。

㈠“补地基字”

清水江地区山高坡陡,苗族木楼多建在山坡之上,尽量少占生产用地。地基资源稀缺,开挖地基代价较高。他们在生活中,会合理地利用“老地基”,相互提供方便,让渡“边角地基”,成他人建房之美。一般订立“补地基字”,兹引两例如下:

立补地基字人本房姜故柳、美保、所俨、成德、佐兴、东保、安保、光湾、老合、松桥、保桥弟兄,为故金桥公所遗小边角地基补与姜之琏弟兄,配厢房一间,之琏弟兄当面请酒一席,众等议补银二两五钱整。众等亲手领回,其银去穿金保公之坟。今恐日后子孙混乱,立此补字为据。

姜成芳亲笔立

嘉庆十年十二月初四日  亲立[15]

据该则1806年的字约,姜之琏要增修厢房一间,需要扩增地基,就向本房族人等提出,要占用已经辞世的“金桥公”(应为无后)的“小边角地基”,并请酒一席,补银二两五钱,作为“金桥公”的修坟之费。

尽管“金桥公”无后,基地无人承继,但是姜之琏还是要请酒补银,填补“金桥公”的“损失”。按照西方民法主体理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金桥公”已经不是民事主体,不再拥有地基的所有权,姜之琏可以不补银。但是在中国传统的地权观念里,亲房具有某种对本房家庭私有土地的优先权利。

立补地基字人本房姜成方、成柄二人,所补地基,右凭宗中小角边,补与姜保乔兄弟,承补为业,当日请酒全房族等,价银三两五钱整。自立字之日,为何所得地基,姜佐兴查出,姜炎保约(岳)父地基,姜成方言所卖与我,其成方得银三两五钱,付与成方,当面所收。今[]无凭,立所补地基字执为据。

                姜成方亲笔

嘉庆十年十二月初四日   亲立[16]

该字约与前则订立同一天,基地转让也发生在本房族之内,也是请酒和补银。即使是房族之内,并没有因为血缘关系,而遮蔽“等价有偿”的共同的价值准则,一般不会出现“损人利己”现象出现。这与西方法谚“自己享受利益者,使他人负担损失,是不公平的”是相同的。基地转让,也贯彻“填补原则”,其背后是中西共通的公平价值。

㈡“补字”

清水江的“补字”,大多是因杉木、林地买卖导致利益损失现象发生,而作为补救手段订立的。兹引两例如下:

立补字人孙邦约弟兄四人,为因先年所栽蔡书之木,卖栽手不清。今将冉牛、皆於二处栽手二股,补与姜世荣名下承补为业,日后弟兄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补字是实。

 凭中代笔 世培

道光八年十月初六日  [17]

据该则1828年的“补字”,孙邦约弟兄佃栽蔡书之山场,后将栽手股(活立木)卖给姜世荣,但是可能杉木数量“不清”(即姜世荣出银并没有得到相应数量的杉木,有损失),于是孙氏弟兄再以“二处栽手二股”,填补姜世荣先年的损失。

立补字人姜学道、学章弟兄,为因伯父错卖学广、学纯、学开、学信弟兄等之山,地名眼几格,今此山错卖与杨姓二家,不得数(赎)价。今弟兄自愿将山场一块,强人山,界限照依大众管业股数多寡,还照老契管业。今将出补与学开、学广、学纯、学信弟兄管业,日后补主不得异言。立此补字为据永远存照。

光绪十六年六月初六日  凭中代笔 姜作武  

外批  添一字[18]

据该1890年“补字”,姜学道弟兄的伯父,将姜学广弟兄等人的“眼几格”山场,当作自己的山场错卖给杨姓二家,杨姓不允许“赎价”、退字约和退回山场。姜学广弟兄等人,只得将“强人山”山场“出补”,以“填补”损失。

我国《合同法》(1999132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但是订立出卖自己无权处分的标的物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前引1890年“补字”中的错卖山场,就是适例。当然,以山场补山场的形式,填补损失,似乎表明在清代清水江人观念中山场是一种“种类物”。填补损失的方式,除了金钱、种类物,还可以是不同种类物之间填补。兹引一则1841年的“补塘字”如下:

