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之借契:违禁取利与“契约链”
2011-09-13 09:23:42 作者:程泽时 来源:http://czscss1975.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清水江(锦屏),所留存下来的借契,清代乾隆以来每一朝代都有。借契大多是借银(钱)、借禾(谷)的,还有借茶油的。借方常常要求,以田、地(土)、山、杉木、油茶、房屋、地基(谷仓地)和猪,作为“抵”、“当”、或“抵当”,以求按时还本付息。这里面至少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深究:一是利息问题;二是本利归还之担保;三是借契的辨析。
㈠利息问题
⒈利息的形态
借银契,其利息的计付,多以银钱,或以禾谷,即所谓“利银谷”。借谷契,其利息的计付,多以禾谷,或以银钱。借油契,计付利息,则以茶油。兹举四例如下:
立借字人本房姜显贵,为因缺少粮食,无处得出,自愿借到纯义名下之谷肆佰伍拾肆斤,其谷并无利。只收每担价银壹两陆,其谷价银每两,照月加三行息,其银本利限至玖月之内归还,不得有误。如有误者,自愿将到培故之田大小两坵来焕(换)字,议价作断字,银主方好上田修理管业。恐后无凭,立此借为据。
内添叁字
民国癸丑年陆月贰拾柒日子 笔立[1]
该民国二年(1913)的借谷契,本利都要求以银还。
立借字潘必朝今因缺少银用,无从得处,自己请中上门问到姜廷德名下,借出纹银十两整,利银谷六十勺九秤,限至十月本利还足,不得有误,今幸有凭,立此借字存照。□两一秤
保人潘登万
笔潘必达 二人毋伐
嘉庆七年四月初七 日
本银在外[2]
该借契要求,本银以银还,利息以谷还。
立借字约人潘登高,今因缺少口粮, 无从得处,自己上门问到姜廷德名下,出银二两一钱整,作色古(谷)本利二石一斗相还,不得为误。今幸凭限至十月还足。
凭中笔潘必达
嘉庆七年四月初九 日 借日[3]
该借银契,本利均以谷还。
立抵借茶油字人加池寨姜开良弟兄,因家下无从得出,兄弟商议将加池祖业,油乍一座并屋基屋地,今抵到湖南袁有华父子名下,实借茶油八十斤,限至十月内将茶油本利归还…
咸丰元年正月廿日[4]
该借茶油契,本利以茶油还。有趣的是它没有书面约定利息率。
⒉利息率
⑴借银契之利息率
借银契中,多为“照月加三行利”(月息为3%),但是,“加四行利”、甚至“加五行利”的不在少数。兹举数例如下:
立当约人姜伍什、子老兴,今因家下要银,无从得出,自愿将到土名良田由一块作当应魁名下,承借银一两整,亲手领回应用,其银招(照)月加四行利相还,不得有误。如有为误,任凭当主修理管业,当主不得异言,今恐无凭,立此当字存照。
文清 亲笔
老兴 当场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初二日 立 [5]
立借字人岩湾寨范文澜,今因无银使用,自己借到文斗寨姜绍望、映辉二人名下,实借过本银一两九钱整,入手应用。其银言定加四行息,不拘远近归还,不得有误。恐后无凭,立字为据。
乾隆六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亲笔立[6]
立借字人潘盛文为因家中缺少银用,无从得出,自己上门借到姜廷德一两四钱整,当日言定照月加四行利,限至十一月相还,将自己养猪一只作当不误,恐后无凭,立借字为据。
代笔:刘明秀
嘉庆七年五月初十日 立[7]
《大清律例·户律》规定了“违禁取利”,“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久,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清水江苗疆资本及其稀缺,似乎没有遵照之。
⑵借谷契之利息率
清水江(锦屏)山多田少,且田土贫瘠,粮食产量低,容易遭受旱涝灾害。借谷契的利息率,皆高于借银契的利息率。最低也是“照月加五行利”,高者则是“历年一本一利”。兹举三例如下:
立借禾字人马宗荣,为因缺少粮食,自己借□□□寨姜熊占名下,借禾三百斤,亲手收回应用,历年一本一利,不得有误。今恐[无]凭,立子(此)借字为据。
代笔马宗和
到(道)光元年三月初一日立[8]
该1821年的借禾契,约定年息100%,折合月息8.33%。“历年一本一利”,则违反了“年月虽久,不过一本一利”的律条。
光绪十五年弍月初九日本寨姜万全,为因缺少粮食,今借到本寨姜吉主名下之谷壹佰壹拾斛,足(逐)年加五行利,恐后无凭,立此借字为据是实。[9]
该1889年借谷契,约定“足(逐)年加五行利”,表达容易产生歧义,应为月息5%,不是年息5%。
㈡本利归还之担保:两条“契约链”
⒈“有借无还”之担保
尽管决大多数借契都有抵当约定,但是不一定能保证“有借有还”,于是创造了两条“契约链”来加强。
⑴“借字+当字”的契约链
俗语云: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如果有借无还,那么又如何保证借方的利益呢?其程序是怎么样的呢?请看借契
立借字人岩湾寨范世珍,今因缺少银用,无处得出,亲自问到文斗寨姜映飞名下,借过本银四两整,亲手领回应用。其银限在十二月还清,不得有误。如果有误者,各自换约出当。今恐无凭,立此借限字为据。
亲笔 范述尧
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立[10]
这则1786年的“借字”约定,如果不能“在十二月还清”,那么“各自换约出当”,怎么理解?