立补塘字人姜世泰,因补兄屋一间,将兄门口塘一坵补与兄姜世荣名下修理耕种为业,日后□□,并无异言,今欲有凭,立字实补为据。

凭中 文斗朝杰 张化范光化 侄姜明性

道光廿一年七月初三日 立[19]

据该字约,姜世泰、姜世荣是两弟兄,蒋世泰从兄姜世荣手中得到屋一间,将自己塘一口补与兄姜世荣。这正映证了“亲兄弟,明算账”的民谚,也足见“填补原则”超脱血缘之“羁縻”。

㈢“清白字”

清水江之“清白字”中,有一类是和山林买卖相关的。山林买卖中,可能出现一方或他方的利益损失,比如“一山二卖”。兹引一则如下:

立清白字人姜保生子遇荣,为祖遗谷沟盤路下山场一块,谁知先人早卖与本寨姜世连。于道光十八年世连又卖与姜之豪、开让管业。奈世远年湮,我父子未能得知,于光绪十五年又将此山出卖与姜显韬。因姜大明叔侄公孙,将此山发卖与龙之元砍伐。姜显韬经中阻止,我父子难逃公论,自愿将钱培(赔)补显韬,退字转回了局。此山仍归姜大明叔侄公孙管业。从今以后,不得再行复卖情事。恐口无凭,立此清白字为据。

      凭原中  文斗姜开明、姜世龙、姜培刚、陆鑑堂

光绪廿一年九月初六日陆鑑堂代书立[20]

据该则1895年“清白字”,姜遇荣祖遗山场,先卖给姜世连,后卖给姜显韬。姜遇荣父子“自愿将钱赔补显韬,退字转回了局”。这里面的“赔补”的表达,非常接近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填补原则”。

㈣“赔还×字”

兹引一则1926年“赔还老杉木字”如下:

立赔还老杉木字人本寨王恩乾,今将到坐落土名岑□麻坡脚老杉木弍根,赔还蓄禁,不限远近,砍伐地归原主,不得异言。恐无凭,特立字据为凭是实存照。

内添四字     亲笔

民国丙寅年九月廿二日 [21]

   该字约,并未表明王恩乾赔还老杉木的原因,但是可以推测,王恩乾或因错砍而欠人杉木,以尚在山场的活立木“赔还”。

㈤诉状

下引民国初年一则诉状:

为缕晰陈情俯恳、鸿慈恤贫、减赔救活全家事。缘姜宋氏以□□□等由,控姜周森等并民在案,荷蒙讯判,要民赔周森价洋肆拾元,迫于朴拙,遵命限缴,曷敢冒渎。窃该山土栽共议价洋二十六元八角,民占姜坤相之股,只应分占洋数元之谱。因民近年叠遭横争,家产当卖无遗,房屋园基出卖无人承受。前年实卖此山之股数与宋氏,通寨老幼周知,无如周森与坤相叔侄串栓一局,估骗山价,不给丝毫。宋氏方阻木壹卦又有廿余根,幸伕子供质。该周森等先於四月中旬开山,随砍随放下河,经前届大洪水漂流百余。后於五月末,再下山放去木弍百余根,到伊坡脚起岸。今已卖出洋六十余元,沿江人皆见知。宋氏所阻廿余根,概系毛头脚木,价值不过五元。况伊现卖领洋,除山价、盤费并漂流外,尚赚十五六元。民因价买山,丢山价不要,自加倍赔还宋氏。反被诬害受此重累困难,出此巨款,民家贫身弱,人口众多,日食难盤生活,全家性命何堪?想仁天清廉明察,颂声载道,惟有赴辕哀叩,调查确实,拯民於涂炭之中,施格外之德泽,俯准从减示缴。民生生世世均感恩惠。为此情切冒渎。

台前垂鑑作主、赏准鸿慈极恩、恤贫救困、实信德政[22]

据此状稿,姜坤相将其所占一定山股(“土栽共议价洋二十六元八角,…只应分占洋数元之谱”),卖给具状人(没有出名),具状人又将该山股卖给姜宋氏。山场杉木砍伐下河发卖,姜周森和姜坤相独占杉木和价洋,不让姜宋氏参与分利。姜宋氏起诉姜周森和具状人,官府判决具状人赔偿姜周森四十大洋。具状人认为判决赔偿数额过高,具状要求“减赔”。