从字约判断,应该是姜映飞将所收执的这份“借字”,拿出来和范世珍交换,问题是范世珍拿出什么字约来交换呢?请看下面的一则“当字”:
立当字人格翁寨范文显,为因先年缺少加十寨姜廷方、廷德二人名下本银叁两叁钱正,不得有误。自愿将到本寨书黄脚之杉木一团,…,此杉木分立四股,文显名下占一股,今出当与姜廷方、德名下,日后本利归清,当木归面。今恐无凭,立此当字为据。
凭中 彭守道
亲笔
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立[11]
这份1817年的“当字”,表达有些混乱(复述借银契的内容,剪裁不当),但是意思能清楚判断出:借入方(借主)有借无还的情况下,将杉木股份,“当”与出借人(银主),以求“本利归清”。下面再举一则表达清楚的“当字”:
立当字人陶富才,为因先年借到加池寨姜廷德名下本银十八两整,其银言定召(照)月加三行利,限至开年十月之内本利相还,不得有误。如有为误,自愿将到土名污康冉丢贡杉木一团作当,今恐无凭,立当字为据。
文举笔
嘉庆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立
收银五两一钱
在十二月二十二日[12]
此“当字”,就是借主向银主书立的,部分清偿本利债务的凭据。由于陶富才先年借到姜廷德的银子较多,以杉木抵偿不够,后来又付“银五两一钱”,也外批在“当字”中。
综上可知,在借银契的担保中,如果不能按时还本利,那么借银人就要按照借银契的约定,向出借人(银主)出具“当字”,换回之前所立的“借银字”(即借银契)。简言之,通过“借字+当字”的契约程序,实现本利还请的。因此,很多的借契,写作“借当字”、“借抵字”、或“当字”,道理就在此。
⑵“借字+断字”的契约链
前引的一则1913年的借谷契,其约定“如有误者,自愿将到培故之田大小两坵来焕(换)字,议价作断字,银主方好上田修理管业”,也提到交换字约的程序。这里所提到“断字”,就是将田出断于出借人(银主),向出借人(银主)出具“断字”,换回之前所立的“借银字”(即借银契)。也存在“借字+断字”的契约程序,实现本利还请的。
⒉“契约链”担保之不能
“契约链”担保,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但是也不能杜绝拖欠的情况。兹举一例:
立借约人中仰寨陆廷交,缺少口粮,自己借到家池寨姜廷德名下,实借过本银一两伍钱正,每两脚禾一秤半,不得有误。自愿猪一过(个)作当,限至本年十月初十归本。借字为凭。
代笔陆才富
嘉庆七年七月初五日
嘉庆九年成未收利成
嘉庆十一年半欠未收
嘉庆十二年一年未收
嘉庆十三年未收、十四年未收[13]
该1802年的借契,因为缺粮而借钱,约定的利银谷是“每两脚禾一秤半”。一秤是多少,待考。虽然约定以猪作当,但是,拖欠七年,都没有归还本利。猪是个活物,其财产价值不确定,或病死,则相当于无“当”了。
㈢借契之名实辨析
⒈“借当字”、“借抵字”、“当字”实为借契的情形
前面分析了,借契中存在两条“契约链”:一条是“借字+当字”的契约链,另一条是“借字+断字”的契约链。前后两契存在时间先后。此两条“契约链”,也存在清水江人的观念中,在书写“借字”时,就会联系到“当字”,因此常常写成“借当字”、“借抵字”、“当字”。比如下引的三则契约:
立当字人朱老连,为因家下缺少银用,自己借到姜应魁名下,借过纹银陆钱正。其银言定照月加四行利,限至来年正月内相还,不得过限,自愿将到山场,坐落土名领□,老连名下一股作当。今欲有凭,立借存照。
代笔 姜绍魁
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廿二日 立[14]
立借当字人姜发元,为因生理缺少银用,无从得出,自己借到姜仕朝、映辉二人名下,实借过银叁两伍钱整,照月加叁行息,不拘远近相还。自愿将到分下先年得买田一坵,坐落地名也丹抵当。日后本利交还,如有不归,仰当头发卖。恐后无凭,立此借当字为据。
凭中姜周杰
依口代笔朝佐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初四日 立[15]
立借抵字人姜金培,为因缺少钱用,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园一块,界址…四抵分明,今将作抵与本房姜凤德叔公名下,承抵为业。当面凭中借钱弍仟整,亲手领足应用。其钱每仟加三行利,不俱远近归还,不得有误。如有误者,任凭钱主上园管业,借主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借抵字为据。
凭中姜继文
宣统叁年十月初八日 亲笔立[16]
⒉“抵(田)字”、“当字”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借契”
前文所举的“当字”,大多数是用来交换“借字”的后续契约,本身不是借契,尽管有复述“借字”的内容。
“抵字”很多是典契的“变式”,它没有约定“价到赎回”,且抵后继续由“出抵人”耕种,向“承抵人”交租谷。出抵人地位略比“佃户”高。举例如下:
立抵田字人姜氏青芝缺少钱用,无处所出,自将到下白堵南禾田一坵,…,今出抵与本房姜永珠名下承抵为业,今当请中议定抵价钞洋十元整,亲手领回应用,未欠分文。每年上租谷一百五十斤,立此抵字为据。
凭中、代笔 姜国珍
民国弍拾捌年元月十四日 立[17]
[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6页。
[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7页。
[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8页。
[4]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9页。
[5]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5页。
[6]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五五页。
[7]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9页。
[8]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40页。
[9]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4页。
[10]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四一页。
[11]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1页。
[12]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17页。
[13]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10页。
[14]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二三页。
[15]同上,○四五页。
[16]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48页。用…表示四至略省。
[17]张应强 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04页。用…表示四至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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