由于没有其他诉状和判决资料,无法准确、深入剖析。但是,具状人的“减赔”诉求所依据的理由之一就是“填补原则”:姜宋氏给姜周森造成的损失,远没有达到四十大洋。首先,姜宋氏所阻二十于根,都是毛头脚木,价值不过五元。其次,姜周森的损失,主要是大洪水漂流所致,是天灾。最后,姜周森该宗卖木生意,除山价、盤费并漂流外,还赚十五六元,并无直接的、现实的经济损失。

《法国民法典》(1804)第1148 条:“如债务人系由于不可抗力或事变而不履行其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即规定“不可抗力致损免赔”规则。又与具状人主张“大洪水漂流”致损,是暗合的。尽管没有抽象出“不可抗力”概念,但是中国传统词讼中,还是有实质意义上的“不可抗力致损免赔”规则的。

   当然,具状人没有意识到并区分“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他只算计姜周森因被阻木所致“现实的损害”。

   《法国民法典》(1804)第1149 条至1151条规定了,违约损害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即“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德国民法典》(1896)第252条所规定:“应赔偿的损害也包括可得利益”,《中华民国民法·债编》(1929)第216条所规定的“可得预期之利益,视为所失利益”,我国《合同法》(1999)第113条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皆本于此。由于无法知晓该诉状的确切时间,但是如果是在《中华民国民法·债编》(1929)颁布之后,则具状人单纯地算计的“现实的损害”,是于法无据的。

    总之,具状人的“减赔”诉求所依据的理由之一,是“填补原则”:致害人应该填补受害人的利益损失。

㈥“遵劝字”

杉木是容易混淆的种类物。杉木砍伐、存放和交易中,常常会“致木不清”的情形。地方团防分局常常参与调解,让双方出具“遵劝字”。兹引一则如下:

具遵劝字人△△△,为因卖滥木桥之股木与李忠鎰等,砍伐不含留景林山价,扣还己帐,致木不清。今遵分局各位先生劝息,愿补李姓木价尾银十三两四钱四分,又捐公益银三两三钱,又检费银一两八钱整,又退景林一股木价并红银十两整。限日送局,分交清楚。不误,如误者,任凭专人坐守。所存污计毛木多少,任李、姚二姓搬卖。存文斗正木五十根,归我父子自售,不得异言。所结是实。[23]

    该“遵劝字”,提到“补李姓木价尾银十三两四钱四分” 。所谓“劝息”,不能不考虑利益得失,不能不让一方对另一方的利益损失,作出适当的“填补”。当然,也未必100%填平填满为止。这里,有一句“如误者,任凭专人坐守”,颇费思量,涉及到“填补原则”的例外,留待下文探讨

四、“借字”之“上门坐守开工养饭”:“填补原则”的例外

下引一则“借字”中,也有“若有误者,钱主上门坐守开工养饭”约定。前引“遵劝字”中的“如误者,任凭专人坐守”,实为其略写形式,可能是当时的“格式化合同用语”。

立借字人党秧杨秀廷,为因缺少钱用,上门借到加池寨姜源林之钱陆千九百文,亲手收足。限至七月内十八日还清,不得有误。若有误者,钱主上门坐守开工养饭,欠主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借字为据。

外批四字   凭中 杨维相

丁巳六年七月十一日  亲笔[24]

这则1917年的“借字”约定,不能按期还本,就让“钱主上门坐守”,欠主应该“开工养饭”。即为讨债的钱主开工钱(误工费),提供三顿饭食。这种约定,显然是“惩罚性”。除了“开工养饭”外,还应该还本付息。

“开工养饭”不仅是一种约定的违约责任,而且是一种习惯义务或权利。兹引二则讨债信函如下:

志林兄鉴,启者无别。前兄在城拨借弟光洋叁元,息二月之数,欠不付来。弟先对兄说:此光洋乃是蒋副官送下洪江之支用,不误。今两月有余,未见付来。今请人向兄舍取讨,望亦同来人送下弟舍,以便送与副官支用。若兄不送下来,恐弟禀官追缴,莫怪言之不先。来人每日工钱四百文。

癸亥年正月初八日杨玉堂手押[25]

在该封1923的讨债函中,债主杨玉堂直接对债务人王志林讲“来人每日工钱四百文”,让其支付。下引的一封讨债函残件,证明王志林优先支付了工钱四百文外,还了一元光洋。

王志林兄见知上,前岁兄在天柱,因平秋龙云章之事,兄在店借地光洋叁元,弟请人登府取讨,除工钱外,实收光洋一元。向欠光洋弍元,至今□□。今弟欠□同万龙。仍贤兄……[26]

可见,债务人“开工养饭”还是一项必须优先于“主债务”的必须履行的习惯义务,而不仅仅是“借字”中约定的惩罚性的违约责任条款。当然,这项习惯义务应该来自长期的、延续的“借字”的约定传统,而形成的“心理确信”:它是天经地义的,钱债可退延,取讨工钱饭食是不能不给的。

五、结论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林诚二,对债法进行体系化解说,将债法分为实质债法和形式债法,实质债法又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非制定法包括习惯、判例和法理。[27]林先生依然继承《法国民法典》(1804)以来的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对《中华民国民法·债编》(1929)以来(主要是台湾)的债法理论进行学理总结。他也没有对《中华民国民法·债编》(1929)以前的中国社会的“民法”生活进行考察。西方法谚有云“有社会,有法律”。谢晖教授就提出“法律的本体意义”、“心理中的法”和“内在的法”的命题,指出法律就是人们交往关系的浓缩和摹写,人的每一次公共交往意义上的行为,都包含有法律调整的意义。法律(实在法)的本体意义是一种和人们此在的现实实践无法两分的、具有写实主义精神的意义。诠释学法学关注人们内心中的实在法究竟是什么模样,引导人们通过对话达成关于实在法理解和解释的“视域交融”。[28]引申之,无论是精英,还是草根,都存在“心理的法”和“前见”。包括清水江苗疆在内各乡土社会场域中,人们的交往行为都存在着种种“民法”规则。这些群体的“前见”是客观地存在着的,存在群体观念之上,且是可以传承的。诠释学法学给予“前见”合法地位和平等“对话”机会。因此,无视《中华民国民法·债编》(1929)以前的中国社会的“民法”生活,是不对的。必须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实质民法进行考察,它可能以习惯、判例和法理等形式存在着。

考察清水江文书中的“失火责任”和“错砍责任”,就会发现该地区的民事责任制度,有着和罗马法、日耳曼法不一样的发展历程,似乎并没有经历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清水江的“失火责任”似乎经历了一个从“火刑”到财产责任、从刑罚责任到民事赔偿和赔礼责任的转变过程。

考察清水江文书中的“补字”、“补×字”、“清白字”、“赔还×字”、“遵劝字”、诉状和“借字”,会发现习惯的民事责任制度有一个共同的“填补责任原则”。它并不清晰地区分故意或过失。既不同与“过错责任原则”,又不同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不同于古罗马法的“结果责任原则”。它并不区分契约行为,还是非契约行为,不管行为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损害,就应使行为人负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性。在赔偿数额上并不实行法定主义,一般通过协商(字约)确定赔偿数额。也没有成文法上的、概括的或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但是有契约类型。它可以是金钱赔偿,也可以是实物赔偿。笔者称之为“填补责任原则”。当然,在“借字”中,还存在一种债务人“开工养饭”的惩罚性责任形式。但是,它还是为实现填补责任”服务的。

民法学者追溯中国民法历史,大多只追溯到《大清民律草案》(1911),大多只从继受大陆法系民法开始,“照着讲”西方民法学说史,[29]无视中国传统的“实质民法”的存在。他们所提出“接着讲”,也只能是一种割断历史的、有间断的、无源无本的“接着讲”。清水江地区自清代以来,一直延续着契约的传统。接着讲“合同法”,显然不能无视这些契约法的“前见”。

 



[]参见王利民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507-508页。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9页。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第49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2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91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33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73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9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1页。

[]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9页。

[1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8页。

[1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7页。 

[13]郑玉波:《法谚》(一),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99页。

[14]郑玉波.《法谚》(一),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3页。

 

[15]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5页。

[16]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6页。

[17]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页。 

[18]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8页。

[19]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7页。

[20]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4页。 

[2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7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83页。

[2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96页。 

[2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6页。

[24]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1页。

[25]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58页。

[26]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15页。

[27]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

[28] 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67页。

[2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在荣获“十大青年法学家”时,作了《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演讲,提出近三十年的新中国民事立法包含“中国元素”,中国民法学者不仅要设计出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律方案,而且要建构具有解释力的民法学说,开启“接着讲”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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